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用证 目录 1、 网上信用证的含义 2、 网上信用证的优点 3、 网上信用证与传统信用证的区别 4、 网上信用证的四项申请预备 5、 网上信用证的五大操作流程 6、 我国网上信用证的未来发展方向 网上信用证的含义 ...... 网上信用证即国内信用证的网络化运作,它简洁的业务流程和便捷的操作手续为您实现网上融资开通了绿色通道,是优化企业现金治理的首选金融产品。网上信用证就是银行对传统信用证业务的一个创新发展,是将电子商务、网上银行和信用证业务结合的一个切入点。网上信用证目前集成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作为企业银行的一个子系统推出。 网上信用证的优点 1、网上信用证以其高效、规范的特点,消除了银行与客户间的物理空间障碍,将银行信用证业务前台终端延伸到客户端,使信用证开立申请与修改申请无需受制于纸质文件的传递,加大了客户的自主性; 2、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信用证实时跟踪查询系统,改变了以往银行单证处理信息与客户隔离的局面,为客户建立了有效的自主跟踪查询渠道; 3、样本模块的治理大大减少无效的重复劳动,一次录入今后只需修改相关要素即可。 网上信用证与传统信用证的区别 1.传统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多。买方、卖方、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这些银行又不是恒定的,不同地区,不同法人,不同系统,不同运作方式,而网上信用证只涉及买方、卖方和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固定的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充当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的角色。 2.传统信用证的透明度差。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一直要到开证银行转来议付单据时才能得到发货具体情况 而网上信用证一旦开立,买卖双方可以随时随地的上网查阅业务进展情况 因为业务过程的每一步在网上都有记录,何时货物预备就绪、何时买方货款全部到位、何时发货、何时收货、收货后买方有无数量和质量异议等,都能在网上查到,双方对业务进程一目了然。 3.传统信用证的过程长。买方开出信用证,通过银行转给卖方,一般最少需要一星期,也就是说,卖方最少要等一星期才能确切知道买方的信用证条款;而“网上信用证”双方是互动的,对条款相互讨论,相互修改,达成一致,及时知情;传统信用证议付银行审核单据,议付银行的审核时间一般要一星期,完成一个信用证的过程最少需要一个月。而完成一个网上信用证的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月。 4.传统信用证的费用高。一般说来,传统信用证的费用是交易金额的0.5%,还不包括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卖方--议付银行--开证银行之间的邮寄费和通讯费;网上信用证的费用为0.1%, 大大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 本。 5.传统信用证占压买方的资金时间较长。一般的,传统信用证在开证时买方就得将全部货款交给银行(或者在开证银行有足够的信用额度),而网上信用证要求买方在卖方货物全部备妥后才支付全部货款,根据网上信用证的流程,一般说来,买方付款后一星期就能收到货物,降低了买方的资金压力。 网上信用证的四项申请预备 1.申请人和受益人均需在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企业银行的银行转账业务。 2.客户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书,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3.银行根据客户的咨信情况可以给客户一个授信额度(可以是单项授信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 4.客户在额度答应范围内可以随时提交开证申请。 网上信用证的五大操作流程 1.客户在网上填写开证申请书、承诺书及贸易合同通过电脑发送给银行,贸易合同也可以人工传递。 2.银行会计部门实时收到申请并交与信贷部门。 3.信贷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按照信用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风险控制部门。 4.最终审批同意后再次提交会计部门办理开证,密押确认后电脑系统将按照通知行地址通过网络实时将信用证传递到同城或异地的通知行主机上。 5.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即可在网上查到,确保了业务的高效快捷。 我国网上信用证的未来发展方向 网上信用证应该是传统纸质信用证业务的完全电子化,从开证到支付的一系列过程,如通知、交单、审单等过程要完全在网上进行。期间信息的传递可以用EDI系统,通知可以用电子邮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实现完全的“网上信用证”为时尚早。我国银行目前采用的“网上信用证”,仅仅是用电子信用证代替了纸质的信用证,至于其他的操作内容,诸如审核、交单、审单,还是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 所以网上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应以开立信用证为起点。企业申请开出信用证可以在网上提交申请书,银行通过网络对企业资信做调查并给出答复。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通知的电子化、审核的电子化、单据的电子化。各个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来设计网上信用证。比如可以在开证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由银行指定或合作的物流公司来运输;在网上信用证的基础上开展“仓单质押”等融资业务;与国际闻名电子商务公司进行合作设计信用证和电子文本的格式等。银行只是信用证业务网络化的第一步。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供包括结算在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设计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网站,为国际贸易发展提供全新的电子平台和交易机制。
