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短期资金市场(london short-term capital market) 目录 1 伦敦短期资金市场概述 2 伦敦短期资金市场分类 伦敦短期资金市场概述 根据经营的业务性质,伦敦金融市场的分类主要可分为伦敦短期资金市场、伦敦长期资本市场、伦敦外汇市场、伦敦黄金市场、欧洲货币市场和伦敦保险市场等。 伦敦短期资金市场分类 伦敦短期资金市场:主要包括贴现市场、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地方政府借贷市场和银行英镑定期存单市场等。 ① 贴现市场。由11家贴现行组成。根据政府各个时期对资金的需求程度,每星期五由英格兰银行代表财政部发行一定数额的国库券,最通行的是91天期的国库券。发行时采用招标方式,从1971年9月16日起,每家贴现行都可按自己愿出的价格和需求数额进行投标,然后由英格兰银行予以分配。有些贴现行开始承做地方政府借贷债券等非传统性业务。它们也参与银行存单市场的交易,有的还经营外汇期票和美元存单业务。 ②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开始发展于20世纪 60年代。银行同业拆放业务,部分是通过货币经纪人进行,部分由银行直接交易,每笔交易额最低为25万英镑,高的可达数百万英镑。还款期限一般为1天~3个月,也有长达半年至一年的。银行同业拆放无需提供抵押品,一般利率比国库券利率为高,但低于地方政府债券利率。 ③地方政府借贷市场。英国的地方政府大小有1500多个单位,它们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房地产税,一般每年分两次征收,但政府开支是经常性的,因此,地方政府当局需要不时到资金市场上借款。贷款人以银行为主,此外还有投资信托公司、养老金机构、房地产抵押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海外资金有时也进入这一市场,但一般都由银行经手办理。贷款额每笔低者为10~100万英镑,最高时可达5000万英镑。 ④银行可转让英镑定期存单市场。存单面额最低为5万英镑,期限一般为1~12个月,也有的长达2~5年。存单利率一般较即期同业拆放利率为高,同时还可以在市场贴现,因此深受市场欢迎,业务发展较快。
卢森堡金融市场 简介卢森堡大公国的金融中心。世界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也是欧洲最大的欧洲债券市场。 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 ①货币市场。主要经营欧洲美元、欧洲联邦德国马克等欧洲货币业务。设在卢森堡的外国银行多数不设柜台,一般利用电话、电传等进行交易。卢森堡的银行除办理银行间拆放业务外,也对非银行界办理存、放款业务,并经营信托、外汇买卖、参加银团贷敕等。②证券市场。经营股票和债券买卖。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经营的欧洲债券数量,在世界金融市场中首屈一指。它不仅存在发行欧洲债券的一级市场,还有二级欧洲债券市场,并干1970年1月由16个国家的94家银行出资,设立了塞德尔股份公司,专事承办欧洲债券买卖的结算工作。③黄金市场。1981年3月,卢森堡的21家大银行建立黄金定价制,促进了黄金市场的发展。客户可根据定出的价格买卖黄金,交易在卢森堡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免缴税款。塞德尔股份公司可代保管黄金和负责结算工作。此外,卢森堡的银行代客户开立黄金存款保管账户,黄金买卖、保管和结算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同时发行黄金证券,以黄金的时价进行交易,也可换取黄金现货。
目录 1 美国金融市场的构成 2 证券的发行方式 3 债券评级和股票排列 4 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程序 美国金融市场的构成 美国货币市场概述 美国货币市场的建立晚于英国,但其发展迅速,在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自由度、信用工具创新、货币政策传导等方面都较其他国家更为成熟和完善,因而美国货币市场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货币市场。 美国货币市场实际是一个无形市场,由市场的参与者通过电话、电传联系成交,它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市场,成交金额也很大,属批发市场。 美国货币市场构成 1.国库券市场(Treasury Bill)。 2.联邦基金市场(Federal Fund)。 3.商业票据市场(Commercial Paper)。 4.银行承兑票据市场(Banker’s Acceptance)。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CDs)。 6.回购协议市场(Repurchase Agreement)。 7.联邦政府机构短期证券市场。 8.市政短期证券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American Capital Markets)美国有五个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市场。公司无论大小,在投资银行的支持下,均有上市融资的机会。美国没有货币管制,美元进出美国自由,且政策鼓励外国公司参与投资行为,成为世界金融之都; 数量巨大、规模各异的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根据各自的要求和目的在不同的股市寻找不同的投资目标,为美国股市提供了世界上最庞大的资金基础,从而使美国股市的交投十分活跃,融资及并购活动频繁; 上市公司可随时发行新股融资。发行时间与频率没有限制,通常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报。通常如果监管部门在20天内没有回复,则上报材料自动生效。如监管部门提出问题,则回答其问题。通常监管部门有30天的必须答复时间下限。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5美元以上时,上市公司股东通常可将其持有的股票拿到银行抵押,直接获得现金贷款。上市公司还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融资。 美国资本市场构成 1.债券市场 (1)联邦政府债券市场。 (2)联邦政府机构债券市场。 (3) 州及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4)公司债券市场。 (5)扬基债券(Yankee Bonds)。 2.股票市场 美国的股票市场分为四级市场。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根据发行公司的不同,初级市场的发行可分为初次售股和二次售股。初次售股是指由新设立的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二次售股则是指已经发行股票的公司增发股票,即以已发行股票的市场价格发行新股票。 美国的二级市场可分为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 OTC)。有组织的交易市场主要指各种证券交易所,如全国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地方性的中西部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等。目前全美国约有14 家在联邦注册的股票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在入会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都基本相同。 股票交易所的目的是保证那些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股票价格和活跃的交易市场,并能提供该公司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做出选择。与此相对应,场外交易市场(OTC)则主要为没有达到股票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规模企业的股票、债券等提供交易场所。该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都是由经纪人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交易的。不仅企业的股票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且所有的货币市场工具及绝大部分的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都是在场外市场上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受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管理。该协会于1971年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全国提供在场外市场上交易的所有证券的报价。目前NASDAQ 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的第二大证券交易市场。要加入 NASDAQ,证券发行人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如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证券上市,以保证该证券的流动性;并且该证券至少要有两个注册交易商。另外,还必须满足NASD 有关企业资产规模、资本比例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但这些条件要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松得多。 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也属于场外市场,他们的发展都是当时交易所实行高昂的固定佣金制度的结果。第三市场是指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市场。 