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管理 证券管理是有权机关和组织依照法律和规则,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和高效,防范市场风险,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活动的总称。">编辑]证券管理的特点 证券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证券管理主体的特定性。 (二)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三)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四)管理目的的明确性">编辑]证券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原则。证券市场生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透明度的高低,奉行公开原则是保持市场透明度的关键。公开作为各国证券法的精髓,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管理市场和保证市场稳定有序的有力手段。公开原则的核心在于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投资是一系列信息分析处理的结果,只有市场信息能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和传播,才能使投资者较为全面地作出判断和选择,进行理性投资,使证券价格不被扭曲,防止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等不法行为。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证券市场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和处理信息方面处于劣势,证券发行人和机构投资者则有信息优势,一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在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时,就有可能使处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健全的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来保证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公开原则在证券管理中不仅体现为市场的公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公开,还体现为法律规则的公开,执法管理活动的公开。 (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公平指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均等、交易等价有偿,要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公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依该原则,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平等的交易机会。进人证券市场之后,所有参与者不因其职能的不同、身份的差异,经济实力的强弱,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应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者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所有被管理者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公正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在此原则下,证券管理者要做到立法和制定规则的公正、执行法律和规则的公正。对证券纠纷的处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四)效率原则。证券市场因其能迅速灵活地筹集资金、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分散投融资风险而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管理者应以维持市场的效率,提高参与者对市场有效运行的信心为己任。效率原则要求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是充分而全面的。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均等机会和自主自愿能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但是,使交易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不能最好地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当市场发生频繁而剧烈的波动时,价格远远背离证券的内在价值,不能充分反映稀缺与需求状况。扭曲的价格信号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觉,作出基于错觉的投资判断,难免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的效率。通常而言,衡量证券市场效率高低的标准有:证券市场规模的大小;证券种类的多少;交易制度的完备程度;市场的公开程度;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强弱。 (五)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指证券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则来进行。发达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立法和制定规则把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有规矩,管理有依据,从而增强证券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法制原则是证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理者的地位和职责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和发展要以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以法律和规则来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和制止各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和稳定。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的状态,证券管理缺乏依据无从着手,其健康发展也无从谈起。">编辑]证券管理的必要性 1.是保障证券活动与经济主体利益合理化的需要 证券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投资与筹资者双方的权益。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有从事证券业的金融机构,筹资企业,法人投资者和个人。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联系投资者与筹资企业的中介机构,如果这个“桥梁”出现问题,将使证券市场出现极大的混乱,投资者遭受损失,急需资金使用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理条例和章程,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对于筹资企业,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在间接融资的同时,又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但必须对筹资企业严格审核和监督,限制效益差的企业发行证券,并防止企业利用发行证券的机会搞欺诈活动。