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 点(Pips):在货币市场中运用的术语,表示汇率可进行的最小增幅移动。根据市场环境,正常情况下是一个基点。每一基点由小数点的第4位开始计算。例0.0001。
回购融资 回购融资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售出,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按商定的价格购回的一种融资方式。回购期限短则l天,长则几个月,其价格一般是金融资产的本金加利息。 回购融资的标的物 回购交易的标的物一般是国债,根据西方金融学教科书的理解,国债在这种交易中是一种抵押品,回购交易也就是以国债为抵押品的贷款融资,但也有学者认为回购交易是一种债券交易方式。特别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允许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建立与发展时,由于将其当作一种债券交易方式,其价格便可随行就市,根据供求情况上下浮动,避开了当时银行的利率管制政策,从而吸引了大量资金,对于推动日本利率自由化与市场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回购交易首先于1969年在美国开始,其后发展迅速。回购交易不仅是大多数非金融公司管理资金头寸、获得短期证券市场稳定收益或者获取短期融资的有效渠道,也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因而市场交易尤为活跃,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美国市场上每天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 回购协议现已逐渐为持续合约所代替,即销售债券一方可以持续使用该笔资金,直到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为止。这种借人资金的方式有四个优点, 一是因为不必缴存准备金而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是可以充分利用手中已经持有的高质量债券,而不必完全卖掉这些债券; 三是由于有高质量的债券作抵押,借款利率通常很低; 四是期限非常灵活,短到隔夜,长到几个月,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编辑] 回购式融资是一出“苦肉计” 在资本市场,本属中性的融资一词多少带有点贬义色彩,因为从本质上讲,融资流向几乎是清一色地从投资者腰包流入上市公司口袋。只要这一本质没有改变,参与融资的上市公司无论进行怎样的宣传和包装,都难以摆脱圈钱干系。 那么,有没有两全其美之策,使得参与融资的上市公司既能达到融资目的,又能换来融资对象好感?还真有!中国神华日前就开了个这样的先例:在巨额融资的同时回购股份,在回购股份的基础上进行融资。4月11日,中国神华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不超过总股本20%的再融资议案,以及不超过10%的股票回购议案。若以15日中国神华总股本及二级市场当日收盘价计,一旦议案获得通过,条件得到满足,中国神华再融资总额最高将接近1200亿元,回购总额最高可达600亿元,二者相抵净融资600亿元。 左手融资右手回购,既向市场要钱又掏腰包回购,究竟是“太缺钱”还是“不差钱”?着实让不少市场人士感到疑惑甚至犯晕。既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从市场融资600亿元,何不直截了当、一步到位?为何偏要费尽周折、不惜采取迂回战术,一边融资1200亿元、一边回购600亿元?实际上,笔者倒觉得,这一点正是中国神华的“高明”之处。 虽然结果不变,最终都是达到600亿元融资目的,但中国神华此举却与单纯融资明显不同,至少会让部分投资者“眼前一亮”。由于回购前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人们对单纯融资的担忧,以至于公告发布当日,在两市大盘双双收阴的情况下,中国神华逆市大涨3.18%。公告发布前后中国神华股价走势表明,这种“回购式融资”方法,不仅有利于放松投资者对其巨额融资的戒备,而且有助于增加对公司的好感,对融资方来说,可谓一举两得、名利双收。 实际上,中国神华回购又融资这一别出心裁的做法,不仅丝毫没有改变巨额融资的本质,而且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比单纯融资还要大。一方面,投资者更容易麻痹大意、缺乏警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容易受此影响,在采取监管措施时举棋难定。还有,对于那些跃跃欲试、正在全力寻找再融资机会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起到了示范作用,或会争相仿效:你中国神华可以“回购式融资”,咱也可以“分红式融资”、“送配式融资”、“承诺式融资”……反正“换汤”不“换药”,结果都一样。 融资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只要做到合理、合法、正当、适度,都无可厚非。但倘若走向极端,甚至变换花样、不择手段,这样的融资就会弊大于利。面对五花八门的融资方式,无论是中国神华的“回购式融资”,还是日后抑或出现的“分红式融资”、“送配式融资”、“承诺式融资”等,当务之急在于市场各方须保持清醒头脑: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做了怎样包装,只要涉及融资,就以融资对待,真正做到思想上多一份警觉,行动上多一些对策,尽力遏制融资潮的不断蔓延,最大程度地抵御融资对市场稳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作为监管部门应备好重拳、及时发力,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监管力度。无论主体是谁,涉及金额多少,只要是融资,就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尤其对于那些隐蔽性更大、冲击力更强的融资方式,更应在总量控制、时机把握、节奏掌控、资金投向等方面,在综合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定夺。唯有此,才会使各种“融资包装术”失去功效,为此煞费苦心的“融资苦肉计”失去意义,“换汤不换药”的融资方式失去市场,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迎来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春天。 