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是否自愿为标准,可将公债分为强制公债和自由公债。 强制公债是指政府发行的规定有应募者范围及其最低承购额度的公债。强制公债的强制性接近于税收。不过,强制公债仍然具有有偿性,一旦债务期满,政府仍然需要还本付息,政府同强制公债的应募者的关系仍是债务和债权关系。而不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那种无偿的关系。 强制公债的分类 按照强制公债的具体推销办法,又可以将其进一步分为直接性强制公债和间接强制公债。 1、直接性强制公债指按照政府先确定的条件直接强制推销给应募者的公债。 2、间接性强制公债是指政府以公债券代替货币,用于支付雇员薪金或购买物品
什么是贫困化增长 贫困化增长是某些特定发展中国家发生的情况,它的含义为:当一国由于某种原因(一般总是单一要素供给的极大增长)使传统出口商品的出口规模极大增长,其结果是不仅导致该国贸易条件的严重恶化,而且还导致该国国民福利水平绝对下降。 林德特指出,贫困化增长是指“扩大一国贸易意愿的增长可以导致该国贸易条件如此严重的恶化,以致使该国的境况变得更差”。可以看出,从一定程度来说,贸易条件的变化是衡量一国是否存在贫困化增长的“显示器”。 巴格瓦蒂从国家层面上阐述了一国出现贫困化增长的必要条件,但满足以上条件并不必然造成贫困化增长。也就是说,以上四条件是一国出现贫困化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贫困化增长的本质是经济增长后,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以及要素贸易条件的全面恶化,从而造成福利水平的下降。 假设一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的服装,进口资本密集型的飞机,其生产可能性曲线如图1所示,S1为该国初始进行分工时的生产点,C1为该国初始进行贸易后的消费点;由于劳动力丰富,生产扩大,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至P′P′,但在横轴上的移动幅度大于在纵轴上的移动幅度,S2为该国由于劳动力丰富不断扩大生产后的生产点,C2为该国此阶段进行贸易后的消费点。由于需求弹性较低,服装的相对价格下降,C2处于较低位置的社会无差异曲线U2上,显示由于贸易条件恶化,使该国的实际消费水平低于经济增长前的状况。 贫困化增长发生的前提 贫困化增长发生的前提有三:一是该国的商品出口在世界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二是该国生产能力的增长主要集中在出口部门;三是国际市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弹性较低。显然,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开放经济来说,这三个条件是基本符合的,因而更加需要警惕出现经济的贫困化增长。 因此,一方面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及其在工业化初期所承担的重要“引擎作用”,但别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基于比较优势的长期发展所产生的后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发展中国家建立在资源和劳动力比较优势上的外贸结构称之为弱性非均衡式的,即相对于发达国家以高级要素密集度为主的相对或绝对强势的非均衡外贸结构,发展中国家始终只能处于世界经济“外围”的弱势、从属甚至是依附的地位,并且难以继续通过比较优势战略形成追赶和超越发达国家的充分动力。 巴格瓦蒂认为,之所以发生贫困化增长,其原因在于技术进步或要素积累增加所导致的实际产出的增加有可能使价格贸易条件不利于正在增长的国家。而且价格贸易条件恶化所造成的损失会超过产出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最终使该国的境况不如从前。同时,他认为,贫困化增长的出现是一种极特别的现象,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经济增长必须是偏向出口部门的;②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必须是缺乏弹性的,以致出口供给的扩大一定导致出口价格的迅速下跌;③该国必须是一个贸易大国,这样其大幅度的出口扩大必然导致该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④该国经济严重依赖对外贸易,贸易条件的大幅度恶化才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绝对下降。
财权流理论概述 伍中信提出的财权流理论是本金理论的进一步拓展、深化,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对财务本质、财务理论的全新表述。财权流理论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等权能”;“财权与产权是两个相近的经济学范畴,两者交叉的领域财权构成了产权中最核心的权能”;“‘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贯穿了财务基本理论的始末,在现代财务的理论体系中占据了核心和统驭地位”[1]。 他认为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利”的结合。这种观点强调产权管理。 财权流理论的意义 财权流理论确立“财权流”作为现代财务的本质表述,阐明了财权与产权深刻的内在联系。特别是,财权流理论将产权经济学思想引入到财务学之中,扩大了财务学研究视野,其从“价值”和“权力”两个角度综合考查财务理论、实践问题,显得更为系统、全面,对财务学发展影响重大。 