对于投资者,我们要保护其利益,如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到期可收回本息、股票投资者可得到红利并参与企业经营等,这些都应通过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由证券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同时,又要防止投资者过度投机,操纵股市等。 2.是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的需要 证券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遵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不做内幕交易和向外界透露内幕消息。为保证证券交易公正的进行,需要制订一系列的法规和操作制度,实行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管理,严格监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可促使证券经营机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以保障市场信息公开化,还可提高证券行业管理效率,并有利于主管机关藉此对市场进行监控。其次可促进建立相关的操作制度,促使工作规范化,以防止交易出现漏洞和差错,并提高工作效益,防止舞弊行为。再次,对一些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证券行市进行操纵的圈内人士,或者少数里应外合进行操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和事,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加以揭露,并进行严肃处理。 3.是提高证券市场融资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采用直接融资的手段为企业筹资服务,直接融资要能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筹资企业就必须将自己的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开。这些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范围、近3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发行章程等。证券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筹资企业公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杜绝“虚假”证券和“弊脚”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加强管理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尽可能引向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去,提高融资效率。 4.是保持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需要 证券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是一项具有高度风险的投资,有可能赚,也有可能赔,而且往往风险越大、获利机会越多。证券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严格的证券管理以避免和减少风险。首先,证券管理机关通过严格审核发行公司证券的质量和真实性,杜绝“垃圾”证券和“虚假”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次,各证券公司和证券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证券投资知识,提高市民的风险意识,谨慎人市,做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再次,证券管理机构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一些措施,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现象。这些措施包括采用限制股价大幅度波动的“涨跌停坂”,用交易流量多少确定股价波动幅度,增加股票发行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建立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等。 5.是实现投资者之间公开竞争的需要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与投机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但是过度投机的危害很大,因为它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市场的震荡。如国外早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洗售和卖空等行为,会造成其他投资者对价格升降趋势产生错觉,从而盲目抛售和买进证券,最终由欺诈者赢利。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这种投机往往与非法交易混在一起,形成了场外的非法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投资者之间的真正的合理公开竞争,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依据。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法》等法规应尽早颁布。 6.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有利于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编辑]证券管理的模式 证券管理模式因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文化传统、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根据对国家管理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这种类型以行政管理为主,以自律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的代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之下,实现了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能克服地方立法与执法的各自为政,保证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能协调证券市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管理效率;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高度分离,地位超脱,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统一履行职责,还便于实行国际监管的协作。其不足之处是:管理者的超然地位,造成与市场之间的距离,有可能使管理工作脱离市场实际,降低效果。加之管理者处于市场之外,影响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和对市场消极因素的预见与防范。 (二)自律模式。这种类型以自律管理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基本按照市场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会员及有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没有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法律,也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挪威、爱尔兰等是自律管理模式的代表。实行自律管理的场合下,管理者都是来自证券市场的专家,具有完备的知识结构,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的经验,管理较为内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敏锐性,能避免因管理不当而给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市场惯例、自律组织规则等是从市场中抽象出来的,贴近市场,应变灵活,从而减少给市场发展造成阻碍的可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利益与共,不存在对立,能带来管理上的便利。