现阶段证券公司的融资途径 (一)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券商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目前包括交易所回购市场(主要指上交所回购市场)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两个相互独立市场现在部分经批准的综合性券商可以进入银行间回购交易市场,其特点是实行场外交易形式,回购期限非常灵活,银 行间回购市场容量很大,回购价格比较稳定;券商能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为期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的短期融资,而商业银行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使得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资金供应受到限制,因此国债回购利率波动较大,交易所回购市场的特点是流动性高,因银行被排除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市场容量有限 (二)短期信用拆借 根据1999年10月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7天,拆借到期后不能展期;拆借资金余额 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 。短期信用拆借的优点是拆借利率(价格)稳定低廉(目前其平均年利率不超过2.8%)、手续简单且无需抵押,是一种非常灵活方便的融资方式;缺点是拆借期限较短,不能展期,同时拆借金额有限 (三)股票质押贷款 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准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绩优股票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最长6个月的贷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可供质押的股票的种类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都做了详尽规定,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如果证券公司将通 过质押贷款买入的股票再次向银行质押,则证券公司的贷款额理论上可以达到原有自营规模的1.5倍股票质押贷款的优点是贷款期限较长,券商可根据自营股票规模自主选择贷款数量和期限,便于自主安排资金使用;缺点是券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周期比较长,对质押物的规定非常严格,特别涉及到股票质押风 险难以控制和股票交易的保密性等多个因素,银行需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管理,以控制风险。由于直接抵押贷款实际上相当于银行资金流人股市,管理层对于这一融资方式管理得十分严格。有资格的券商也寥寥无几 (四)上市和兼并收购 上市不仅可以给券商带来充足的持续性的股权资金,满足其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充实资本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非常有利,同时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可吸引有实力的大公司和机构参股,通过券商之间以及券商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在融资的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利用市场机制规范券商行为意义重大。增资扩股是目前券商获得中长期资金的唯一途径,综合类证券 公司大部分都采用过这一方式。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将增资扩股的决定权放开,由券商自主决定。在券商没有上市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只能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但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会对券商的经营和公司文化建设带来相当的压力和冲击。参考文献↑ 华丽·落幕.上海金融报.2011-4-20 15:04:00
波浪的形态 如何来划分上升五浪和下跌三浪呢?一般说来,八个浪各有不同的表现和特性: 第1浪:(1)几乎半数以上的第1浪,是属于营造底部型态的第一部分,第1浪是循环的开始,由于这段行情的上升出现在空头市场跌势后的反弹和反转,买方力量并不强大,加上空头继续存在卖压,因此,在此类第1浪上升之后出现第2浪调整回落时,其回档的幅度往往很深;(2)另外半数的第1浪,出现在长期盘整完成之后,在这类第1浪中,其行情上升幅度较大,经验看来,第1浪的涨幅通常是5浪中最短的行情。 第2浪:这一浪是下跌浪,由于市场人士误以为熊市尚未结束,其调整下跌的幅度相当大,几乎吃掉第1浪的升幅,当行情在此浪中跌至接近底部(第1浪起点)时,市场出现惜售心理,抛售压力逐渐衰竭,成交量也逐渐缩小时,第2浪调整才会宣告结束,在此浪中经常出现转向型态,如头底、双底等。 第3浪:第3浪的涨势往往是最大,最有爆发力的上升浪,这段行情持续的时间与幅度,经常是最长的,市场投资者信心恢复,成交量大幅上升,常出现传统图表中的突破讯号,例如裂口跳升等,这段行情走势非常激烈,一些图形上的关卡,非常轻易地被穿破,尤其在突破第1浪的高点时,是最强烈的买进讯号,由于第3浪涨势激烈,经常出现"延长波浪"的现象。 第4浪:第4浪是行情大幅劲升后调整浪,通常以较复杂的型态出现,经常出现"倾斜三角形"的走势,但第4浪的底点不会低于第1浪的顶点。 第5浪:在股市中第5浪的涨势通常小于第3浪,且经常出现失败的情况,在第5浪中,二、三类股票通常是市场内的主导力量,其涨幅经常大于一类股(绩优蓝筹股、大型股),即投资人士常说的"鸡犬升天",此时市场情绪表现相当乐观。 第A浪:在A浪中,市场投资人士大多数认为上升行情尚未逆转,此时仅为一个暂时的回档现象,实际上,A浪的下跌,在第5浪中通常已有警告讯号,如成交量与价格走势背离或技术指标上的背离等,但由于此时市场仍较为乐观,A浪有时出现平势调整或者"之"字型态运行。 第B浪:B浪表现经常是成交量不大,一般而言是多头的逃命线,然而由于是一段上升行情,很轻易让投资者误以为是另一波段的涨势,形成"多头陷阱",许多人士在此期惨遭套牢。 第C浪:是一段破坏力较强的下跌浪,跌势较为强劲,跌幅大,持续的时间较长久,而且出现全面性下跌。