70 年代以前,证券交易所都实行固定佣金制度,对股票的买卖必须收取最低限度的佣金,不允许随意降低佣金的标准。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非交易所会员都必须委托经纪人在场内买卖股票并支付佣金。 60 年代以后,机构投资者加互助基金、退休年金、银行信托帐户等在交易所中占了重要地位。但最低佣金的限制使机构投资者在场内进行交易的费用较高。这样由非交易所会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挂牌股票买卖的第三市场就应运而生了。第三市场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打破了交易所内经纪人对挂牌股票交易的垄断,降低了股票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证券交易所为了应付其竞争,也被迫采取改革措施。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75 年取消了固定佣金制,使场内交易量有所回升。 第四市场是指各机构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股票买卖的市场。随着机构投资者之间交易量的增加,它们对经纪人的委托也越来越多,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不利于交易的迅速完成。即使在第三市场,经纪人的佣金支出也较高。为了方便交易和节省佣金,机构投资者就开始利用自己的分支机构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这种方式迅速发展起来,并形成了第四市场。在第四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或通过一个中间人达成交易,中间人只收取数量很少的佣金。在第四市场上存在一个“INSTINET”自动通讯系统,为交易者提供报价。 美国的股票价格指数很多,主要有以下6 种: (1)道琼斯股票指数,包括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道琼斯交通运输业股价平均数,道琼斯公用事业股价平均数和道琼斯综合股价指数。是根据三大行业65 种有代表性的股票编制的。 (2)标准普尔500种股价指数,根据400 家工业公司、家交通运输业公司、40 家金融机构和40 家公用事业公司的股票编制。 (3)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以全部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股票为基础编制,又分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和金融业四组; (4)美国证券交易所市价指数,以在美国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美国存股证(ADRS)和认股证为基础编制; (5)NASDAQ股价指数,包括在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上市的全部国内股票,并按行业分为七类; (6)升跌指数,由《华尔街日报》公布,反映价格上升和下跌的股票。 3.银行贷款市场和抵押市场 银行贷款市场即银行向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市场;抵押市场则是以不动产做抵押筹集资金的市场。联邦政府对抵押市场的管理较其他金融市场严密,而且有的抵押债券由政府担保或保险。根据借款人不同,抵押市场可分为居民抵押贷款和非居民抵押贷款两种,其中居民抵押贷款占了市场的很大份额。 证券的发行方式 (一)政府债券的发行 美国政府债券发行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非拍卖方式,也称认购发行;另一种是拍卖方式,又分价格拍卖法与收益拍卖法两种。 在认购发行中,财政部需要事先决定债券的利率,到期日及意愿出售价格,然后由投资者提出认购单,说明其所愿认购的数量。如果认购的数量超过计划发行量时,可采取比例分配的方式,即对每一认购者可以分配一最低数量,超过这一数量则按比例削减分配。 在价格拍卖法中,投标者分为非竞争性投标者和竞争性投标者。财政部事先规定债券期限,发行规模等,然后由投资人在限定时间内提出投标单。非竞争性投标者只需注明愿意购买的数量;而竞争性投标者则必须在投标单中注明愿意购买的数量和价格。对非竞争性投标者的认购数量一般规定一个限额,但在此限额内按竞争性投标的平均价格供给,以示优待。扣除非竞争性投标者的认购额后剩下的发行额则由财政部根据竞争性投标者的出价由高到低排列进行分配,直到售完为止。这种方法主要在国库券的发行中使用。在收益拍卖法中,财政部只规定债券的发行量、期限等,由投标者在投标单中注明愿意购买债券的数量及到期收益率。扣除非竞争性投标者的认购额后,剩余金额则按照竞争性投标中收益率由低到高依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这一方法于1974 年9 月开始采用,目前多数政府债券发行都采用收益拍卖法。 目前财政部在债券发行时间的安排上已形成了一套惯例。一般地, 91天和182 天国库券每周一拍卖一次;而52 周的国库券则每月拍卖一次。2 年期债券大约在每个月底的前一个星期发行,4 年期债券在每季度的第2 个月发行;有时7 年和10 年期的债券发行也与4 年期债券一同进行。 20 年和30 年期限的债也同时发行,以用来偿还到期的旧债。另外,在每季度底,发行5 年期和15 年期债券。 (二)公司债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公募(Public offerings) 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s)两种形式。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投资银行组成的承销团向公众发行债券。公募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议定承销(Negotiated underwriting)和竟价承销(Competitive underwriting)两种方式。私募则是由发行人经由代理人向有限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销售债券。 1.议定承销。在议定承销中,发行公司首先与主承销商讨论确定发行条件,然后在公开发行日以前6 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登记书。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核登记书的同时,承销商即开始拟定非正式的发行说明书,并向感兴趣的客户提供登记书的要点。 在公开发行日之前,承销团与发行人将最后确定债券的价格、利率及承销团各成员包销的配额,一旦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所提交的登记书,即可印发正式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分发。公开发行后,承销团的每一成员就按事先确定的发行价格加上一定比率的差额将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2.竞价承销。在竞价承销中,由发行人制定债券的主要条件,拟定登记书,然后在发行日由各承销团以密封投标方式进行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后,才向公众投资者转售。由于承销团在开标前不能得知自己是否能够中标,因而不能事先进行促销活动。这是竞价承销与议定承销的不同之处。 3.私募。私募发行时,投资者是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发行人的关系客户,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发行者不必根据《1933 年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登记书;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对私募债券的投资者数量及发行后债券的转售予以一定的限制。关于私募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将在下文具体说明。 此外,根据承销中介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可以将公募发行的承销方式分为代销、助销和包销三种。 代销也称推销承购,即由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由承销商按发行人规定的条件发售债券,但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对于未能推销出去的证券或减价销售的风险,完全由发行人自己承担。发行人需向承销商支付委托手续费。 助销也称余额承购,即在承销合同中规定承销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将合同规定的证券发行额推销出去,则由承销商将剩余部分全部买入,或按其剩余额向发行人提供贷款。运用这种方式,债券发行的风险由承购公司承担,而发行人无论债券发行结果如何,均可按时筹集到所需资金,因此发行人除支付代销方式下的手续费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助销费。 包销也称总额承购,在这种方式下,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的是购买合同,由承销商在发行时以自己的资金购进全部发行的债券,发行人立即可以获得全部资金;承销商购人的债券则由其根据市场条件逐步向公众投资者出售。 由于这种方式下,承销商完全承担了债券发行的风险,而且发行人可以在发行时就立即获得资金,因而包销的费用比代销和助销的费用要高。 (三)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方式大致与债券相同,即由专门的发行公司包销,然后转人二级市场自由买卖。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债券评级和股票排列 (一)债券的评级 在美国,公开发行债券一般需要由专门的证券评级机构对债券进行评级。