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代位求偿权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发生事由 代位求偿权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产品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权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诉讼时效 购买车险有讲究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基于上述认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 1、《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 2、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 权利范围 车险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此外,《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例如,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事故责任无外乎承运人自身原因、相对方原因和混合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被保险人)的违约,货主对承运人当然有合同权利。然而,因相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责任,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对象限制 代位求偿权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的具体构成?蔡弈《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有详细的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将“组成人员”解释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而非仅为“被保险人家庭的组成人员”,“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较符合保险立法的趋势。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第三人抗辩 代位求偿权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对此,理论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赔款明显属于自愿给付的,可以予以抗辩,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给予赔偿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 另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只须证明承保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就完成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不主张除外责任等抗辩事由,保险人就有义务予以赔付,因此保险人的抗辩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主张,可以放弃,并不因为保险人放弃抗辩而导致其赔付无效。保险人依据有效的赔付当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张此项抗辩。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sealaw.cn/gb/297.html2、http://www.cs.com.cn/bxtd/04/200807/t20080723_1535331.htm3、http://www.creding.com/xyzx/argument/20080912/131958.shtml4、http://www.lawtime.cn/info/baoxian/htccbxht/2006101238941.html
什么是期权博弈 期权博弈是实物期权定价与博弈均衡分析的一种结合性概念。 目录 1 期权博弈的分类 期权博弈的分类 期权博弈方法发展至今,人们对其内涵的界定还未完全清楚,因而对期权博弈的类别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研究的简单、可行以及进一步满足不同竞争环境下投资决策的需求,我们从实物期权的种类和竞争特性出发,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期权博弈尝试性地进行分类与界定: 1、根据实物期权种类来划分期权博弈。 刘志新(2001)根据实物期权向投资者提供的或有决策权利的具体形式不同,将实物期权分为增长期权、等待期权、放弃期权和规模期权等。因这些实物期权产生的原理不同,它们有着不同的定价方法。当这些实物期权存在于竞争性的决策环境中时,须结合博弈论即期权博弈方法进行科学的决策分析。这样可以将期权博弈分为增长期权博弈、等待期权博弈、放弃期权博弈和规模期权博弈。在特定的竞争环境中,这些期权博弈的研究方法也就因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在现行的期权博弈研究中,所考虑的实物期权均为等待期权。 2、根据竞争特性的不同划分期权博弈。 根据现实生活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机会的竞争状况不同,可以将期权博弈划分为3种不同形式:一是抢滩型实物期权博弈。各竞争者拥有同一个投资机会,当其中的企业一旦执行投资期权,其它企业将彻底失去再投资的机会,将这种竞争状况称为抢滩型期权博弈。一个非常好的抢滩型期权博弈的例子是美国著名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WallMart)的发家史,20世纪,80年代它在人口密集都市区域抢先建立连锁店的投资战略,很好地体现了抢滩型实物期权博弈的思想,这一点已写入哈佛大学商学院典型案例。Murto与Keppo(2002)、Lambrecht与Perraudin(2002)分别在不同的假设条件下研究了抢滩型实物期权博弈,前者举出了其在电视网络中的应用实例。二是分享型实物期权博弈。与抢滩型实物期权博弈的区别在于,分享型实物期权博弈中参与博弈的各方可以共同投资于同一个项目,但各方在投资次序方面可能存在先后顺序。根据参与博弈的各方投资的次序,可以将它进一步划分为共享型实物期权博弈和占优型实物期权博弈。共享型实物期权博弈是指各竞争者平等地拥有同一个投资机会,在投资次序上不存在先后顺序的竞争状况。占优型实物期权博弈是指各竞争者拥有同一个投资机会时,某些投资者拥有优先投资的权利的竞争状况。有博弈论的知识可知,前者的竞争形势应运用静态博弈的知识进行分析,其均衡策略的形成相对简单,而且与完全信息下均衡策略形成机理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所罗门美邦公司(Salomon Smith Barney) 官方网站:http://www.smithbarney.com/ 所罗门美邦公司现已不存在,业务已被拆分为日兴所罗门美邦(Nikko Salomon Smith Barney)和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 所罗门美邦简介 所罗门美邦隶属于全球最大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集团(Citigroup),由银行持股公司Citicorp与保险业巨头旅行者集团(Travelers Group)于1998年合并组建,组建后即向客户推出可提供多项服务的“一站式金融超市”。