日本股票市场(Japanese stock market) 日本股票市场概述 在日本股票市场上,根据发行目的可以将新股发行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筹措资金的发行(普通的新股发行),一种是为其他目的的发行(特殊的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方式将在下文中介绍。 与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也分交易所市场和店头市场两部分。战后,日本为了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原则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场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场。 日本目前有8 家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东京、大贩、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其中东京、大贩分别是全国和关西地区的中心性市场,二者的交易额合计占全国交易所的9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将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市场第二部。市场第二部的上市条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则上新股票先在市场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满足第一部上市条件才进入第一部进行交易。同时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条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宽限期内仍未满足第一部的条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场第一部250 种大宗股票仍采用公开喊价方式成交外,市场第一部其余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交易,东京证交所还将上市股票分为3 类:1类和2 类为国内股票,其中1 类股票的挂牌条件高于2 类;3 类为外国股票。 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交易,占总交易量的99%,又分为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两种形式;第二种是指定日期结算交易,但最长不得超过15 天;第三种是发行日结算交易,即在新股票发行后再办理实际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东配股或实行股票分割时采用。店头市场主要用于新发行股票和不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股票的交易。由于三大证券交易所开办了市场第二部,使得店头市场的交易发展缓慢。 1983 年11 月,店头市场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商协会公布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并于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头市场自动报价系统。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JASDAQ),旨在提高店头市场的效率。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头市场的交易开始趋于活跃,交易量也开始增加。 日本的股价指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日经股价平均数,包括日经225种股价平均数和日经500种股价平均数两种。都是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为基础编制。另一个是东证股价指数,以东京证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种股票为基础编制。 1993 年10 月,日本经济新闻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业的股票市价总额加权平均计算,创设了日经300股指;日经300的变动性在日经股价平均数和东证股价指数之间,成为日本股市的第三种股价指数。 股票的发行方式 根据股票发行时是否要求缴纳股金,可将新股发行(增资)分为有偿发行(有偿增资)和无偿发行(无偿增资)两大类。以前还存在一种有偿无偿混合发行,但1973 年末因有关法律条文失效,这一方式不能再使用。 1.有偿增资。有偿增资指向新股认购者收取缴纳金的股票发行方式,又分以下几种: (1)向原股东分配新股。即将新股的认购权只分配给原有股东,新股的发行价格为面值,市价与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盈利由股东获得。 (2)第三者配购。即将新股认股权交给本公司客户或关系银行等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第三者。这一方式有利于加强与特定客户的关系 (3)公募。即广泛向社会征募资本,一般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时价作为发行价格,故也称时价发行,但实际发行价通常低于时价。 (4)中间价发行。即以时价与面值的中间值为新股发行价格向原股东分配新股。时价与面值之差为公司和股东分享。这一方式在日本采用较少。 2.无偿增资。指公司的内部留存或利润纳入资本时,须发行相应的新股并分配给股东。根据纳入资本的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无偿交付。在将资本准备金或利润准备金纳入资本时,采用这种增资方式。 (2)股份派息。即不以现金支付股息,而是先将股息纳入资本,然后发行相应股份交付给股东作为股息。股份派息必须在可能分配的利润金额范围内进行。 以前,日本历来是通过向原股东配购这种面额发行方式进行有偿增资。但1969 年以后,这种发行方式有所减少,而公募发行逐渐增多。以后虽有所反复,但到80 年代,公募发行已占企业股票筹资的70—80%。可见,公募发行已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日本泡沫经济 日本证券市场 日本金融市场 日经225指数 日经指数 股票价格指数关键字日本股票市场,Japanese stock market,Japanese Stock Market.
