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筹资环境 企业筹资环境是指影响企业筹资活动的各种因素的集合。这些因素有的是企业内部的因素,有的是企业外部的因素;有的构成硬环境,有的构成软环境;有的属于静态环境,有的属于动态环境。 环境对企业筹资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企业筹资提供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对企业筹资进行制约、干预甚至胁迫。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该预见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提高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经济有效地筹措所需资本。 筹资环境的种类 一、筹资的金融环境 金融环境是企业筹资的最直接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筹资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金融性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所有资本交易的场所;狭义的金融市场专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通常有以下分类: 1. 按金融交易对象分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三大类; 2. 资本市场按资本期限分为短期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3. 长期证券市场按具体功能分为初级市场和次级市场; 4. 按交易区域分为国际性金融市场、全国性金融市场和地区性金融市场。 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市场为企业筹资提供场所,让社会资本的供需双方相互接触,通过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实现资本的融通,促进筹资企业的资本在筹资与投资上达到平衡,使筹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为社会资本融通提供了一种机制,促进社会资本合理流动,借助资本融通规范、调节企业筹资和投资方向与规模,提高社会资本的流通速度和使用效益。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社会资本融通的一种组织机构,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经营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 2. 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等。 3. 经营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营租赁=短期资本 融资租赁=长期资本 (三)金融政策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三大政策:货币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 二、企业筹资的经济环境 (一)宏观经济政策 1.经济增长政策。经济增长政策规定经济的增长率、增长方式和增长重点,对整个社会资本的流动和企业的筹资活动都有一定的影响。 2.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最终达到合理的产业结构。对处于相应产业企业的筹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3.政府财政政策。政府通过财政收支政策手段,与其他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相配合,对社会资本的流动和企业的筹资活动产生广泛的影响。 (二)物价变动 在一定时期,持续剧烈的物价变动有时会形成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他们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筹资活动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1.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对企业财务活动及筹资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引起资产占用陡增,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需求。 (2)导致企业利润虚增,造成企业资本流失。 (3)引起利率上升,加大企业的资本成本。 (4)导致证券价格下跌,增加企业直接筹资的难度。 (5)导致社会资本供应紧张,增加企业的筹资困难。 2.通货紧缩 物价水平的连续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通货紧缩现象,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筹资活动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周期变化 企业的产品和整个经营活动,产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有时会呈现出一定的周期变化现象。一个周期过程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阶段,每个时期阶段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筹资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 1.产品寿命周期 典型的产品寿命周期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增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这四个阶段中,企业产品经营所需的资本占用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筹资活动。企业对产品寿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筹资策略。此外,一个产业或企业一般也要经历类似产品寿命周期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和企业,也应采取不同的筹资策略。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同产品寿命周期一样,也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筹资活动。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它并非以同样的方式和程度影响所有的产业和企业。一般可分为复苏期、繁荣期、衰退期、萧条期,企业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经营理财策略。 三、企业筹资的法律环境 企业筹资的法律环境,是指规范和制约企业筹资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银行法》、《所得税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规范和制约企业的筹资行为。 (一)规范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 (二)规范企业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 (三)规定企业发行证券筹资的条件 (四)制约不同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
