金融债券 正文 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西方国家的金融债券 在西欧国家和美国,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一般不作区别。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都比照公司债券进行。因此,只要具备起码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任何金融机构均可发行金融债券。日本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则受一种特别的法规约束。其金融债券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附息金融债券,可以由任何普通的金融机构发行,一般期限为5年(东京银行发行的附息金融债券期限为3年);另一种是贴现金融债券,只能由金融当局指定的 6家金融机构(东京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日本兴业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发行,目的是弥补它们吸收存款能力的不足。 此外,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为了筹集贷款项目资金在一些国家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从严格意义上讲也属于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的方式都与公司债券相同。但是,由于金融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级别要高于普遍工商企业(但低于政府),故金融债券的名义利率(债券票面规定的利率)比公司债券低而比政府债券稍高。 中国的金融债券 中国为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特种贷款,1985年首次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面值有20元、50元、100元三种,期限1年,年利率9%,共发行8.2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发行3.52亿元,中国农业银行发行4.68亿元。以后其他专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相继发行金融债券。截至1988年底,中国大陆累计共发行金融债券 160亿元(其中1988年底未清偿余额为85亿元)。 中国的金融债券分为3种:①普通金融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和 3年,平价发行,1年期债券年利率为9%,2年期和3年期债券年利率为10%,不计复利。②贴现金融债券,折价发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贴现金融债券期限为3年零3个月,面额100元的金融债券以75元的价格折价发行,其实际年收益率为9.225%。另外还有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发行的期限为3年的贴现金融债券,面额100元的债券以76元的价格折价发行,其实际年收益率为9.579%。③累进利率浮动期限的金融债券,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超过1年之后,持有者可以到发行银行兑现,其利率是累进的,第一年为9%,以后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即最后一年的年利率为13%。中国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发行方式以自愿认购为主,也有的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 金融债券 为了加强对金融债券的发行管理,国家规定在发行金融债券之前,必须由发行机构编制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具体办法是,由计划发行金融债券的机构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量,提出本机构的发行计划与发行办法,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及当年的信贷收支在总量和构成上的平衡情况,综合全社会信用规划和国家银行信贷计划,确定当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发行机构的实际情况审批它们的计划。各发行机构将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额度计划下达给下属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额度计划内按量入为出的原则发行金融债券。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量一般不得突破额度计划。 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在国外发行的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也是金融债券,但其发行和流通均不受中国法规的约束。 配图 相关连接
概述 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从诞生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信托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了多种信托的定义。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起源发展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中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中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中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概念 信托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中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基本特征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信托特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2、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 3、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信托行为 信托①、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⑤、 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信托主体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职能作用 信托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1、信托的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作用: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设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信托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信托特点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 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财务关系的影响) ⑥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⑦ 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计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而不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损益标准来计算。 ⑧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理财产品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日前联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了国内首款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计划旨在充分挖掘国内艺术品投资潜力,主要面向建行北京分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进行销售,计划募集资金规模4650万元,期限为18个月,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数名著名画家知名画作的收益权。建行北京分行私人银行的投资顾问指出,目前大多数高端投资者资产配置相对集中于证券市场,适当配置一些另类投资产品,可以改善资产配置结构、有效分散风险。
Originally called the Canadian Venture Exchange (CDNX), this was a result of the merger of the Vancouver and Alberta stock exchanges. The goal of TSX Venture Exchange is to provide venture companies with effective access to capital while protecting investors. Taobiz explains TSX Venture Exchange This exchange basically contains small-cap Canadian stocks and is home to a lot of high risk penny stocks. It is owned and operated by the TMX Group.