对债券的评级并不是评价该种债券的市场价格,市场销路和债券投资收益,而是评价该债券的发行质量、发行人的资信、投资者所承担的投资风险等。这也是进行债券评级所考虑的原则。 在美国,两个最主要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s Corp)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lnc.)。 这两个公司的评级程序大致相同,主要分以下几步: 1.由债券发行者向证券评级公司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经营细节的书面说明。 2.评级机构向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就书面说明中值得进一步调查的问题提出询问。 3.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包括产业分析、企业在同行业中竞争能力分析、财务分析、信托证书分析、国家风险分析等内容。 4.评级机构作出初步评判后,将结果通知发行人并听取意见。在作出最后评定以前,发行人可以决定是否将评判结果公布。这是因为债券的等级直接影响筹资成本,因而等级较低的发行人通常不愿将结果公布。 如果申请评级的发行人同意公布结果,评级机构在作出最终评定后,将结果汇编成册,公开发行。 5.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经营活动等的变化,定期调整对债券的评级。 根据评级的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将债券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标准普尔和穆迪公司都将债券划分为三等九级,虽然这两个机构对各信用等级规定的符号有所不同,但其内涵基本一致。见表4—1。 (二)股票排列 与对债券进行评级不同,评级机构对股票是按股息和分红水平将其进行编类排列,作为股东及投资者调整投资安排的参考信息和依据。具体方法是根据最近十年内各公司股息和分红水平将股票分为A,A,A,B,B,B,C,D八大类别,分别表示不同水平的股东收益。 A+:股东收益最高 A:股东收益较高 A-:股东收益略高于平均水平 B+:股东收益相当于平均水平 B:股东收益略低于平均水平 B-:股东收益较低 C:股东收益最低 D:股东无收益或负收益。 表4-1 : 美国的债券评级等次 信用等级 穆迪标准普尔 投资级 一级质量最高风险最小AaaAAA 二级高质量、长期内有很低风险Aa1Aa2Aa3AA+AAAA- 三级中上质量,将来可能削弱A1A2A3A+AA- 四级中等质量,缺少明显投资特征Baa1Baa2Baa3BBB+BBBBBB- 投机级 五级中低质量;存在投机因素Ba1Ba2Ba3BB+BBBB- 六级投机性较大,还本付息保障性小B1B2B3B+BB- 七级投机性很高,可能出现拖欠CaaCCC 八级投机性很高,违约可能性很大CaCC 九级最低质量,投资风险极大,没有偿还能力CC 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程序 《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最重要的法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实施。《1933 年证券法》的宗旨是为购买在美国发行的证券的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全面、真实的财务状况;《1934 年证券交易法》则旨在保证证券二级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这两个法规都规定了发行人的注册登记要求,以保证上述宗旨的实现。 (一)《1933 牟证券法》中的注册要求 根据《1933 年证券法》规定,除非证券发行属于本法所列的豁免交易或发行的证券本身属本法所列的豁免证券,其他所有证券的发行必须由发行人向SEC 进行注册登记、《1933 年证券法》下登记表的格式中,适用于非加拿大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有F—1,F—2 和F—3 三种。此外,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S—3 格式也适用于外国发行人。对于以美国存股证(ADRs)形式在美国销售证券的发行人,则需按表格F—6 进行注册登记;外国政府发行人则适用表格B。 (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报告要求 1.注册。如果发行人要将其发行的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NASDAQ挂牌交易,他必须先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该证券进行注册。外国私人发行人可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表20—F 进行注册;如果他已经提供过表20—F 备案,或将要挂牌的证券是根据《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公开发行的,则可以选择简表8—A。外国政府发行人则可以采用表18 为其发行的证券注册。 2.报告。一旦证券挂牌上市,或公开出售的证券已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有300 名以上的美国人持有,则发行人必须定期制作报告。报告主要有表20—F 的年度报告和表6—K 上的中期报告。由于定期提供《1934 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备案报告可以为以后使用《1933 年证券法》的F—2 或F—3 注册表格提供便利,因而发行人一般都愿意定期提供上述报告。 3.注册与报告的豁免。如果发行人的证券未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NASDAQ 挂牌,或未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那么就可以获得12g3—2(b)规则的豁免,不必再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注册与报告,而只须提供他们在本国必须提供的那些信息即可满足《1934 年证券交易法》关于提供报告的规定。
地区简介 纽约金融市场纽约金融市场New York finance market国际金融中心之一。1810年纽约就已取代费城,成为美国国内最大的金融和商业中心。但当时国际金融交易都集中在伦敦(见伦敦金融市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纽约迅速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约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美国凭借其在战争时期膨胀起来的强大经济和金融实力,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使美元成为世界最主要的储备货币和国际清算货币。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作为贯彻执行美国货币政策及外汇政策的主要机构,在金融市场的活动直接影响到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对国际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有着重要影响。世界各地的美元买卖,都必须在纽约的商业银行帐户上办理收付、清算和划拨,因此纽约成为世界美元交易的清算中心。1983年世界最大的100家银行在纽约设有分支机构的就有95家。这些都为纽约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加强了它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地位。 交易对象 纽约金融市场按交易对象划分,主要包括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纽约金融市场纽约外汇市场 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外汇市场之一。分为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纽约外汇市场并无固定的交易场所,所有的外汇交易都是通过通讯设备,在纽约的商业银行与外汇市场经纪人之间进行。此外,各大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通讯系统,与该行在世界各地的分行外汇部门保持联系,又构成了世界性的外汇市场。参与外汇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公司及财团、个人、商业银行、外汇经纪人及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外汇交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外汇交易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办理。70年代以后,纽约市场外汇交易量急剧增加。纽约外汇交易中心已发展成为欧洲与远东的重要纽带、世界性外汇交易的主要中心,与伦敦外汇市场相抗衡。纽约货币市场 即纽约短期资金的借贷市场,是资本主义世界主要货币市场中交易量最大的一个。除纽约市金融机构、工商业和私人在这里进行交易外,每天还有大量短期资金从美国和世界各地涌入流出。纽约货币市场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交易都是供求双方直接或通过经纪人进行的。在纽约货币市场的交易,按交易对象可分为:联邦基金市场、政府库券市场、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等。①联邦基金市场。纽约市的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之间相互拆借准备金的市场。除为本行拆借短期资金(一般为隔夜资金)外,纽约市的多数大银行也充当联邦基金经纪人,为其他大城市的代理行拆借资金。根据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必须将其存款按规定的比率缴存联邦储备银行,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能动用。