通过将证券包销与信贷额度等赢利较低的服务捆绑在一起,所罗门美邦赢得了更多的包销业务。汤姆森金融证券数据的专家称,一直以来,所罗门美邦坐上华尔街的头把交椅只是时间问题。所罗门美邦夺魁也许正是证实了“金融超市”概念的行之有效。 所罗门美邦公司系一家世界性的投资银行大企业,在企业特许权以及各种主要产品类别方面都拥有顶级的实力: ●资产净值 ●应税和免税的债务 ●企业的合并和购置 所罗门美邦公司在许多的合并和购置交易和筹集资金项目上提供广泛的财政和战略建议服务,包括资产净值的保险和分配、债务和衍生的有价证券;它处理诸如资产出售、LBOS、财政重组和私有化等事物的专家。 所罗门美邦公司具有渊博的企业知识,有地方性的专长和市场经验,它和顶级公司及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国政府相配合,在一切金融领域内发挥他们的专长。 所罗门美邦公司有1000多位投资银行家分布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2个办事处。 2001年全球证券包销总额比2000年的3.27万亿美元上升了25%,创下了新的纪录。2001年华尔街的一大亮点是债券的发行。据汤姆森统计,2001年12月31日公布,2001年收入最丰的是所罗门美邦,净收益是24亿美元,紧随其后的是高盛和摩根斯坦利。同时,所罗门美邦(Salomon Simith Barney)已取代美林证券公司(Merill Lynch),成为华尔街最大投资银行,结束了美林长达11年的霸主地位。 2001年,所罗门美邦营业额达4869亿美元,瓜分了总额为4.18万亿美元的全球市场的12%,而屈居第二的美林,营业额为4327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10.6%,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位列第三,营业额为3469亿美元。 所罗门美邦踌躇满志。隶属于全球最大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集团(Citigroup)的所罗门美邦(Salomon Smith Barney,SSB),以往的中国业务乏善可陈。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及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该公司及时调整了中国策略。2001年5月,所罗门美邦邀得大中华投行传奇人物—法国巴黎百富勤副主席梁伯韬出任亚太区主席,希望其能在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再掀“红筹股”和“创业板”风云。 所罗门美邦从“传统的”投资银行界消失 所罗门美邦公司现已不存在,业务已被拆分为日兴所罗门美邦(Nikko Salomon Smith Barney)和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 2005年夏,在已经有很多预兆的情况下,所罗门美邦这个名字从投资银行界消失了;严格地说,是从“传统的”投资银行界消失了。假如你仅仅把投资银行定义为证券承销、交易和经纪,那么所罗门美邦的确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名叫“花旗全球投资银行”的机构。这个转换过程没有引起多大注重,消失的只是三个荣耀的姓氏:所罗门、史密斯和巴尔尼(后两者被中国人合称为“美邦”)。 按照比较广义的看法,所罗门美邦这个名字仍留在“投资银行”之列,不过其业务范围只剩下金融咨询和研究;而且,在那三个荣耀的姓氏前面已经加上了“日兴”这个生疏的名字——日兴所罗门美邦。 关于日兴所罗门美邦 1999年初,日本第三大证券公司日兴证券公司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之一的所罗门美邦合资成立了一家新的证券公司——日兴所罗门美邦公司。新公司主要将日兴证券公司在日本的证券、固定收入、研究、投行部门与所罗门美邦在日本的业务部门合并。 在新公司中,日兴证券公司占55%的股份,所罗门美邦占49%的股份。日兴证券公司之所以与所罗门美邦合资,是由于近几年日本经济不景气,证券市场大幅下跌,日兴证券公司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与所罗门美邦邦合资。
江恩的价格带概述 江恩时间法则用于揭示在何时价格将发生回调时,而江恩的价格法则揭示价格回调的多少。 江恩将价格分割成一些区间成为价格带,江恩价格带是以相对时间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为标准划分的。根据分析期间的长短,这些时间可以是一日、数日、周、月、年或者更长。 价格带通常是按前一个价格趋势的百分比划分的,一般通过价格水平线均分成八条价格带或三条价格带。这些水平线表示对未来价格运动的不同层次的支持线或阻力线 ,价格将在这些地方发生回调。 在上升趋势中,1/8或3/8的价格水平线表示对上升趋势的较小的阻力位;而在下降趋势中,这两条价格水平线则成为较小的支持位。
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为核发信用卡给消费者之银行。消费者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者的收入及还债能力,核发信用卡及信用额度。发卡银行并可依据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授权特约商店完成或拒绝该笔交易;发卡银行将每日与收单银行交换及清算帐务,每月月底与持卡人结算当月消费。优良之发卡银行并会积极举办各种会员专属的活动、特价优惠、异业结盟、邮购及保险等等,以提供持卡人更多权益。
优点 定值保险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适用范围 保险理念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理赔 定值保险定值保险部分理赔中,部分损失赔付后加上残值可能会大于全损时按照保险价值确定的金额。我们仍以承保20台微波炉,每台投保1000元,共计保险金额 20000元为例,该书[21]中假定在运输途中因火灾而受损,在中途处理,该地每台完好价值为3000元,20台共计60000元,按贬值25%处理,得款45000元,损失收回款虽然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但仍应赔付20000×[(60000-45000)÷60000]=5000(元)。此损失成数计算方式,但换一种处理方式,按照维修费计算赔款,假定1000元是每台微波炉的出厂价格,那么重置价格也就是1000元每台,此时部分受损可以推定为全损,保险人只须赔付20000元,而相应20台受损的微波炉(处理可得款45000元,当然保险人的销售费用要大于被保险人)归保险人所有。更换所有遭损的零部件,其费用不应超过每台1000元。假定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是每台750元,那么对于每台完好价值为3000元的标的,损失成数为1/4,照此计算的赔付额也是5000元,而全部修理费用为15000元,赔付额只是修理费用的1/3,其原因在于每台市场完好价值为3000元的微波炉只投保了 1000元,投保率为1/3,15000元的维修费只能得到1/3的赔付。因此维修费用的赔付额=损失成数×保险金额,或者损失额(维修总额)×投保率,投保率=保险金额/市场完好价×100%。保险人仅对损失部分给予理赔,部分理赔中超出的并不是受损部分获得了超额赔付,而是未受损部分实际价值高于其约定的保险价值。对于受损部分的赔付并不违反保险补偿原则。约定的保险价值越低于其实际价值,越有可能出现此现象。 