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涨价令"是指各地政府在对房地产限价令执行过程中,把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接近去年房价年均增长幅度的标准引发各界争议—10%的价格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涨价令 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一表述,要求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并不是仅仅是那些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房价过高的城市,而是全国600多个城市。 截至2011年3月25日,离一季度的大限只剩下一个星期的时间,仍只有银川、太原、贵阳、昆明、佛山、岳阳、沈阳、丹东、榆树9城市和山西省的22个城市公布了控制目标,多数为二三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均无动静。公布的比例仅占全国600多个城市的5%左右。 而在广东,尽管2月25日召开的广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就已明确要求各市提出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截至目前,公布的城市也仅有佛山一个。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彭澎表示,迟迟不公布年度房价目标,反映出地方政府怕做“出头鸟”的心态。“中央并没有给地方一个明确的目标,而要求各市自己定。这就让大家心里摸不准了。定得太严怕完不成,太松又怕中央不满意”,所以就拖着迟迟观望一下。 原因分析 之所以部分二三线城市先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也是因为这些城市房价相比一线城市本来就不算高,因此即使公布了,也不会成为众矢之的。而那些房价“领头羊”们,就不敢轻易公布了。“地方政府现在是一种博弈心理,都不愿意自己吃亏。 中央要求地方自己定目标,然后由中央问责,让大家心里都摸不准。目标定的太严怕完不成,太松又怕中央不满意。这次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任务,不仅是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的一场博弈,也是各城市之间的博弈。 “土地财政”制约控房价积极性 实际上,这种现象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此前,“新国八条”明确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在2月20日前出台限购令。但截至2月22日,正是出台限购令的城市也仅有11个,仅占到明确要求的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大约1/3,而那些没有明确点名的“房价过快上涨城市”更是没有动静。 彭澎表示,虽然中央强调了要约谈、问责,但地方政府违规和抵制中央政令的成本还是太低。“对地方官员来说,最怕的就是丢乌纱帽,其次是将相关收入收缴国库,但这些措施目前都没有使用,所以大家都在赖,也都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目前,是时候动真格出台一些刚性的惩治措施。” 此外,一直以来地方都依赖土地财政,都不太愿意去控制房价。只要这一状况仍未改观,地方政府就很难积极去调控房价。彭澎建议,应考虑进行分税制改革,并全面、尽快推行房产税,让地方政府通过收房产税取代土地出让赚钱,才可能提高控制房价的积极性。 各地回避“住房支付能力” 具体从已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来看,大多都是与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例如,太原和佛山提出,今年新建住房的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银川、昆明则将房价涨幅目标控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范围内;贵阳强调房价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9.99%)。 公开资料显示,银川、太原、佛山、贵阳和昆明今年的GDP预期增速分别为12%以上、13%、12%、17%和13%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分别为10%以上、10%、10%、15%和10%以上。也就是说,这样的房价控制目标给今年的房价上涨幅度大多预留了10%以上的空间。 而根据“新国八条”规定,各地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上述城市均“回避”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一项。 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这不是从控制目标变成了涨价目标了吗?现在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对于目前一些城市出台的调控目标,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佛山为例,经过几年的快速增长,佛山房价已经处于高位。在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还制定12%以内的涨幅,显然不合理。一二线城市应该维持稳定的房价,最好能出现小幅下滑,这才是比较合理的。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认为,城市房价调控目标跟GDP等数据挂钩,暂时还是容易让购房者接受的。但是具体而言,大中城市和二、三线城市还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房价调控目标。而不应该简单地与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否则将严重削弱楼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此外,中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在目前已经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中,对于房价这个概念并无确切定义。部分城市规定中是“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另外一些则是“新建住房价格”。在她看来,这样的表述很容易给部分人留下“文字游戏”的空间。 建议 可纳入“房价收入比”作参考系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谈到了地方政府的苦衷,对于调控房价,地方政府可用的手段本来就不多。利率、税收等手段都不是地方政府所能控制、使用的。既然手段不多,对自己所能控制的目标到底该定多少,自然得多加考量了。而中央并未明确房价调控的标准,让地方政府无所适从。 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3个标准应该形成一个综合指数,房价控制目标才会比较合理,但现在没有一个城市搞出来,中央可以来做这项工作。 要在“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上多做文章,杨红旭则提出了“房价收入比”概念。他认为,房价收入比是反映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杨红旭所供职的易居中国近日发布了一项《2010年度全国房价收入比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房价收入比为7.76,三、四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普遍下降,多数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仍在上升。杨红旭表示,对于部分房价已经偏高的城市,单纯以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房价控制目标参照不尽合理,各地应尽快确立将房价收入比作为衡量房价是否合理的参照系,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应有所差异。 支持观点 在2011城市观点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直言,房价控制目标不存在合理性问题,目标的设定因地制宜,与政策所要达到的预期有关。各省市设定的房价控制目标都无可厚非,因为量化的目标与当地政府对政策的预期相联系,只要预期清晰明确,控制目标就是“合理”的。 反对观点 “限价目标”要考虑市场预期 虽然“国8条”中提到,“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大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并没有考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上海易居房地产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认为,如果居民无法承担目前的房价,那么即便房价增幅控制在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人们还是买不起房。另外,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不应该以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参照物制定标准。因为这种目标会给购房者带来房价将上涨10%的心理暗示。 