商业银行在联邦储备银行的准备金账户的存款称为联邦基金,另外还保留一部分额外准备金(称为超额准备)以供周转。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数额取决于它两天前存款的构成和规模。那些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就须向有超额准备的银行借入资金,补足准备金。这就形成了联邦基金的拆放。②政府库券市场。美国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按期限可划分为:短期库券,即国库券,一般为3个月、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期财政库券 ,一般为1年以上至7年期;长期公债,7年期以上,最长可达40年。国库券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较为灵活。商业银行一般都持有大量国库券,作为二线准备。外国中央银行的美元资产很大一部分是美国的国库券。国库券没有规定利率,但在出售时可按面值打一定折扣,因此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面值计算出实际收益率。3个月期的国库券实际收益率是国库券的代表性利率。③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美国大银行发行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最低面值为10万美元,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期 ,也有为期1年的。也称为银行大额定期存单,定期存单的面额一般为100万美元,不记名,可随时在市场出售。定期存单利率取决于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及其他短期利率。同时也受发行银行的经营状况、存单面额大小、到期日等影响。④银行承兑汇票市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为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是承兑银行的一种短期负债,可以转让,在市场自由买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并无限制,一般期限为30~180天,最普遍的为90天。银行承兑汇票并无利息,在市场买卖时的价格是按面值打一定折扣,但按面值清偿。⑤商业票据市场。商业票据是美国银行持股公司和大工商业公司发行的短期借款期票。商业票据的期限最多见的是30~60天。面值一般以10万美元为单位,平均金额为50万美元。商业票据的利率取决于市场供求情况、面值大小、期限长短、发行人信誉、银行信贷成本和交易的费用。纽约资本市场 世界最大的经营中、长期借贷资金的资本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①纽约债券市场。纽约国内债券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政府债券主要是中期库券和长期公债。在纽约资本市场上,中、长期债券交易量最大。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记名库券和公债以财政部支票支付,不记名的凭息票领取利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代理美国联邦政府各种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纽约市大银行是政府债券的主要交易人。公司债券是美国企业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在纽约资本市场上,交易量仅次于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记名债券由其持有人在借款人处登记,付息或还本时,借款人凭登记寄出支票。不记名债券上附有息票凭息票领取利息。公司债券一般都由投资银行代为发行和包销。根据发行人资信等情况,公司债券分成若干等级,债券的等级越高,越表明发行这种债券的公司资力雄厚,信誉良好,因而债券的市价越高于其面值。外国债券是外国政府和企业在纽约市场发行的债券,用以筹集长期资金。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的外国债券一般称为美国佬债券,发行人一般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公司。这些债券以美元发行,要在美国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注册并受其检查。②纽约股票市场。美国有10多家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法注册被列为全国性的交易所。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最大,都设在纽约。一家公司的股票要取得在某一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资格,必须向该交易所注册。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注册条件最为严格。它规定,只限于那些被广泛持有并已表明具有生息能力的大公司股票才有资格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格的股票才能正式上市。因此,正式上市的股票只是一小部分,大约有4万多种股票没有在交易所正式上市,而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由股票经纪人在股票交易所中每天代客买卖。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大约各有600多家经纪人。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经纪 人大约有4000多家。美国的投资银行在股票市场十分活跃,它们代公司发行和销售股票。为了监督股票交易,美国政府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有证券交易所、股票经纪人和上市的股票均需在委员会注册并接受其监督。为了减少过度利用信贷进行股票投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对购买或持有股票的借款规定了法定保证金比率。综合反映美国股票价格升降趋势的指标是道琼斯平均价和标准普尔公司股票价格混合指数。道琼斯平均价包括30种企业股票平均价、20种铁道股票平均价和15种公用事业股票平均价等3类。标准普尔公司股票价格混合指数包括500种上市的工业、铁路和公用事业普通股的价格指数。
欧洲货币信贷市场(Euro currency credit market) 目录 1 欧洲货币信贷市场概述 欧洲货币信贷市场概述 欧洲货币信贷市场可分为欧洲货币短期信贷市场和欧洲货币中长期信贷市场。 欧洲货币短期信贷市场 该市场主要进行1年以内的短期资金拆放,最短的为日拆。但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有的期限也延至l一5年。该市场借贷业务主要靠信用,无需担保,一般通过电话或电传即可成交,成交额以百万或千万美元以上为单位。这个市场的存款大多数是企业、银行、机关团体和个人在短期内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又通过银行提供给另一些国家的企业、银行、私人和官方机构作短期周转。如英国政府多年来就是从该市场借入欧洲货币,换成英镑,用于正常开支。 欧洲货币短期信贷市场的业务有四个特点: (1)期限短,一般多为3个月以内; (2)批发性质,一般借贷额都比较大,有的年份有1亿美元甚至更大的交易; (3)灵活方便,即在借款期限、借款货币种类和借款地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这也是欧洲货币市场对借款人的最大吸引力之一; (4)利率由双方具体商定,一般低于各国专业银行对国内大客户的优惠放款利率,但比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高,由经营欧洲货币业务的大银行于每个营业日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商定公布。 欧洲货币中长期信贷市场 这个市场与欧洲货币债券市场合称为欧洲资本市场。该市场信贷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个市场的筹资者主要是世界各地私营或国营企业、社会团体、政府以及国际性机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短期存款,少部分来自长期存款。该市场贷款额多在1亿美元以上,往往由几家或十几家不同国家的银行组成银团,通过一家或几家信誉卓著的大银行牵头贷款,即辛迪加贷款。由于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贷款人与借款人都不愿承担利率变动的风险,因此,该种贷款利率多为浮动利率,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每3个月或半年调整一次。利率一般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再根据贷款金额大小、时间长短以及借款人的资信,再加上不同幅度的附加利息(一般为0.25‰一0.5‰)。由于中长期信贷金额大、期限长,因此, 借贷双方都需签订伞同,有的合同还需经借款方的官方机构或政府方面担保。 欧洲货币中长期信贷市场的业务也有四个特点: (1)期限长,数额大,一般为1~3年,有的是5年或更长,最长的可达l0年以上; (2)以辛迪加贷款为主,分散了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风险; (3)吸引力强,它对贷款人和借款人都非常方便从而极具吸引力; (4)必需签订贷款协定,有的还须政府担保,协定主要包括币种、期限、数量、利率、货币选择权条款、违约和保证条款等。