经济控制论模型 (economical cybernetics model)经济控制论模型概述 经济控制论模型是应用经济控制论和现代控制理论对宏观经济系统进行辨识和估计而建立的模型,以便通过计算机仿真运行来实现宏观经济系统的最优控制或次优控制。经济控制论模型是从宏观经济系统总体出发,利用经济控制论以及输入、输出、反馈、协调、优化等基本概念建立的宏观经济系统的数学模型。它为宏观经济系统的最优控制提供了新的思想和工具。经济控制论的发展概况“经济控制论”这一名词是1952年巴黎召开的世界控制论大会上首先提出的。1954年美国数学家R.S.菲利普斯开始用二阶常微分方程描述宏观经济系统,并讨论了系统的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问题,采用PID(比例-积分-微分)控制原理来改善经济政策的稳定性。50 年代中期,美国 H.A.西蒙等人研究了宏观经济的最优控制问题。50年代末,波兰科学院应用控制理论的方法建立中央国民经济计划系统模型。从1960年起,出版了许多有关经济控制论的著作,如美国J.W.福雷斯特的《工业动力学》、《城市动力学》、《系统动力学》,波兰学者O.隆盖的《经济控制论导论》,罗马尼亚经济学家、前总理M.曼内斯库的《经济控制论》等;建立了许多经济控制论模型,并相继出现了许多经济控制论的研究机构。例如,美国哈佛大学R.多贝尔和何毓琦合作建立了经济控制论模型; <IMG height=367 alt="" src="http://wiki.mbalib.com/w/images/2/2e/缁忔祹鍙嶉
简介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 1)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3)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偷税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客观要件 偷税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帐或不按要求建帐,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帐,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帐,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帐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帐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帐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帐,真帐自已实用,却把假帐当作真帐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帐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帐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帐,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帐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帐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帐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帐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帐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帐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帐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帐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真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罚”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亦可说是“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帐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认定 偷税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偷税罪的认定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偷税罪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处罚 偷税罪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最新动态 偷税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从而更科学、更全面。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英文名称:Downside 中文名称:下跌1. 指证券或商品价格的瞬间跌落;2. 总体市场或个别股票可能下跌的幅度。 The dollar amount by which the market or a stock has the potential to fall. You might hear someone say that the downside on stock XYZ is $10. What that means is that the stock could fall by this amount if things got bad. Downside is usually gauged by either fundamental or technical factors.
英文名称:Discount 中文名称:贴水/贴现/折扣一般是指某物的价格水平低于其价值。在外汇市场里,贴水是指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在货币市场里,金融票据到期前不付息,因此其价格低于面值;在期货市场,贴水指期货的价格低于现货。参见溢价/升水(Premium)。eb1619e81e59668d2db8098284f6daa5e.g. McCann said that the fact that Origin's shares were trading at a deep discount compared with a recent independent experts' valuation means that the company is less susceptible to fresh takeover bids.The condition of the price of a bond that is lower than par. The discount equal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ice paid for a security and the security's par value. For example, if a bond with a par value of $1,000 is currently selling for $990 dollars, it is selling at a discount.
