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SO 4217 currency code for the Cuban peso, one of two official Cuban currencies. The Cuban peso (CUP) is the national currency of Cuba and is used by Cuban nationals. The CUP's subunit is the centavo. CUP coins are minted in 1, 2, 5, 20, 40, $1 and $3 denominations. Banknotes are printed in $1, $3, $5, $10, $20, $50 and $100 denominations. The CUP is issued by the Central Bank of Cuba. |||Cuba's other currency is the Cuban convertible peso, which is represented as CUC. The CUC is considered the "tourist dollar" because it is tied to the U.S. dollar and generally traded/used by Americans within the country. In November 2004, the American dollar ceased to be accepted by Cuban businesses. The country withdrew the dollar in retaliation for continued U.S. sanctions. The currency market,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s the largest financial market in the world.
什么是单项投资风险 单项投资风险是指某一项投资方案实施后,将会出现各种投资结果的概率。换句话说,某一项投资方案实施后,能否如期回收投资以及能否获得预期收益,在事前是无法确定的,这就是单项投资的风险。 目录 1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 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 因承担单项投资风险而获得的风险报酬率就称为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除无风险投资项目(国库券投资)外,其他所有投资项目的预期报酬率都可能不同于实际获得的报酬率。 对于有风险的投资项目来说,其实际报酬率可以看成是一个有概率分布的随机变量,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对风险进行衡量:(1)期望报酬率;(2)标准离差。
什么是日薪制 日薪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以日薪作为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进行支付的一种短期用工形式。 日薪制的计算 日薪制的计算,是按职工实际出勤日数和日工资计算其应付工资,亦称正算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时工资=出勤日数×日工资 采用日薪制计算职工应付计时工资时,有利于正确计算生产工人的工资成本。但是由于每个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不同、职工出勤的天数不同,所以每个月份都需要计算,计算工作量较大。 相关条目 年薪制 月薪制 周薪制 时薪制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销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他没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偿。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目录 1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2 抵销权适用范围 3 抵销权的行使 4 不使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5 破产抵销权的产生、意义与行使 6 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抵销权适用范围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一为破产债权;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三为除斥债权。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我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于个人,则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自由财产的债权两种,大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自无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抵销。 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两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抵销。除斥债权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但只有在日本破产法中被承认为破产债权,但其受偿的顺序劣后于一般债权,故特称劣后债权,以示其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但无论是将其视为除斥债权的大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称为劣后债权的日本,均规定此种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不得抵销。因为适用抵销的主债权被严格地限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而劣后债权一般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故无准允抵销的理由。 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抵销。 这种抵销发生在将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学者大多数认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由于破产债权人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抵销权的行使只能始于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为清算组)成立之后。 不使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民法上的抵销权,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不发生不公正的问题,故不依债权成立的时间为构成要件。但破产程序上的抵销权,却与之不同,准许抵销,则意味着被全部清偿;不允许抵销,则意味着依程序受损失分配。这对破产抵销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关系极大。况且,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多有债权人不择手段地竟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设法低价收购债权人的债物,以供抵销。故不能不对之进行限制,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有鉴于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具本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以下四种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破产抵销权的产生、意义与行使 《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分配完成之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本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却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通常情况下,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种类、品质是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9条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法中抵销权的行使,则无上述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附条件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由不同种类、品质标的物形成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货币形式方能加以清偿,所以,均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抵销。但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成立的时间并无限制,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原则上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目的则是为保证抵销权利的正确行使。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比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当事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抵销的范围内实际起到担保的作用。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支付能力,民法上的抵销权主要只是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时间和费用,担保的作用并不明显。而在破产程序中,如无抵销权的设置,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得不到偿还,但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却必须一分不少,全部清偿,利益相差甚大。 破产法上的抵销制度,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分配清偿的例外。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抵销权的理由,“一是抵销制度是为了担负担保性功能,通过行使抵销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销,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作出全面地履行;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偿)”。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公平原则。