澳门金融业正文 中国澳门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总称。 概述 澳门金融业受经济环境的限制,发展一直比较缓慢。70年代末以后,在香港金融市场的带动下,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1990年底,澳门有21家商业银行,1家财务公司及其他银号、兑换店、金铺。澳门的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也以香港市场为重要依托。 澳门没有中央银行。1980年成立的澳门发行机构曾是澳门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的官方机构。其具体职能为:①管理银行;②指导和协调货币、金融及兑换市场;③作为黄金、外币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的储备总店;④充当总督的货币、金融及兑换方面的顾问;⑤监督、协调与稽查有关机构活动等等。1989年6月7日,澳门总督颁布法令撤销澳门发行机构,成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负责管理外汇储备和监管金融机构。澳门货币澳元的发行由葡萄牙海外银行在澳门的分行大西洋银行代理澳门政府行使。 银行业 澳门银行业存在不成文的三级制。处于最低层的是注册银号,专营货币兑换业务,主要是澳门货币与港币的兑换业务;处于中间层次的是注册财务公司,主要从事中期和长期投资;处于最高层次、发展最完善、构成澳门金融业主体的是商业银行,经营存、放款业务。此外,“投资中心”在80年代初曾盛极一时,这些机构主要在澳门金融市场上经营黄金和股票买卖。 澳门是一个自由港,没有任何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出入,政府对外币存款不征利息税,对经营外币存款也无准备金要求,因此外资银行纷纷来此开业,并成为澳门银行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至1990年底,澳门21家商业银行中,外资银行占15家。 1982年8月2日,澳门政府颁布《信用制度及金融机构管制法令》,即新银行法,加强银行监管工作。1985~1986年间,澳门外汇同业公会和澳门银行同业公会等金融业民间自我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与澳门发行机构相配合,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保险业 7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迅速。1990年底,包括来自中国大陆,以及来自葡萄牙、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全澳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商号和保险公司达20家。这些商号和保险公司分为两类:①国际性或香港的保险公司在澳门设立的代理处或经纪,这些机构无权直接处理保险业务,只能将投保人的有关资料寄到香港或所代理公司的所在国,由总公司审核资料并签发保单,所投保的保险才正式生效;②国际性或香港的保险公司直接在澳门设立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是直接隶属其母公司的办事机构,有权直接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直接承保和签发保单。 澳门保险业主要承保火险、寿险、劳工险等30多个险种。负责管理保险业的行政机构为发行机构之下的保险业务监察委员会。澳门政府于1981年12月颁布《保险活动管制法例》,1989年2月又颁布新的保险条例,并于6月对该条例作进一步修订,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 黄金市场 1974年香港开放黄金市场以前,澳门通过黄金进口专营公司从欧洲平价购进黄金,运至香港等地牟取厚利。70年代初始澳门黄金市场萧条不振,至70年代末期后再度繁荣。 澳门金市的交易分虚金交易、期金交易和实金交易三种:①虚金交易,指银行和金铺代客在香港买卖九九金,黄金仍存放香港。这种交易规模不大。②期金交易,指买卖时没有正式的黄金实体,按香港黄金市场的报价进行交易,投资者只须向经营商缴纳佣金、手续费和长途电话费等,实际上是黄金市场的买空卖空。期金市场在整个80年代中处于开拓阶段。③实金交易,即黄金现货交易,所成交的实金为九九金,形式有金条、金粒、金牌、金币等。经营实金买卖的商号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九九金作为基金,因此,经营实金买卖的商号必须有雄厚的资本。 证券市场 澳门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存款市场和基金市场等。由于本地区内经济规模小,吸引外资能力弱,上述市场范围十分狭窄。澳门经营股票买卖的商号至1990年只有3家。大丰银行于1986年发行过一批五年定息可转让港币存款证,在居民无买卖证券习惯的情况下,二级存款证市场开设后并无交易进行。基金投资发展较迟,1987年基金市场建立以来,只有一家代客投资于基金的专业顾问公司,代客处理的基金投资约200余万美元。至80年代末,发行机构尚未制定出有关证券法。1990年初,澳门政府曾酝酿设立证券交易所,但由于市场条件尚不成熟,该计划的实施被无限期推迟。配图相关连接
曼德尔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概述 曼德尔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是由西方学者曼德尔提出的关于一般货币资本流动的理论。曼德尔认为,如果两国生产函数相同,按照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要素禀赋定理,可以得出国际货币资本流动与国际贸易是一种完全替代的关系。国际货币资本的流动起源于贸易障碍,资本流动与国际贸易是一种完全的替代关系,及国际资本流动是一种逆贸易倾向的投资活动。 根据曼德尔的理论,由于双方都在增加劣势产品生产的同时,减少了优势产品的生产,所以尽管两国的生产总量不变,但社会总福利却必然下降。 曼德尔的理论仍然坚持了利率差是资本流动的基本动因的假定。但其理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各国的利率由于生产函数的一致而趋同。在这一问题上,曼德尔甚至比费雪后退了一步。根据费雪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拥有不同商品生产优势的国家,会因商品性质的不同(未来产品和现时产品)对资本产生不同的需求,而资本的不同需求又会导致各国利率的差异,利率的差异最终导致资本的国际间流动。
目录 1 日本金融市场概述 2 日本金融市场的构成 日本金融市场概述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占领下仿照美国模式建立了战后的金融体系。当时日本经济处于崩溃边缘,日本政府为了限制外汇买卖和资本流动,制定了《外汇和外贸管理法》,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1964 年4 月,日本成为IMF第8 条会员国以后,仍对资本流动保留了许多限制措施。进入80 年代以后,日本的贸易顺差剧增,尤其是对美国顺差持续增长,为此美国要求日本开放金融市场,并成立了“日元美元委员会”,对此进行协调。从此日无国际化进程加快,日本金融市场也开始对外开放。 日本金融市场的构成 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Intcr—bank Markets)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同时银行间市场也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主要市场。 1.银行同业拆借市场(CaII Market)。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曾是日本唯一的货币市场,从事极短期和较长期(如1 个月以上)的交易。 1971 年票据买卖市场建立后,1 个月以上的交易转到票据买卖市场上,因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类似美国的联邦基金市场。 1988 年,银行同业拆惜市场又允许6个月以内的交易,而票据买卖市场也开始从事1 周至3 周的交易,因而这两个市场在期限上趋于类似。 2.票据买卖市场(Discount Market)。票据买卖市场是1971 年5 月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分离出来的,因而两个市场很相似,只是票据买卖市场的期限较长。 日本票据买卖市场上的票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各种原始票据,另一种是由借款银行开具并承兑的本票,该本票以其他合格票据做抵押。交易中多以后一种形式为主。 3.东京美元短期借贷市场(Tokyo dollar call market)。东京美元短期借贷市场与外汇市场没有直接联系,但它为参与者的外汇融资提供了便利。这一市场建立于1972 年4 月,市场的主要参加者是外汇经纪人和在日本的外国银行,非居民不得进入该市场。 公开市场 日本公开市场(Japanese Open Markets)的参与者比银行间市场广泛,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和一般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参加该市场。 1.债券回购市场(Repo Market)。 也称现先市场(GensakiMarket),与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基本相同。该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非居民。 2.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CD Market)。 CD 市场于1979 年5 月建立。最初对CD 的最小面值、期限、每一机构发行金额等都有限制,以后这些限制都逐渐取消或放松了。 1988 年以后, CD 的最小面值降至5000 万日元,发行期限也扩展至2 周—2 年。这些自由化政策使得CD 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日本最大的货币市场之一。 3.国库券市场(TBMarket)。 日本政府从1986 年2 月开始发行国库券。国库券的期限在6 个月以下,面值分为1 亿日元和10 亿日元两种。