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优序融资理论放宽MM理论完全信息的假定,以不对称信息理论为基础,并考虑交易成本的存在,认为权益融资会传递企业经营的负面信息,而且外部融资要多支付各种成本,因而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先后顺序。迈尔斯和马吉洛夫的研究表明,当股票价格高估时,企业管理者会利用其内部信息发行新股。投资者会意识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企业宣布发行股票时,投资者会调低对现有股票和新发股票的估价,导致股票价格下降、企业市场价值降低。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自然形成的现金流,它等于净利润加上折旧减去股利。由于内源融资不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契约,也无需支付各种费用,所受限制少,因而是首选的融资方式,其次是低风险债券,其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可以忽略,再次是高风险债券,最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发行股票。 相关条目 经济 政府
概述 集资诈骗罪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构成特征 集资诈骗罪(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email protected]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罪(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特征 中国最大车贷诈骗案又一人受审 涉嫌骗贷4500万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定义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处罚 集资诈骗罪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
1、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解决公共产品问题的最重要方式就是财政。一方面,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看,需要由政府直接参与提供,这就需要由政府财政予以资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针对公共产品所固有的、通过市场方式所无法有效解决的“免费搭车”现象,政府可以运用政治权力,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者-社会公众课征税收,取得财政收入,并由此而获得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2、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财政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时的一般做法是:对从事具有负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征税,从而使该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到实际的社会成本的水平,以克服该产品在生产经营时由于企业或个人负担的社会成本过低,而导致社会资源过多地配置到这类产品的情况;反之,对从事具有正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则予以财政补贴,使该产品的个人收益能够与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对等,鼓励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正常水平,克服社会在该产品上配置过少的弊病。当然,政府对外部效应问题的干预还可以有其他的政策手段,如制定排污标准,实行限价措施等,但是,财政仍不失为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3、市场垄断(Monopoly) 政府对于市场垄断的干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而财政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这主要表现为财政在克服因自然垄断而引起的市场失灵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所谓自然垄断,是指某一行业由于在生产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因此,为了避免由于无谓竞争而引起的经济资源浪费,在某一地区只需要由一家企业进行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这类情况通常存在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铁路、市内交通等部门。与其他市场垄断不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竞争反而会造成低效率。这样,需要由政府出面,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进行市场准入限制,维持其独家经营的局面。但同时,为了避免该行业依靠其垄断地位进行牟利,政府又需要对其服务收费制订标准,实行限价政策。进一步说,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大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又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这样,政府出于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考虑,通常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服务制订较低的价格,其结果往往造成企业连正常的利润水平也无法保证,以至于陷入亏损的境地。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获得低利微利时,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依靠财政贷款的支持,而企业的亏损则需要财政补贴来弥补。4、分配不公平(Unequal Distribution)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一般要依靠财政手段进行。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大幅度削减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和财产;同时通过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各种补助和津贴。这样,在社会福利分布的高峰和低谷之间,通过削平峰尖、填补谷底的办法,缩小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状态。当然,各国政府往往还通过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贫富悬殊状况的出现,但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其在解决社会分配不公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远不及财政手段的。5、宏观经济总量失衡 (Macroeconomic Disequilibrium) 对宏观经济实施间接调控,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干预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解决宏观经济失衡以及由此而直接导致的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剧烈波动等后果,政府通常必须运用多种政策手段进行干预,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则是其中最基本的两大政策工具。就财政政策来说,政府可以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加大或压缩政府支出总额,或者通过公债的发行、购买和偿还等活动,使得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相适应,间接调控社会的就业状况、通货膨胀上涨的幅度和外汇收支的平衡状况等,从而尽可能熨平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幅度,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名词解释 可控边际贡献可控边际贡献 可控边际贡献=边际贡献-可控固定成本=收入-变动成本(变动成本和变动销售费用)-可控固定成本它适用于对部门经理的评价,可以反映部门经理在其权限和控制范围内有效使用资源的能力。 相关条目 绩效评估 财务 分析可控边际贡献
什么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赫芬达尔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它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赫芬达尔指数是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是经济学界和政府管制部门使用较多的指标。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计算 赫芬达尔指数能区别公司市场占有率为基础的市场结构。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取得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可忽略过小的竞争对手。 2、将市场占有率平方。 3、将这些平方值加总。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用某特定市场上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表示,其公式为: 式中:X——市场的总规模Xi——i企业的规模Si = Xi / X——第i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n——该产业内的企业数 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是计算某一市场上50家最大企业(如果少于50家企业就是所有企业)每家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取百分之的分子)的平方之和。显然, HHI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 该指数不仅能反映市场内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能反映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因此,能更准确地反映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程度。