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 目录 1、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简介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 MICEX:SBER RTS:SBER 俄联邦储蓄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brf.ru/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简介 ...... 俄联邦储蓄银行((Russian: Сбербанк, a contraction of "сберегательный банк";English: "Savings Bank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Sberbank)成立于1841年,是俄罗斯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国内银行资产,与俄罗斯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如今,Sberbank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广泛的银行服务,拥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并在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运行自如。Sberbank通过其超过二万家分行的网点覆盖全国11个时区的130万企业用户提供银行服务,并且拥有2.5亿个零售帐户。 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小作品 扩充内容
简介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财政法新论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预算管理关系 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财政分配的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渊源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财政法律 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财政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财政行政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财政法律解释 财政法律解释,是指对财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财政法律解释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法律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行政解释。性质与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财政法律规范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是不容争辩的《日本财政法》事实,而财政政策立法的现象无疑也是客观存在的。财政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面临着三种选择,第一,将其归入行政法;第二,将其归入经济法;第三,将其分割为两个部门法,行政法律规范归入行政法,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归入经济法。假如选择第一种方案,必然会导致整个宏观调控法都倒戈行政法,经济法的体系将难以维系。这在理论上研究尚不够深入,在改变人们思维习惯方面也需假以时日。假如选择第二种方案,又明显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窘。因为强行将如此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纳入经济法,只会使经济法失去本来的色彩,而被行政法同化。所以当务之急,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加以严格区分,由国家财政机关统一执行即可。而财政法的研究学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硬性定位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法,应该将整个财政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因此,财政法学完全可能横跨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甚至包括财政债法。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所要求的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所以,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除了财政部本身的活动外,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学者认为,“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这说明,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如,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反映到立法上,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程序和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 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从学理上看,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体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授权”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一定的财政权力时,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财政机关只能在具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雷池半步。然而时至今日,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财政权力一旦产生,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职责,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否则,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 当然,受认识水平的限制,规范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某个既定的时点上,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而在于确认一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一步一步接近。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玻利维亚诺简介 玻利维亚玻利维亚诺(货币单位是“玻利维亚诺”而不只是“诺”) 玻利维亚比索(Bolivian Peso,BOP)被BOB取代 (1000000 BOP = 1 BOB) 1BOP=100 centavos(分) 1玻利维亚诺 = 0.962472255 人民币 铸币币值: 2、5、10、20、50、100分和1玻利维亚诺 玻利维亚诺样币 玻利维亚诺铸币 玻利维亚诺铸币
简介 营运能力是指企业的经营运行能力,即企业运用各项资产以赚取利润的能力。企业营运能力的财务分析比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周期、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 这些比率揭示了企业资金运营周转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经济资源管理、运用的效率高低。企业资产周转越快,流动性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资产获取利润的速度就越快。 [2] 释义 营运能力是社会生产力在企业中的微观表现,是企业各项经济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生产资料资源、财务资源、技术信息资源和管理资源等,基于环境约束与价值增值目标,通过配置组合与相互作用而生成的推动企业运行的物质能量。广义的营运能力是企业所有要素所能发挥的营运作用;狭义的营运能力是企业所有要素所能发挥的营运作用;狭义的营运能力是指企业资产的营运效率,不直接体现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重要性 现实企业对营运能力的研究,实际上就是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所表现的效率研究。而这种能力首先表现为各项资产周围率和周围额的贡献上;其次,通过这种贡献作用面对增值目标的实现产生基础性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讲,营运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而且是整个财务分析物核心。由此说,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有效的企业营运能力评价指标,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的根本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并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度及投资者、相关利益人的决策提供依据。