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L概述 OPL(One Point Lesson)一般被称为单点课程,又称一点课,是一种在现场进行培训的教育方式。进行OPL训练时,员工集中在现场不脱产进行训练。单点课程OPL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0分钟左右的规定。所以,它还有一个名称,那就是叫10分钟教育。OPL鼓励员工编写教材并作为辅导员进行培训,所以有一些企业把全员参与OPL活动称为“我来讲一课”。 OPL是针对班组中某一人的疑问事项,包括技术问题或难点故障等等,由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处理故障的人员编写教材(一页到两页的简单教材),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中讲解,从而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经验的积累、教育效率的提高。 OPL的要求 OPL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在职训练(OJT,On Job Triaining),它有几个要求: 1、课程内容:只有一项,所以叫“One Point 单点、一点”。内容一般包括:设备结构知识、设备污染源控制方法、清扫困难源改善方法、故障隐患及安全隐患的解决方法、设备清扫规范、设备点检规范、设备保养规范、改善提案或合理化建议等。 题目要与现场活动相结合。如果是TPM方面的OPL,那要与自主保养、设备保养等方面相关。 题目不能太大,要能在10-20分钟讲完。 2、教材:只有一页。要图文并茂。 OPL课程一般是利用班前会较短的时间来完成培训过程的,所以编辑者编辑教材时,必须简单明确、条理清楚、字体整齐、能够让人一看就清楚。所以有图片来展示就基本是OPL课程基本模式。 比如:在讲解设备结构知识时,要有设备构造的照片或示意图;在讲解设备点检规范时,要有设备点检部位的示意图。 文字要简洁,这样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在一页纸之内进行充分表达。 字体比较大这样读起来就容易。 3、课程开发者:现场人员,而不是专业的企业讲师。OPL是全员参与设备保养的一种形式,而不仅仅是一种训练形式。所以OPL与改善提案(合理化建议)一样,是提升企业员工参与精神的一种方法。 4、课程讲授者:一般为课程开发人员。自己选课题、自己开发课程、自己讲解课程。为了让一般员工也有勇气进行讲解,让OPL训练的时间为10分钟左右,原因之一就是便于一般员工进行备课。 但如果撰写人确实不善于讲解,也可以由其他熟悉这个专题的员工代替作为培训讲师。 在企业推行OPL活动的初期,一般是由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员等来主写和主讲。以此来积累经验和示范带头,逐渐带动一般员工参加到OPL撰写和培训中来,实现全员参与OPL的目标。 OPL的步骤及内容 其各个阶段内容如下: OPL发动——企业和部门领导动员,号召每个员工把自己的智慧贡献出来,积极撰写单点课程教材,这样才能够引起大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员工才可能自主去撰写OPL。为了让大家动起来,领导可以主动激发那些有心得和经验的员工,鼓励和帮助他们将自己的经验编写成单点教材,并鼓励他们上讲台来讲解自己的心得体会。之后,对这样的员工大加表彰和奖励。按照80/20分布率,这20%的少数一定会带动80%的多数前进,逐渐形成人人争相撰写的氛围。 OPL课题发掘——课题挖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来自员工自己的发现,员工自主将自己的妙手偶得,将自己的经验、智慧编成OPL;另一方面是基层管理者、小组长提出的攻关课题,要求员工动脑筋加以解决,而且最终解决并总结形成培训教材的课题;也有一些是员工虽然做了某些具有指导和推广意义的工作或者变革,但自己并不以为然,也不善于总结,其上级主管发现后通过引导和提示,乃至帮助这个员工总结提炼成的培训教材。 OPL的撰写——OPL的撰写也是值得认真研究和细心对待的环节。有些员工肚子里有东西但是倒不出来,车间技术员、班组长和技术骨干有责任帮助员工将他们的经验和方法总结出来,形成OPL教材。对OPL的撰写虽然不能求全责备,但撰写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做到深入浅出、主题明确、简单易懂、逻辑清晰,便于理解,便于实践运用。牵涉原理、理论内容以简单够用为主,避免长篇大论的理论描述。为了不造成混乱或者误导,一定要明确分类。OPL虽然短小精悍,但仍应该体现5W2H,即讲的什么(What)——内容;谁来讲、谁来学(Who)——讲师与受训对象;应用在何处(Where)——应用的场合、设备;何时应用,何时进行培训(When)—— 应用时机以及培训时间记录;为什么这样(Why)——原理,理论根据;如何做(How)——方法、手段、工具的应用;做多少,做到什么程度(How much,How many)——作业标准,作业规范,评价标准。如果用最简练的语言包含了上述7个方面的内容,就是最优秀的OPL。 OPL教材评审——OPL评审主要关注于OPL的实际性与合理性,只要OPL是合理的,又是基本符合实际的,就不应该求全责备,就要给以鼓励。不能要求每个OPL都是金科玉律,应该允许水平不高的OPL,但要不断遴选优秀的OPL,并给予肯定和激励,以维持员工撰写OPL的积极性。 OPL培训——OPL的课程一般由撰写人来担任讲师,但如果撰写人不善于讲解,也可以由其他熟悉这个专题的员工代替作为培训讲师,在OPL活动之初,更多的是由一些工程师、技术员、技术骨干来主写和主讲,以此作为典范,逐渐带动其他员工踊跃参加OPL撰写和培训。 培训效果评价——对OPL培训效果评价有别于其他培训,主要侧重于对工作改善和绩效提高的积极作用。如果培训之后改善了工作,提高了效率,减少或避免了损失,则说明这个OPL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激励——激励是OPL管理体系之PDCA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让这种形式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对OPL的激励应该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要认真研究OPL的评价流程、激励形式、激励强度等。在OPL活动之初,激励可以采取每个OPL课程教材不论水平高低都适当给予一定编写费,每培训一次给予一定报酬方式进行,以此来引导OPL活动的开展。