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降低管理成本。但是,自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主要有:缺乏全国统一的证券法律和统一的管理机构,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管理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削弱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便于开展国际监管合作。近年来,不少实行自律管理模式的国家,已着手克服自律管理的不足,逐渐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靠近,如英国在1996年宣告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管理的力度,并在此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动。 (三)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把行政管理与自律并重,既注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强调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贯传统,与英国不同的地方是,德国各州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着有效的行政监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德国在1994年成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并通过立法扩大了各证券交易所和州政府的监管权限。这种模式兼取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其不足之处。被一些人认为是证券管理模式的首选类型。">编辑]证券管理的意义 证券管理旨在使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等市场行为能在相对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完成,维护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发行环节,公开报告书原则的建立使广大投资者可以相对详尽地了解发行公司的情况,并以此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在证券交易环节,地区及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交易场所。同时,证券管理者通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与监控也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如当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公布重大信息时,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的交易。当多数股票价格因突发性事件出现巨幅波动时,交易所可以通过暂时休市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恢复理性判断,目前世界上的一些证券交易所还保留了日涨跌幅的限额。对证券商的管理以及各种反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地防止了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这在维护众多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整个证券业的稳定和繁荣。上市公司定期公开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公众投资者能平等地获得有关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证券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证券投资者,因而证券管理的原则出发点就在于积极维护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使更多的人参与证券投资.参考文献↑ 1.0 1.1 1.2 赵万一.证券法学 最新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 戴士根,葛光日.证券学原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04月↑ 顾肖荣.证券管理与证券违规违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07月
主要特征 对单位行贿罪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 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所谓“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指个人行贿数额达到10万元的80%以上,即8万元以上。(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行贿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行贿个人或者单位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只要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对单位行贿数额累计个人达到8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当立案。 认定 对单位行贿罪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为个人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另外对单位构成本罪进行处罚时,应弄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与非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将本罪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两种情况区分开来。如果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合法的利益,如本来应当给办理的营业执照、户口转移等手续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为了尽早得到解决而采取送钱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向有关单位给付财物的,仍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论处。其次,要把本罪与一般行贿行为区别开来。只有行贿达到一定数额的才以本罪论处(该数额即上文中的立案标准)。否则,只能按一般行贿行为处理。 与相邻罪名的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1、 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本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成立单位行贿罪有情节严重要求。2、 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贿的对象,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1]