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特点 赫芬达尔指数是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具有如下特点。 (1)当独家企业垄断时,该指数等于1,当所有企业规模相同时,该指数等于1/n,故而这一指标在1/n~1之间变动,数值越大,表明企业规模 分布的不均匀度越高。 (2)兼有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指标的优点,并避免了它们的缺点。因为该值对规模较大的上位企业的市场份额反映比较敏感,而对众多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小幅度的变化反映很小。 (3)可以不受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的影响,较好地测量产业的集中度变化情况。 因此, 只要厂商合并, 该指数值就会增加; 只要厂商分解, 该指数值就会减少。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理论基础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源于贝恩(Bain)的结构一经营一表现理论 (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贝恩的这一产业组织理论是指,市场结构影响到厂商的经营,并最终决定厂商的表现。随着市场份额的集中,厂商会趋于采用相互勾结策略,最终制定出来的价格会偏离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无定价权,它们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因而从社会福利角度看,完全竞争是最理想的市场结构。任何形式的厂商垄断以及随之而产生的高于垄断价格的价格都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消费者社会福利损失。 结构一经营一表现理论认为,市场集中化程度与市场垄断力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关系。有些学者进而认为两者之间是非线性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市场集中化程度较低时,厂商的行为更富有竞争色彩。随着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垄断逐渐取代市场竞争。当市场集中化程度很高时,厂商的行为已经少有竞争色彩,在这种条件下,再提高市场集中化程度,垄断力的提高将非常有限。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优点与缺陷 HHI指数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能够反映出行业集中度所无法反映的集中度的差别。当市场有一家企业独占,即X1 = X时,HHI指数=1;当所有的企业规模相同,即时,。产业内企业的规模越是接近,且企业数越多,HI指数就越接近于0。因此,HI指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结构状况。 HHI指数指数对规模较大的企业比规模较小的企业给与更大的权重,因此,HHI指数指数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特别敏感,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 HHI指数指数的缺陷是:对数据的要求较高,而且含义不直观。 举例: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市场上共有4家企业,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0%、25%、17%和18%,那么这一市场的HHI便是: HHI = 0.42 + 0.252 + 0.172 + 0.182 = 0.2838 HHI值越大,表明市场集中度越高。 当市场处于完全垄断时,HHI=1; 当市场上有许多企业,且规模都相同时,HHI=1/n,n趋向无穷大,HHI就趋向0。以HHI值为基准的市场结构分类 一般而言,HHI值应界于0与1之间,但通常之表示方法是将其值乘上10000而予以放大,故 HHI应界于0到10000 之间。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利用 HHI作为评估某一产业集中度的指标,並且订出下列的标准: 参考文献 ↑ 1.0 1.1 张萍.金融创新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扩散机制↑ 常百豪.台湾量贩店之竞争分析─依好市多之观点.国立中山大学企业管理学系,1996,6
法规概述 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市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用。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 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综合保险政策知多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综合保险办法。 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综合保险费由谁缴纳?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热点问题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老年补贴待遇和日常药费补贴待遇。(一)工伤保险待遇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致残可按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后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最高享受额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月份数确定。(三)老年补贴待遇 从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在三年内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在本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老年补贴凭证上所载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兑现。(四)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从2005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综合保险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并获得一张“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个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用人单位未缴纳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费用由谁来承担? 用人单位未缴纳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为你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综合保险有关规定。如果单位不肯承担,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如何举报? 12333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向社会提供24小时全天候人工和自动服务。通过拨打12333,外来从业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综合保险卡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卡”,是与日常医药费补贴同步推出的一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新举措。此卡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为外来从业者提供更贴身的保障,又能开辟一条更便捷的维权通道。一项新待遇 从2005年4月1日起,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到新的综合保险待遇―――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并同时领到一张“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 单位每为你缴纳一个月的综合保险费,你就能获得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该资金注入“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中,可以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两项新功能—消费功能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可不是一张简单的“身份证”,它集消费和管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相当于一张购药“信用卡”,又相当于一张维权“通行证”。 消费功能:有了“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你可以到本市可以使用银联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全市设有“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标志的药房均可以使用本卡消费。(药房网点可登录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两项新功能—查询功能 查询功能:单位有没有按时为你购买保险?现在你不用为此费心,只要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输入综合保险卡相关信息,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用的情况就一清二楚了。综合保险卡五项提示 综合保险卡如何使用?使用过程应注意什么?这里有五项提示可供参考: 1、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在本市就业期间,外来从业人员换单位不换卡。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单位到所在区县外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2、“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通过你的单位发放给你,综合保险卡设置了六位密码,该密码为你身份证上的出生年的后两位+月+日。如出生年月为1962年7月18日,则密码为620718。请妥善保管“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免你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失。 