所以,破产法中便设立了抵销权,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上述权益,而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时间和费用等考虑,则早已退居于末位。 但也有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不允许进行破产抵销,如法国及拉美的一些国家。主张禁止破产抵销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抵销的作用在于使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担保其债权实现的目的,破产抵销违背了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因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通过抵销得到了其债权的充分偿付(在允许抵销的数额范围内),这使得抵销类似于一种未公开的担保权,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些国家,原则上是禁止破产抵销的。我国的破产立法允许进行破产抵销。 抵销权与别除权都是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性质的权利,但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看,抵销权的作用更大一些。在行使别除权时,债权人可能因担保物价款不足等原因,得不到完全清偿。在行使抵销权时,债权人被抵销的债权额可获得全额清偿,没有损失风险。 由于抵销权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大利益,为保证权利的正确运用,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 第二,尽管在学者间存在不同主张,但通常认为,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清算组或破产人方面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抵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是可以任由其行使或放弃的,而清算组主动提出抵销,将使破产财产减少,客观上对多数破产债权人不利,与清算组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活动的职责不符。 第三,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而且,抵销权的成立,是以破产债权人尚未清偿对破产人的负债为前提的,如破产债权人已经清偿了对破产人的负债,主张抵销的权利便不再存在了。 第四,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主张破产抵销,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销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销数额提供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销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一般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销。 日本破产法第103条(租金、地租及佃租与可抵销的范围)规定:“(一)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只能就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租金实行抵销。有押金时,关于以后的租金亦同。(二)前款规定,准用于地租和佃租”。此项规定,一方面允许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以预付或将付的租金实行抵销,另一方面,又将可以抵销的租金限定在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范围内,以保公平。 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为防止破产抵销权利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 通常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负有债务的。因为破产宣告前的债务是对破产人产生的,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则是对破产财产产生的,两者主体实际上并不相同。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如允许这种债务抵销,就会在债权人间出现不公平清偿的现象。例如,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购买破产企业财产,负有债务,不予清偿,却用其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破产债权来全额抵销,从中渔利,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可分得的破产财产减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造成破产秩序的混乱,故法律规定,这种债务不得抵销。 第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也是禁止抵销的。因为这种债权本身虽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但对债务人来说,其取得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转手之后禁止抵销,原因就在于在债权转手过程中,会出现侵害多数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额一定比例的清偿,实际价值远低于名义价值。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如果允许破产人的债务人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对债务抵销,那未势必会出现债务人低价收买破产债权抵销债务,非法谋利的现象。例如,甲对破产人负有10万元债务,乙对破产人享有10万元破产债权,根据破产人的财产状况,乙的债权依破产程序至多能获得4万元清偿。这时,甲便可能向乙提出以6万元价款购买其10万元破产债权。乙因此可多得2万元,并立即得到偿还,自然是何乐而不为。甲用这10万元债权去抵销自己必须完全清偿的10万元债务,也少支付了4万元,双方均有利可图。这差额的6万元,原应是在甲还债之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的,现在却被甲乙两人瓜分,显然是侵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禁止抵销。日本的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破产人的债务人对破产债权的取得,是在其不知道破产事实的情况下善意的结果,或是基于法定的原因(如继承),也均禁止抵销。 第三,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前两项禁止抵销的规定,是以破产宣告为基准日的。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前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证多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清偿的公平。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即在债务人的破产危机期间,便可能出于抵销牟利之目的,恶意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所以,此种债务不得抵销。但是,如果债务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如继承)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第四,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出于与上条同样的原因,也禁止抵销。日本的司法判例认为,此款的禁止范围,包括对“通过对他人的破产债权作出代位偿还所取得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定原因(如继承)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在实体法意义上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也同样适用。如破产债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应当禁止抵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日本的司法判例及一些学者认为,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应加以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中,破产法上的抵销往往是与民法上的抵销同时并存的。破产程序并不排斥民法上的抵销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但是两种抵销权利适用的条件有所不同,要区别情况,方能正确行使权利,使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什么是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在票据不获付款、持票人尚未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时,其他人要求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目的和作用相同。 目录 1参加付款的相关内容 2相关条目 参加付款的相关内容 参加付款的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日》与《英》都规定参加付款人可以为付款人外任何人。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即免除被参加付款人后手的债务,同时取得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具体做法:参加付款人在票据上记载被参加付款人、付款目的以及付款事实的说明。 相关条目 参加承兑
A cross-currency transaction is one which involves the simultaneous buying and selling of two or more currencies. An example is the purchase of Canadian dollars with yen and the simultaneous sale of yen for U.S. dollars. The term is also used generically for any transaction that involves more than one currency, such as a currency swap. |||Cross currency transactions are most common fo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or international bond funds that manage or hedge their currency exposure. Sometimes all the transactions are effected in one country without the use of that country's currency, which is referred to as a currency cross.
