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妖怪简介 荷叶鸭口袋妖怪的一只,正式中文名为乐天河童。由于实力空前强大,被人尊称为“鸭神”。据说,这只口袋妖怪在统计方面具有颇高天赋,善于拟写统计文和各类型大赛规则。并且热心帮助他人,有很多小白对他十分喜爱。黑白系统中,由于大家对觉醒力量的测算感到麻烦,可在队伍中携带一只乐天河童,便可以显示技能信息。这也间接说明了乐天河童的统计能力在众多口袋妖怪中是出类拔萃的。基本信息 全国ID编号 272 方圆ID编号 21 日文名 ルンパッパ 日文罗马注音 Runpappa 中文名 荷叶鸭 英文名 ludicolo 法文名 Ludicolo 德文名 Kappalores 身高 1.5m 体重 55.0kg 属性1 水 属性2 草 特性1 轻快 特性2 托雨盘 性别比例 1:1 最小经验 181 最大经验 105万 生蛋步数 3840步 生蛋分组1 水中1组 生蛋分组2 植物组 捕捉率 45 逃跑率 0 初始亲密度 70 莲叶蛙→莲叶河童(Lv.14) -------------------------------------------------------------------------------- 莲叶河童→荷叶鸭(水之石) -------------------------------------------------------------------------------- 荷叶鸭→最高形态 -------------------------------------------------------------------------------- 莲叶河童→莲叶蛙(生蛋) -------------------------------------------------------------------------------- 荷叶鸭→莲叶蛙(生蛋)一种鸭子的做法 用荷叶包裹着鸭子吃,即营养又美味。地方传统滋补名菜,采用光鸭、干荷叶、瘦肉丁、熟冬笋丁、腊肉丁、炸香荔丁、虾米等做原料,将老鸭下油锅炸至外表金黄,另将原料中的丁块加盐、味精、酱油同炒入味,放入鸭肚中,用荷叶包好,上笼火蒸而成,有荷叶清香,鸭肉滑嫩,馅料多样,口感丰富的特点,并具有养胃生津、固精补气,降胆固醇等功效。
概述 不计免赔险它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针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再保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都有按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偿实际损失的80%-95%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就被称为免赔率。免赔率的变化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责任程度而定:就目前而言,一般保险车辆驾驶员负全责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的存在使得驾驶员不至于因为买了保险后就不注意驾驶安全,还起到保护汽车的应尽义务的作用。然而,自然也有驾驶员希望自己买了保险后100%无忧,对此,保险公司针对这部分客户的需求,设计出了免赔部分也赔付的险种,该险种就是不计免赔特约保险。[1] 四不赔 不计免赔险加扣免赔率 车险条款规定,不计免赔险的理赔范围并没有包括加扣免赔率。通常加扣免赔率的实施条件是汽车多次出险、非约定驾驶员出险、汽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在盗抢险理赔过程中由于车主缺少理赔资料而导致增加免赔率等现象。 其实这类加扣免赔率是由于车主违反某些合同约定或自身驾驶技术不过关,保险公司酌情增加免赔率,便于告诫车主驾车要注意安全第一。 但加扣免赔率并未涉及车主事故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计免赔险自然就对它们没有用。 附加险免赔率 车险专家解释道,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位车险专家解释说,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限,未能覆盖某些特定事故的理赔事宜,于是保险公司会设立相应的附加险种,补充汽车主险的理赔面不足。但这不能等同于附加险之间就可以相互作用,其实附加险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计免赔险对附加险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找不到第三者事故 保险公司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车损事故设立单独的绝对免赔率,通常是30%或50%的免赔率,但这类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险理赔范围的。 一位车险专家解释道,由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交通事故,通常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而且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类事故设定单独免赔率,就是要规避某些重复赔付的道德风险。毕竟极少数车主在双车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其他车主理赔款,再人为制造一起单车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达到双重赔付的目的;其次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设立单独免赔率,间接督促车主在遭遇双车碰撞事故后相互监督,共同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事故举证与事故责任判定过程,这是车主维护自身理赔权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事故责任难确定 当双车发生碰撞时,有些车主在没有标清事故现场痕迹的情况下,就将汽车驶离现场,相互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可当定损员前往现场后,却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各车主的事故责任。这时,有些保险公司对这种事故责任说不清的现象同样给予一个单独的免赔率,通常是30%,但这类免赔率也是不计免赔险难以承担的,毕竟这类事故的免赔率也没有涉及车主事故责任,不计免赔险自然爱莫能助。 有时车主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未能拍摄事故照片或划出事故轮胎痕迹,便将汽车驶离现场,令保险公司难以客观准确判断事故责任;或者一位车主觉得汽车受损很小,便驶离现场,导致另一位车主未能协助保险公司勘验两辆事故受损汽车。这时保险公司都会采取单独免赔率,作为该事故的理赔依据。 车险专家提醒说,协助定损员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所以车主不应急忙自主协商处理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非常重要。 条款 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两种。其中: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对基本险规定的按责任免赔金额的补充,如果客户选择投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客户自行承担的部分。但它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能对附加险种的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例如说,“车身划痕险”和“抢盗险”就是一种附加险。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与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类似,是对附加险种免赔金额的补充。但这种情况下,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称为加扣免赔率。另外,按照规定,对于找不到第三者事故,事故责任难确定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理赔。因此,消费者绝不能抱着买了不计免赔险就是全赔这种观念去买保险。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tb/20060403/13042469282.shtml2、http://www.alawyer.com.cn/bxlp_lpxz.asp?ID=293、http://www.yuloo.com/kjks/kj-qtks/baoxian/2008-07-08/96649.html4、http://www.bankrate.com.cn/cms/2008/07/post_1410.php