目前中央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已经不仅仅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更提出让房价回到合理水平的目标。因此,限制涨幅仅仅是房地产调控的一部分,让一些城市的房价出现理性回调同样是应有之义。 各地涨价令幅度 上海 上海市政府昨日 (3月28日)称,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截至昨日,除了上海外,北京、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仍未掀开“底牌”。此前已有39个城市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但因这一目标普遍与GDP的增长目标挂勾,而被普遍质疑为“涨价令”。 据了解,此前上海市政府公布的2011年GDP增长目标为8%左右。结合上海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上海房价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新建商品房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如按房价涨幅8%计算,则2011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控制目标为15350元/平方米。 分析人士认为,上海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后,房价会被保障房价格所摊薄,上海房价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这应该不会有什么悬念。 其他省市 省份 城市 控制目标 甘肃 兰州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9% 陕西 西安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不得高于15% 山东 济南 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山西 太原 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超过13% 海南 海口 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云南 昆明 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该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安徽 合肥 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宁夏 银川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内 辽宁 沈阳 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12% 丹东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同比涨幅控制在9%以下 广东 佛山 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GDP增长速度12% 吉林 榆树 房价控制目标则要求低于2010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50.5% 湖南 岳阳 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0% 贵州 贵阳 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7%
全能银行 目录 1、 全能银行的定义 2、 全能银行的特点 3、 全能银行的形态 4、 全能银行的优势 5、 我国发展全能银行的必要性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 全能银行的定义 ......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广义的全能银行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股东。人们常说的全能银行主要是指能够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不包括非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联合体或金融混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 全能银行的特点 全能银行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公司股东。现在最常用的定义是第二种。全能银行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国际债券及各类股票发行,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无论全能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什么样的形式,其本质特征只有一点:能利用一个综合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务。 全能银行的形态 全能银行可以分为经营风格不同的两种形态的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和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1.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 是指能够在一个窗口为客户提供两种以上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主要内涵有: 首先,它能够利用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 第二,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而无论它是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等为主业,还是被金融机构控股、被非金融机构控股或是被治理集团控股。 第三,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能够控股足够的金融机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功能金融服务,而无论它所控制的子公司中是否包含有非金融机构。 2.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相对于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来说,内部综合经营性全能银行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内部金融服务部门的一级法人治理,按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和职能划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集权式治理的公司结构。它以公司总部与各分部门治理者之间的分权为特征,也可以是一个集团公司。其最高领导机构中有三个组织实体,即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每个业务部门都设有自己的治理层,有几名高级治理人员处理日常事务,还有至少两个集团一级的高级主管担任领导。如德国全能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全能银行的优势 不论采取何种模式的全能银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都有以下显而易见的优势: 1.能够快速适应市场 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开发金融产品和开拓业务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从而极大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及抗风险能力,使其能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调节自身的经营治理活动:促进金融创新,拓宽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业务经营多样化、综合化,资产组合均衡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的互补性,利息收益和非利息收益的互补性,使得银行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而且在银行内部,可对一部分业务亏损,用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补偿,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 2.全能银行作为“金融百货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 它通过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和外部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发挥整体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以全能银行的一个窗口,向顾客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治理、咨询、抵押、保险等内容的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不但使单个银行盈利能力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也随之提高了。 