什么是隐性激励 隐性激励,是指在公开的显性收入的之外,采用非公开的隐蔽收入进行激励的一种方式。在很多企业,隐性收入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比如隐性的职务消费、非公开没有既定标准的各种津补贴、上级红包等等。说到激励,很多人就会想到"薪水"和"奖金",这些固然重要,但是作为治理者,还必须把握其他的激励方法,尤其是那些无"薪"的激励,则更能体现出治理者领导能力和企业治理水平。 隐性激励的特性 避免破坏和谐氛围:中国人经常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薪资差距鲜明强烈的对比会使得员工的心理落差加大。 运用隐性激励的方式,客观上既能够拉大员工的薪资收入、激励骨干员工,又由于标准不公开、奖励名单不公布,能够避免低薪者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维护了组织的和谐氛围。 激励标准灵活调整:由于隐性收入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激励的标准可以灵活调整,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励骨干员工和业绩突出者。例如某高科技集团公司,在发放技术重奖的时候,只需要治理者集体评议,主观决策即可,不必受制于制度条文等。 激励的标准,可以确定为500元,也可以确定为10万元,标准不一;每次发放条件和标准也不固定,应用起来非常灵活。 隐性激励的局限 但是隐性激励在激励效果上,也并非一“隐”就灵。隐性激励也存在明显的副作用: 激励效果有局限:激励往往产生于组织对人员贡献的公开认可,对绩效差异的不同奖惩。由于“隐性”的束缚,绩佳员工能够得到奖金的激励,却不能够得到公开的荣誉;能够清楚自身的奖励情况,却不清楚奖励的标准以及与他人的对比,从而使得努力前进的方向变得模糊。总之,这种隐性激励的效果模糊,既不能有效激励绩优者,也不能有效激发绩差者。 价值导向不明确:对组织而言,激励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通过树立标竿、奖励绩优,来明确公司鼓励的行为,传递组织倡导的价值导向。但隐性激励的特性使得组织能够传递的信息幅度非常有限,甚至连被激励者本人都不清楚具体的激励标准。 激励公平被质疑:“公平、公开、公正”是对激励程序的基本要求。隐性激励的“不公开”必然导致员工对其公平性、公证性的质疑,当这种激励广泛应用的时候,激励的“三公”原则必然首当其冲遭到挑战,一旦“三公”原则遭到挑战,隐性激励相对于显性激励,对组织和谐氛围的破坏性更强。 隐性激励的内容 西方经济效用理论告诉我们,金钱的边际效用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而劳动与工资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表明,对于较高的工资率来说,收入效应可能超过替代效应,从而工资的增加反而会使劳动供给下降。这表明,以物质利益为主的显性激励的作用是有限的,尤其对于经理层群体来说更是如此。 隐性激励是指与薪酬、职位晋升、权力激励等显性激励相对的地位激励、声誉激励、发展激励、精神激励、情感激励等非物质性的激励方式。 经营层实施隐性激励 一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在经营治理人员选择上,形成能者上的用人机制。公平的竞争可以使经营治理者感受到成功的自豪(正激励),也可以感受到失败的无情(负激励),从而激励他们发挥自我潜能,努力工作。 二是健全的社会评价体系,承认经营层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经营业绩良好的经营治理者,在获得高收入回报的同时,赢得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同时也找到了对自我价值的尊重。 三是以优秀经营治理人员的名义,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捐助,以优秀经营治理人员的名字命名其某项研究成果等等,以此提高企业经营层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有效地对这一群体进行激励。 操作层实施隐性激励 情感激励。这种激励不是以物质利益或精神激励为刺激工具,而是通过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好的感情关系,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方法。情感激励的最大特点在于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尊重人,使被治理者处处感到自己受到重视和尊重。企业实施情感激励,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重视员工的个体成长和职业生涯设计。企业应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要求的晋升道路,使员工的个人发展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第二,建立心理契约,留住人才。适当的人才流动是合理的,但人才流动往往会造成优秀人才流失。“薪酬留人”在短期内能起到一定作用,却不能换来员工的忠诚。现代治理中建立在“可雇性”基础上的新雇佣契约,雇员要尽力保证自身和所属的部门或公司的竞争力,公司要保证不断地为雇员提供最好的练习和发展的资源,提供个人的专业成长机会。