[3] 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包括流动资产周转情况分析、固定资产周转情况分析和总资产周转情况分析。 流动资产周转情况分析反映流动资产周转情况的指标主要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1)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ReceivableTurnover)是反映应收帐款周转速度的指标,它是一定时期内赊销收入净额与应收帐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有两种表示万法。一种是应收帐款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的周转次数,另一种是应收帐款的周转天数即所谓应收帐款帐龄(AgeofReceivable)。 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帐款周转的次数越多,表明应收帐款回收速度越快,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越高。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收回贷款,减少或避免发生坏帐损失的可能性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2)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InventoryTurnover)是一定时期内企业销货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间的比率。它是反映企业销售能力和流动资产流动性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存货运营效率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在一般情况下,存货周转率越高越好。在存货平均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存货周转率越高好。在存货平均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的销货成本数额增多,产品销售的数量增长,企业的销售能力加强。反之,则销售能力不强。企业要扩大产品销售数量,增强销售能力,就必须在原材料购进,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产品的销售,现金的收回等方面做到协调和衔接。因此,存货周转率不仅可以反映企业的销售能力,而且能用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有关方面运用和管理存货的工作水平。 存货周转率还可以衡量存货的储存是否适当,是否能保证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和产品有秩序的销售。存货既不能储存过少,造成生产中断或销售紧张;又不能储存过多形成呆滞、积压。存货周转率也反映存贷结构合理与质量合格的状况。因为只有结构合理,才能保证生产和销售任务正常、顺利地进行只有质量合格,才能有效地流动,从而达到存货周转率提高的目的。存货是流动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达到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半以上。因此,在货的质量和流动性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并进而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存货周转率的这些重要作用,使其成为综合评价企业营运能力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比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CurrentAssetsTurnover)是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的指标。它是流动资产的平均占用额与流动资产在一定时期所完成的周转额之间的比率。 在一定时期内,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越多,表明以相同的流动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越多,流动资产利用的效果越好。流动资产周转率用周转天数表示时,周转一次所需要的天数越少,表明流动资产在经历生产和销售各阶段时占用的时间越短,周转越快。生产经营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工作得到改善,都会反映到周转天数的缩短上来。按天数表示的流动资产周转率能更直接地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善。便于比较不同时期的流动资产周转率,应用较为普遍。 固定资产周转情况分析固定资产周转率(FixedAssetsTurnover),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净额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比率。它是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周转情况,从而衡量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一项指标。 固定资产周转率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利用充分,同时也能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得当,固定资产结构合理,能够充分发挥效率。反之,如果固定资产周转率不高,则表明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提供的生产成果不多,企业的营运能力不强。 运用固定资产周转率时,需要考虑固定资产净值因计提折旧而逐年减少因更新重置而突然增加的影响;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分析比较时,还要考虑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对净值的影响等。 总资产周转情况的分析 反映总资产周转情况的指标是总资产周转率(TotalAssetsTurnover)它是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这一比率可用来分析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如果这个比率较低,则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较差,最终会影响企业的获得能力。这样,企业就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程度从而提高销售收入或处理多余资产。 [1] 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改善经营管理。 企业的营运能力分析对企业管理当局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优化资产结构。资产结构即各类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上所述,不同资产对企业经营具有不同影响,所以,不同性质、不同经营时期的企业各类资产的组成比例将有所不同。通过资产结构分析,可发现和揭示与企业经营性质、经营时期不相适应的结构比例,并及时加以调整,形成合理的资产结构。 2.改善财务状况。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存量资产,是企业取得收益或利润的基础。然而,当企业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占用资金过多或出现有问题资产、资产质量不高时,就会形成资金积压,以至营运资金不足,从而使企业的短期投资人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不良的印象。因此,企业必须注重分析、改善资产结构,使资产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赢得外界对企业的信心。特别是对于资产“泡沫”,或虚拟资产进行资产结构分析,摸清存量资产结构,并迅速处理有问题的资产,可以有效防止或消除资产经营风险。 3.加速资金周转。非流动资产只有伴随着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才能形成销售收入,在资产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非流动资产和非商品资产所占的比重越大,企业所实现的周转价值越小,资金的周转速度也就越低。为此,企业必须通过资产结构分析,合理调整流动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比例关系。 二、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企业营运能力分析有助于判断企业财务的安全性、资本的保全程度以及资产的收益能力,可用以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一是企业的安全性与其资产结构密切相关,如果企业流动性强的资产所占的比重大,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强,企业一般不会遇到现金拮据的压力,企业的财务安全性较高。二是要保全所有者或股东的投入资本,除要求在资产的运用过程中,资产的净损失不得冲减资本金外,还要有高质量的资产作为其物质基础,否则资产周转价值不能实现,就无从谈及资本保全。而通过资产结构和资产管理效果分析,可以很好地判断资本的安全程度。三是企业的资产结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企业存量资产的周转速度越快,实现收益的能力越强;存量资产中商品资产越多,实现的收益额也越大;商品资产中毛利额高的商品所占比重越高,取得的利润率就越高。良好的资产结构和资产管理效果预示着企业未来收益的能力。 