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范围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41条规定:当母公司根据第10款(母公司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规定选择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财务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的事实;所使用的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条款;已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者主体地址以及可获取上述合并财务报表的地址;(2)列示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改进后的准则第42条:若母公司(第41条中规定的母公司除外)——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由权益的合营者或联营投资者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披露:(1)报表是单独财务报表这一事实,以及如果法律没有要求而编制这些报表的原因;(2)列示对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重大投资的清单,包括名称、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址,所有权比例以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表决权比例与所有权比例不同);以及描述对(2)中所列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单独财务报表从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可以推论:《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所涉及的单独财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并且主体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编制单独财务报表:一是在除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l号》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没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为某种目的而自愿并且额外编制的和列报的财务报表(在此类财务报表中需要指明所编制的是单独财务报表以及编制此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二是按照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0款的规定,豁免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编制和列报的财务报表。改进后的准则明确指出,如果主体没有子公司、联营企业或不是合营中的合营者,其编制和列报的财务报表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在此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是单独财务报表)。 以上所称的“豁免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指的是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的公司:(1)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另一个主体完全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者,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均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标准相对于改进前的豁免标准:“本身完全由另一个企业拥有的母公司,或几乎完全由另一个企业拥有的母公司在征得本公司少数股权股东同意时,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去掉了容易引起歧义的“几乎完全”的字样,增加了实务中准则运用的一致性,增加了实务的可操作性;(2)母公司的债务性工具或权益性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包括国内外的股票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包括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市场)中进行交易;(3)该母公司没有为了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种类证券的目的,而将其财务报表在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备案或处于备案过程中;(4)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对外公开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第2、3、4条标准是改进后IAS27新增的内容,提高了豁免编制合并会计表的标准,其核心要求是豁免对象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未进入公开市场的,且豁免对象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已经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对外公开的合并财务报表。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改进豁免标准是在避免未公开上市公司不必要的工作量的同时,保证利益相关者在可以获得进入公开市场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的充分信息。由此可知,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公司,由于没有可供利益相关者使用的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的信息,其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目的不在于信息的公开。 计量 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要求所有包含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规定的方法(公允价值法)核算。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解释,单独财务报表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业绩,无论是成本法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都比权益法更能提供相关的信息。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允价值法则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项投资的经济价值。 由于单独财务报表是由有特定目的(如获得投资资产的业绩的相关信息)的母公司或者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而且权益法提供的信息已经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因此,要求用成本法核算包含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或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核算。