20世纪20年代,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尤其是短期证券市场的发展,为银行保持流动性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此相适应,资产转移理论应运而生。这种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莫尔顿在1981年的《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商业银行及资本形成》一文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银行流动性强弱取决于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因此,保持资产流动性的最好方法是持有可转换资产。这类资产具有信誉好、期限短、流动性强的特点,从而保障了银行在需要流动性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金。最典型的可转换资产是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 资产转移理论沿袭了商业贷款理论银行应保持高度流动性的主张。同时资产转移理论扩大了银行资产运用的范围,丰富了银行资产结构,突破了商业贷款理论拘泥于短期自偿性贷款的资金运用的限制,是银行经营管理历年的一大进步。资产转移理论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强调资产通过运用可转换资产来保持流动性,限制了银行高盈利性资产的运用。其次,可转换资产的变现能力在经济危机时期或证券市场需求不旺盛的情况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实现。
G20 创始 二十国集团 (Group 20) 是1999年9月25日由八国集团的财长在华盛顿宣布成立的。 宗旨 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成员 二十国集团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等19个国家以及欧盟组成。这些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世界的85%,人口则将近世界总人口的2/3。 运作方式 二十国集团以非正式的部长级会议形式运行,不设常设秘书处,主席采取轮换制。该集团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部长级例会一般与七国集团财长会议相衔接,通常在每年的年末举行。会议由主席国及一些国际机构和外部专家提供秘书服务和支持,并可根据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评审和提出对策建议。 特邀代表 为了确保20国集团与布雷顿森林机构的紧密联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世界银行行长以及国际货币金融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主席作为特邀代表也参与该论坛的活动。 G20与中国 中国是二十国集团的创始成员,并于2005年作为主席国成功地举办了第七届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G20(Group of 20,也有人称为G21、G22及G20+)是在2003年8月20日确立的开发中国家的集体性称呼,这个集团是在第五次的部长级世界贸易组织(WTO)会议时首次展露,该次的会议在墨西哥的坎昆(Cancún)召开,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4日。 此一词创的渊源必须回溯到2003年6月,来自巴西、印度及南非的外交部长共同签署了一份声明,即《巴西利亚声明》,该声明中表示:“…主要的贸易伙伴仍必须卸除他们国家中较弱竞争项的贸易保护顾虑…并强调这对现有回合的贸易协商谈判来说将极为重要,尤其是对推翻贸易保护政策及贸易扭曲实施…此外巴西、印度及南非也决议推行他们所提倡的贸易自由化。” 虽然如此,但G-20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2003年8月13日的一份文字发表回应中,这是一份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与美国针对坎昆与会的部长所提出的农产品共同提案。到了2003年8月20日,一份由20个国家所签署的文件,之后并重新发布,成为9月4日的昆坎部长及文件,此份文件针对之前欧盟与美国的农产品提案提出另一个可行的替换框架(framework),此文件标示著是由G-20所订立。 集团的最初是以2003年8月20日在文件上签署的国家为主,之后又有许多次变动,也因此产生了G-21或G-22等其他称词,一直到最后才定为G-20,以文件制订当日为依据。 在贸易协商中,这个集团催促富有国家终止对农场主的补贴,并且在他们所属的农业项目上反对自由化。G-20拥有全球65%的人口、72%的农场主以及22%的农作物输出。 自从该次的提创,团体的会员也有所变动,之前的会员有: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秘鲁、土耳其。 此外G-20的核心会员主要有四个国家:中国(只含大陆)、印度、巴西、以及南非,此也经常合称为G4 bloc,bloc为“团体、联盟、集团”之意。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 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 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简称MTFG)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MTFG)是在以三菱系金融机构三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等为核心不断联合与兼并同业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2003财年末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以104万亿日元的总资产规模位居日本四大金融集团的第二位。 2004年8月,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与日本联合金融控股集团(UFJ,日本第四大金融集团)宣布合并组成三菱日联金融集团,其总资产将超过180万亿日元(约合1.7万亿美元),一举超过目前全球第一的美国花旗集团与日本第一的瑞穗集团, 成为日本和全球金融业的新霸主。 三菱历史与三菱东京金融集团的形成 (一)三菱历史 在三菱历史上,有两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三菱财阀与三菱企业集团。 1、三菱财阀 三菱财阀创始于明治维新初期(1873年创建的“三菱商会”),它以海运业起家,依靠新ZF的保护和“殖产兴业”的优惠政策在短期内积累了巨额资本,它以重工业为主线的经营结构,顺应了近代日本“富国强兵”的发展目标,走的是一条依靠ZF对外扩张战争以及军需膨胀所推动的重化学工业化的特殊道路。 三菱财阀确立时,通过资本封闭式的家族康采恩实现了把广泛的多种经营加以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垄断形态。它不像普通的股份公司那样,对社会集资,而是实行家族独资、资本内部积累和资金内部调度。二次大战结束后,在盟军强制实施财阀解体的政策下,三菱财阀被迫宣布解散。 2、三菱企业集团 解散后的三菱系成员后又各自建立起新公司。随着美国占领政策的转变,财阀商号被复活,这些企业开始联合,又重新统合到三菱旗下。到50年代中期,三菱已形成完整的企业集团。新形成的企业集团和原财阀的本质区别在于新集团没有控股公司,而是以三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各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 经过战后数十年发展壮大,三菱企业集团已是日本最大的企业集团,位列六大金融财阀型企业集团之首,有日本经济的“象征”之称。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英文简介 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 Inc. (株式会社三菱東京フィナンシャル?グループ, Kabushiki-gaisha Mitsubishi Tōkyō Finansharu Gurūpu), or MTFG, was one of Japan‘s largest banks ranked by assets (an estimated US$1 trillion), second only to Mizuho Holdings. On October 1, 2005, MTFG completed the acquisition of UFJ Holdings, Japan‘s fourth largest banking group, to form the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MUFG), the world‘s largest bank ranked by assets with ¥190 trillion (approximately $1.7 trillion). MTFG was widely considered financially the strongest of Japan‘s large banks, with non-performing loans down to 2.9% of assets.