财权流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财权流”理论中,有关建立一套以“财权”为核心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研究体系,及财务基本职能——资源配置的论述,从理论上奠定了财务治理权配置在公司治理、财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财务治理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财务治理结构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财务治理权配置是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 ↑ 伍中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目录 1 什么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3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相关法律 什么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 l、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The risk of experiencing an adverse shift in market interest rates associated with investing in a fixed income instrument. The risk is associated with either a flattening or steepening of the yield curve, which is a result of changing yields among comparable bonds with different maturities. When market yields change, this will impact the price of a fixed-income instrument. When market interest rates, or yields, increase, the price of a bond will decrease and vice versa. |||When the yield curve shifts, the price of the bond, which was initially priced based on the initial yield curve, will change in price. If the yield curve flattens, then the yield spread between long- and short-term interest rates narrows, and the price of the bond will change accordingly. If the bond is a short-term bond maturing in three years and the three-year yield decreases, the price of this bond will increase. If the yield curve steepens, this means that the spread between long- and short-term interest rates increases. Therefore, long-term bond prices will decrease relative to short-term bonds. Changes in the yield curve are based on bond risk premiums and expectations of future interest rates.
CHIPS 目录 1、 CHIPS系统简介 2、CHIPS的发展历史 3、 CHIPS系统参与者 4、CHIPS系统风险防范 5、 CHIPS系统的变革 6、 CHIPS的优势 7、 CHIPS系统的应用特点 8、 CHIPS的运行 9、 CHIPS基于Intenet的新服务 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The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s,CHIPS) 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chips.org/ CHIPS系统简介 ...... 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的简称,于1970年建立,由纽约清算所协会(NYCHA)经营。全球最大的私营支付清算系统之一,主要进行跨国美元交易的清算。 纽约清算所:成立于1853年,是美国最早的清算机构,创立的目的是解决纽约市银行间混乱的交易情况,建立秩序。在美联储于1913年成立之前,纽约清算所一直致力于稳定货币市场的流通波动,在那以后,清算所则开始运用自己的技术和组织能力来满足银行系统内部日益分化和交易量不断扩大的要求。 CHIPS的发展历史 1970年,纽约清算所协会(NYCHA)建立CHIPS,代替原有纸质支付清算方式,为企业间和银行间的美元支付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1998,Chips归ChipsCo公司所有并处于其管理之下。 2001,CHIPS采用新系统,开始向实时净额清算系统过渡。 2007,全球最大的私营支付清算系统之一,主要进行跨国美元交易的清算,拥有安全、可靠、高效的支付系统,处理全球95%左右的国际美元交易,每天平均交易量超过34万笔,金额约1.9万亿美元。 CHIPS系统参与者 参加Chips系统的成员分类: 1.