例如,如果有特定的投资者需要用单独财务报表来分析和确定来自于子公司的股利收入时,使用成本法也能得到的相关信息。 条款 (1)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该准则第14条规定:“如果企业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表 单独财务报表是合并报表,则中期财务报告应按合并基础来编制,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是不一致和不可比的。如果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除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本准则既不要求也不禁止将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包括在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中。”由此可以推论,对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单独财务报表不是必需的,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就能得到他们所需的相关信息。单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编制目的都与(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不同,除非强制要求,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编制单独财务报表。 (2)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该准则第6条规定:“企业合并可能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即购买方式母公司,被购方是购买方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用本准则,购买方将其在被购方的权益份额作为对子公司投资纳入其发布的单独财务报表。”母公司(购买方)单独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作为一个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因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应被作为一项投资来看待。从而,使用单独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和使用合并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应不是一个群体,至少应当怀有不同的目的。 (3)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该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分部信息只需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本身的单独财务报告中列报分部信息。”第7条还要求:“类似的,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该主体在其中拥有财务权益并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或合营的单独财务报表,分布信息只需以该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列报。如果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或合营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主体,则它应在本身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列报分布信息”。[1]
经济发行(currency issue for economic purposes)什么是经济发行 经济发行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通过银行信贷的渠道来发行。货币一般指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钞,有时也包括中央银行发放的贷款。 由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劳务交易的增长、人民收入水平的上升,导致通货膨胀。每个人以及每项经济活动都需要用货币作为媒介来购买各种必需品。中央银行根据社会经济交易的实际需要,灵活地、可逆地调节市场货币需要数量,保持货币与经济协调和增长同步。 如果市场物价稳定,社会经济交易顺畅,社会作为整体,为适应生产和流通增长而保持的货币总量也会稳定。为发展经济和调节市场而出现的短期内提前支付,如投资领域里的短期(指半年左右)先支后收、季节性的生产投入和收购,以及单位和个人为应付可能的必需支出而增大的货币储备,都会出现较为明显的货币发行短期性的增多,那就允许货币存量增加 5%。这种发行有一定的弹性,不会引起经济波动和物价上涨。 货币主义者认为,才能保证通货稳定,必须控制货币存量,使其按照同基本的经济增长率相关的某一比率逐渐增长,即把货币存量增长同经济增长率联系起来,才能保证通货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如经济每年增长5%,这种发行有一定的弹性,那就允许货币存量增加 5%。在实际生活中,比较稳健的货币当局,通常还把低于 3个百分点的物价上涨率考虑在货币存量的经济发行范围以内。我国的经济发行 中国的人民币发行,为适应生产和流通增长而保持的货币总量也会稳定。历来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社会作为整体,国家每年都按照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规模,社会经济交易顺畅,有计划地确定货币发行数量,如果市场物价稳定,因而基本上保证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保持货币与经济协调和增长同步。 但是,由于个别时期出现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上的失误,中央银行根据社会经济交易的实际需要,使货币发行超越了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导致通货膨胀。历史经验证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坚持经济发行原则。
The illegal practice of underwriters marking up the prices on bonds for the purpose of reducing the yield on the bond. This practice, referred to as "burning the yield," is done after the bond is placed in escrow for an investor who is awaiting repayment. |||Yield burning is attempte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mount of tax that is incurred on fixed-income investments. However, this practice violates federal tax laws. It is not legally possible for an investor to earn a given yield on a fixed-income investment and use yield-burning activities to evade the full extent of the tax obligations incurred on that investment.