与足额保险 定值保险保险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实务中双方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为保险金额,定值保险下全损不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容忍道德风险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险被认为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往往被视同为足额保险。最高人民法院人员参与的《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保险合同卷》即持此论点:货物运输保险是定值保险时,它的保险金额视同保险价值,均可认为是足额保险。一些被保险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也产生定值保险是足额保险的思维定式。笔者处理过一起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损失的索赔案,双方约定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的65%计算,被保险人要求按足额保险对维修费用全额赔偿,保险人只愿意按照维修费用的65%赔偿,但保险人的代理人又认可此案的保险为定值足额保险,并将此时的足额界定为相对足额。值保险与足额保险只不过是不同保险分类中的概念,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定值保险和足额保险都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定值保险是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是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分类,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定值保险不必然是足额保险。以国内保险中最常见的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为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的理赔原则;从某保险公司也了解到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经常发生因为受损货物的进口报关费用而引起的保险不足额现象。就处理的约定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的 65%计算的定值保险部分损失索赔案,笔者就此是否足额保险的问题询问过一些同事和律师,回答是一致的,是不足额保险。显然,从案件之外看问题会更清楚。通常情况下可将定值保险视为足额保险,但将其视为必然则是错误的。按照保险补偿原则的基本概念,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全部的、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定值保险是保险补偿规则的例外[2],通说认为,定值保险,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即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其实质是容忍定值保险下可能发生的超额投保的道德风险。但决不是说,定值保险下不存在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问题。定值保险与足额保险不存在对应关系,只不过定值保险在全损失按照保险价值赔付,无需探究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被掩盖了。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ce.cn/finance/insurance/xxt/rmbd/bxcd/200509/21/t20050921_4796602.shtml2、http://www.shenmeshi.com/Life/Life_20070601140040.html3、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056_5.html
江恩弧形又称为“斐波圆”,是后人根据江恩理论的原理所衍生的切线法,其主要是为了解决时间改变价位的问题,将水平时间直线以弧形时间曲线取代,使支撑与压力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从而符合宇宙演化的法则。 江恩弧形是三维空间分析向四维空间分析过渡的一种尝试,以弧形与黄金分割相结合,用0.236、0.382、0.5、0.618比率绘制弧形,从而提供动态的支撑与压力位。 基本画法 1、当股价前期处于上升波段时,股价已由某一低点上涨至某一高点,这时如出现回调,那么高、低点之间可连成一条直线,成为上涨推动浪,以高点为圆心,以0.236、0.382、0.5、0.618黄金分割比率作出半圆弧形,这些半圆弧形往往成为动态的下档强支撑位。 江恩弧形 上图就是沪综指开市以来的月K线图,以2245点为圆心、325―2245为上涨推动浪画出江恩弧形,2245点下跌以来明显受到江恩弧形的支撑,2003年1311低点就受到 0.382江恩弧形的支撑。事实上2002年1月1339点就受到以2245点为圆心、512―2245为上涨推动浪所画出的0.382江恩弧形的支撑。 2、当股价前期处于下跌波段时,股价已由某一高点下跌至某一低点,这时如出现反弹,那么高、低点之间可连成一条直线,成为下跌推动浪,以低点为圆心,以0.236、0.382、0.5、0.618黄金分割比率作出的半圆弧形,这些半圆弧形往往成为动态的上档强阻力。 主要内容 目前许多软件能自动生成江恩弧形(斐波圆),因此应用成为关注的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江恩弧形所画出的曲线,显示出某一波段的压力与支撑,在多头市场中江恩弧形被用来寻找股价回档的支撑位,在空头市场中江恩弧形被用来寻找股价反弹的压力位。 2、江恩弧形由于考虑到时间因素的影响,并不提供出永远的某一个固定价位,因为支撑或阻力位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江恩弧形不但告诉你股价于何价有支撑或压力,而且也告诉您股价于何时会见顶见底,进一步呈现出“时间等于价位,价位等于时间,时间与价位可以相互转换”的江恩理论真谛,从而更真实地反映出时间与价位共振的压力与支撑位。 3、与黄金分割线应用一样,在多头市场中,回调到0.236、 0.382弧形位便获得支撑,为强势回档,回调到0.5弧形位为中度回档,回调到0.618弧形位为弱势回档。空头市场中,反弹到0.236、0.382 弧形位便遭遇压力,为弱势反弹,反弹到0.5弧形位为中度反弹,反弹到0.618江恩弧形位为强势反弹。
