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转移资金定价 目录 1、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概述 2、 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定价方法 3、 推行FTP体系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 内部转移资金定价(Internal funds transfer pricing)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概述 ......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内部经营治理模式。在国外被称为Funds Transfer Pricing system,简称FTP。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全额转移资金的价格称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以下简称FTP价格),通常以年利率(%)的形式表示。 在FTP体系的治理模式下,资金中心负责治理全行的营运资金,业务经营单位每办理一笔业务(涉及资金的业务)均需通过FTP价格与资金中心进行全额资金转移。具体地讲,业务经营单位每笔负债业务所筹集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FTP价格全额转移给资金中心;每笔资产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FTP价格全额向资金治理部门购买。对于资产业务,FTP价格代表其资金成本,业务经营单位需要支付FTP利息;对于负债业务,FTP代表其资金收益,业务经营单位从中获取FTP利息收入。 例如,某分行叙做了一笔期限1年的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5%,金额1000万元。假如该笔存款的FTP价格为2%,则经营单位从资金中心获得20万元FTP利息,减去其付给客户的利息15万元,该笔存款的净利息收入为5万元。 又如,某分行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2年、固定利率6%、金额1000万元。假如该笔贷款的FTP价格为3%,则经营单位每年付给资金中心30万元FTP利息,加上其向客户收取的贷款利息60万元,该笔贷款的年净利息收入为30万元,两年净利息收入共计60万元。 FTP体系在商业银行经营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四大功能:科学评价绩效、优化资源配置、指导产品定价和集中市场风险。它们发挥作用的内在逻辑机理表现为:由于FTP提供了每笔业务的资金成本或资金收益,所以,在FTP治理模式下,银行对每笔业务都可以计算出其净利息收入。这样,基于每笔业务的基础信息,银行就可按产品、按部门、按客户或按个人来衡量其对全行整体净利息收入的贡献。将这些量化结果运用于绩效治理上,银行可以不同考核对象所赚取的净利息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运用于优化资源配置上,银行可以此为基础,客观地比较不同产品的盈利性,从而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最有利可图的产品、客户群或地区;运用于产品定价上,客户经理可清楚地量化业务的资金成本或资金收益,从而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获利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定价策略。 FTP体系集中市场风险的治理功能,则是指FTP体系能剥离业务经营单位的利率风险,将全行利率风险统一集中到总行治理。若一笔业务的FTP净利差在其整个业务期间内保持不变,则表示该笔业务对经营单位而言没有利率风险。也就是说,不论市场利率发生怎样的变化,该业务的净利息收入都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FTP体系带来的只是银行内部的资金转移,它并不能改变银行整体的利率风险,所以,业务经营单位没有利率风险,并不表示整个银行没有利率风险。事实上,该业务背后的利率风险,只是通过资金的全额FTP计价转移,从业务经营单位剥离到了资金中心。所有业务经营单位的利率风险都被剥离到了资金中心,也就是实现了市场风险的集中治理。正因为如此,使得FTP体系同时还具有集中市场风险的治理功能。 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定价方法 目前国际通行的FTP定价原则是期限匹配原则,即根据FTP定价曲线,按照业务的期限特性、利率类型和支付方式逐笔确定存、贷款等相关业务的FTP价格。其中,FTP定价曲线是一条反映不同期限资金价格的曲线,它是按照期限匹配原则确定产品FTP价格的基础。国外商业银行通常采用机会成本法(opportunity cost)确定其FTP定价曲线,即:根据银行当前的机会筹资成本和机会投资收益计算各期限档次资金的价格。市场收益率曲线是国外商业银行确定其FTP定价曲线的基础。