发行采用投标方式,以贴现形式进行,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二级市场的交易限于银行和工商企业。国库券是替换国债的一种,发行的目的是为了筹措偿还到期国债的资金,因而禁止日本银行承购。 4.融资券市场(Financing BiII Market, FB market)。 也称政府短期证券、通融债。是为解决国库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发行的短期贴现国债,必须在国会决定的发行限额内发行,在财政年度内偿还。融资券按惯例每周一、三、五发行,面值为:亿日元和5 亿日元两种。按规定融资券共有8 种,即大藏省证券,外汇资金证券、粮食证券、印刷事业证券、国有林业事业证券、酒精专卖事业证券、输出保险事业证券和邮政事业证券,但实际上发行的只有前3 种。 5.银行承兑汇票市场(BA market)。 建立于1985 年6 月,是日元美元委员会协商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促进日本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和国际化。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主要工具是进出口商开出的票据,必须以日元计价,并经银行承兑。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货物装船后30 天内承兑;(2)票据到期日必须是货物装船后6 个月以内,加上邮程天数;(3)票据面值必须在1 亿日元以上。 6.商业票据市场(CP market)。 该市场建立于1987 年。商业票据的期限为1 个月到6 个月,最小面值为1 亿日元,以贴现方式发行。目前有约180家企业有资格发行CPs,但大都要求提供银行担保或备用信贷,只有40 家大公司不需满足这一要求。 1988 年,有资格发行cps 的企业增加到450 家,同时大藏省允许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发行CPs。 7.欧洲日元市场(Euro—yen market)。 欧洲日元市场是70 年代以后随着日元国际地位的提高而出现的新型金融市场,即由在日本以外的存款机构持有的日元存款,欧洲日元市场是欧洲市场的一部分,其地理范围很广,在伦敦、新加坡、香港、纽约等地都有交易,但其中以伦敦最为重要,占全部市场份额的60%左右。 欧洲日元市场没有国内的管制措施和交易规则,如法定准备金要求、利率管制、担保品要求等,同时也没有利息预扣税。由于这些有利因素,因此欧洲日元市场不仅仅是进行套利的场所,而且是某些国内交易的替代市场,即“平行市场”。 8.日本离岸金融市场(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设立于1986 年12 月,是模仿美国的IBFs 而设的。该市场无法定准备金要求和存款保险金要求,没有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但仍需缴纳地方税和印花税。此外,在该市场上不能进行债券业务和期货交易。日本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限于获得大藏省批准的授权外汇银行。该市场刚建立时有181 家银行获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到1988 年12 月,参与者已增加到187 家,其中有73 家外国银行。这些银行通过外汇经纪人来完成交易。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70 年代以前,日本的金融体系侧重发展间接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缓慢。 1975年日本政府开始大规模发行国债,证券市场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80 年代的金融国际化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进程。同时,由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如可转股债券,附认股证债权,武士债券,将军债券等先后出现。可见,日本证券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发展。 证券初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发行人和认购者,此外还有中介人。中介人包括承销商和受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承销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但只有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企业证券的承销商。受托公司有两类,一类是认购受托公司,负责为发行者处理公司债券认购过程中的事务,另一类是担保品受托公司,负责为有担保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管理担保债权。认购受托公司主要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担任,而担保品受托公司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与其他国家一样,证券二级(流通)市场包括交易所和场外市场两部分。股票交易以交易所为主,债券交易则以柜台交易为主,目前约95%的债券交易是在场外市场上进行的。1979 年,引入了大笔交易系统以方便政府债券的大额交易。1985 年,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 目前在场外市场交易中有两个价格指数,一个是每日指数,由交易量最大的约20种证券组成;另一个是每周指数,由约230 种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该指数每周四公布。 债券市场 日本债券市场的债券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公共债券,企业债券和外债三大类,每一类中又包括许多具体的债券。 1.公共债券(Pub1ic BOnd)。公共债券包括日本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保证债券等。 (1) 日本政府债券。也称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是所有债券中信誉最高的。 1975 年以后,国债发行量急剧增加,加上大藏省放松了银行转售国债的限制,使得国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债市场。国债根据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建设国债、特别国债(赤字国债)、替换国债。根据国债的期限不同。国债可以细分为5 类,即长期付息国债、中期折价国债、中期付息国债、短期国债和政府短期债券。 长期付息国债期限多为10 年,此外还有可随时发行的6 年期、15 年期和20 年期长期国债。利率固定,面额有5 万日元、10 万日元、100 万日元、1 千万日元、1 亿日元、10 亿日元6 种。 中期折价国债于1977 年开始发行,期限5 年。发行面值最低为5 万日元,最高可达1 亿日元,一般在奇数月发行,每年发行6 次。中期付息国债于1978年开始发行,期限2—4 年,利率固定,面值为5 万—10 亿日元,分2 年、3年、4 年3 种。其最大特点是采用公募方式发行。 短期国债和政府短期债券实际就是前面提到的国库券和融资券,由于期限较短,因而将其划人货币市场工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此外国债中还有农业土地证券、遗族国库债券、特别酬金国库债券、特别丧事国库债券等。但这些都是记名式交付国债,不能在市场上买卖。 (2)地方政府债券。也称地方债,是由都、道、府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发行的债券。根据发行方法可分为:公募债和非公募债。非公募债是以本地区金融机构为认购对象而发行的,也叫地缘债。发行形式分证券形式和借入证书形式两种,前者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后者则禁止流通。 (3)政府保证债。指日本政府所属的公团、公库、公司等机构发行的债券中,由政府担保其本息偿付的那一部分债券。期限为10 年,面额10 万日元,以公募方式发行。由于有政府担保,因而被认为是准国债,利率略高于长期付息国债。 2.企业债券(Corporate BOnd)。根据发行人不同,企业债券分金融债和事业债两大类。 (1)金融债。金融债是长期信用银行、东京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分付息金融债和折价金融债两种。 付息金融债期限一般5 年,东京银行还发行期限为3 年的金融债,面额在1 万日元以上。机构投资者是主要购买者; 1981 年,长期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又推出新型付息金融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购买限额每人不能超过300 万日元,利息可享受免税优惠。 折价金融债期限1 年,面额1 万日元以上,个人是主要的购买者。 (2)事业债。 民间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中,除去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外都叫事业债。事业债又分电力债和一般事业债。电力债是由9 家电力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公募方式发行。一般事业债是由其他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公募发行的,也有50 人以下认购的私募债,事业债面额为10 万日元,期限为6 年、7 年、10 年、12 年、15 年5 种。发行条件根据评级状况决定。一般事业债的发行通常采取有担保原则,即以工厂或设备等公司财产担保本息的支付,但从70 年代开始,企业开始要求发行无担保债券。1979 年,两家电力公司发行了无担保债券。之后企业和证券公司要求降低可以发行元担保债券的标准。 