3.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是全能银行的法宝 一方面,全能银行模式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由于全能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双方都不会轻易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建立一种双方内在的守信机制,这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持久信用机制。另一方面,因为可以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持有或承销工商企业的各类有价证券,甚至作为股东代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如德国、日本的银行),银行与公司客户之间建立了紧密持久的联系。 我国发展全能银行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以及如上文所述,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大潮的推动下,在外国全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我国银行向混业经营的全能制银行发展,继而走向世界,是大势所趋。 1、发展全能银行是适应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 全能银行的全球化趋势促使中国银行必须要走出国门,大利发展全能银行,与国际接轨。中国现在向世界敞开了国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全能银行正在鱼贯而入,在带动中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同时,也在抢滩国内金融市场,中国的银行要想不被吞没,要想发展壮大,必须转守为攻,利用放开自己市场能够达到的互惠互利,把金融服务由国内发展到国外,从地区性传统业务活动发展为全球性的、创新性的业务活动。 2、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要求要向全能银行转变 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需要有力量强大的理性机构投资者作为“稳定器”,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如代理各种基金,保险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入市等基于分享上市公司成长收益等长期目标的投资,可以起到抑制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作用。而且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需要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为其不断创造出吸引投资者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发展全能型银行,充分发挥各个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之间的功能互补作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及经济增长,应是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现实合理选择。 3、发展全能银行有助于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商业银行本身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本质目标和所遵循的经营原则。若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仅定位于传统的存款、贷款、和汇兑、结算等中间业务,不但有悖于商业银行的本质,而且由于利润来源的空间狭小使银行风险增大。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银行更多地是靠服务及投资等赚取利润,传统的存贷款利差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小。因而扩大银行业务领域是银行改善财务状况的有效途径。全能银行由于业务多样化而具有的内在稳定的特征,使其能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所以说,发展全能银行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非凡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力状况、减少金融风险具有非凡重要的意义。 4、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需要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重组,要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扫清金融方面的障碍,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因此,放宽对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限制、放宽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和参加企业治理的限制,使必不可少的步骤。 5、发展全能银行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电子、通讯、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条件下,通过跨国规模经营和合理布局,可以实现在本银行系统内的资金全球调拨、信息共享、综合服务平台的共用以及建立交易成本较低的内部资本市场等等好处。 综上所述,全能银行有着自身的其他银行模式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营经验,为了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对于我国,全能银行也必将是大势所趋。发展全能银行是中国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一条必经之路。
定义卡特尔(Cartel)是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卡特尔以扩大整体利益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卡特尔内部将订立一系列的协议,来确定整个卡特尔的产量、产品价格,指定各企业的销售额及销售区域等。 卡特尔常常是国际性的。例如欧佩克,卡特尔就是产油国政府间的一个国际协定,它在十多年间成功地将世界石油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本来会有的水平。其他成功的提高了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还有:在70年代中期,国际铝矾土联合会将铝矾土价格提高到4倍;而一个秘密的国际铀卡特尔提高了铀的价格。一个被称为水银欧洲的卡特尔将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水平;而另一个国际卡特尔一直都垄断着碘市场。可是,大多数卡特尔都没能提高价格。 一个国际铜卡特尔一直运作到今天,但它从未对铜价有过显著的影响。还有试图抬高锡、咖啡、茶和可可的价格的卡特尔也都失败了。 类型1、价格卡特尔。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2、数量卡特尔。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 5、迪加。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建立要在某个市场上形成卡特尔,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卡特尔必须具有提高行业价格的能力。只有在预计卡特尔会提高价格并将其维持在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加入的积极性。这种能力的大小,与卡特尔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弹性越小,卡特尔提价的能力越强。 第二,卡特尔成员被政府惩罚的预期较低。只有当成员预期不会被政府抓住并遭到严厉惩罚时,卡特尔才会形成,因为巨额预期罚金将使得卡特尔的预期价值下降。 第三,设定和执行卡特尔协定的组织成本必须较低。使组织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的因素有: a.涉及的厂商数目较少; b.行业高度集中; c.所有的厂商生产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 d.行业协会的存在。 a、b两因素降低了卡特尔的谈判和协调成本,同时,高度集中使少数几家厂商就能控制整个市场,从而才能使价格保持较高水平。d因素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上主要厂商的会面、协调、谈判提供更多的合法机会。为什么需要有c因素即产品同质呢?如果卡特尔成员产品之间差异较大,那么为了反映这种差异,价格必然会有所差异,这样使成员之间为达成统一价格增加了障碍;而且即使达成协定,成员厂商的欺骗行为也不易察觉,因为成员厂商可以把自己的降价归因于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差异上,或者提高产品差别,虽仍保持价格不变,但实际上吸引了更多顾客是一种变相降价。反之,如果产品几乎同质,厂商之间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单一价格,而且成员的欺骗行为也较容易察觉。 