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某分行于2005年11月21日叙做了如下两笔业务: 1)一笔期限1年、利率1%的存款 ,其FTP价格(不含其他调整因素)等于FTP定价曲线上1年期的收益率1.5%,该存款的净利差为0.5%。(存款的净利差=FTP价格-存款利率=1.5%-1%=0.5%); 2)一笔期限2年、利率4%的贷款 ,其FTP价格(不含其他调整因素)等于FTP定价曲线上2年期的收益率2.5%,该贷款的净利差为1.5%(贷款的净利差=贷款利率-FTP价格=4%-2.5%=1.5%)。 以上是最基本的定价原则,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资金中心在确定每笔业务的FTP价格时,还要根据业务的具体特性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通常,一笔业务的 FTP价格包括两部分,即基础FTP价格和FTP调整项。其中,基础FTP价格根据业务特性,采用国际通行的FTP定价方法确定,FTP调整项则根据银行治理需要设置。当FTP调整项用百分点表示时,产品最终的FTP价格为:产品最终的FTP价格=基础FTP价格+/-FTP调整项,当FTP调整项用百分比表示时,产品最终的FTP价格为:产品最终的FTP价格=基础FTP价格×(1+/-FTP调整项) 目前,国际通行的FTP定价方法有十几种,但最常用的主要是期限定价法(term to maturity/repricing)、指定利率法(assign rate )和现金流法(cash flow)等三种。 期限定价法是指按照业务的原始期限或重定价周期在FTP定价曲线上找到对应期限的点,并以该点收益率作为基础FTP价格的FTP定价法。期限定价法通常适用于具有确定期限、本金一次支付、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整个业务期内产品利率固定不变,以下同)或定期调整利率(产品利率跟随某个利率按一定周期进行调整,以下同)的业务。 例如:现有贷款A(1年期固定利率的贷款)和贷款B,贷款A是1年期固定利率贷款,贷款B是一年期定期调整利率贷款,其利率每3个月调整1次。按照期限定价法,它们的基础FTP价格分别为3%和2%(见下图)。 指定利率法是指根据业务的特性直接指定某个收益率作为其基础FTP价格的定价方法。使用该定价方法时,首先需要确定指定的收益率,(如1个月LIBOR),然后计算该指定收益率在数据处理周期内的平均值(如月度平均值),并以之作为该业务的基础FTP价格。指定利率法通常适用于无确定期限的业务、利率按天浮动的业务,以及需由经营单位承担利率风险的业务。 现金流法是指以每期清偿的本金金额及其占用期限的乘积作为权重,对FTP定价曲线上每期本金占用期限对应的收益率进行加权平均,并以求得的结果作为基础FTP价格的一种FTP定价方法。 其中:pi表示业务期限内或重定价期限内每期分期偿还的本金,Mi表示Pi所占用的期限,Ri表示起息日或重定价日Mi在FTP定价曲线上对应的收益率。现金流法适用于本金按固定周期和确定金额分期支付、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或定期调整利率的资产业务。例如,一笔本金400万元,分4年等额偿还的固定利率贷款,1到4年FTP定价曲线上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和2.8%。按照现金流法确定的FTP价格为2.63%。 推行FTP体系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 相对于现行"上存下借"的资金治理体系,FTP体系更加公平、合理,而且具有更强大的治理功能。推行FTP体系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治理产生深刻影响,带来许多新变化。 一是资金治理模式的变化。推行FTP体系后,资金治理模式将由资金的差额转移转变为资金的全额转移。在现有的上存下借资金治理模式下,分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首先在分行内部进行安排和匹配,只有资金余缺部分才通过上存或下借与总行发生资金往来。而推行FTP体系后,
什么是闭口期权 闭口期权又称抵补期权,是指投资者在现货市场或期货市场持有资产头寸的卖出的期权。 闭口期权的应用 在美国的期货市场上,上市的期权的种类主要有普通股票期权、股票市场指数期权、外汇期权、贵金属期权(黄金和白银)、技术指数期权、计算机技术指数期权和政府经济指标指数期权等。其中以普通股票期权最有代表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期权市场的运作和股票市场的运作有非常相似之处。在普通股票期权市场上,可以像在股票市场上一样通过经纪人买入卖出期权。对于购买期权者来说,只需简单地委托有期权交易所成员资格的经纪人买入即可,因为购买者必须同时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对于卖出期权者来说就较为复杂:卖出期权意味着承担在将来应买方的要求而付出相应股票的义务。这就对卖方的经济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由于经纪人代理卖方在交易所卖出期权,所以也就相应地承担了履行义务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经纪人要求期权的卖方提供经济上的担保(以实际交易的股票或现金作保),以确保期权买方要求进行实际交割股票时,原卖方有能力提供股票实物、进行实际交割。如果购入期权的卖方在出卖期权时手中已经实际拥有相应的股票,则其出卖的这一期权就被称为有保障的期权,或称闭口期权。因为,这笔交易给经纪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相关条目 敞口头寸裸期权