清算用户:在联邦储备银行设有储备帐户,能直接使用该系统实现资金转移。目前共19个。 2.非清算用户:不能直接利用该系统进行清算,必须通过某个清算用户作为代理行,在该行建立帐户实现资金预算 参加Chips的单位可以是纽约的商业银行、埃奇法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 Chips对参与者的要求: 一、在每天交易开始前储蓄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只有参与者当前的资金头寸足以完成借记CHIPS才释放支付指令,而且任何参与者当前的资金头寸都不得小于零。 三、需要接受CHIPCo的信用评估。CHIPS参与者需要向CHIPCo董事会提交财务情况方面的文件,接受董事会定期问讯。 CHIPS系统风险防范 作为最大的私人运作的支付系统,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必须处理支付清算风险问题。 清算风险涉及信用风险(到期一方不能履行承诺的支付义务),操作风险(给资金接收方的支付指令可能被颠倒),流动性风险(由于缺乏流动性到期支付指令不能执行)。 联储要求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和其他私人批发转账系统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防止由于主要参加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发生。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有一个处理两家最大参加者失败的程序。尽管风险涉及到国际清算,但迄今为止,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还没有未清算的交易。 CHIPS系统的变革 (一)第一次变革 背景 80年代美国进行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两项法令上:《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 80年代金融市场的动荡:众多金融机构的倒闭 (1)创立“联邦储蓄与贷款公司清理基金”,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以解决储蓄业的危机。 (2)加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管理能力和权限。包括将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从联储会员扩大到非会员银行以及非银行存款机构,凡受缴纳存款准备金约束的存款机构应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供资产负债情况的报表等。 1990年,为了加强对差额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共同制定了兰佛鲁西标准(Lamfalussy Standard)----- 规定“多边轧差系统的最低限度应保证当具有最多净借记头寸的参与者无法结算时,每日的结算会按时完成。” 内容 自1990年起,CHIPS规定在一天清算结束时,若有一家或多家银行出现清偿问题,且这些银行找不到为其代理的清算银行的话则被视为倒闭,这时,由其造成的损失由其余各成员行共同承担,以确保一天清算的完成。 作用 这些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不仅控制了成员行的风险,而且也控制了整个系统的信用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说CHIPS为国际美元交易支付提供了安全、可靠、高效的系统支持。 (二)第二次变革 背景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实时交易成为可能 与同类交易系统竞争者竞争,保持自身系统的优越性 内容 2001年,CHIPS采用了新系统,逐步成为了实时清算系统。 透支息的变革:由免息到收取利息,也是控制风险防范的新措施。 作用 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双方都能时刻了解账户上的信息。 CHIPS的优势 (1)是实时的、多边网络系统 (2)全球处理时间 (3)94%的支付可直接进行处理 (4)排除日间透支费用 (5)最大的流动性 (6)联机的资金管理工具 (7)汇兑信息提交 CHIPS系统的应用特点 (1)允许事先存入付款指示 (2)完善的查询服务功能 (3)自动化程度高 (4)安全性好 CHIPS的运行 从2001年1月起,CHIPS已成为一个实时的、终结性清算系统,对支付指令连续进行撮合、轧差和结算。CHIPS的营业时间是从早上7时至下午4时30分,资金转移的最终完成时间为下午6时,遇到节假日则营业时间适时延长。对支付指令的处理通常只需几秒,85%的指令可在下午12:30以前完成清算,这极大地提高了流动性。一般的,新系统为从CHIPS队列中释放的支付指令提供实时的最终清算,支付指令的结算可以有三种方式: (1)用CHIPS簿记账户上正的资金头寸进行支付; (2)由反方向的支付来对冲; (3)以上两者结合。 为实现这一处理,纽约的联邦储备银行建立了一个CHIPS 预付金余额账户(prefunded balance account ,即CHIPS账户)。在结算是实时、终结性的安排下,每个CHIPS参与者都有一个预先设定的起始资金头寸要求(pre-established opening position requirement),一旦通过FEDWIRE资金账户向此CHIPS账户注入相应的资金后,就可以在这一天当中利用该账户进行支付指令的结算。如果参与者没有向CHIPS账户注入这笔资金,未达到初始头寸要求,则不能通过CHIPS发送或接收支付指令。在东部时间凌晨0:30,CHIPS和FEDWIRE开始运行以后,这笔规定的资金头寸就可以随时转入CHIPS账户,但不能晚于东部时间上午9:00。 