3、你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查询你个人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资金余额。个人对卡内资金使用有疑义的,也可以通过12333咨询电话查询交易明细记录。 4、如“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不慎遗失,你可以立即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办理电话挂失。同时你应当通过你的单位申请补办“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 5、由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的制卡、发放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果你一时没有领到综合保险卡请不要着急,因为日常药费补贴可以累计计算,不会影响你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简介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对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规定转账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转帐支票管理 各单位使用转帐支票,必须指定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建立健全购领、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落实责任制。个体工商户的转帐支票,也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转账支票 使用转帐支票购物(包括其他结算,下同),在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使用人,如实填齐支票各栏内容,并在的背面注明持票人的姓名。确实不能事先写明金额,携带不填金额的转帐支票购物,必须填明其他各栏,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并规定其使用范围、限额。 领用转帐支票人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财务部门报帐。财务部门当及时和银行核对帐目。 用转帐支票购物时,持票人必须同时携带本人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转帐支票的有效期限为五日(签发日除外,到期日逢例假日顺延)。逾期未使用的转帐支票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注销。转帐支票核验 收票单位在收受转帐支票时,必须认真审核支票上填写的收款单位、签发日期、金额、用途、印鉴。并应查验持票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确认无误后,在转帐支票背面记下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由持票人签名。无证件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收受转帐支票,并应及时和出票单位联系。否则,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自负,并追查经办人员责任。转账支票 发现用挂失的转帐支票骗购货物的,应即扣留其支票,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 销售单位对票面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转帐支票,必须取得开户银行收帐通知后,方能发货,不得以银行的受理回单作为入帐凭据和发货证明。转帐支票-监督 银行要加强对开户单位领购支票的管理。出售支票每个帐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不得超过三天的用量。对资金管理不善,信誉不好的单位,不给使用转帐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承办支票转帐时,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支付手续。因银行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错,其经济损失,应由银行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遗失或被窃栏目印鉴齐全、在有效期间内的转帐支票,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不负经济责任。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发现使用、受理转帐支票单位因违反本规定以致犯罪得逞的,应建议或协同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令其限期改正。转帐支票奖惩 一贯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发现窃取转帐支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勇于揭发检举的;报案及时,或当场扭获犯罪分子,对破案作出贡献的,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签发空白转帐支票或将转帐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开的; (二)签发空头转帐支票、远期转帐支票的; (三)出租、出借、转手使用转帐支票的; (四)签发转帐支票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栏目的; (五)丢失、被窃转帐支票隐瞒不报的; (六)发现他人使用挂失的转帐支票行骗不报的; (七)违反本规定收受转帐支票,造成损失的; (八)用转帐支票进行投机倒把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转帐支票处理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转账支票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帐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在进帐单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回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例:2月5日大圣公司收到西门公司交来的11700元转帐支票后,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一并送开户银行,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转账支票 付款单位签发支票直接送开户银行办理款项划拨的,财务部门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在进帐单上,本单位为付款人,对方单位为收款人。填制完后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本单位并户银行。银行接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支票和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将进帐单第一联作为收帐通知送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进帐单第一联后,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转帐支票填写注意问题 (1)必须在购买活动完成后填写 (2)转帐支票填写时必须使正联与存根对齐,以避免使用复写纸时出错 (3)要填好签发日期 (4)在转帐支票的左面填写人民币大写数字,右边填写人民币阿拉伯数字 (5)依据事实填写款项的具体用途 (6)填写签发人的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和主管人员印章。转帐支票常见词汇 account number 帐目编号 depositor 存户 pay-in slip 存款单 a deposit form 存款单 a banding machine 自动存取机 to deposit 存款 deposit receipt 存款收据 private deposits 私人存款 certificate of deposit 存单 deposit book, passbook 存折 credit card 信用卡 principal 本金 overdraft, overdraw 透支 to counter sign 双签 to endorse 背书 endorser 背书人 to cash 兑现 to honor a cheque 兑付 to dishonor a cheque 拒付 to suspend payment 止付 cheque,check 支票 cheque book 支票本 order cheque 记名支票 bearer cheque 不记名支票 crossed cheque 横线支票 blank cheque 空白支票 rubber cheque 空头支票 cheque stub, counterfoil 票根 cash cheque 现金支票 traveler's cheque 旅行支票 cheque for transfer 转帐支票 outstanding cheque 未付支票 canceled cheque 已付支票 forged cheque 伪支票 Bandar's note 庄票,银票 public accounting 公共会计 business accounting 商业会计 cost accounting 成本会计 depreciation accounting 折旧会计 computerized accounting 电脑化会计 general ledger 总帐 subsidiary ledger 分户帐 cash book 现金出纳帐 cash account 现金帐 journal, day-book 日记帐,流水帐 bad debts 坏帐 investment 投资 surplus 结余 idle capital 游资 economic cycle 经济周期 economic boom 经济繁荣 economic recession 经济衰退 economic depression 经济萧条 economic crisis 经济危机 economic recovery 经济复苏 inflation 通货膨胀 deflation 通货收缩 banker 银行家 president 行长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根源。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企业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净利润;(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3)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4)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5)提取的盈余公积;(6)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