简介 中国证券考试网(http://www.zqks.com),凭借其专业,诚信,敬业的精神,已经成为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保荐人胜任能力考试,期货从业资格,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的第一资讯,辅导网站.2005年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两次考试,其考试通过率一直高于国内平均通过率30多个百分点以上.实力 随着近几年资本市场大的调整和发展,必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加. 中国证券考试网(http://www.zqks.com),拥有国内最为齐全的证券从业考试题库,经过了2004年,2005年两年考试的实战检验.试题参考证券,期货,保险从业考试真题,国外期货从业考试试题,CPA,研究生入学考试,期货专业考试题,美国CFA及其它考试.并经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学院派专业人士审核,保证所出试题完全与05年教材及新的《证券法》《公司法》相配套.整合为财星网 2006年,在整合北京天下财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证券考试网(http://www.zqks.com),中国保险考试网(http://www.bao51.com)两大网站的基础上,公司推出专为中国金融,投资领域专业人士学习成长服务的新网站-----财星网(http://www.caixp.com).财星网(http://www.caixp.com)将为中国金融,投资领域专业人士以及准备进入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培训,学习,资料,交流等等服务,将财星网建设成为金融投资人士的网上家园.公司近期将在财星网举办种类丰富的推广活动,欢迎参加!天下财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介绍简介 北京天下财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财星”)是国内知名的金融证券培训机构。在国内最早开设CFA、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考试培训。2009年,天下财星并购中融教育后,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证券领域培训课程和门类最为齐全的培训机构。目前,公司除北京总部,在上海、深圳、武汉设有三个办事处,近期还将在成都、西安、天津和青岛等地增加新的教学点。 天下财星自2002年创立后,就一直定位于为国内金融业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通过与国内各大金融机构、各大高等院校以及港澳台、其它海外国家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地合作,除各类金融认证类课程,天下财星不断拓展金融管理、金融营销及新兴金融产品等新课程,业已建立起中国大陆最完备的金融证券课程库和试题库。合作关系 天下财星与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及ATA、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金融出版社及各地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都有深入的合作关系,具有广泛的业内资源。业绩 截止到2009年12月份,天下财星已累计培训学员总计达十万多人,为国内数十家金融证券机构,提供了两百多场证券、期货、基金销售、CFA和保荐人考试内训课程,以下是部分机构:国信证券、联合证券、银河证券、民族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长城证券、财富证券等证券机构;花旗银行、恒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机构;光大保德信、国投瑞银、申万巴黎、上投摩根、富国、华宝兴业、海富通、融通等基金公司。另外,天下财星还是国泰君安、国都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民族证券、国海证券、长城证券、东方证券、齐鲁证券、湘财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在线课程提供商。 2010年,天下财星将加大金融人才服务力度,与各大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为广大金融证券人才提供专业的资格、职前、就业培训和服务。 天下财星,中国最专业的金融证券人才培训和服务机构!
