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行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销售机构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的投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不能以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全额赎回。如投资人选择延迟赎回,则要承担后续赎回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投资人在当日进行基金买卖时,所参考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当日基金净值和买卖价格尚无法确定。因此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未知风险。 基金投资风险和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也面临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机构运作风险主要包括系统运作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等。 不可抗力风险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收益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的净值下降,如一只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额净值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将会下降到1.15元。但对投资者来说,分红前后的价值是不变的。 (1)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实践中,许多基金合同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开放式基金当年收益也应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分红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两种。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结转收益还是按月结转收益。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权益。
一、防范买卖账户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危害巨大:一是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二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三是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等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其采取五年内不得新开立银行和支付账户,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惩戒措施。四是账户信息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买卖账户危害,社会公众在使用账户(含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支付宝等,注意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密,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创新手机号码支付,便利客户支付体验 “手机号码支付”是人民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跨行支付服务水平,便利客户支付体验,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手机号码支付”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客户通过开户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具体视银行的开放渠道),将本人预留手机号码与常用银行卡号关联绑定,即可开通“手机号码支付”功能。一个客户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但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被一个客户注册;一个手机号码可以关联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但在一家银行只可关联一张银行卡。 “手机号码支付”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便捷,仅需提供接收人手机号码即可实现支付转账,免于输入银行卡号等繁琐信息。二是快速,通过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实时完成跨行收付款。
一、储蓄国债品种介绍 储蓄国债是一国政府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投资者中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交易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的不同,我国的储蓄国债分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期限一般为3年和5年,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 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区别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手续 使用现金或银行存款直接购买 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使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购买 购买情况记录方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记录购买情况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购买情况 起息日 购买当日起息 发行期首日起息 付息周期和 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按年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到期兑付方式 须前往柜台办理兑付(签立约定转存协议的除外) 本息资金按时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无需前往柜台办理 购买渠道 承销团成员银行柜台 承销团成员银行柜台+获得资格的网上银行 二、储蓄国债与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 【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定,利息免税】储蓄国债发行利率固定,且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购起点低,发行期次多,业务办理方便】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起点并以百元的整数倍发售,全年多数月份都有发行,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遍布全国各地约11万个网点均可办理业务。此外,通过部分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上银行也可办理相关业务。 【变现灵活】您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当您需要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三、如何购买储蓄国债 目前,您可以通过以下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需在国债承销团成员网点柜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号的承销团成员网银购买: 1 中国工商银行* 15 南京银行* 29 江苏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16 广发银行* 30 成都银行* 3 中国银行* 17 天津银行 31 宁波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18 河北银行* 32 杭州银行* 5 交通银行* 19 青岛银行* 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 中信银行* 20 西安银行 34 北京农商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21 富滇银行 35 上海农商银行* 8 华夏银行* 22 哈尔滨银行 36 青岛农商银行*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3 徽商银行* 37 浙商银行* 10 兴业银行* 24 汉口银行 38 重庆农商银行 11 招商银行* 25 大连银行 39 广州农商银行 12 平安银行* 26 乌鲁木齐银行 40 东莞农商银行 13 北京银行* 27 恒丰银行 14 上海银行* 28 晋商银行 四、是否可由他人代办认购 多数储蓄国债承销机构允许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认购。代办时,代办人需携带投资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还需携带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凭证,前往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否可提前兑取 储蓄国债凭证式与电子式均可办理提前兑取,按照兑取本金数额的1‰缴纳手续费;购买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半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六、是否可转让流通 储蓄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只可按照规定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过户交易。 七、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约定转存 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可通过事先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服务协议,委托承销机构代其办理指定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的活期、定期或通知存款。 八、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挂失 若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丢失,您可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挂失。 九、如何了解储蓄国债的发行信息 您可登录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了解国债相关政策和发行信息。