这种心理契约的建立与履行,将会带来企业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与忠诚,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精神激励 精神激励表现为精神力量的吸引力或推动力,激发自身的推动力,使组织目标成为个人目标。信任激励、工作激励和荣誉激励的紧密结合,形成了企业员工的精神激励机制的基本构架。 ①信任激励就是要对员工给予信任、托付和重用,从而使激励对象有一种信任感,焕发出员工内在的精神力量。信任激励注重沟通与心理交流,注重治理者对员工的信任与尊重,注重民主治理。 ②工作激励是指通过恰当地分配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工作激励强调正确适当的授权,强调注重关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③荣誉激励就是根据激励对象希望得到的组织、社会的尊重的心理需要,对那些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并将这种荣誉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其他人以此为激励目标而发奋努力。 激励的作用 雇员激励的目的就在于如何使雇员这种积极进取的人性发挥作用而遏制人性中同时伴随着的惰性。因此雇员激励也不仅仅在于一些激励制度的建立,而要让员工激励渗透到企业日常生活各个方面。根据激励实施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区别,对雇员的激励可以分为两种: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 显性激励通常以正负强化的方式直接表现出来。如正强化有各种形式的表扬,奖金,晋升,旅游和培训机会等,它经常通过制度加以保障。但是显性激励仍然体现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从关系、评判和被评判的关系,仍然有些类似于驯兽师与动物的交易。其实现的前提是雇员对雇主行为的预期。 而隐性的激励最大的特点在于这些措施表面上似乎与激励关系不大,雇员是在不设防的心理下无意识地受到激励的,实际上是雇主较隐蔽间接得使用了激励手段。这种激励要害在于刺激雇员的自尊心、上进心或和对工作本身的热爱,自发地为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努力工作。 此时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不再是雇员工作的动力源泉,它的真正动力来自于雇员对自身的要求和挑战。然而这种隐性的激励方式往往被事务繁忙的领导者所忽略,一部分原因是这些做法从来不包含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不是经理人员的"义务",而往往取决于他们的治理经验与领导魅力。 完善的激励体系应该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效传递组织的价值导向,鼓励绩优员工,而这些显然是隐性激励体系不具备的。隐性激励机制往往是在显性激励机制存在明显不足,而显性激励体系又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激励骨干人才、奖励绩优员工的方式。隐性激励体系的突出缺陷决定了隐性激励体系不可能长期存在,任何组织都应谨慎使用。随着显性激励机制的不断优化,建议逐步取消隐性激励机制,代之以相对完善的显性激励机制。
The currency exchange rate between two currencies, both of which are not the official currencies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exchange rate quote is given in. This phrase is also sometimes used to refer to currency quotes which do not involve the U.S. dollar, regardless of which country the quote is provided in. |||For example, if an exchange rate between the Euro and the Japanese Yen was quoted in an American newspaper, this would be considered a cross rate in this context, because neither the euro or the yen is the standard currency of the U.S. However, if the exchange rate between the euro and the U.S. dollar were quoted in that same newspaper, it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cross rate because the quote involves the U.S. official curr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