隐性养老金债务定义 在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累计制或半基金累计制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累积,而他们又必须按照安得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累计”的部分即形成了隐性养老金债务。隐性养老金债务情况 国务院体改办最新测算,目前中国的隐性养老金债务逾7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8500亿美元,占去年国内生产总值(GDP)80%以上。中银国际的研究报告指出,国内31个省份中,有1/3面临养老金支付困难。近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估计到2030年,比重将增至22%。而按照中国新的三级制养老保障体系将使养老基金于2030年时超过1.8万亿美元。三级制第一级为强制性供款,雇主按员工实际工资13%(日后提高至16%)缴纳,上限为省级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退休后职工可享有省级平均工资的20%。第二级为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由雇主按工资额7%(将来下调至3%)缴纳,雇员则缴纳4%,每年上调1%,2005年前达8%,一共达工资额的11%。退休后职工按月获发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累积金额。第三级为自愿性,发挥补贴作用。目的是以抵扣税款方式鼓励雇主雇员双方按工资额5%缴纳。职工退休后每月以年金方式发放。
耐久财订单所谓耐久财是指不易耗损的财货,如汽车、飞机等重工业产品和制造业资本财。其它诸如电器用品等也是。耐久财订单(Durable Good Orders)代表未来一个月内制造商生产情形的好坏,就定义而言,订单泛指有意购买、而预期马上交运或在未来交运的商品交易 把握升浪起点现在机构底部建仓名单耐久财订单是制造业出货、存货及新订单报告(Manufacturers' Shipment、Inventories and Orders)里相当重要的一项,被视为制造业景气的领先指针。此处所谓的耐久财,是指不易耗损的财货,一般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三年的财货,如国防设备,飞机等运输设备,企业机器等资本设备,及一般消费性耐久财如汽车,家电用品等。在这份报告中,涵盖耐久财及非耐久财的统计,但其中以耐久财部分最受注意;原因在于非耐久财(如食品,衣物等)的需求变动不大而容易预测,因此真正值得注意、影响制造业景气的,便是耐久财部分。耐久财中,国防等相关设备在GDP中属于政府投资,民间企业机器设备等支出属于私部门投资中的资本设备投资,一般消费性耐久财则属于“消费”里的耐久财消费项目;因此耐久财的变动状况,对于GDP的表现有很大影响。 耐久财订单的基本原理 由于制造商在拟定生产计划之前,必须先有订单,因此耐久财订单能用来预测制造业生产变化及景气波动,最受市场关注,同时也是领先指标的组成项之一。通常商务部会在每月中率先公布前一个月耐久财订单的数据,再于次月初公布非耐久财的数据(即所谓的工厂订单),并同时对先前公布的耐久财部分做出修正,因此耐久财订单也是一项时效性很高的统计数字。不过由于这项数据波动很剧烈,且通常会在随后公布的工厂订单报告中做出幅度很大的修正,应用上必须特别注意。耐久财订单波动剧烈的原因来自于国防及运输设备(如航空公司订制飞机)等金额庞大订单的增减,很轻易便能造成当月订单大幅波动。因此分析师在分析这项数据时往往会把波动剧烈的国防及运输设备项目忽略不计,或者利用其移动平均值来观察趋势。而由于这项数据相当难以预测,且波动幅度往往剧烈,因此在公布的时候常出乎意料,而造成市场激烈反应。 耐久财订单的统计方法 以美国为例,耐久财订单由美国商务部负责,每个月向全美5千家大公司,全球7万个生产场所搜集必要资料,再予以公布。因为耐久财订单中包括国防军事设备,扣除其中的非国防用的资本财订单(属国内生产毛额中的组成份子),可以代表未来的厂商投资支出。根据统计证实,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约等于国内生产毛额投资项目的15%,但是美元如果走强,则可能会使上述的推论打折扣。因为:1、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订单仅有一小部分是给国外买主,这部分没有计算在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反而被归类在出口项目中。2、非国防用途资本财排除了自国外购入的部分,这部分虽并入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但在国外进口增加的部分中往往被忽略。美国耐久财订单的公布日期为每个月22日到28日。 耐久财订单由美国商务部负责,每个月向全美5千家大公司,全球7万个生产场所搜集必要资料,再予以公布。因为耐久财订单中包括国防军事设备,扣除其中的非国防用的资本财订单(属国内生产毛额中的组成份子),可以代表未来的厂商投资支出。 根据统计证实,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约等于国内生产毛额投资项目的15%,但是美元如果走强,则可能会使上述的推论打折扣。因为第一、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订单仅有一小部分是给国外买主,这部分没有计算在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反而被归类在出口项目中。第二、非国防用途资本财排除了自国外购入的部分,这部分虽并入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但在国外进口增加的部分中往往被忽略。 一般来说,耐久财订单基本上有以下两个缺点: 1.数据在公布后,事后修正幅度很大。 2.数据的代表性问题,常有某一个月订单金额大幅提升而下两个月却大幅下降的事情发生,主要的关键是美国国防部有时会有大金额的订单所引起。另外市场也注意扣除运输部门后的数据,因为运蝓部门如汽车、船、飞机等,都屈于高单价的产品,该部门数据的变化对整体数据有很大的影响,而使得耐久财订单的数据失真。 耐久财订单数据解读 根据统计证实,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约等于国内生产毛额投资项目的15%,但是美元如果走强,则可能会使上述的推论打折扣。因为第一、非国防用途的资本财订单仅有一小部分是给国外买主,这部分没有计算在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反而被归类在出口项目中。第二、非国防用途资本财排除了自国外购入的部分,这部分虽并入国内生产毛额的投资项目中,但在国外进口增加的部分中往往被忽略。 耐久财订单的缺点 一般来说,耐久财订单基本上有以下两个缺点: 1、数据在公布后,事后修正幅度很大。 2、数据的代表性问题,常有某一个月订单金额大幅提升而下两个月却大幅下降的事情发生,主要的关键是美国国防部有时会有大金额的订单所引起。另外市场也注意扣除运输部门后的数据,因为运蝓部门如汽车、船、飞机等,都屈于高单价的产品,该部门数据的变化对整体数据有很大的影响,而使得耐久财订单的数据失真。
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所谓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思想,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经营的原则 基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保险经营的投保环节 投保,亦称购买保险,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保险中介购买保险后,就与提供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建立了一种较为长期的关系。 (一)保险企业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 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需要保障的基本权利有:①得到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②保证安全的权利;③可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④有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⑤要求开发和改进险种的权利;⑥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⑦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在上述的投保人权利中,获得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是投保人利益得到保障的首要权利。 其次,投保人在投保时有要求良好服务的权利,这要求保险人应该做到: 1.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2.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3.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 4.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在制定保险计划时一般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综合投保与单项投保 (2)保障与收益 (3)保额与免赔额。 (二)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1.选择保险中介人 2.选择保险公司 第一,注意保险公司的类型; 第二,注意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与价格; 第三,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 考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查看保险监管部门或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二是对保险公司的年终报表进行直接分析。 