龙债(Dragon Bonds) 根据莱曼兄弟公司的解释,龙债是指在亚太地区(除日本外)定价、发起和组织辛迪加,而且一级市场的分销主要面向亚大地区除日本外的投资者,其计价货币为非发行地区货币的债券。龙债的承销辛迪加应主要由亚大地区的金融机构组成,其发行和定价应在亚洲市场的交易时间内进行,而且其二级市场的交易应在至少两个亚洲金融中心(香港、新加坡和台北)进行。更重要的是,龙债的承销辛迪加的牵头经理应该是一家在亚大地区注入大量资本的金融机构。 产生与发展 龙债市场是由莱曼兄弟公司于1991 年发起设立的一个新的债券市场。 龙债 第一笔龙债是由莱曼兄弟公司于1991 年为亚洲开发银行发行的,总额为3 亿美元,期限7 年。此后,亚洲开发银行又于1992 年发行了第二笔3 亿美元的龙债。市场对此反映良好,因而从1993 年起龙债市场逐渐活跃起来。2.发展背景。龙债市场被有的业内人士称作是近20 年来债券市场上最引人注目的发展。从龙债市场形成以来,亚洲地区的债券市场出现了很大变化。 从60 年代以来,许多亚洲国家的GNP 高速增长,加上亚洲各国传统的高储蓄率,使该地区的财富积累持续增加。这对世界各地的借款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尽管以往股票在亚洲更受青睐,但近年来固定收入的金融产品也开始受到欢迎。这就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其次,亚洲地区的零售金融市场十分重要。亚洲地区的私营银行业发展迅猛,高素质的私人银行家为拥有大量财富的个 人、信托基金和慈善基金等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另外,亚洲地区的私人投资者也比其欧洲同行更精明。 除此以外,随着亚洲国家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退休年金基金和公积金等迅速发展,基金管理业务也应运而生。而随着亚洲各国国际储备的增长,对储备的有效管理也成为各国中央银行面临的迫切问题。 上述几方面情况说明亚洲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不容忽视,而龙债市场的发展为借款人提供了一个接近亚洲的零售、机构和政府投资者的有效途径。而这是仅仅将欧洲债券的发行划出一个亚洲档(Asian tranche)所不能实现的。 亚行发行动机 从亚洲开发银行发行龙债的动机可以看出借款人利用龙债市场筹资的目的。亚行发行龙债的主要动机是: (1)在亚洲扩展和加深投资者基础,更确切他说是要形成一个亚洲投资者核心,以促进未来债券发行的分销和定价; (2)使亚行的融资来源多样化,摆脱对欧洲债券市场、扬基债券市场和武士债券市场的依赖; (3)以与在其他市场上类似或更好的价格分销证券; (4)使亚洲的金融机构从参与龙债的发行中获取经验,以提高其在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中的专业技能; (5)鼓励其他发行者利用亚洲地区日本以外的资本市场。 可见,亚行倡导龙债市场,除了为自己融资考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亚洲资本市场,尤其是固定利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 现状及前景 在1993 年以前,只有亚行发行了两笔龙债券,而从1993 年开始,其他借款人也开始纷纷进入该市场。到1994 年3 月,已经发行了16 笔龙债。这其中几乎每一笔新的龙债券都可以算是龙债市场的一个里程碑。 1993 年3 月,通用电子资本公司(GECC)作为第一个企业发行人发行了3 亿美元的龙债; 1993 年12 月,中国财政部发行了一笔3 亿美元龙债。这是第一笔真正的、非跨国机构的亚洲借款人发行的亚洲龙债。 此次发行的龙债利率较低,但市场反映很好,表明了龙债市场为亚洲本地区的借款人筹集资金的能力。 1993 年8 月,由莱曼兄弟公司和高盛公司作为牵头经理,为英国的国民西敏寺银行发行了2.5 亿美元龙债。这是第一笔由两名牵头经理组织的龙债。 1993 年龙债的计值货币也开始趋于多样化。 1993 年4 月,由大华新加坡牵头为亚洲开发银行发行了第一笔300 亿日元的龙债;此后,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发行了一笔2.5 亿加元的龙债。从目前来看,多数龙债的计值货币是美元,日元和加元债券也有发行。由于亚洲地区国家的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主要集中在美元和日元,因而今后龙债市场仍将以这两种货币为主,但也不排除以其他欧洲国家货币发行的可能性。 可见,龙债市场的发展很快,到1993 年底,龙债市场余额已达36 亿美元,发行机构增至10 家,机构性质也从多边金融机构(如ADB)发展到一些国家的政府或附属机构及私人企业。 存在问题 (1)龙债的定义。前面提到的定义是由莱曼兄弟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提出的,对于这一定义,许多市场参与者都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要促进龙债市场的发展,就应将龙债的定义加以扩展。有人提出应当把凡是在亚洲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都归入龙债券,只要这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利于亚洲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这一定义,Nomura 龙债Singapore 牵头发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1.5 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也应属于龙债范畴。这笔浮动利率债券最后在新加坡挂牌交易。此外, Nomura 还曾于1993 年6 月为德国的LKB 发行了5 亿美元的混合欧洲债券,并在新加坡和卢森堡上市交易。这笔债券意在使面向亚洲发行的债券具有欧洲债券的流动性。如果根据上述宽松的定义,这笔交易也应属于龙债。但莱曼兄弟公司认为这只是在亚洲组织一个销售集团来推销其他债券,因而不是真正的龙债。 (2)参与者的来源。由于亚洲国家财富的迅速积累,对世界各地的借款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他们希望通过在亚洲地区筹集资金来使其资金来源多元化,以避免集中在一个市场集资可能导致的集资成本上升。到1994 年底为止,绝大多数发行龙债的借款人都来自亚洲地区以外。对此,一些金融机构表示忧虑。亚洲金融投资公司总裁Tomoo Hayakawa 认为龙债市场应当是由亚洲人发起,在亚洲地区发展,并为亚洲地区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亚洲地区的资金循环。而目前龙债市场上缺少亚洲借款人的现象却令人担忧。 另一方面,从牵头经理来看,目前也由欧美日的国际金融机构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由于亚洲本地的金融机构(除日本外)普遍缺乏参与欧洲债券发行的经验。目前在龙债发行中表现较佳的本地公司只有华得利公司(Wardley)(它在历次龙债发行中都扮演了主要角色)、新加坡发展银行和中国台湾省的中华信托公司和交通银行。 (3)中介机构的竞争和债券的回流。亚洲开发银行和GECC 最初发行龙债时,定价很低,这主要是因为当是市场正处于初创阶段,尚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因此需付出一定的溢价。但此后的几笔龙债定价与欧洲债券市场不相上下,原因主要是各大国际金融机构为了赢得发行者的委任书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使得债券的利率定得很低。这种过度迸取性的定价策略将使债券的二级市场崩溃,对龙债市场的发展势必造成不利影响。部分是由于这种定价过低的原因,加上后面提到的清算等问题,许多龙债在发行后不久就大量流回欧洲,使得亚洲地区的二级市场难以正常运作。据估计,某些龙债券的回流达50%,这就大大削弱了亚洲地区龙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4)上市及清算。根据最初的定义,龙债主要在亚洲地区的金融中心,如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实际上多数龙债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上市。另外,由于有的发行人受有关规定的限制,使部分龙债券也在伦敦或卢森堡等地上市交易。如欧洲投资银行(EIB)的总部设在卢森堡,因而其发行的龙债在卢森堡上市。 为了便利龙债的上市交易, 1994 年7 月1 日开始,香港联合交易所修改了债券上市条件。证券的发行者不必再事先提交一份初步性的表格,而只须在预计发行日之前尽早向联交所提交总结性的财务和其他信息即可。这大大简化和加快了上市程序。 由于亚洲的清算及交割系统尚不完善,因而目前龙债交易的交割与清算均通过“欧洲清算系统”或“塞德尔”这两家欧洲清算机构进行。这本身就与严格的龙债定义相违背。龙债的发行、推销与交易都在亚洲进行,其定价也在亚洲交易时间进行,但收盘后的结算及收盘后的交易却是通过设在欧洲的清算机构进行的,因而其支付和交易指令都必须符合标准的欧洲截止时间(cut—off time)。