在OPL进入成熟阶段,可以通过优秀OPL课程评选,OPL培训效果评价等方式,定期评选优秀OPL编写人,优秀OPL讲师,以此来提升OPL的撰写水平和培训效果。 OPL的特点 OPL教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OPL将班组成员由被教育者转变成了教育者; 一方面促进了班组成员的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班组成员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通过OPL学习方法让全员人人都成为老师,形成单点课程培训体系,逐渐使班组成员养成了学习的习惯。 2、OPL使每一个员工有了展示自己风采和魅力的机会; 无论是疑问点、还是不合理项、都可以制作为OPL单点课程,促使每个参与者动脑筋、想办法,出点子。许多员工一改原先的等、靠、要的不良习惯,不爱张口的爱讲话了,不爱动脑的爱思考了。 3、OPL教育容易进行,容易推广; OPL教育是以点的形式进行,每次教育时间把握在5~10分钟以内,每一次只有一个主题:内容丰富、文字简洁,可以使用图表、漫画、照片,也可以使用现实物品和实例,这就必然只能是一个知识点的教育,要让员工开展系统教育,成为系统教育的讲师比较难,但做为一个知识点的讲师是可能的,这样容易将OPL方式开展下去和进行推广。 4、OPL教育实用,易于被班组成员接受; OPL的分类有四种,包括: 基础知识应用、故障不良事例、改善事例、个人经验。这四种都是班组成员平时工作中经常要用到的内容,实用性很高,成人教育不同于学生时代的教育,成人学习的目的性往往很强,实用性不高的教育效果往往不好,OPL避免了这方面的问题。 以某企业为例,采用OPL教育方式后收效显著,从2006年开始导入以后,每年平均开展OPL教育48000次,人均48次/年,在班组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的习惯和氛围。现在这个企业的班组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一旦对某件事或物产生了疑问,班组成员马上就会联想到OPL。 OPL使用说明及适应范围 遵循体现5W2H原则: (what)讲什么内容,(who)谁来讲,(where)应用场合,(when)何时进行培训,(why)为什么这样,(how)如何做,(how much,how many)作业标准。 1、 教材分类栏 1.1基础知识:如设备结构知识、管理方法、理论常识、为人处事心得等(理论性) 1.2 6S6H: 整理方法、整顿设计、清扫方法、清洁方法、素养要点、可视化管理、定置管理、色彩管理、分类管理,污染源、清扫困难源、故障源、缺陷源、浪费源及安全隐患源的解决。(有针对性适应性强) 1.3 规范标准:作业规范标准、设备操作规范标准、清扫规范标准、保养规范标准、润滑规范标准、检查规范标准、维修规范标准(确实性) 1.4 改善提案:改善效率、改善质量、改善成本、改善员工疲劳状态、改善安全环境、改善工作态度及合理化提案(可行性) 1.5 故障处理:故障维修、精度参数调整、电工技术、紧固措施、防漏治漏、密封、监测(技术性强)。 2、 主题:OPL教材的命题(简单明白)。 3、 培训对象:适应本教材学习受训的人员。 4、 编制审核: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确认教材的准确性及可行性) 5、 编号:对OPL教材采用8位编码方式,年+月+日+顺序号,如06072001表示2006年7月20日第1份OPL教材。 6、 正文编制:1W2h (WHY)为什么要这样?现象、原因、理论根据是什么?(HOW)如何做?原理、方法、手段、工具的运用;(HOW MUCH)做多少,做到什么程度,作业标准。 编制的内容应深入浅出、主题明确、简单易懂、逻辑清晰、便于理解、便于实践运用。 7、 培训记录: 谁讲课,时间记录。 OPL的优势 OPL就是进行这些关键信息交换的有效工具。掌握专门技能或知识的团队领导人和成员需要有一种方式与其他同事分享他们的知识。为了使其他同事避免重蹈覆辙,他们应该把实施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通过OPL转化为可见的知识,其他员工则可以利用它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工作。 OPL还具备以下的优势: 培训内容简短,且都是团队成员目前需要到的; 由于简短,所以培训可以随时在需要的地方展开,而不需要专门组织; 培训材料中提供简单明了的工具,确保每个人都能掌握; 培训方式灵活,会议、生产现场或者正式培训中都可以穿插使用; 教学行为能够增强团队的沟通能力和领导力; 不仅适合于老员工,还很适合于新员工和换岗人员; OPL开展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把岗位培训等同于OPL活动 现象:所有的OPL教案内容都是摘抄于已有的操作规程、手册和标准。 释疑:OPL活动的开展主要是“让隐性的知识显性化”。已有的操作要点当然需要培训,但是好的经验也需要分享。常规的岗位知识培训和OPL活动既是互补,又能相互促进。 误区二:OPL的门槛很高 现象:OPL数量很少,大部份都因“没技术含量”被否决掉。 释疑:OPL绝不是追求技术含量的活动。员工任何一点点有用的措施、技巧和改善都应该被认可,没有量的积累,不会有质的飞跃。技术人员和管理者要放低姿态,不能眼高手低,自己不编写,员工写的又看不上。 误区三:注重编写,忽略培训 现象:编写的教案仅仅是张贴在墙上或者传阅一下,没有让编写人给大家做讲解培训,更谈不上在实践中应用。 释疑:知识用于实践才是生产力。让编写者有机会给大家讲解培训,本身就是对知识贡献者的尊重和认可,培训了知识用于实践,被更多的人掌握,这种知识才会变成组织的知识,才是建立教育型组织的目的。 误区四:没有配套激励机制 现象:OPL编写是任务摊派,每人每月1篇,交不上来罚款。为了避免罚款,生拼硬凑应付了事;好不容易今天发现两个好内容,也只上交一个,留一个下月再交。 释疑:当企业的绩效评价、晋升和薪酬只是基于相对的业绩,员工自然会感觉分享知识会降低个人的成功机会。所以企业必须改变奖励制度,找到强化和鼓励知识分享的方式,表扬和提拔那些学习和分享的员工,给他们更多的学习机会。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通过OPL活动分享自己的知识。