双重货币债券 正文 以不同的货币计价发行、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债券。例如,以美元计价发行并偿还本金,用加拿大元支付利息的债券。通过两种货币的组合,能比一种货币更有效地筹措资金。通过利率调期等还可达到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目的。 双重货币债券(Dual Currency Bond) 双重货币债券就是以以不同的货币计价发行、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债券,即用以一种货币付利息,另一种货币偿还本金的债券,前者货币通常是债券投资人所在国家的货币,后者则通常是美元或发行人所在国家的货币。 投资人通常可获得较市场水平为高的票面利率,但也可能要承受一定的外汇风险。 例如,美国的机构可以在日本发行这种债券,投资人以日元买进,以日元收息,但到期时以美元(按约定的汇率计算)收回本金。通过两种货币的组合,能比一种货币更有效地筹措资金。通过利率调期等还可达到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目的。 举例,如中国某银行某年4月发行200亿日元,10年期的日元双重货币债券,发行时日元兑美元为179:1。但发行文件规定,10年后债券期满时,按169:1的汇率偿还债券本金1.1834亿美元。此债券票面利率为7.2%,调期成美元之后,浮动利率比伦敦银行同业的利率低6.5‰。若期满时日元兑美元达到80:1左右来看,该行不但避免了日元对人民币升值的风险,而且还有获益。 通常,这种债券的发行面额和利息支付用利率较低的外币,其利率一般高于外币的通行利率,但低于美元债券的利率。同时,其所暗含的赎回汇率,即用赎回所用美元额去除发行的外币额,也多表明外币对美元的升值。 起源与发展 第一个双重货币债券由美国医药国际于1982年在瑞士市场发行。在随后的几年中,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双重货币债券缓慢而稳步地增长。到1985年中期,已有20多只双重货币债券在苏黎士股票交易所中挂牌交易,总价值将近20亿瑞士法郎。尽管最初发行的某些债券的期限为12和15年,但多数债券的期限在8-10年间。这些债券的利率为7%-71/2%,比同类的普通瑞士法郎债券高约1%-2%。但是, 其暗含的到期日汇率常为每美元对1.60-1.90瑞士法郎,而1982到1985年现货市场的平均汇率高于2.0。用这种相对于现货市场非常有利的赎回 汇率,瑞士法郎双重货币债券主要面对小投资者,为其提供了投机于远期瑞士法郎对美元汇率的便利方法。 尽管其他货币的双重货币债券也在发展,但市场上真正有成长潜力的是日元/美元债券。随着欧洲市场1985年双重货币债券5月的自由化,1985年夏天已有几只日元/美元债券被发行。1985年7月发行的福特汽车 信用日元/美元双重货币债券是这类发行的模本。这一十年期,总金额为250亿日元的债券的发行价格为面值的10011/16%,利率为8%,实际的赎回汇率为208日元同类的日元债券的利率比其低1%到1。5%,如新的十年期日本政府债券的利率仅为6.2%。日元/美元的双重货币债券主要面对日本机构,它们想锁定高利息收入并愿承担赎回时的汇率风险。许多日本投资基金,如人寿公司管理的基金,被按当前收益评估,而外汇和资本损益则被记入准备金账户。这类机构要替换大量10年期的日本政府债券,这些债券发行于1974-1975年石油危机后的动荡年份,利率高达8%甚至更高。 多数这类交易的重要部分是日本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颇具吸引力的远期汇率。美国公司和多数欧洲公司能以极有利的汇率躲避日元负债相对其他货币(主要是美元)的风险。市场参与者们纳闷这种远期汇率是否对日本银行有利,它可能与日本石油进口商购买美元的高汇率抵消(他们需购买美元远期以支付将来的油款),也可能是日本银行想赢得大 客户的注意拟从事欧洲债券业务。 尽管日元/美元双重货币债券已很普遍,但它并非没有问题。许多投资者根据长期远期外汇市场的汇率,认为利率相对其所暗含的赎回汇率太低,换言之,赎回汇率没有足够的日元对美元升水。其他市场参与者认为,由于许多这类债券预先卖给日本金融机构,这类债券不易流通。 虽然许多这类业务由非日本投资银行安排,但日本银行对投资者影响很大。在某些情况下,安排业务的非日本银行承销商仅是名义上的牵头人,并不分销债券。日元 /美元双重货币债券常在发行几天后,就从经纪人的屏幕上消失,因此,这种债券实际上没有二级市场交易。 配图 相关连接
什么是非会员 非会员指未取得交易所或结算所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者。 非会员的会员资格 在期货市场上,主要的交易组织机构是交易所和清算所,这两种机构都实行会员制度。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例,其会员资格分为五种: (1)正式会员资格,拥有此类会员资格的个人可从事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交易。 (2)联合会员资格,也称非正式会员资格,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一种会员资格。拥有此会员资格的个人可以进行金融期货和其它指定商品的期货交易。 (3)商品期权市场会员资格,拥有此种会员资格的个人可以进行列入商品期权市场分类的合约交易。 (4)政府证券市场会员资格,此种会员可进行列入政府证券市场类别的期货合约交易。 (5)指数、债券、金属市场会员资格,此种会员可享受进行包括黄金、白银和股票指数在内的指数期货、金属期货合约的交易。 结算会员指交易所票据交换所(清算所)的会员。此种会员资格通常为资金雄厚的大公司或企业拥有,如由期货经纪公司、商业经营机构、独立的贸易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等。有些结算所也允许一些个人享有结算交易的特权,但只限于为自己帐户结算,不允许代客户结算。为确保交易所结算部门或期货结算所财务的健全性,结算会员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财力。期货交易结算所对其会员公司资本额的要求,依结算公司经营类别和规模的不同而各有所异。非会员既可指非交易所会员,也可指非清算所会员。 一般来说,非会员既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也可以是贸易商和生产经营商,就如同会员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也可以是贸易商和生产经营商一样。 非会员在中国 在中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局1995年10月27日制定、11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核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一般非期货交易所会员是不允许经营期货代理业务的。但是经国家工商局注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即使是非会员,也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财务分层理论概述 财务分层理论是有关财务在企业内部分层次治理的理论。财务分层理论认为,“除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外,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瓜分了企业全部财权,形成了财务治理的不同层次”:“就这三个层次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作用程度而言,分别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层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称为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地位”。财务分层理论提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层次治理体系,扩大了企业财务的外延,深化了对企业内部财务治理的熟悉,对财务理论发展影响深远。财务分层理论对财务治理理论产生、发展影响重大。例如,财务分层理论中,有关财权分层次配置的论述,为企业财务分层治理、财务治理权分层配置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非凡是财务分层理论确立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地位,为财务治理理论确定了重点研究方向,即财务治理理论应着重研究企业内部经营者财务治理,解决好该层次中财务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等一系列治理问题。 财务分层理论的演变 (一)财务分层理论的二层次说阶段 1988年郭复初教授发表了《社会主义财务的三个层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财务体系包括国家财务、部门财务和企业财务三个层次,首开财务分层理论的先河。