词语释义 进口 jìnkǒu (1) [import]∶从别的国度、地区购进 [商品] 这批玩具是从日本进口的 (2) [put in]∶[船只]驶进港口 ◎ 进口 jìnkǒu [entrance] [身体] 进入的地方(如门、大门或通道)代理进口服务流程图1.谓外国货船驶进本国的海关口岸。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八:“并於进口夷船,收卖其压舱咸沙,以杜煎硝之弊。” 《花月痕》第四七回:“ 倭 船进口,由封疆大吏派员验明有无夹带禁物。” 2.泛指谓将外国货物运进本国。 进口,指向非居民购买生产或消费所需的原材料、产品、服务,目的是获得更低成本的生产投入,或者是谋求本国没有的产品与服务的垄断利润。 进口贸易是指把外国商品输入到本国的一种贸易活动。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一回:“这边出口要给他出口税,到那边进口又要给他进口税。” 3.谓将外地货物运进本地。 毛泽东 《必须注意经济工作》:“这一千五百万元盐、布的进口,过去不消说都是商人在那里做的,我们没有去管过。” 沙汀《堰沟边》:“在这历史性的、一贯需要粮食进口的丘陵地带,这是一个有名的苦寒地区。” 4.指进入建筑物或场地所经过的门或口儿。 5.方言。上口;可口。 古华 《芙蓉镇》第二章:“酒,是家做的杂粮烧酒,好进口,有后劲。”进口流程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及简要说明 进口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 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进口货物通关程序 进口(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代理进口流程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经过与委托方友好充分地协商,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经委托方确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以备报关时使用。委托方资金到位后开具L/C、赎单或前T/T 当结算方式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或预付货款时,委托方先将信用证保证金或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开立信用证或办理赎单、付汇。通知委托方作接货准备 货物抵达口岸前3~5天通知委托方准备接货。委托方资金到位后办理清关、商检 委托方将报关所需的手续费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委托办理报关、报检。未通关 如果货物未能通关,则协助委托方与供方协商货物的处置与赔偿方案。通关 通知委托方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完成交货手续,并结清所有通关费用。后T/T 如果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委托方先将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再办理付汇。进口税 import duty船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普通税 。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 。因此 ,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 , 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 但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特惠税,又称优惠税 ,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名的特惠关税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 (4)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 ,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 与发展会议 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多年。目前 ,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六个方面。 ①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 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 例如 , 欧盟1994年12月31 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 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普惠制关税为正常关税的 85% ;对第二类敏感产品 ,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 ,征正常关税的35% ;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②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曾以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不符合其受惠国标准为由,而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 ③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④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减税优惠待遇的权利。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 ⑤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地产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 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 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地产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 ,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 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⑥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 。目前普惠制已进入了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在实施30多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进口替代政策 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一个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某些外国工业产品进口,促进国内有关工业品的生产,逐渐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本国工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工业化。又称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是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产物。一般做法是国家通过给予税收、投资和销售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鼓励外国私人资本在国内设立合资或合作方式的企业;或通过来料和来件等加工贸易方式,提高工业化的水平。为使国内替代产业得以发展,就要使用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外汇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国工业产品进口,以使国内受进口竞争的工业在少竞争、无竞争的条件下发育成长。