决策 卡特尔在决策时就象一个垄断企业一样,根据整个卡特尔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和总成本曲线,使得MR=MC,确定出最优的总产量和相应的价格,然后在成员企业之间分配这个总产量,同时指令成员企业执行卡特尔制定的价格。而分配产量的原则与多工厂生产时企业分配产量的原则一样:使得每个成员企业的边际成本相等。 不稳定性主要有两个因素导致卡特尔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 第一,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一旦卡特尔把价格维持得较高水平,那么就会吸引新企业进入这个市场,而新企业进入后,可以通过降价扩大市场份额,此时卡特尔要想继续维持原来的高价就很不容易了。 第二,卡特尔内部成员所具有的欺骗动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给定其他企业的生产数量和价格都不变,那么一个成员企业偷偷地增加产量将会获得额外的巨大好处,这会激励成员企业偷偷增加产量,如果每个成员企业都偷偷增加产量,显然市场总供给大量增加,市场价格必然下降,卡特尔限产提价的努力将瓦解。如果卡特尔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将导致卡特尔的解体。事实上,经济学家研究得出,世界上卡特尔的平均存续期间约为6.6年,最短的两年就瓦解了。 此外,随着各国政府反垄断法的实施,卡特尔也可能因为违反了政府法律而被迫解体,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卡特尔都是国际性卡特尔,以规避国内的反垄断法。 也可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这种不稳定性。因为(欺骗,欺骗)是一个纳什均衡。 厂商之间的分配 卡特尔模型 如右图,假定两厂商的成本曲线分别如(a)(b)所示,那么,卡特尔作为整体的边际成本曲线可通过将这两家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按水平方向加总得到。假定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为D,则全行业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这样,卡特尔即可根据MR=MC的利润最大化准则,确定其总产量为Q1,相应的“垄断价格”为P1。在此基础上,卡特尔将按照等边际成本原理来分配其总产量。因为P1,Q1为确定,则TR就已确定,那么利润最大化就等同于成本最小化。因此,按等边际成本原理分配总产量可使其总利润最大化。曲线MR与MC的交点确定了相同的边际成本水平(水平虚线),再由这条虚线与各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确定各自的产量Q1,Q2。阴影部分为厂商各自的利润。大家可以看到,各厂商的利润是不同的。各厂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对这种分配结果不满,或期望更多的利润等原因的驱使下,卡特尔的协议及相应的分配结果是不稳定的。各厂商在最大利润的驱使下很容易走上“背叛”之路。而一旦有某个成员违反协议,因为市场中厂商个数较少,其行动很容易被其他厂商察觉,从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卡特尔的崩溃。 成功的两个条件(1)一个稳定的卡特尔组织必须要在其成员对价格和生产水平达成协定并遵守该协定的基础上形成。 (2)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这是卡特尔成功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合作的潜在利益是大的,卡特尔成员将有更大的解决他们组织上的问题的意愿。五、对寡头垄断市场的评价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垄断者提供的只是平淡的生活、低劣的质量以及不文明的服务。关于垄断的一种普遍的抱怨是,垄断者很少注意产品的质量。当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了电话设备时,许多年以来消费者不得不满足于不甚清晰的通话质量。一旦竞争者进入该行业,电话的颜色、式样和辅助设备的种类就有了急剧的增加。汽车业也是如此,来自国外的竞争压力使得美国的汽车制造商不得不生产更为可靠、安全的产品。很明显,寡头垄断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但寡头垄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英文名称:Discount Note 中文名称:贴现票据/折扣票据发行价格低于面值,到期时价格等于面值的无抵押企业债务。 A short-term debt obligation issued at a discount to par. Discount notes are similar to zero-coupon bonds and Treasury bills and are typically issued by government-sponsored agencies or highly rated corporate borrowers. Discount notes do not make interest payments; instead the bond is matured at a par value above the purchase price, and the price appreciation is used to calculate the investment's yield. Discount notes will have maturity dates of up to one year in length. The biggest issuers of discount notes are Freddie Mac and 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s. Most institutional fixed-income buyers will compare the yield-to-maturity (YTM) of various zero-coupon debt offerings with standard coupon bonds, looking for yield pickup in discount bonds.
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 “ 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主要包括: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 、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权益转让原则 所谓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根据政府干预外汇市场的手段可以分为: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 直接干预是指政府自己直接入市买卖外汇、改变原有的外汇供求关系从而引起汇率变化的干预。 间接干预是指政府不直接进入外汇市场而进行的干预,其做法有两种:第一,通过改变利率等国内金融变量的方法,使不同货币资产的收益率发生变化,从而达到改变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乃至汇率水平的目的;第二,通过公开宣告的方法影响外汇市场参与者的预期,进而影响汇率。
过渡经济,是指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即通常所说的市场化。 过渡经济是指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而形成的经济存在形式和运动方式。 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独联体、东欧国家为代表,通过“激进式”改革(“休克疗法”)而形成的过渡经济; 1.激进式改革: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全面配套地按总体改革蓝图推进改革,与俄罗斯式的道路联系在一起的,有时也特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俄罗斯推行的“休克疗法”,或称“大爆炸”、“创世纪”式改革。 另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通过“渐进式”改革而形成的过渡经济。 2.所谓渐进式改革是指在根本经济制度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限制或阻碍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逐渐地改革。渐进式改革是80年代后,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形成的经济转型方式。
结算监督 目录 1、 什么是结算监督 2、 结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结算监督 ...... 结算监督是指银行在了解和结算债权债务时,通过对结算凭证的审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 结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1、监督企业遵守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做到专款专用。 2、监督企业改善经营、加速资金周转。 3、通过资金流转,及时发现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的问题,并将信息提供给政府,由国家采取相应的宏观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