虽然市场经济下部门财务已无存在的必要,但其提出的国家财务和企业财务是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雏形,是财务分层理论的起源。之后于胜道教授于1995年明确提出所有者财务理论,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的实际,将财务分成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同时,他还重点阐明了所有者财务存在的意义以及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区别。此后,干胜道教授在随后的系列论文《试论创建所有者财务学》、《对所有者财务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和专著《所有者财务论》中形成了关于所有者财务的较为严密的理论体系,标志着财务分层理论的初步形成。 (二)财务分层理论的三层次说阶段 1997年,汤谷良教授发表了《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一文。该文吸收了西方财务理论中的相关内容,丰富了财务分层理论。至此,财务分层理论就发展到“三层次说阶段”——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汤谷良同时指出,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管理中,经营者财务是最主要的。其理由是:“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财务经理的财务是注重日常财务管理,是经营者财务的操作性财务;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的精髓。经营者具有财务自主权,有权独立进行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投资、使用、分配和偿还的自主权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的自主权”。赵德武教授(1998年)提出了另一种“三层次说”,指出财务问题包括债权人财务、出资者财务和企业财务。伍中信教授(2005)赞成汤谷良教授关于财务分层理论的有关观点,并进行了一定的发展,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财权分割理论,以弥补财务分层理论的不足。 (三)财务分层理论的五层次说阶段 李心合教授(2003年)指出财务体系应当包括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包括出资者(或股东)财务、债权人财务和政府财务。出资者财务具体包括终极出资者财务和中间出资者财务;债权人财务主要指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财务,其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包括: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分析和资信评估制度、限制企业负债期限和债务资金的用途、抵押和担保制度、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制度、银行介入公司财务治理的制度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和解及清算重组制度等;政府财务指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公共财务规则”,以界定公司财务行为边界、方式和后果。第二层次为经营者财务(或受托管理人财务)。经营者财务内含董事会和总经理两个具体层次。经营者财务是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财务层次,其财务对象是公司的全部资产,目标是使其控制下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并公平地协调各种财务利益关系。 第三层次为职能部门财务(或财务经理的财务)。由于分权制的存在,企业内部下设很多职能部门,对应到财务方面则要设立财务部门。就职能部门财务而言,它是经营者财务的职能化和具体化,在性质上是从属于经营者财务的操作性财务。 第四层次为分部财务。在一个实行授权制的层级制企业里,分部或责任中心实际上构成内部相对独立的理财层次,因为分部或责任中心一般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财务活动,由此形成了财务的第四个层次。 第五层次为员工财务。李心合教授认为,除了公司层面的财务决策控制权分享和收益分享制度外,财务公开制度、公司财务运作层面上的财务责任或责任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在员工个人层面上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等,都是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和方式。因此,公司财务应当包括员工财务在内,员工财务同其他财务共同组成财务分层理论等方面。 财务分层理论的分歧 (一)二、三层次说的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有关财务分层理论的研究中,二、三层次说和五层次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根据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发展财务学,主要代表人物为伍中信、干胜道、汤谷良等绝大多数学者。伍中信教授(2005年)运用经济学理论对财务分层理论的依据进行了深刻剖析,认为两权分离是财务分层理论的理论来源,而委托代理理论则是财务分层管理的理论基础,财务分层理论是完全可以置于委托代理这一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是否将某些财权以及将哪些财权让渡给其他理财主体,归根结底是要将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进行比较和权衡。如果某一财务事项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代理收益大于其成本,则所有者会让渡该财务事项的处理权。由此就为财务分层理论的形成奠定了经济学基础。 (二)五层次说的理论依据——利益相关者财务理论 与二、三层次说不同的是,五层次说的提出者李心合教授则考虑到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融合,并在二者的基础上开创性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财务”作为财务分层理论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说,李心合教授提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是吸取了共同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精华并结合财务学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 (1)共同所有权理论。 “共同所有权理论”最早是由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为代表的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共同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而这组契约并不仅仅包括股东和经营者,还应包括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公众、供应商和顾客等。影响企业治理的专业化投资中的任何一方,都要求参加企业分配,即股东获得红利和股息,债权人获得利息,经营者和员工获得工资和报酬,供应商与客户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政府从企业收税。 (2)托管责任理论。 2001年,美国学者约翰·凯从托管而非所有权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托管责任理论”。