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目录 1 质物 2 动产质押合同 3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4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6 相关条目 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什么是不动产?《担保法》是如此规定的: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质物的所有权限制处分权。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并不表示对质物的所有权,出质人仍有权处分其出质的质物,但以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为限。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物上保证人的权利。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自己的动产作为质物为债务人担保。此种第三人在学理上称为“物上保证人”,即为他人所负担的债务而设质,只负以该物为限度的债的有限责任。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同于主债务人与清偿的保证人的关系,物上保证人因质权的实行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应当是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清偿,应享有代位权与受偿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条目 质押 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
什么是直角三角形 直角三角形为一条水平线与另一条斜线相交而形成的三角形。 直角三角形的分类 直角三角形又可分为上升直角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上升直角三角形的顶线呈水平状,表示各次级波动的顶点均在某一价位刚近;而底线向右-匕方倾斜,表示仟次级波动的底点一底高过——底。如下图: 下降直角三角形的顶线向右下方倾斜,表示各次级波功广顶点一顶低过一顶;底线水平,人,六各步级波动的底点均在某一价位附近。如下图: 直角三角形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在下跌趋势的末期出现上升直角三角形时,表示股价即将反转上升,是买进时机;在上升趋势的末期出现下降直角三角形时,表示股价即将反转下跌,是卖出时机。一般而言,上升三角形预示股价将要上升;下降三角形预示股价将要下跌;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外的比率有20%。 当价格朝三角形尖端波动时,成交量减少;当股价突破上升直角三角形开始上升时,成交量若没有相应增加,这—突破可能是一个假突破,股价不久可能重新跌落回三角形内;若股价向下突破下降直角三角形时,成交量即使不随之增加,也不影响这一突破的有效性。股价突破直角三角形后,其上升或下降的最小幅度为三角形的顶点至底边的铅直距离。
什么是即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得随时提示付款,由出票人见票付款的票据;一般适用于应收账款的收回。 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 目录 1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即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薪酬标准 薪酬标准又称薪酬率,是按单位时间规定的各薪酬等级的薪酬数额。它反映某一薪酬等级的员工一定时间的薪酬水平的高低。 薪酬标准的三大原则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制定公平合理的岗位薪酬标准是整个事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内容,而重要性原则、稀缺性原则和复杂性原则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新酬标准必须坚持的三大基本原则。 1、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新酬标准时,首先要根据该岗位对本单位的贡献程度大小来确定该岗位的新酬高低,即该岗位对本单位如果非常重要,则其新酬标准相应较高。反之,则不然。 2、稀缺性原则 稀缺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新酬标准时,除了首先要考虑该岗位的重要性程度外,其次还必须考虑该岗位任职资格的可替代性,即该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是否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或稀缺性,亦即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否需要具备一般人不可能具备的特殊能力。如果该岗位虽然很重要,但是一般人都能胜任,则不应该给予较高的薪酬标准。 3、复杂性原则 复杂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岗位新酬标准时,最后还必须考虑该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即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程序是否比较复杂、繁琐,或劳动量和劳动强度较大。如果某项工作虽然重要性和稀缺性都不是很突出,但是显得特别复杂,则应该相应的给予较高的岗位薪酬。
The currency abbreviation for the Columbian peso. The COP has been the currency of the Republic of Columbia - a South American country - since 1837. The peso was fixed to the U.S. dollar for a period, but now floats freely. |||Because Columbia is a republic, its governmental structure is similar to the U.S. The Columbian government has three branches: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The president is the head of state and head of government and is elected by popular vote for a four-year term.