这就给龙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也是许多业内人士指责龙债是“伪装的欧洲债券”的一个主要理由。鉴于此,尽快建立亚洲地区的清算系统对于提高龙债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其规模的扩大有着重要意义。目前亚洲开发银行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正在“欧洲清算系统”和华得利的帮助下,着手建立亚洲清算系统(Asiaclear)。从1991年龙债市场形成以来,龙债市场出现了许多变化。在龙债市场形成之初,主要的发行者都是资信等级为AA 以上的主权借款人或跨国公司,而目前任何借款人都可以发行龙债,即使是资信等级较低的投资级发行者,非投资级发行者,甚至是未评级的发行者都可以发行,只要债券是在亚洲发起和定价,并主要在亚洲地区投资者中发售。有的市场参与者希望今后的龙债将是由亚洲借款人以任何货币、在任何地区销售的债券,只要其发起和辛迪加的组织是在亚洲进行。 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资信较低的发行者发行的小金额龙债也日益受到欢迎,这些发行者多是来自亚洲本地区的小公司,发行的也多是浮动利率债券。如1994 年10 月菲律宾国家银行发行的1.95 亿美元浮动利率债券就可以看作是龙债市场的一个新的类型。这笔浮动利率债券是作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4 亿美元欧洲中期票据(Euro-MTN)的一部分发行的,最初计划发行1.5亿美元,最后增加至1.95 亿美元。该债券在香港和新加坡上市, 80—90%是在亚洲出售的,也有一小部分在欧洲销售。可见,龙债市场已经开始转向更多的本地区借款人。 与欧洲债券市场相比,龙债市场目前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多数亚洲借款人仍将欧洲债券市场作为首选的筹资渠道。随着亚洲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和金融机构专业技能的提高,龙债市场必然将稳步发展。
税制类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具有相似或相近特点的税种归并为若干类别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般说来,税制有如下几类分类方法: 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二,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三,以应纳税额和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四,以税负转嫁与否,税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五,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目录 1什么是存货短缺 2库存短缺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存货短缺 存货短缺是指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由于供货单位少发、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以及运输部门原因,所造成的到货数量小于发票数量。 库存短缺的会计处理 库存短缺,因为并不完全会使企业蒙受损失,再加上存货尚未入库,所以不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供货单位造成的存货短缺,如果尚未付款,付款时扣除短缺部分的数额就可以了;如果已经付款,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然后追索货款或通知供货单位补充发货。对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在总分类帐中不必进行处理,只需要在明细帐中调整实收数量与购人单价就可以了。对于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先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同时向运输单位索赔。 例丙企业从外地C公司购进玻璃烧杯一批,共600个,单价2O元。C公司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00元,增值税2040元。同时转来普通发票一张,代垫运费2000元。丙企业通过银行支付了上述款项。烧杯到货后,经验收发现C公司少发10个,运输过程中打碎3O个。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支付货款时 借:材料采购——烧杯13800(02000+2000×9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40(2040+2000×10%) 贷:银行存款16040 2.验收入库时 借:低值易耗品——烧杯12880 (13800/6O0×560) 其他应收款——C公司230 (13800/600×10) ——× ×运输部门690 (13800/600×30) 贷:材料采购——烧杯13800 又例丁企业从D煤矿购进原煤3000吨,用火车运回。每吨煤单价200元,共计货款600000元,增值税款102000元,另支付运费5000元。煤到货检斤后,发现短缺1吨,经查属定额内合理损耗,所有款项均已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处理如下: 1.支付货款时 借:材料采购——原煤604500 (600000+ 5000×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O25O0 (102000+ 5000×10%) 贷:银行存款707000 2.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原煤604500 贷:材料采购——原煤604500 3.对于原煤的合理损耗在其明细帐中的反映,根据入库单做如下记载: 材料明细账 材料名称:原煤 存放地点:6号仓库计量单位:吨 **年摘 要收 入支 出结 存 月日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51期初结存52201100 53购 入2999201.57604500 注:如果没有这1吨损失的话,该批购人原煤的单价=604500/3000=2O1.50(元)。 损失后的平均单价=604500/2999=201.57(元),平均每吨煤上升了0.07元。
倒挂的收益率曲线 指短期证券的收益率高于长期证券收益率的一种图形,与正常收益率曲线刚好颠倒。在正常的收益率曲线中,长期收益率较高,以反映持有证券较长时间的风险。倒挂收益率曲线一方面可能反映短期票据的过剩,因票据过剩压低价格而抬高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反映长期证券的短缺或市场对长期证券异常强劲的需求——其结果会抬高价格而压低收益率。此外,这也可反映人们预期长期的通货膨胀将低于短期的通货膨胀,最后导致收益率下降。倒挂的收益率曲线英文亦称为negative yield curve.参见Yield Curve(收益率曲线)。
In the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arket, whole pools refer to mortgage certificates where ownership is represented by an undivided interest in entire pools of mortgages. The term 'whole'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the ownership interest is undivided, as opposed to a partial or fractional interest in the pool of mortgages. |||The owner of a whole pool would generally retain all the upside potential associated with the pool. However, the downside risk is also not mitigated, since it is borne only by the investor, not shared among several participants as would be the case if they held a fractional interest in the p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