约翰,凯认为,所有权概念是不适用于公司的,没有谁能够拥有公司,公司应当是“有自己个性、特点和激情的机构”,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公司资产的受托管理人,而不是股东的代理人,“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持公司的资产,并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为了促进公司利益的发展,有权在任何情况下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行动。”按照约翰,凯的托管责任理论的观点,公司受托管理人所关注的“是利害相关者群体——投资者、雇员、供应商、顾客和管理者等的广泛利益,而不是仅只关注其中某一类”。 (3)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在管理学上,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通常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该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和受托管理原则。公司社会责任一词内含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以及整体社会的利益,因此是对单纯的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的重大挑战。 由于财务分层理论的提出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导致了在财务分层上的重大区别。从财务分层理论的发展阶段而言,二层次说和三层次说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所谓的分层就应该是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分层,是具有产权关系的上下级之间的分层。其主要代表人物伍中信教授虽然也认识到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但认为不应把除股东、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到财务分层理论体系之中,并强调指出,其他利益相关者是财务主体之外的主体,所掌握的财权不属于分层的范畴,是一种平行的主体。同时,伍中信教授还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财权分割的概念,对财务分层理论进行了推进。而五层次说主要依据的是共同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财务分层应当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经营者、财务经理、企业员工等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内,这些利益相关者同股东和经营者一样,均从属于同一财务主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财务分层理论的要求[1] (一)和谐社会思想的引入 在目前的财务学界,西方现代财务理论仍占据主流地位。西方现代财务理论由哈里·马科维茨(Harry 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投资组合理论、莫迪格利安尼和默顿·米勒(Miller&Modigliani)的MM资本结构理论、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尤金·法玛(Eugene Fama)的有效市场假说以及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组成。其中1959年最早提出的均值——方差投资组合理论至今仍被奉为经典理论。但是,中国关于财务理论的研究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建国初期,中国财务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引进原苏联的财务管理理论。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将企业理财活动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就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中国在吸收西方先进财务理论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很多具有自身特色的财务理论,财务分层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在新的时期为了更深刻的体现中国特色,财务分层理论必须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的时代背景。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如《尚书·尧典》提出“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周礼·春官》提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这些都体现出了古人对和谐的重视。而后来的《易传》和《中庸》对和谐思想的认识更深了一个层次。《易传》提出“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中庸》提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而儒家经典中的和谐思想也得到了后人的传承和发扬。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了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确定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2005年2月,胡锦涛主席又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特色的财务分层理论的发展也必须契合大的时代背景,把和谐思想充分地纳入到企业微观层面。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引入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1980年由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出版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策略: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资源保护》中第一次出现的。该文件第一次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术语提出,指出:“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对地球的关心,除非地球上的土壤和生产力得到保护,否则人类的未来是危险的”。1987年2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即布伦特兰报告)。该报告首次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国际社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这是第一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行动计划,从政治平等、消除贫困、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生产和消费方式、科学立法、国际贸易、公众参与能力建设等方面详细地论述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活动和手段。