1988 年11 月,大藏省最终降低了标准,要求发行人必须净资产达到330 亿日元,且评级为A 以上。 企业债券也可以按所含条款不同划分为普通公司债( Straight Bonds),可转股公司债(Converiible Bonds)和附认股证公司债(Warrant Bonds)。普通公司债是传统的债券形式,可转股公司债是其条款中规定可以由持有人选择将债券转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工商企业和银行分别于1970 年和1937 年首次发行可转股债券。这种债券在股价上扬时尤其受欢迎,对其发行的限制也比普通公司债要少。根据大藏省规定,只要公司净资产达到330 亿日元以上,评级为BBB 以上,即可发行可转股公司债。附认股证公司债是发行的债券附有认股证,认股证可以转让,持有人可以要求向发行公司按债券持有额的一定比例购买公司股票。1981 年,一些企业首次发行附认股证公司债。 由于债券市场对发行人的要求较严,小公司一般不能在国内市场上发行债券,而是转向外国资本市场,主要是瑞士市场;而大公司也因国内市场要求过多而转向欧洲货币市场发行债券。为此,证券公司呼吁大藏省放宽国内债券市场的发行限制。据报道,大藏省已经计划从1996 年4 月开始放松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其中一条就是取消私募债券每次发行限额和每年举债次数限制。目前私募债券每次发行限额为200 亿日元,每年发行不得超过6 次。 股票市场 在日本股票市场上,根据发行目的可以将新股发行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筹措资金的发行(普通的新股发行),一种是为其他目的的发行(特殊的新股发行)。 与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也分交易所市场和店头市场两部分。战后,日本为了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原则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场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场。 日本目前有8 家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东京、大贩、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其中东京、大贩分别是全国和关西地区的中心性市场,二者的交易额合计占全国交易所的9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将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市场第二部。市场第二部的上市条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则上新股票先在市场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满足第一部上市条件才进入第一部进行交易。同时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条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宽限期内仍未满足第一部的条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场第一部250 种大宗股票仍采用公开喊价方式成交外,市场第一部其余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交易,东京证交所还将上市股票分为3 类:1类和2 类为国内股票,其中1 类股票的挂牌条件高于2 类;3 类为外国股票。 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交易,占总交易量的99%,又分为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两种形式;第二种是指定日期结算交易,但最长不得超过15 天;第三种是发行日结算交易,即在新股票发行后再办理实际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东配股或实行股票分割时采用。店头市场主要用于新发行股票和不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股票的交易。由于三大证券交易所开办了市场第二部,使得店头市场的交易发展缓慢。 1983 年11 月,店头市场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商协会公布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并于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头市场自动报价系统。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JASDAQ),旨在提高店头市场的效率。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头市场的交易开始趋于活跃,交易量也开始增加。 日本的股价指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日经股价平均数,包括日经225种股价平均数和日经500种股价平均数两种。都是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为基础编制。另一个是东证股价指数,以东京证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种股票为基础编制。 1993 年10 月,日本经济新闻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业的股票市价总额加权平均计算,创设了日经300股指;日经300的变动性在日经股价平均数和东证股价指数之间,成为日本股市的第三种股价指数。 日本的外债市场 日本外债市场分为外国债券市场和欧洲日元债券两大部分,外国债券又有武士债、将军债和大名债。 欧洲日元债券 欧洲日元债券是在日本境外发行的以日元为什值货币的债券。非居民发行的叫非居民欧洲债券;居民发行的叫居民欧洲日元债券。欧洲日元债券与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公募债券基本相同,但其管制比公募债券松得多。它只需征得大藏大臣的批准便可发行,发行时不需准备大量文件,发行费用也比公募债券少得多。 第一笔欧洲日无债券是1977 年由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100 亿日元债券,此后一些发行者也相继发行。 1979 年3 月以前,借款者仅限于国际组织,以后又允许先前发行过武士债券,且评级为AAA 级的外国政府及政府机构发行欧洲日元债券。但由于日本政府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持审慎态度,担心其大量发行会对日本国际收支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一直到1984 年以前,发行量不是很大,一般每季度只能允许发行一笔,且对发行金额有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由于日本国际收支顺差日益增大,外国对日元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通过“日元美元委员会”对日本施加压力,要求其放松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的限制。 1984 年,日本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1)将发行者由原来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扩大到外国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及民间企业;(2)将公共债券的发行资格由AAA 降至A;同时允许A 以上评级的民间企业发行欧洲日元债券;(3)取消对发行笔数和每笔金额的限制;(4)扩大发行主干事范围,允许外国证券机构担任主干事。 1985 年4 月,日本政府又允许由具备发行资格的发行单位担保的发行人发行欧洲日元债券。1986 年又进一步放宽了外国银行发行欧洲日元债券的限制。1984 年日本放松管制时,曾对欧洲日元债券的期限和“冻结期”(frozen period)加以规定,要求期限不得低于5 年,并规定了180 天的冻结期,即在发行后180 天以内国内投资者不得购买,目的是减缓欧洲日元债券发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这一措施事实上不能阻止国内投资者在发行时购买欧洲日元债券。此后又将冻结期缩短至90 天。 欧洲日元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除了上述放松管制的原因外,还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互换动机,即许多发行者不是为了获得日元资金,而是希望将筹得的日元通过互换业务换成美元等其他货币,从而降低筹资成本。这是促使欧洲日元债券迅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估计,约有90%的欧洲日元债券与互换业务有关。二是金融创新。 1985 年4 月大藏省允许发行双重货币债券、零息债券、深度贴现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这些创新工具多与利用互换机会有关,因而发行量很大。金融工具创新极大地刺激了欧洲日元债券市场的发展。 外国债券 1.武士债券(Samurai Bond)是日元外国债券的别称,即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以日元为债券面额货币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定,发行日元外国债券必须向日本大藏省申请,经批准方可发行。期限从5 年到15 年不等,而且其发行是无担保的。 第一笔武士债券是由亚洲开发银行于1970 年发行,此后又有世界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发行了两笔私募武士债。