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概率抽样-非概率抽样的定义 非概率抽样,又称为不等概率抽样或非随机抽样,就是调查者根据自己的方便或主观判断抽取样本的方法。 它不是严格按随机抽样原则来抽取样本,所以失去了大数定律的存在基础,也就无法确定抽样误差,无法正确地说明样本的统计值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总体。虽然根据样本调查的结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的性质、特征,但不能从数量上推断总体。非概率抽样-非概率抽样的分类 非概率抽样依抽样特点可分为方便抽样、定额抽样、立意抽样、滚雪球抽样和空间抽样。①方便抽样 样本限于总体中易于抽到的一部分。最常见的方便抽样是偶遇抽样,即研究者将在某一时间和环境中所遇到的每一总体单位均作为样本成员。“街头拦人法”就是一种偶遇抽样。某些调查对被调查者来说是不愉快的、麻烦的,这时为方便起见就采用以自愿被调查者为调查样本的方法。方便抽样是非随机抽样中最简单的方法,省时省钱,但样本代表性因受偶然因素的影响太大而得不到保证。②定额抽样 定额抽样也称配额抽样,是将总体依某种标准分层(群);然后按照各层样本数与该层总体数成比例的原则主观抽取样本。定额抽样与分层概率抽样很接近,最大的不同是分层概率抽样的各层样本是随机抽取的,而定额抽样的各层样本是非随机的。总体也可按照多种标准的组合分层(群),例如,在研究自杀问题时,考虑到婚姻与性别都可能对自杀有影响,可将研究对象分为未婚男性、已婚男性、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四个组,然后从各群非随机地抽样。定额抽样是通常使用的非概率抽样方法,样本除所选标识外无法保证代表性。③立意抽样 立意抽样又称判断抽样,研究人员从总体中选择那些被判断为最能代表总体的单位作样本的抽样方法。当研究者对自己的研究领域十分熟悉,对研究总体比较了解时采用这种抽样方法,可获代表性较高的样本。这种抽样方法多应用于总体小而内部差异大的情况,以及在总体边界无法确定或因研究者的时间与人力、物力有限时采用。④滚雪球抽样 以若干个具有所需特征的人为最初的调查对象,然后依靠他们提供认识的合格的调查对象,再由这些人提供第三批调查对象,……依次类推,样本如同滚雪球般由小变大。滚雪球抽样多用于总体单位的信息不足或观察性研究的情况。这种抽样中有些分子最后仍无法找到,有些分子被提供者漏而不提,两者都可能造成误差。⑤空间抽样 对非静止的、暂时性的空间相邻的群体的抽样方法。例如,游行与集会没有确定的总体,参加者从一地到另一地,一些人离去又有一些人进来,但这些事件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对这样的总体在同一时间内抽样十分重要,以便样本组成不会经历时间上的太大变化。具体作法是:若干调查员间隔均匀的距离,从某一方向开始,访问离他最近的人,然后每隔一定步数抽取一人为调查对象。非概率抽样-非概率抽样的优点 简单易行、成本低、省时间,在统计上也比概率抽样简单。但由于无法排除抽样者的主观性,无法控制和客观地测量样本代表性,因此样本不具有推论总体的性质。非概率抽样多用于探索性研究和预备性研究,以及总体边界不清难于实施概率抽样的研究。在实际应用中,非概率抽样往往与概率抽样结合使用。非概率抽样-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PPS抽样调查法 Q分类法 SEM模型 不重复抽样 专项调查 主观概率法 二手资料调研 二路焦点小组 产品留置测试 任意抽样 会议调查 典型调查法 分层抽样 分层最佳抽样 分层比例抽样 判断抽样 双重抽样 可行性研究 因果性调研 垃圾调研法 多维尺度法 多阶段抽样 威廉·戈塞 定性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方法 实地调研 家庭日记法 市场实验调查法 市场容量测定法 平衡量表法 投射研究 投影技法 抽样 抽样调查 抽签法 拐点调研 探索性调研 推销人员估计法 描述性调研 数值分配量表 整群抽样 文案调查法 文献调查法 无准备访问 案例研究法 案头调研 概率抽样 深层访谈法 滚雪球抽样 焦点访谈法 独立控制配额抽样 电话调查 留置调查 盲测 相互控制配额抽样 等比量表 等距抽样 等距量表 简单随机抽样 类别量表 经销商访谈 经验判断法 网上间接调查 网络调研 联合分析法 营销学术语英汉对照表 行踪分析 观察法 评价量表 询问法 辅助变量 辛迪加调研 逐户寻找法 邮寄调查 配对比较量表 配额抽样 重点调查 重置抽样 问卷调查法 随机号码表法 面谈访问法 顺序量表更多条目(82)...非概率抽样-关键字 非概率抽样,Non-probability sampling,Non-probability Sampling,不等概率抽样,非随机抽样.几种非概率抽样的概念及特点 常用的非概率抽样有方便抽样、定额抽样、立意抽样、雪球抽样等。 (一)方便抽样 方便抽样又称偶遇抽样。在这种抽样中,研究者选择那些最容易接近的人作为研究对象。此法常用于干预试验或预调查时,也可用于调查收尾时补缺。 (二)立意抽样 立意抽样又称目的抽样和判断抽样。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和研究者的主观判断,选择研究对象。 (三)雪球抽样 雪球抽样是指选择并调查几个具有研究目的所需要的特征的人,再依靠他们选择合乎研究需要的人,后者又可选择更多合乎研究需要的人,以此类推下去,样本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四)定额抽样 定额抽样是先将要研究的人群按某种特征划分成几个组别,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每组人群中任意选择一定量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由于抽样前先进行了分层处理,抽得的样本代表性比单纯的方便抽样要好。
heteroscedasticity 被检验的各个方差之间在统计上有显著性差异。 各个方差之间在统计上有显著性差异。若各方差之间在给定显著性水平没有显著性差异,则称为方差齐性,亦称等方差性、同方差性或方差一致性。