这些决议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而中国政府更是积极响应,并率先于1994年3月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至此,可持续发展便成为了中国的一项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也从最早关注自然属性发展到关注其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一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因此,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入财务分层理论中。 (三)我国财务分层理论的现实选择一“利益相关者财务”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任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那么,具体到财务学这一微观领域,应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在财务学领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服务,这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把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入到财务分层理论当中,尝试把宏观层面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微观层面的财务分层理论相结合,搭建起从宏观通往微观的桥梁。而20世纪90年代,中国财务学界的一批学者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到财务管理当中,掀起了“绿色财务”的研究热潮,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本文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仅从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出发,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环境和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是对股东(Shareholders) 利益负责,以突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进行修正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该理论主张,企业应该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反映到财务分层理论上,应当以李心合教授构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为理论基础对财务分层理论作进一步的完善,以顺应当前大的时代背景。 参考文献 许建南.可持续发展观下的财务分层理论[J]
CHAPS 目录 1、 CHAPS 2、相关条目 本条目包含过多不是中文的内容,欢迎协助翻译。 若已有相当内容译为中文,可迳自去除本模板。 CHAPS(自动支付清算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CHAPS ...... The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or CHAPS is a British company established in London in 1984, which offers same-day sterling and euro fund transfers. CHAPS is a member of the trade organisation APACS, and the EU-area settlement system TARGET. A CHAPS transfer is initiated by the sender to move money to the recipient‘s account (at another banking institution) where the funds need to be available (cleared) the same working day. Unlike with a bank giro credit, no preprinted slip specifying the recipient‘s details is required. Unlike cheques, the funds transfer is performed in real-time removing the issue of float or the potential for payments to be purposefully stopped by the sender, or returned due to insufficient funds, even after they appear to have arrived in the destination account. CHAPS is used by 19 settlement banks including the Bank of England and over 400 sub memb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its first year of operation, average daily transactions numbered 7,000 with a value of 5 billion pounds sterling. In 2004, twenty years later, average daily transactions numbered 130,000 with a value of 300 billion pounds sterling. CHAPS transfers are relatively expensive, with banks typically charging as much as £30 for a transfer. The cost of fast transfers and the slow speed of free transfers (such as BACS) is sometimes a subject of controversy in the UK, although low value transactions are now available from CHAPS from its Faster Payments Service The Sterling members: Abbey ABN Amro Bank N.V Bank of England Bank of Scotland (HBOS) Barclays Bank Plc Citibank N.A Clydesdale Bank Plc Cls Bank International The Co-Operative Bank Plc 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Plc Lloyds TSB Bank Plc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he Euro members: Abbey ABN Amro Bank N.V Bank of America N.A Bank of England Bank of Scotland (HBOS) Barclays Bank Plc 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 Citibank N.A The Co-Operative Bank Plc Deutsche Bank A.G Dnb Nor Bank ASA HSBC Bank Plc Jp Morgan A.G Lloyds TSB Bank Plc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Wachovia Bank N.A CHAPS clearing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UK banks may be found in the Industry Sorting Code Directory 相关条目 银行自动清算业务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统一”:一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三是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