三、有助于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 资产结构和资产管理效果分析有助于判明其债权的物资保证程度或其安全性,可用以进行相应的信用决策。短期债权人通过了解企业短期资产的数额,可以判明企业短期债权的物资保现长期资产,可以判明企业长期债权的物资保证程度。在通过资产结构分析企业债权的物资保证时,应将资产结构与债务结构相联系,进行匹配分析,考察企业的资产周转期限(期限)结构与债务的期限结构的匹配情况、资产的周转(变现)实现日结构与债务的偿还期结构的匹配情况,以进一步掌握企业的各种结构是否相互适应。通过资产管理效果分析,则可对债务本息的偿还能力有更直接的认识。 对于其他与企业具有密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部门和单位而言,企业的营运能力分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对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有助于判明企业经营是否稳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这将有利于宏观管理、控制和监管;对业务关联企业有助于判明企业是否有足量合格的商品供应或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亦即判明企业的供销能力及其信用状况是否可靠,以确定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或者所能给予的信用政策的松紧度。总之,营运能力分析能够用以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乃至预期它的发展前途,关系重大。 [4]
现汇贷款 目录 1、 什么是现汇贷款 2、 现汇贷款的分类[1] 3、 相关条目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现汇贷款 ...... 现汇贷款即自由外汇贷款。外汇银行根据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凭借款单位或借款单位委托办理进口物资的外贸公司的通知,在批准的购货清单和贷款额度内,用现汇对外支付贷款。 现汇贷款的分类[1] 现汇贷款按利率优惠的程序可分为: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贴息外汇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四种。 1. 浮动利率外汇贷款 是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u-BOR)浮动计息的,企业承担的利率风险最大。例如:中国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利率变化将浮动利率分为 1个月,3个月,6个月浮动的3个档次,借款企业可任意选择3个档次中的一个档次。中国银行发放的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的币种有美元、英镑、日元、马克、法国法郎和港币六种,企业所还币种与所借币种一致。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1年、1一3年、3-5年和5年以上,最长不超过10年。 2.优惠利率外汇贷款 是利率低于一般市场利率的外汇贷款,它比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优惠,且属固定利率。发放优惠利率外汇贷款的目的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择优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优惠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国银行用收入的外汇利润补贴。 利率优惠的前提条件是: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要有补偿的来源,因为银行外汇资金的来源受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的影响。 3. 贴息外汇贷款 是为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扶持和发展出口商品,发展和扩大轻纺、机电等产品出口,提高出口创汇能力而发放的贷款。 4.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是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国外原材料等而发放的流动资金性质的外汇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用于企业为维持生产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和国内市场紧缺的商品,支持企业发展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 相关条目 买方信贷 国际银团贷款 福弗廷 参考文献 ↑ 段文斌、杜隹.《外汇市场与外汇业务》
一、统计整理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统计整理,就是根据统计研究任务的要求,对统计调查所搜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把反映总体单位的大量原始资料,转化为反映总体的基本统计指标,统计工作的这一过程,叫统计资料的整理。 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原始资料是反映总体各个单位的资料,这些属于有关标志的标志表现仅说明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是不系统、分散的,还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统计所需要的是反映总体特征的统计指标,都是以数字表示的,因此需要进行统计整理。 统计资料的整理,属于统计工作的第三阶段。统计整理介于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之间,在统计工作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统计调查阶段的继续,又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和前提,它实现从个别单位的标志值向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指标值过渡,是人们对社会经济现象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渡阶段,是进一步进行统计分析的必要前提。可见,统计整理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且是统计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二、统计整理的内容和步骤 统计整理的内容通常包括: (1) 根据研究任务的要求,选择应整理的指标,并根据分析的需要确定具体的分组; (2) 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计算; (3)通过统计表描述汇总的结果。在统计整理中,抓住最基本的、最能说明问题本质特征的统计分组和统计指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这是进行统计整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统计整理的步骤由内容来决定,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设计整理方案 整理方案与调查方案应紧密衔接。整理方案中的指标体系与调查项目要一致,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绝不能矛盾、脱节或超越调查项目的范围。整理方案是否科学,对于统计整理乃至统计分析的质量都是至关重要的。(二)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订正 在汇总前 ,要对调查得来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它们是否准确、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加以纠正。统计资料的审核也包括对整理后次级资料的审核。(三)进行科学的统计分组 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对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组,是统计整理的前提和基础。(四)统计汇总 对分组后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必要的计算,就使得反映总体单位特征的资料转化为反映总体数量特征的资料。(五)编制统计表 统计表是统计资料整理的结果,也是表达统计资料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研究的目的可编制各种统计表。
什么是本币国债 本币国债是指以本国货币为本位发行,并以本国货币为本位还本付息的国债。国内公债一般以本币发行,并以之还本付息。中国本币国债以人民币为汁算单位发行,认购及还本付息均以人民币。本币国债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相关条目外币国债
1、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现象的数字资料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统计数据是表示某一地理区域自然经济要素特征、规模,结构、水平等指标的数据。是定性、定位和定量统计分析的基础数据。表达形式有统计表格和统计地图两种。按表示方法分为:①分区统计。即用图形的面积或同样图形的个数,代表所在区划单元内全部同类现象的总和;②分级统计。即以统计图形式按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分级,以不同深浅的颜色或疏密不等的晕线、晕点表示现象相对指标的差异;③定位统计。以统计图表形式表示某一点上的特种现象和变化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