第四,要考虑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注意其获得的服务:一是从其代理人那里获得的服务,二是从该公司本部那里获得的服务。 保险经营的承保环节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一)保险承保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有利保险费率的公正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二)保险承保工作的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对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选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审核投保申请 (2)审核保险标的 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3)审核保险费率 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风险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但是,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 2.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控制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控制人为风险 ①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 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②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 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包括:第一,实行限额承保。第二,规定免赔额(率)。 ③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 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三)承保工作的程序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验险 (1)审核 (2)验险 ①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 第一,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第三,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第四,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审核验险 (2)验险 ②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 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医务检验和事务检验。前者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后者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接受业务 4.缮制单证 填写保险单要求:(1)单证相符;(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3)数字准确;(4)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5.续保 续保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保险人在续保时应注意的问题有:①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②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作出相应调整;③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④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保险经营的防灾环节 (一)保险防灾的概念 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防灾的主体不同。第二,防灾的对象不同。第三,防灾的依据不同。第四,防灾的手段不同。 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又密切相关,互为补充,其共同之处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必要手段;第二,两者都是为了减少损失,达到保护社会已有的财富,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二)保险防灾的内容 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3.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4.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5.、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三)保险防灾的方法 1.法律方法 即指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律来实施保险防灾管理。 2.经济方法 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根据投保人采取的防灾措施情况而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从而达到实施保险防灾管理的目的。 3.技术方法 保险防灾的技术方法可以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通过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等技术来体现保险防灾精神;二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保险防灾活动。 前者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在设计保险条款订明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义务。其次,在保险责任的制定上,也有防止道德风险的规定。再次,在保险理赔上提出了抢救和保护受灾财产的要求。 后者通常是指保险企业专门设立从事防灾技术研究部门,对防灾进行有关的技术研究的方法。 保险经营的理赔环节 (一)保险理赔的含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一,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第二,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第三,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人员作为专门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公司的专职核赔人员;二是保险代理人。前者直接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处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务。后者则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理赔工作。 (二)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所谓通融赔付,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保险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或给付。 具体来说,保险人在通融赔付应掌握的要求有:第一,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第二,有利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第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3.进行损失调查 (1)分析损失原因 (2)确定损害程度 (3)认定求偿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求偿