在CHIPS运行时间内,参与者向中心队列提交支付指令,该队列由CHIPS维护。在不违反CHIPS第12款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算法从中心队列中寻找将要处理的支付指令。当进行某一次结算时,优化算法将相关的支付指令从中心队列中释放出来,对支付指令做连续、实时、多边匹配轧差结算,根据结果在相关参与者余额账户上用借记/贷记方式完成对支付指令的最终结算,同时标记CHIPS记录反映资金头寸的增减变化。在系统关闭前,东部时间下午5:00,参与者随时可以从队列中撤出指令。对当前头寸的借记、贷记只是反映在CHIPS的记录中,并未记录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簿记账户中。按照纽约法律和CHIPS的规定,支付指令的最终结算时间是从CHIPS队列中释放的时间。 东部时间下午5:00,CHIPS试图进行撮合、轧差和结算,并尽可能多的释放尚在队列中的指令,但不允许某个参与者出现负头寸。当这一过程结束以后,任何未释放的指令将通过多边轧差的方式进行处理。因而,对每一个参与者而言,轧差后的净头寸与其当前头寸(为零或为正)相关,若轧差后的头寸为负,其数值是参与者的“最终头寸要求”(final position requirement)。 有“最终头寸要求”的参与者必须将所要求的资金转入CHIPS账户,这可以通过FEDWIRE完成。当所要求的资金转账后,资金将贷记到参与者的余额中去。当所有FEDWIRE资金转账收到后,CHIPS就能够释放余下的支付指令,并对其进行结算。这一过程完成后,CHIPS将账户中尚存的余额转账给相应的参与者,日终时将其在CHIPS账户的金额减为零。 由于预付资金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对支付指令的清算和结算是在多边匹配轧差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预付资金2,40万美元,就可以进行超过1,200,0亿美元的支付,一美元资金的平均效率乘数达到500以上。这加速了资金再循环,减少了流动性需求和日末流动性短缺的风险。 CHIPS基于Intenet的新服务 2003年11月4日,CHIPS对系统接入方式做了新的调整,并且提供基于Internet的管理报告和更高效的清算处理,参与者和其他用户可以利用Internet更加方便地使用该系统。 首先推出的网上服务是追加资金(Supplemental Funding),它允许参与者追加资金并指定某些支付指令优先处理,立即清算。CHIPS作为具备终结性的多边净额结算系统,对多个参与者的支付指令进行匹配,然后进行实时的清算和结算。大部分指令的清算在15秒内完成,但有时银行会希望某些指令具有更高的优先级,能够立即清算。通过这项服务,银行就可以在网页上控制这一过程,根据需要更改支付指令的处理顺序。 此外,CHIPS提供在线的管理报告,而以前该报告只能在客户端生成。现在,金融机构在登录后就可以看到自己与交易对象的相对头寸,查询支付状况,进行与CHIPS相关的管理。 追加资金和管理报告这类网上服务为CHIPS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以前,CHIPS提供新服务后,参与者必须调整自身的系统才能享受到新的服务。而现在CHIPS则调整了自身的系统,并通过网络提供这些服务,这样参与者的维护费用下降,而且很快就可以利用上这些服务。
什么是非竞争性交易 非竞争性交易是指市场交易人以不平等的手段参与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关系。 非竞争性交易的特点 非竞争性交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者在交易中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 在期货交易市场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公开喊价(Outcry)在公开市场原则指导下达成的。只有在各个参与者都有平等参与叫价竞争机会的条件下,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机制才能够正常运行。 在市场中,当出现违背公开市场原则的现象时,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就会受到损害。对公开市场原则的违犯,将导致非竞争性交易的产生。 非竞争性交易的形式 一般可将这类犯规行为划分为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行为两种。欺诈行为一般是指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经纪商在代理客户指令时通过虚报价格、利用客户指令为自己的帐户搭配交易对手、挪用客户资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市场操纵行为指的则是操纵市场价格上升或下降,或者阻止价格按供求关系变动的行为。在操纵过程中,市场操纵者必有操纵目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确认是否发生“操纵市场”行为时,不需要考虑市场操纵者是否真正从中牟得了利益。市场操纵一般是大户投机商聚集了大量的头寸,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对冲。在经纪人代理客户时,利用顾客的指令控制价位走势,也属价格操纵的范畴。凡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的市场,一定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即非竞争市场。在非竞争市场上的交易也就必然是非竞争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