什么是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目录 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3破产申请提出 4破产申请的审查 5破产申请的形式 6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能力。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 (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破产申请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的基础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础有二:其一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这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激励。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免责的优惠,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正是这种有利的激励使得更多的债务人产生了申请破产的原动力。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制度也间接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有利条件-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所以债权人很难适时地提出破产申请。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基础进行有机的结合,以适时地开始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通过免责机制来实现的,只有适当的免责制度,才能使得债务人具有适时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提出的。 债务人申请是其权利或义务 从一个侧面看,由于破产程序能够给债务人带来免责的优惠,所以,申请破产是其权利。但从另一个侧面看,由于债务人,特别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是社会经济联系中的一环,故又涉及社会利益,所以,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申请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例如根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定,不得不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分别规定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仅仅《公司法》第196条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而其他法人董事等无此义务。笔者认为,为了更加重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破产法应当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申请义务。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限制 债务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首先与法律是否赋予其破产能力有关。其次,即使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其破产申请也受到限制,例如,美国破产法就规定铁路、金融机构等即使具有破产原因也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能力构成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依法取得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仅自己可能向法院申请对自己宣告破产,而且也可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 在我国,1986年破产法将破产能力仅仅赋予国有企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所有的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即不以所有制为破产能力的划分标准,而是以是否为企业法人为标准来确定其破产能力。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制度仅赋予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没有赋予其他民商主体的破产能力。另外,我国1986年破产法对国有企业赋予破产能力,但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也行了限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有关合伙组织、商事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能否被赋予破产能力,期望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予以规定。 (2)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 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法院制作通知书的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向法院说明以下事实: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如果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 破产申请的形式 1、债务人的书面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其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2)申请的目的。(3)申请的根据与理由。即债务人必须说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的书面破产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联系地址或电话等。 (2)请求事项。即请求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 (3)请求的根据与理由,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同时附上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 (4)债权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发生的根据和时间。 (5)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破产申请;②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③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诉讼是有风险性的,同理,申请人(指债务人)或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也应具有风险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审理认为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不宣告债务破产。那么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因自己过错所负的责任。何况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为达到损害债务人的目的,而恶意地申请债务人破产,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等目的。同样,有的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破产。 关于形式审查的期限,笔者认为以7日为宜。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在7日内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作出受理裁定,否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制作、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即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的撤回-指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撤回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无论是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还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都应允许申请人任意撤回破产申请。因为如果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该行为损害其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则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当然,因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给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破产申请有的驳回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2)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3)其他效力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主要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权人即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以破产程序行使债权。强调一点,这里所谓“诉讼”是指旨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即满足债权的诉讼,并不是排除一切的诉讼。实际上,即使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也有其他民事诉讼出现。例如,确定债权额的诉讼,有关财产归属的诉讼等。 破产程序优于民事执行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主要是因为,个别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制度相违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受托人后再继续进行。这主要是避免债务人恶意放弃财产或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olloquial term used by currency traders for the Danish krone, Denmark's official currency. The copey derives its name from Copenhagen, Denmark's capital and largest city. A copey is divided into 100 Øre, pronounced "oo-reh." |||The currency code for the copey or Danish krone is DKK. Market convention is to quote the number of Danish krone per U.S. dollar. Denmark is a member of the European Union, but the copey is also used in the Faeroe Islands, and Green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