荷属安的列斯盾简介 ISO 4217 Code:ANGUser(s) :Netherlands AntillesInflation:3.6%Source:Bank van de Nederlandse Antillen, 2006 Q1Method:CPIPegged with:U.S. dollar = ?1.79Subunit:1/100 centSymbol:NA?, NAf, ?, or fPlural:guldencent:centCoins:1, 5, 10, 25, 50 cent, ?1, ?2?, ?5Banknotes:Freq. used:?10, ?25, ?50, ?100Rarely used:?5, ?250Central bank:Bank van de Nederlandse AntillenWebsite:http://www.centralbank.anPrinter:Joh. EnschedéWebsite:http://www.joh-enschede.nlThe gulden is the unit of currency in the Netherlands Antilles. In English it is also called the "guilder."From 1828 onward the Dutch gulden was the currency of Cura?ao; (note that the name 'Netherlands Antilles' was introduced in 1954; before that, the island group was named after the largest island, Cura?ao.) The island of Cura?ao first issued its own coins and banknotes, denominated in the Dutch currency. Follow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se were superseded by issues in the name of the Netherlands Antilles, with the link to the Dutch currency being broken.In 1986, Aruba gained the 'status aparte' and thereby left the Netherlands Antilles. Shortly after that Aruba began to issue its own currency, the Aruban florin, which replaced the Netherlands Antillean gulden on that island. 荷属安的列斯盾样币 荷属安的列斯盾铸币 属安的列斯盾铸币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 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三)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处罚1、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zh-hz.com/html/2007-11/22682.htm2、http://blogs.66law.cn/users/luxin/1,7212.aspx3、http://www.deheng.com.cn/ASP/PAPER/html/2004101511002038.htm
简介 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在核保过程中,核保人员会按标的物的不同风险类别给予不同的费率,保证业务质量,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核保是承保业务中的核心业务,而承保部分又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 保险核保原则 (1)实现长期的承保利润; (2)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3)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 (4)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 (5)实施规范的管理; (6)有效利用再保险支持。 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资格的审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审核; 3、保险金额审核; 4、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 化解保险销售与核保的矛盾 一、保险销售与核保之间存在着矛盾 保险经营有危险同质化、危险大量、危险分散三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保险经营对业务即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要求,既要强调规模效益,又要强调质量效益,要规模与质量并重。业务规模,即保险业务数量,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务人员销售保单来完成;业务质量,主要是通过核保人核保过程来把关。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提奖,这就使营销部门、业务人员的目的是最大可能销售保单,增加保费收入,而对承保标的的质量、风险的评定和控制往往注意不够。他们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获得的每一份要约书,都能顺利通过公司核保人的审定。而核保人本着安全经营、控制风险的目的,往往会对业务人员递交的要约书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条件,甚至预以否定---拒保,无形中增加了保单销售的困难。在业务人员眼里,核保人总是过于保守;在核保人眼里,业务员往往没有原则。核保与推销的矛盾在所难免。核保与推销是一对矛盾体,但又是保险公司发展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处理不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二、核保工作在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中的作用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等于所有的风险都能承保。客观存在的风险和标的有可保、不可保之分,而且可保风险和标的由于客观环境差异,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也千差万别。另外,自从有保险以来,保险欺诈就从未停止,加强核保可以防止个别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时间并不长,还属于幼稚产业,入关首先经受到的是市场竞争的考验。