实用范围 一、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基本要素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二、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五、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六、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葡萄牙埃斯库多简介 葡萄牙埃斯库多是葡萄牙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由葡萄牙中央银行——葡萄牙银行发行,并代表财政部负责实施外汇管理。 葡萄牙埃斯库多于1910年共和国成立后进入流通,1911年取代原来的货币瑞尔,成为葡萄牙的官方流通货币。其实,早在15世纪阿方索五世统治时埃斯库多就诞生了,而且都是“金身”(金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葡萄牙埃斯库多钉住英镑,1939年11月改与美元挂钩,官方汇率为1美元合27.50埃斯库多。1949年9月19日,官方汇率调整为28.75埃斯库多合1美元。70年代初美元两次贬值后,1973年3月19日葡萄牙实施有效管理浮动汇率。1977年2月25日,埃斯库多贬值15%,并与一揽子货币挂钩。1981 年3月1日,埃斯库多的一揽子加权按该国商品贸易的权数重新进行了调整。1983 年3月23日,欧洲货币体系重新调整之后,埃斯库多有效汇率贬值2%,6月21日再次贬值12%。 1987年10月1日,葡萄牙中央银行废止每日挂牌定出的买卖价,埃斯库多汇率由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定出。 1992年4月6日,葡萄牙埃斯库多正式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ERM),埃斯库多对欧洲货币单位(ECU)的中心汇率定为:1个欧洲货币单位兑换178.735埃斯库多,且规定的波动幅度为上下6%。 2002年1月1日,葡萄牙通过欧元,以取代埃斯库多作为本国货币。 葡萄牙埃斯库多币值与换算 纸币面额有:500、1000、2000、5000、10000埃斯库多等面额 铸币有:1、2.5、5、10、25、50埃斯库多铸币。 其辅币进位制为1埃斯库多等于100 分(Centavos), 葡萄牙埃斯库多样币 葡萄牙埃斯库多铸币 葡萄牙埃斯库多铸币
词汇摘要 离岸国际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亦称境外金融市场,其特点可简单概括为市场交易以非居民为主,基本不受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简介 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 Market),特指那些经营非居民之间融资业务,即经营国外贷款者、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之间业务的国际金融市场。它使能自由兑换的货币,可以在其发行国以外进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国家的有关金融法规的管制。例如在伦敦经营美元的尊宽和放款业务,可以不受英国的也不受美国的金融法规约束。由于最早的此类业务是在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大规模开展的,而英国是个岛国,国境常与海岸线连接在一起,所以境外市场也常常被称做“离岸市场(Off-shore Market)”。兴起 5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第一,许多国家获得了政治独立,并渴望有一个能为它们提供不受任何一国管辖与影响的、资金可自由借贷的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跨国公司获得了巨大发展。它们不仅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特点促使生产国际化,而且资本也国际化,迫切要求有一个灵活自由的资金贷放市场,以满足国际业务迅速发展和资金频繁调动的需要。 第三,一些短期资本持有者,鉴于美元总的地位相对下降和资本逃避的需要,也要求有一个不受各国法令管制的资金“避难所”。 第四,美国自从50年代开始,就连续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大量美元流往境外,形成了“欧洲美元市场”,即境外美元市场。60年代后,欧洲联邦德国马克、欧洲法国法郎、欧洲荷兰盾以及其他境外货币,也在这个市场出现,从而使欧洲美元市场发展成为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这种金融市场,最早出现在伦敦,以后在新加坡、纽约、东京、香港等地相继开设。 离岸金融市场在60年代的兴起,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类型 从不同角度来看,离岸金融市场有不同的类型。从从事的业务范围来看,有混合型、分离型、避税型及渗漏型等离岸金融市场;从市场形成的动力来看,有自然渐成型和政府推动型离岸金融市场;从市场功能来看,有世界中心、筹资中心、供资中心及簿记中心等。下面我们仅从市场业务范围来考察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1.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 该类型离岸市场的特点: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是市场所在地国家以外的货币,除离岸金融业务外,还允许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但必须交纳存款准备金和有关税献,管理上没有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我国香港离岸金融市场属此类型。2.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它是指没有实际的离岸资金交易,只是办理其他市场交易的记账业务而形成的一种离岸金融市场。该类型离岸市场的特点:离岸业务所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境外货币,也可以是本国货币,但是离岸金融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别设立账户;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经营离岸业务可获得豁免交纳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的优惠,并享有利息预扣税和指一种把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立,居民的存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款业务分开,但允许离岸账户上的资金贷给居民的离岸金融市场。地方税的豁免权。纽约、东京、新加坡等离岸金融市场属此类型。3.避税或避税港型(taxhaventype)离岸金融市场 这种类型的离岸市场的特点: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制,可以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租税的目的。巴哈马和开曼以及百慕大等属于此类型。4.渗漏型离岸金融市场 这种类型的离岸市场兼有伦敦型和纽约型的特点,但最突出的特点是离岸资金可贷放给居民,即国内企业可以直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融资。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大量国际资本的流入,弥补国内资金缺口,使国内市场主体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渠道筹资、融资;有利于缩小各国金融市场的时空距离,便利国际借贷资金成本的全球性降低;有利于引进大量现代化的金融技术工具和金融产品,促使东道国国内同业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加快金融创新;有利于加快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监管质量;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加本国外汇储备;有利于调节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稳定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带来广泛的经济效益。条件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高度自由灵活、快捷便利、高效新型的市场,它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有发达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经验丰富、运作高效的金融机构;有灵活自由的金融法规制度及有利于市场发育的财税政策,放松或取消外汇管制,放松金融管理,提供减免税的优惠;有比较优越的经济和自然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