在日元外国债券市场形成之初,日本政府对该市场的发展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只允许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主权实体发行,因而整个70 年代该市场发展缓慢,直到80 年代才获得迅速发展。武士债市场最初不对私人借款者开放,这一局面直到1979 年才改变。1979 年一家美国企业(Sears Roebuck)在日本发行了无担保债,但此后发行武士债的私人借款人很少。 2.大名债(Dairnyo bond)是外国债券市场上的创新。实际是武士债和欧洲日无债券优点的结合。第一笔大名债券是1987 年由世界银行发行的,同年世界银行又发行了第二笔。这两笔债券都在东京发行,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这两笔债券都不征收预扣税,而且其交易都可以通过塞德尔(Cedel)和欧洲清算系统(Euroclear)进行清算。 3.将军债(Shogun bond)。实际上是东京外币债券,即由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公募发行的以非日元货币计值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将军债的发行做法与武士债相同。此外,在东京资本市场上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外币债券称为艺者债券(Geisha Bonds)。 将军债从1985 年8 月开始发行,当年发行了8 笔,计9.32 亿美元。将军债最初也只限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发行,但1986 年美国税法修改使美国筹资者对该市场发生了兴趣。根据修改后的美国税法,美国企业可以在国外发行期限为1 年以上的不记名债券而不违反税法。同时将军债的发行要求也降低了。 1985 年10 月,南加州爱迪生公司作为第一个私人筹资者发行了将军债,但此后发行量一直不大,每年不到10 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将军债的登记时间相对较长,文件要求也很繁杂,缺乏灵活性。 1988 年,大藏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将军债的发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与武士债市场不同的是,在将军债市场上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很低。如1986 年只有中国发行了8, 700 万美元,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计发行了8 亿多美元。 证券的发行方式 债券的发行方式 债券发行方法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发行者通过与特定投资者直接交涉而发行债券,地方债和一般事业债中有一部分采用这一发行方式。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募集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但在日本,许多时候,公募并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进行。公募发行又可以分为间接公募、投标公募、定率公募和售出等多种形式。 1.间接公募。国债中有长期付息国债和中期贴现国债采用这一发行方式。具体做法是由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各种金库、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国债承购团,然后日本银行代表政府与国债承购团签订承购合同,再根据合同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售。如果公开招标推销后尚有未售出的国债,则由国债承购团全部承购。 2;投标公募。中期付息国债、短期国债(国库券)等债券采用这一方式。投标公募可分为竞争投标和定率投标两种。竞争投标又分为价格投标和收益投标两种,这与美国政府债券发行中的拍卖发行相同。定率投标即以竞争投标中中标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债券的发行利率,这是为了方便中小金融机构的认购而于1982 年开始采用的发行方式。 3.定率公募,定率公募是发行政府短期证券(融资券)的特有方式。政府短期证券以贴现方式发行,但贴现率不是由投标者竞争决定,而是预先确定的,而且低于短期金融市场利率。可以参与定率公募的机构也有限定,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要认购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如果认购额少于预定发行额,则由日本银行承购其余额。事实上,由于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因而定率公募发行的政府短期证券基本上由日本银行承购。政府保证债也采用这一方式发行。 4.售出。即预先不确定发行总额,由发行者在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一般公众出售债券。这一时期内售出的债券总额即为发行总额。因商法上没有此类规定,因此只有金融债可以采用。 股票的发行方式 根据股票发行时是否要求缴纳股金,可将新股发行(增资)分为有偿发行(有偿增资)和无偿发行(无偿增资)两大类。以前还存在一种有偿无偿混合发行,但1973 年末因有关法律条文失效,这一方式不能再使用。 1.有偿增资。有偿增资指向新股认购者收取缴纳金的股票发行方式,又分以下几种: (1)向原股东分配新股。即将新股的认购权只分配给原有股东,新股的发行价格为面值,市价与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盈利由股东获得。 (2)第三者配购。即将新股认股权交给本公司客户或关系银行等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第三者。这一方式有利于加强与特定客户的关系 (3)公募。即广泛向社会征募资本,一般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时价作为发行价格,故也称时价发行,但实际发行价通常低于时价。 (4)中间价发行。即以时价与面值的中间值为新股发行价格向原股东分配新股。时价与面值之差为公司和股东分享。这一方式在日本采用较少。 2.无偿增资。指公司的内部留存或利润纳入资本时,须发行相应的新股并分配给股东。根据纳入资本的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无偿交付。在将资本准备金或利润准备金纳入资本时,采用这种增资方式。 (2)股份派息。即不以现金支付股息,而是先将股息纳入资本,然后发行相应股份交付给股东作为股息。股份派息必须在可能分配的利润金额范围内进行。 以前,日本历来是通过向原股东配购这种面额发行方式进行有偿增资。但1969 年以后,这种发行方式有所减少,而公募发行逐渐增多。以后虽有所反复,但到80 年代,公募发行已占企业股票筹资的70—80%。可见,公募发行已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 债券评级制度 日本的信用评级制度正式建立始于1986 年。在此之前,对公募债券的发行规定了适债标准。所谓适债标准是指为了发行债券必须满足的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债券市场的信心而制定的。对普通公司债、可转股公司债、附认购证公司债都规定了不同的适债标准。 70 年代以后,一些企业开始发行无担保债券,这就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70 年代以前,日本的“起债会”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建立了信用怦级制度的雏形。 1966 年以后,逐渐将评级标准确定为总资产净额、净资产倍率、自有资本比率、资本盈利率、股东红利率和付息能力六项指标,并设立了AA、A、 BB、B 四级。 1984 年日元美元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报告,1985 年日本即建立了三个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允许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信用评级开始得到广泛使用。 1990 年1 月以前,适债标准采取双轨制,即评级标准和数量指标。发行人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发行债券。 1990 年11 月以后,取消了数量指标,只要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即可发行债券,目前担保可转股公司债必须达到BB 以上,担保普通公司债和附认股证公司债必须达到BBB以上方能发行。 目前日本已批准了6 家信用评级机构,其中日本国内有3 家,即日本公社债研究所(JBRI)、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NIS)和日本评级研究所(JCR),这三个机构均建立于1985 年;另外还有三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即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菲奇公司。从理论上讲,日本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和符号与美国评级机构相同,但他们从未对外公布其评级标准。日本怦级机构与美国评级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的评级机构是对发行者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因而同一发行者发行的不同种类的债券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级别;而日本评级机构则是对发行者进行评级,这一结果在一年内对该发行者发行的任何债券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