由于我们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市场竞争还主要是靠降低级的竞争手段,打价格战。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盲目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介费用,造成了保险经营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增加,而相对保费收入减少,经济效益下滑甚至亏损。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核保工作跟不上,势必造成经营失败。相反,如果保险人善于通过加强核保,控制业务质量,使承保的总体业务实际损失低于预期平均损失率,赔款支出不超过保费收入,即可获得稳定的承保利润。有了利润空间,保险人才有可能、有条件降低费率,进一步参于市场竞争,争取更多的业务,获得更多的利润。处理好这一辨证关系,使其良性循环,对资金力量薄弱,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追求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无论是营销部门,还是业务人员明白了核保工作的重要性,就会对核保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 三、提高核保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核保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追求质量,严把“进口”关是核保人的职责。在对业务进行取舍的判断过程中,涉及到因素很多,对核保人的要求也很高,核保人必须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如果核保人不具备应有的技能,将难以对标的的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可以承保的业务被拒绝;不能承保的业务也说不清楚,业务员怎能不抱怨。因而,做为一名核保人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要善于观察和总结,运用经验与学识从事保险核保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前市场竞争环境,能将两者有机结合。业务政策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对于常规业务、续保业务,侧重规模的扩大,核保手续简明快捷;对于高风险的业务或特殊的投保标的,科学合理地通过控制保险金额、制定免赔额、限制承保条件、调整费率、统保业务搭配或者通过再保、共保等核保技能来分散风险。最终达到在风险能控制的前提下,业务规模的发展。做为一名称职的核保人,不但要掌握承保技能,熟悉公司经营方针,洞察市场变化,而且要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把握好“质”与“量”的尺度,最大可能的促进销售。 四、正确树立核保为销售服务的意识 核保的实质是保证业务质量,确保公司稳定健康经营,并非是限制销售。核保必须以为销售服务,促进业务发展为前提。把业务管死,或者过于追求质量束缚业务发展,将失去市场,失去生存的根基,造成业务经营一潭死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一些质量不太好的业务,核保人也不应断然提出拒保,应首先考虑能否运用风险控制办法加以限制后承保。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核保人缺乏责任心,没有为销售服务的意识,以“风险管理者”身份自居,简单做拒保的决定,从而损伤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业务的发展。这实质也是核保人水平低下的一个表现。没有业务,何谈管理。对于确实该拒保的业务,当然要坚决拒保,但也要向业务员解释这一决定的理由,求得销售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核保工作也是销售的一个环节。相比销售人员的工作,只不过是前台与后台之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分工不同而已。核保促进销售,而销售的增加也是核保经验积累的过程,并为下一次销售的成功打好基础。由于核保人具有专业技能,核保人直接参与销售,将利于业务的拓展。例如,核保人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制定科学的承保方案;根据客户或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险种;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业务政策等等。 五、核保工作也是业务员的职责 核保工作并非是专职核保人的事,也是业务员的职责之一。保险公司为控制承保风险采取了许多措施。如业务申报制、专职核保制、集中核保制,这不等于说营销部门或业务员就没有风险控制的职责了,就可以把一些不明显的非良好的业务推给核保人了事;或者为了完成保费任务指标,为了收入而有意无意地隐瞒标的风险情况,为了个人或小集体利益,而不顾公司的总体利益。 业务员应是风险审核的第一人。业务员直接与客户接触,最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也最有条件做出取舍判定。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虽然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情况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但经营者经营风格、管理水平、为人处事原则等人为因素,难以在投保单上体现,而这些因素直接涉及到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大小。有些保险公司为强化销售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制定了一些奖励机制,即业务员奖金与其业务利润挂钩,也就是利润分享。这一措施起到了引导业务员自觉进行风险控制,开拓高质量业务的作用,也缓解了核保与销售的冲突