巡警向记者展示缴获的伪造人民币硬币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年来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上升,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因此,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本质概述 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伪造货币罪(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货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改变原货币数量、形态或面值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变造货币是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而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3.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处罚 伪造货币罪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法律没作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 对于变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也规定了两档刑:对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 这张“错币”原来是骗子伪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中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有人认为,外汇兑换券是限定在临时入境的港、澳、台、各国华侨及外宾五种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它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性质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外汇兑换券虽然在发行时并未明确属于国家货币还是有价证券,但其实际上是作为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使用的,它与人民币的基本职能并无实质差异,中国银行发行也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发行人民币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应把外汇兑换券视为广义上的人民币看待,这也是我国理论上的通行看法,实践中也是予以承认的。所谓外币,即外国货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可见“外汇”的外延遮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最难伪造的七张钞票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罪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货币罪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没有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予以认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当依照原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定罪科刑,第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第二,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第三,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面第一、二种情况规定所应达到的数量,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因伪造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这样,如果伪造国家货币的数量就总面值而言未达到500元,且就币量张数而言未达到50张,并不具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就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体特征(初犯还是常犯)、认罪悔罪态度等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要么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至于外币,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其数额可以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计算。 (二)区分本罪的一罪与教罪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独立的意义,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此时,运输、出售假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 涉及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伪造货币罪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刑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伪造货币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案例播报 伪造货币罪广东亿元特大假币案一审宣判8被告人均服判 震惊中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案,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南、陈开权、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连群曦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1)http://www.tzqlawyer.net/aljj/html/1602.html(2)http://www.shenmeshi.com/Social/Social_20080818174253.html(3)http://www.148com.com/html/changshi/18/08/20080918/435804.html(4)http://www.148com.com/html/Special/03/05/02/20080226/105568.html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目录 1、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种类 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业务特点 4、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办理流程 5、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 6、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 7、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转户及闭户 8、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9、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10、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11、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12、境内机构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量 1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14、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帐户使用管理 15、参考文献 16、相关条目 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外汇的收入与支出,也可用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经常项目主要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主要有结算户、代理户、工程承包户、驻华机构经费专户、保证金户等。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种类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等。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业务特点 办理经常项目下的结算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办理流程 满足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批准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相关外汇账户的批准证明,填写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机构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量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帐户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境内机构持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3、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进行确认。 4、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 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参考文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条目 外汇账户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金外汇账户 外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