智利比索简介 智利的纸币有10000、5000、1000、500等四种面额,每种纸币的正面均印有著名历史人物的头像,有水印。原来的四种小面额钞票分别是5、 10、50、100比索,现已不用。智利货币进位制是1比索等于100分。除流通的四种纸币外,另有1比索及1、5、10、50分的硬币。铸币均为铜、镍、铅合金。 智利的货币原为比索。1946年12月8日初次规定比索含金量为0.0286668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1比索。1960年1月1日发行新货币埃斯库多,收回比索。1962年1月15日恢复双重汇率制,银行业汇率为1美元兑1.052埃斯库多,自由波动的经纪人汇率为1.40埃斯库多。从1967 年年中开始,两个市场的埃斯库多汇率不断贬值。1973年银行业汇率与经纪人汇率合并。同年10月1日又恢复双重汇率制。1975年8月25日两汇率又合并。同年9月29日智利发行新货币比索,以1:1000的比率收回埃斯库多,新的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6.4比索。1982年智利比索汇率开始浮动并一直处于下跌状态。由1979年7月3日直到1982年年中的1美元兑39比索一路下跌至1990年底的1美元兑337.09比索。 智利比索币值与换算 纸币有:10000、5000、1000、500比索 铸币有:1比索及1、5、10、50分 货币进位制是1比索等于100分(centesimos) 智利比索样币 智利比索铸币
价格高低分析 价格高与低是以证券的定价与次级市场上可比证券的定价作参照的。价格较初次市场高便为“昂贵”,其收益率要低于条件和信用等级相似的债券。价格较初次市场低便为“便宜”,其收益率高于期限和信用风险相似的债券。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水产品产量是通过各级水产和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取得数据。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目录 1 什么是财产损失鉴证及其含义 2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3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4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5 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 6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7 财产损失鉴证的要求 什么是财产损失鉴证及其含义 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二、主体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 (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是:“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处罚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财产损失准则》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揽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与委托方签定鉴证业务约定书。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对已承揽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将鉴证业务变成非鉴证业务。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五)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财产损失的状况。财产损失有关的鉴证对象如:各类财产损失状况、税前扣除年度选择状况等内容。 (一)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 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 “13号令”规定的内资企业财产损失事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 “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事项。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 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称“国税发200139号”)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三、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根据鉴证对象分类,介绍如下: (一)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13号令”中,规定的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还包括各类财产损失按规定应提供的证据。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4号令”中,规定的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关于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证据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鉴证对象信息。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六)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财产损失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也称为正式标准,是指有关财产损失的三个税收文件。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财产损失鉴证的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七)中对从事财产损失鉴证提出了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财产损失准则》对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没有做规定,但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鉴证审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在鉴证的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财产损失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定证据,是指根据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必须取得的证据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折旧、摊销和资产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资产计价事项。 四、重要性原则 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财产损失计量结果的确认,造成违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三)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执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首先是考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这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该类财产损失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1.鉴证业务的程序。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主要是对证据有效性、合法性的鉴证,因此可以省略内部控制地调查和初步评价。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注册税务师对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应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损失的真实性,但不执行盘点程序,在会计资料方面,仅就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入库单和盘点表等书面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证,确认存货的所有权,认定损失的发生情况。 对纳税调整证据应执行实质性测试,凭证的合法性、余额的正确性、申报程序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是主要鉴证对象。对于会计核算证据仅关注数字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的要求,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不能越位进行财务报表审计鉴证,在报告和工作底稿当中,不要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 2.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3.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财产损失鉴证,有关实质性测试应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财产损失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年度财产损失发生后至税法规定的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所需的样本和证据的数量。财产损失鉴证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取得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法定证据,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税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核算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科目收集的账、证、表等信息资料; 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需的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取得。 交易证据包括:有关发生损失的资产事项购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取得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取得。 取得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八)法定证据的取得。 (1)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被鉴证单位。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被鉴证单位。 (3)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出售住房损失鉴证的证据,鉴证人员主要从被鉴证单位获取。 (九)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十)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当年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销售成本时再调整。 (十一)法定证据的鉴证。 对于法定证据的分析评价,是依据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法规文件,评价是否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并就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发表鉴证意见。
罪名介绍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 构成条件 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对于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