概述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 elasticityofenergyconsumption (EnergyConsumptionElasticityCoefficient)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年度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反映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比例关系的指标。它反映能源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经济增长率通常采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增长率。由于产值和能耗都是综合性指标,涉及经济结构、管理体制、资源状况、技术水平、人口多寡、气候条件以至国际关系等许多因素。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年度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能源来源和品种趋于多样化,节能取得很大发展,各种能源之间的相互替代复杂多变,能源市场更加灵活,国际化更为突出,电气化进程加速。这些因素使得能源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发生畸变,总的趋向是从紧密相关变得没有规律,甚至相互脱节。因此,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不宜用作预测能源需求的依据。 相关条目 能源能源消费 弹性系数 计算方法 表明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增长和国民经济增长的比例关系。一般分为能源生产弹性系数和能源消费弹性系数。 能源生产弹性系数是指能源生产年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的比例关系。如果能源生产的年增长率是10%,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8%,则能源生产弹性系数=10%÷8%=1.25,即能源生产弹性系数为1.25。如按此系数,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要求能源生产增长1.25%。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指能源消费年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的比例关系。如果能源消费的年增长率是6%,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8%,则能源消费弹性系数=6%÷8%=0.75,即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75。如按此系数,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要求能源消费增长0.75%。
美国信孚银行 目录 1、 信孚银行简介 美国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 New York Corporation) 美国信孚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bankerstrust.com/ 英文 信孚银行简介 ...... 美国信孚银行也称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是美国一家控股银行。在美国排名第八,雇员1.5万人。 1965年成立时名纽约BT公司(BT New York Corporation),1967年改现名。总部在纽约市。公司主要通过购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而组成,其中最大的商业银行是始建于1903年的纽约市。 信孚银行为国家银行和州银行的信托公司。信孚银行是一国际银行业务网络,在30多个国家设有分行、支行、联行和办事处。80年代该银行将商业性大金额银行业务置于最优先的地位,逐步结束其小金额的分支机构和信用卡业务。 信孚银行自1978年以来便从事商业票据的承销业务, 1981年作为信托公司的北美佛罗里达信孚银行投入营运,公司还有信贷、租赁和投资咨询的分支机构。 1998年,德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经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出资102亿美元兼并美国信孚银行,从而将组成世界第一大商业银行。
通货期权概述 通货期权是买卖双方按先商定的汇率和期限买卖数量标准化的通货的权利,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看涨通货期权的买者,交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即获得在有效期内按商定汇率买入数量标准化的某种通货的权利,卖者收取了期权费就必须承担满足买者要求随时按约定的汇率卖出数量标准化的某种通货的义务。 看跌通货期权的买者交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即获得在有效期内按商定汇率卖出数量标准化的某种通货的权利,卖出者收取期权费就必须承担满足买者要求随时按约定的汇率买入数量标准化的某种通货的义务。 在通货期权交易中,当看涨期权的即期汇率与商定汇率加期权费之和相等,或看跌期权的即期汇率与商定汇率减期权费之差相等时为平价;当看涨期权的即期汇率高于商定汇率加期权费之和,或看跌期权的即期汇率低于商定汇率减期权费之差为溢价;当看涨期权的即期汇率低于商定汇率加期权费之和,或看跌期权的即期汇率高于商定汇率减期权费之差为亏价。 期权持有者只有在即期汇率处于溢价时,才会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否则,将不行使权利,使合约过期。当通货市场即期汇率提高时,看涨期权价值提高,移向或进入溢价的范围。在同样的情况下,看跌期权的价值下降。移向或进入亏损的范围。 就风险而言,期权交易和其他交易相比,市场风险在期权买卖双方之间的分配不是均等的。如果期权逐渐地移向溢价,则期权持有者可能获得无限的利润,但是若期权到期时处于亏价,则他的损失仅限于支付的期权费。反过来,期权的出售者的收入仅限于所得期权费,而期权如果逐渐地移向溢价,他要承担越来越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