进口配额概念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 ,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 ,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分类 主要有两大类: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 ,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 ,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 、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②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进口押汇 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称为进口押汇。 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是开证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附加税 是指一国海关在外国 商品进口时 ,在征收进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正常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人们为了把正常的进口关税与这种额外加征的关税相区别,通常称前者为正常关税或进口正税;而称后者为特别关税或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 ,在一国的《海关税则 》中并不能找到 ,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 组织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它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1971年美国出现了自1893年以来的首次贸易逆差,国际收支恶化。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实行新经济政策 ,对外国商品进口在一般进口税上再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 一般说来,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进口信用证概念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业务范围 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保兑、循环、对开信用证等; 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何时宜选择进口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进口商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为进口商带来哪些好处 改善谈判地位---------开立进口信用证相当于进口商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对进口商有信用增强的作用,进口商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能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进口相关术语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贸易主管当局所签发的准予货物进口通关的文件。进口商只有拿到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货物。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是顺利进行。 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设备到岸价CIF of imported equipment 进口设备运至买方港口,包括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在内的货价。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就是采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形式,对每一笔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外付汇的情况进行统计,到货后再逐笔核对注销的一种监管制度。进口代收 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 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进口代收对进口商有哪些好处 费用低廉--------银行费用较低,有利于进口商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简便易行--------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资金占压少--------在出口商的备货和装运阶段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 货物; 改善现金流------承兑交单项下,进口商承兑后即可以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在售出货物并有现金流入后才对外支付,资金占压近乎为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改善。何时最宜选择进口代收方式 进口商希望能以简便且低成本的办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 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给予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且与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一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政常周转,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所以,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 。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如,巴西政府曾经规定,进口商必须先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进口专利产品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由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被输入国内。这与从哪个国家进口无关,与进口的产品在制造或出口该产品的国家是否有专利权也无关。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