任意偿还 任意偿还是债券发行一段时间(称为保护期)以后,债券发行人可以任意场还债券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的操作可根据早赎或以旧换新偿还条款,也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回予以注销。采用这种方式,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有利的时机偿还债务,因而对发行人较为有利。因此,有的国家对采用随时偿还作了专门规定,设立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投资银行往往是具体的偿还方式的设计者和操作者,在债券偿还过程中,投资银行有时也代理本金的偿还。
OECD OECD 1.涵义:英文全称是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即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2.历史痕迹:OECD成立于1961年,其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目前共有30个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意志、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等30个成员国。还包括国际能源代理机构、核能代理机构、欧洲交通部长会议、发展中心、教育研究和创新、Club du Sahel等6个半自治的代理机构。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占全世界三分之二。OECD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分析和猜测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协调成员国关系,促进成员国合作,经常为成员国制定国内政策和确定在区域性、国际性组织中的立场提供帮助。
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BPT-SA) 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概述 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和和均值方差组合理论的投资者都将资产组合视为一个整体,即单一的账户。他们象[[|现代资产组合理论|Markowitz理论]](Markowitz)中提出的那样考虑资产间的协方差。在某种程度上,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关于资产组合的选择类似于均值方差模型中的证券组合选择。均值方差理论的核心是(μ,δ)平面中的均值方差有效边界。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与之对应的则是(Eh(W),Pr{ W≤A })平面中的有效边界。在两种情况下,投资者都将选择具有较高值的μ或Eh(W)以及具有较低值的δ或Pr{ W≤A }。因此,均值方差有效边界通过固定δ下的最大值μ而获得,而单一账户行为组合理论有效边界则通过固定Pr{ W≤A }下的最大值Eh(W)而获得。因此,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中的有效组合不完全等同于均值方差模型中的有效组合。 单一账户资产组合理论的内容 假设投资者时期0的财富为W0,他的目的在于使时期1的预期财富Eh(W)达到最大化 。 定理1,令单一账户证券组合选择模型为: 目标:max:Eh(W)=Σri Wi 条件:Pr{ W≤A }≤α Σvi Wi ≤W0 其中,Σvi Wi ≤W0 是预算限制条件。模型假定状态按顺序排列,以使vi/pi 相应以i递减。在此假定下可得其最优解为: Wi =0,当i不属于T时 Wi = A,当i属于T时\{sn} Wn = ( W0 -Σvi Wi )/vn ,当W0 > vn A时,超过A,式中的加和从1到n-1。T是一个状态子集,包括第n种状态sn ,且Pr{ T }≥α,但是T中不存在真子集T’使Pr{ T’}≥α。 定理1给出了一种有效的BPT-SA的解决方案,A或者α要达到一个足够高的值,就不可能受概率的限制,因此,最佳的解决方案并不存在。 定理2、在离散状态的例子中,均值方差有效组合具有以下的形式: 均值方差有效组合 其中b是一个正的常数。 定理3、如果在BPT-SA有效组合中,至少有三种状态都具有正的消费特征,vi/pi 明确的价值,那么,这个组合就不是均值方差有效组合。 由此可以确定单一账户行为组合理论有效边界。它就是在Pr{ W≤A }≤α的约束条件下由许多Pr{ W≤A }值和对应的最大值Eh(W)所构成的有序数对在(Eh(W),Pr{ W≤A })平面上绘出的曲线。投资者将通过有效边界最大化函数U(Eh(W),D(A))来选择最优证券组合。 从模型解的形式可以看出单一账户行为组合理论有效证券组合收益的分布形式。其收益有三种可能的结果:0,A,高于A的值Wn。这种收益分布类似于由收益为A或0的无风险债券和收益为Wn 的彩票所构成的组合的收益分布。这与弗里德曼和萨维奇所观察到的人们同时购买保险和彩票的现象是一致的。这种同时性正是单一账户行为组合理论有效证券组合的表征。 在均值方差模型中,投资者的偏好可以用函数μ-δ2/d来表示,d表示风险容忍度。在这里,对待风险的态度由单一的变数d来衡量。而在SP/A理论中,风险是多维的,其有效边界受到五个风险度量参数的影响。它们是: qs ,用来测量害怕的程度(对安全的需要); qp ,用来测量希望的程度(对潜力的需要); A,期望水平; δ,用来决定害怕与希望的相对强弱; γ,用来决定获取与害怕和希望相关的期望水平的欲望程度。 这五个参数值的变化都将会改变投资者对证券组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