什么是公债的资产效应 公债的资产效应是指公债发行所产生的稳定经济的作用。最早提出公债的资产效应的是著名经济学家阿巴·勒纳。 公债的资产效应是说发行公债会增加民众持有的资产,和公债发行相联系,民众觉得认购公债是自己的财富增加了,从而导致民间公债持有的消费支出的增加。事实上,自凯恩斯革命以来,宏观经济学界的注意力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公债资产效应。发行公债能增加居民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是收入效应使居民觉得比以前富裕了从而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是替代效应使民众减少劳动,增加闲暇,从而增加了消费。也就是说,公债的发行具有刺激消费增加需求的作用。 公债的资产效应的体现 公债的资产效应,具体有以下几点: 1、公债发行在经济不景气时能够扩大消费支出,而在经济景气时能够抑制消费支出。 2、公债发行可能导致劳动意愿,投资意愿下降以及资本积累减少。 3、公债的利息支付总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萧条时期,公债利息支付会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繁荣时期,公债的利息支付会起到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什么是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行为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经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竞争行为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或经营行为进行限制、阻碍、强制、排斥而产生的限制作用。 3.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行为人的自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行为与共谋手段。 4.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就是达到限制、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保持和稳定自身经济优势地位,不断获取超额经济利润。 5.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滥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2.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3)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有下列类型:(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该行为又称为行政垄断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特点:(1)该行为凭借的是行政力量,而非经济优势或经济实力。(2)该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主体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限制和妨碍正常的竞争,严重地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3)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迫性或强制性交易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危害更大。该行为既包括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又包括不针对具体的交易对象、交易主体或交易行为而作出的抽象政策与规定。这些政策与规定决定了商品流通的总体状况,限制了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发生的机会和范围。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市场壁垒,即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采取各种行政措施,阻断或限制辖区内外的贸易往来,人为地分割市场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地区封锁”、贸易方面的“地方保护”等等,实际上指的就是“市场壁垒”。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实施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下列四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 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四)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全称为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的具体形式主要是:(1)搭售商品,即销售者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搭售其他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对销售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转移所有权的销售以及出租等转让财产使用权的销售。(2)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转让技术时限制产品和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区域。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主要特点:(1)它是一种限制竞争协议行为。(2)它损害了特定经营者——招标人的利益。 (六)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外的由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禁止联合限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联合操纵市场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 l.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 2.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限制竞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3.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对行政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建议或者行政告诫的方式加以制止。
什么是货币金属论 货币金属论又称金属主义的货币论,是强调货币的价值尺度、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等职能,将货币同充作货币的足值的金银等同为一,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货币必须具有金属内容和实质价值,其价值为贵金属的价值所决定,货币的本质就是贵金属。 货币金属论的基本观点 基本理论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①等同货币和货币金属,从货币金属的使用价值中去探求货币本质; ②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货币的价值是由货币材料的价值所决定的; ③重视货币的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的职能; ④反对铸币减重和不兑现纸币的流通。 货币金属论的产生 货币金属论产生于封建制度开始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形成的时期。重商主义是货币金属论的典型代表,它把金银货币视为惟一的财富,认为货币必须是足值的金银,反对货币名目论者降低铸币的重量或成色的办法来人为地提高铸币的名义价值:认为铸币的价值取决于币材(金银);本身的价值,提高铸币的名义价值不能使一国致富。 17世纪末,英国流通中的银币因磨损和被刮削,含银量大减,引起物价和汇价跌落。在重铸新币的问题上,当时的财政大臣朗兹(WilliamLowndes,1652-1724)在《关于重铸银币的报告》(A Report Containing an Essay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Silver Coins,1695)中,代表作为债务人的地主贵族和封建国家的利益,主张降低铸币的法定含银量重铸新币。洛克(JohnLocke,1632-1704)代表工商资产阶级和金融资产阶级的利益,主张重铸的新币仍应保持原有的重量和成色。他认为,铸币的价值由所含金属来决定,无论给予铸币怎样的名称或形状,无论在英国或国外,都不可能使铸币增加价值,特别是银币充当国际支付手段,总是按其内在价值来计算的。 英国在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发展,工场手工业逐步成为工业生产的主要形式,重商主义已不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在重商主义崩溃的同时,也产生了古典经济学派。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弟(Petty,William,l623-1678)以及亚当·斯密(Smith,Adam,1723-1790)和大卫·李嘉图(Ricardo,David,l772-1823)基本上都是货币金属论者。他们认为货币的本低质是商品,而金银的许多特殊的自然属性,使它最适宜于充当交换工具,所以一般认为古典经济学派是货币金属论者。 货币金属论的理论渊源 货币金属论的理论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是价值的共同的尺度、能用以衡量一切财产的价值。因此,货币成为交换的媒介。至于货币的价值,是通过任何别的一种商品来表现的。从中反映出他的货币金属论的一些思想。同时,他认为货币在对人的自我实现不可或缺这个意义上,不是“自然的”,而是来自法律或者习俗的。在他的《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是需求的一种代表,“使一切商品联系起来”。既然货币是根据社会习俗存在的,他的价值就是可以改变甚至可以取消的。这些观点,有些反映出他的货币名目论的思想。显然,亚里土多德的货币理论,不是纯粹的,或者鲜明的货币金属论。重商主义和亚当·斯密的论述,对货币金属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货币金属论的属性 货币金属论强调货币的自然属性,否认货币的社会属性,把货币与贵金属混为一谈,不能理解货币是商品矛盾发展的结果,也不能理解可以用不足值的辅币和货币的替代物(如银行券或纸币)来完成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货币金属论是金本位制度的产物,随着金本位制度的崩溃,该理论逐渐失去其影响力。但时至今日,西方仍有人重提货币金属论,主张恢复金币本位,以避免西方社会的经济危机和通货膨胀。 货币金属论的缺点 货币金属论的缺点是不能正确解释货币流通手段的职能。在货币金属论的发展史上,早期以重商主义的理论和亚当·斯密的学说为代表,当代则以供给学派的观点为代表。 相关条目 货币名目论货币轻重论货币商品论