金价 1金衡盎司=31.1035g,1常衡盎司=28.3495g 金衡盎司转克 乘以 31.1035000 克转金衡盎司 乘以 0.0321507 常衡盎司转克 乘以 28.3495000 克转常衡盎司 乘以 0.0352740
什么是出口退税质押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是指出口企业以其享受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贸易项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在向银行申请国际贸易融资却无法提供合规的担保时,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内容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包括开证授信、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短期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金额为应得退税款的一定比例。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优点是明显的,首先在国税局支付退税款前,企业可以提前得到资金,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增加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享受财政局为支持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融资贴息政策,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流程图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流程图:
波浪理论精要点 波浪理论精要点 波浪理论可以分为三部分。其一为波浪的形态;其二为浪与浪之间的比例;其三则为时间,三者的重要性,以排列先后为序。 波浪的形态,是波浪理论的立论基础。因此,数浪正确与否,至为重要。数浪的基本规则只有两条。假如坚守不移,可说已经成功了一半。 第一:第三个浪(推动浪)永远不可以是第一至第五浪中最短的一个浪。通常来说,第三个浪是最具爆炸性的,经常成为最长的一个浪。 第二:第四个浪的浪底,不可以低于第一个浪的浪顶。 在分析波浪形态时,有时会碰到较为难以分辨的市势,可能发现几个同时可以成立的数浪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各个波浪的特性,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判定。 波浪理论的基础:五升三降 “当我们经历了许多难以想像与猜测的经济景气变化,诸如经济萧条、大跌以及战后重建和经济繁荣等,我发现艾略特的波浪理论和现实经济的发展脉动之间竟是如此地相互契合。对于艾略特波浪理论的分析、猜测能力,我深具信心。” ——《TheElliottWavePrinciple—ACriticalAppraisal》 假如由我选出本世纪最有价值的发现,我会选“艾略特波浪理论”。因为它是自然界波动规律的一种近似“数学表达模型”。基本上,它和其他股市分析方法不处在同一层次上。假如以集合来说明,就如图1所示。事实上,可能是运气的关系,瑞福尼森·艾略特(RalphNelsonElliott)竟然在养病的三年期间,通过对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仔细研究,而发现我们现在所谓的“波浪理论”,就像“高尔夫球落点问题”一样,我们已经无从知道艾略特是如何发现的,只能说是他的运气而已。
典当融资的概述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在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 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额度比较小、周期短、频率高、需求急的特点与典当行小额性、短期性、安全性、便捷性等本质特点相吻合,作为融资伙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典当的社会功能就是救急解难,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其需要的融资服务。夏雨峰说,现在中小企业发工资、买原材料、定货,要钱找银行根本来不及,“10万的贷款和办1000万的贷款,走的程序都一样,很多小企业等不了。” 不少需要资金流动的小企业都有体会;银行的大门虽然敞开着,但“门槛”高高在上,令创业者望而却步。因此,对大部分有意创业的人来说,“找米下锅”是创业的头等大事。 而典当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弥补了银行融资的不足。 典当融资的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典当融资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典当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提供的当物限制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行获得质押贷款。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收当财产的限制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经与典当行协商,经后者同意,便可作为当物获得典当行提供的质押贷款。 2.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少。通常,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行向企业提供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少。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有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银行贷款情况截然不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为严格。 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典当融资的缺点 典当也有一定的缺点,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典当融资的基本程序 1、审当;2、验当;3、收当;4、保管;5、赎当。 我国典当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 “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完善典当融资环境的建议 (一)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步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急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因为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关键。盼望监管部门允许典当行可以和银行一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允许典当行能随时查询商品房销售登记档案和记录,允许将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融资。能够出台细则使典当行可以顺利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无论从发展需要上看还是从我国人口规模上看典当行都是偏少的,在目前融资渠道偏窄的情况下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大潜力。入世后我国又将面临外资典当行进入的压力,应加快典当行发展的步伐适当放宽典当行准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辐射面广的典当行业经营网络以满足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同时要尽快制定外资进入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对外资典当行的进入进行管理的需求。 (三)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目前还是一个“擦边球”的游戏。 由于经营股票典当需到中央结算所登记,而到中央结算所登记又缺乏操作可行性,因此有人认为现在的股票典当是在打“擦边球”。各地的监管者对此一般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对券商而言,由于入市资金的增加,有利于营业部交易量的增加和提高佣金收入。这也就是他们为什么愿意担风险,来帮典当公司监管和平仓的原因。对典当行而言,多了一项赢利渠道,而且该项业务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一家典当行老总说:该项业务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则会更高。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赢利渠道,可能会成为我国低迷的典当业的一支“兴奋剂”,所以有必要给这项业务“正名”。 (四)进一步完善对典当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典当主体资格作出规定。例如香港《当押业条列》中即规定:“年龄不足17岁的人来典当财物时,当铺不得收当”。按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定为18岁较为相宜。 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规定在典当关系存续期内,典押人表示让与其典物的所有权给典当行,典当行又愿意接受的,典当行须按时找贴,以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所谓找贴,是指典押人与典当行之间,按典物的原典价抵销典物出卖时的实际价金后,由典当行支付其差额,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完善对死当物的处理规则。回归传统的营业质特征,规定死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而且实践中大部分典当行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典当行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通过找贴和别卖制度,也能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重新规定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典当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的,典当企业一般并无过错。如果借款人要求赎回典当物,典当物还有标号可辨认的,可由典当企业放赎典当物,并以当票上记载的典当物估价的60%向借款人赔偿;如不能放赎的,则应从当票上记载的当物估价金额向借款人赔偿。这样做是因为典当物投了保险,其利益可以得到补偿。 对典价做出幅度规定。为防止显失公平可考虑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贵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滞销物品50%,当事人可协商在这个比例内浮动15%。 (五)加重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对高利贷和非法揽储等违法行为给予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