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个人外汇管理改革,坚持真实性审核原则,明确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从多方面满足和便利个人用汇。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其中,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个人真实、合规、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不存在任何障碍;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2011年开始,个人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足不出户,轻松地办理购汇和结汇。 一、境内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A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国外的华侨,A收到子女从国外汇回来的赡家款,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就可以办理。再比如,在国外工作的B从外国老板那里收到工资,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部分,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办理了。此外,对于赡家款、职工工资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也可选择凭相关材料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 二、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购汇信息,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用于经常项目和已经开放的资本项目,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境外就医等等,但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或用于一些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比如境外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购买投资性保险等;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甲马上要去留学了,需要购汇用于交学费。甲可以选择向银行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能够证明留学用汇真实性的材料,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也可以选择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 三、境外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在交易真实、合法的情况下,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经常项目结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例如,某境外个人在境内需要支付房租,办理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需要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四、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境外个人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享有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 (一)个人当日存入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还需向银行提供现钞来源证明材料。 (二)个人当日提取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办理。 例如,乙计划到国外旅游,需要少量外币现钞用于零星花销,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提取。 需要提示的是,大额外币现钞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关系紧密,多数国家对外币现钞管理均较为严格。此外,根据反洗钱、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对一些异常、可疑、大额的外汇交易一般会主动开展尽职调查,包括要求个人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果个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外汇交易真实、合法,银行可以拒绝办理。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一)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二)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须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他人替您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主动举报拒收现金行为 2018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治拒收现金的公告》(公告〔2018〕10号),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宣传标语,或者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拒收现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请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拒收现金行为,请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二、维护人民币形象,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在祭祀用品、蛋糕、代金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案,故意撕毁、焚烧人民币,用人民币制作花束、首饰等均属于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请公众在生活中自觉爱护人民币,如发现有人故意毁损人民币或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线索。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钱币收藏陷阱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含纪念钞,下同)和贵金属纪念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纪念币。发行前,中国人民银行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公众可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人民币”栏目,查询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发行公告,了解本地区承担普通纪念币预约兑换工作的商业银行和贵金属纪念币的销售渠道。 普通纪念币通过商业银行按照面值预约兑换。每次普通纪念币发行时,人民银行在公告中公布承担本次发行任务的商业银行。在公告的预约时间内,公众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线上或现场预约,在公告的兑换时间内前往预约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兑换。普通纪念币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通过其四家子公司,以及105家特许零售商、17家商业银行渠道开展销售。贵金属纪念币的真实价值和销售价格均高于面额。 公众在收藏钱币时要提高警惕,防范虚假宣传陷阱。如常见的“纪念金”和各种钱币装帧册等。中国人民银行从来没有发行过任何所谓的“纪念金”,“纪念金”是商家自行开发的一种工艺品,与纪念币没有任何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行过任何形式的“珍藏册”、“大全套”等钱币装帧册。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由商业银行按照面值等值回收(第一套人民币除外)。凡是承诺“高价回收”的人民币装帧产品均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在纪念金、章等纪念品上标注面额数字,宣称“等值兑换”,冒充纪念币。二是宣传“高价回购”,承诺投资回报。三是使用“国家权威机构发行”、“官方发布”、“国家造币厂/印钞厂制作”等模糊表述迷惑消费者。四是宣称“人民银行高价回收”等。请公众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 人们每天都在使用货币,有实物货币,也有电子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在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存款转账甚至网络支付,其背后流通的货币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包括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然而近年来,虚拟货币不断地引发关注。目前各类虚拟货币都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一部分发行者和交易者依托互联网、借助交易平台对虚拟货币进行炒作,更有甚者借助虚拟货币概念,从事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我国已明令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直接交易,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但是,为规避监管,虚拟货币项目团队已开始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并向国内投资者大肆宣传,鼓吹“一夜暴富”,投资者应高度警惕。请社会公众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对于各种身披高端技术外衣、号称“国家发行”、承诺高额回报甚至只涨不跌的各类“**币”,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防范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避免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