什么是财政调控 财政调控是国家自觉依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财政政策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社会总供求平衡,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有效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财政分配的资金得到落实,社会公共需要得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 财政调控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即国民经济整体,但其中主要对象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财政调控的特点 (1)财政调控的主导型 (2)财政调控的权威性 (3)财政调控的综合性 (4)财政调控的综合性 (5)财政调控的经济周期性 (6)财政调控的时滞性。财政调控的方式 行政法律手段调控和经济手段调控。财政调控的目标 (1)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经济的适度增长和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充分就业等。 (2)协调各方面的分配关系,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防止和纠正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两种分配不公的现象。 (3)在稳定经济的基础上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财政调控的功能 (1)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状况可以直接影响社会总供求及其平衡。 (2)通过调整财政收支还能对企业乃至个人货币收支的增减和流向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 (3)财政调控渗透市场活动与非市场活动两个领域。
涉税犯罪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涉税犯罪,在中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 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种类 打击大会第一类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第二类 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 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 特点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涉税犯罪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更有甚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多原因 涉税犯罪涉税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犯罪活动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当前的情况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量资金与技术投入才能达到,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将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二)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中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约了部分企业的发展,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四)打击不力,震慑力量表现不现来。一是随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提取证据困难,致使破案难度不断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许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困难,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难以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案件移送涉税犯罪中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成为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中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明确。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移送。但这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大部分在证据方面都受到质疑。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因此,必须及时解决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否则就会造成对涉税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准确定罪的后果。打击现状涉税犯罪(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中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中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重复使用发票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彻底的查处,处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涉税犯罪力度。(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对策 涉税犯罪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 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 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 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 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监督。随着中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 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 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 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 制度。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 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 行为。对情节恶 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 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 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 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 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 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 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 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 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htm2、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_3.htm3、http://blog.ce.cn/html/05/140705-133542.html4、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069
代客外汇资金管理 代客外汇资金管理是指客户将自有外汇资金交由银行运作,客户通过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可能获取比较高的收益率的一种业务。 客户与银行签订有关代客资金管理协议,并在银行存入相应的外汇资金,在客户承担一定风险的条件下,通过银行对外汇资金的管理运用,使客户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 特点 1.该业务必须在客户充分理解市场状况、产品结构和风险所在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才可办理。 2.其设计方案主要是将收益率与市场因素变动情况挂钩,例如可与利率、汇率、信用主体等挂钩,也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度身定做”,可以满足各类型客户的不同需要。 操作流程 1.客户与银行签订有关代客资金管理协议。 2.在银行存入相应的外汇资金。 3.银行负责对外汇资金管理运作为客户谋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