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带息应付票据 带息应付票据是指票面上注明利率的应付票据,当票据到期时,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需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带息应付票据在期末(月末、季末和年末)通常按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相应地增加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并计人财务费用。 ">编辑] 目录 1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 2相关条目 3参考文献 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 某企业2009年11月1日购入材料一批,货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价税款当日签发并承兑一张为期3个月面额为58500元的带息票据结算,年利率6%,材料已验收入库。 (1)2009年1月1日持票购料,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2009年12月31日时,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票据 585 (3)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 借:应付票据 590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笔者认为此处理欠妥当。对应付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付票据按其现值入账比较科学合理。但由于应付票据的偿付时间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又较繁琐,为了简化核算,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照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以上例来看,年度终了计提的利息调增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585元,即年度终了时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是59085元,这与应付票据一律按照“票面价值”入账相违背,且容易混淆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票据利息在计提和支付时均不通过“应付票据”科目,而是通过“应付利息”或“财务费用”科目,对利息进行专门核算更为妥当。仍以上例分析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利息 585 (2)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时: 借:应付票据 58500 应付利息 5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由此可见,此种处理方法,使应付票据只反映“票面价值”,利息通过“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严格地把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区分开来,在会计实务中,便于实际操作。 相关条目 不带息应收票据 参考文献 ↑ 西文俊.小议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东营职业学院.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年7期
品牌介绍 Edwin于60年代创立于日本,以牛仔服装为主。品牌发展至今,除了牛仔服装外,更提供了形形色色的服饰,款式则偏重于年轻及简便的潮流一派。 香港各i.t,以及中国大陆地区部分i.t 相关产品 牛仔裤
什么是平价权证 平价权证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正股价格的权证。平价权证的内在价值等于零,仅具有时间价值。 目录 1平价权证的优势和风险 2价内权证、价外权证以及平价权证 3相关条目 平价权证的优势和风险 与深度价内证相比,平价证的优势在于其价格一般较为低廉,符合权证以小博大的特点,更可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深度价内证的内在价值较大,绝对价格通常相对较高,这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 如云化CWB1,正股价格为62元,行权价格为17.83元,行权比例是1:1。因此,每份云化CWB1的内在价值高达44.17元,权证目前的市场价格达35.713元。对于想节约资金成本的投资者而言,这样的高价权证无疑令人望而却步。事实上,从云化CWB1过去的表现来看,该权证也经常处于负溢价状态。 与深度价外证相比,由于平价证的行权价更接近正股价格,因此,平价证更有机会成为价内权证,所面临的归零风险自然也较小。 不过,平价证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视的。其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正股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临近到期时,如果正股价格变动方向不利,意味着到期时权证可能成为一张废纸,这将会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次,从杠杆效应上来看,平价证的有效杠杆水平较高。而杠杆性是一把双刃剑,持有平价证的投资者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以深发SFC2为例,由于正股一路下挫,价格仅稍高于行权价19元,因此深发SFC2已经近似为平价证,其有效杠杆水平曾一度超过10倍。在深发SFC2的最后交易日,正股逼近涨停的情况下,深发SFC2最高涨幅超过55%。但随着正股快速回落,深发SFC2最后收盘反而下跌9.61%,风险之大可见一斑。 此外,对我国新上市的平价权证而言,还要面临估值水平回落的风险。根据我国市场权证行权价格的有关规定,可分离债权证的行权价格为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110%和前1个交易日A股均价的孰高值。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在权证上市前,如果正股价格波动不大的话,权证一般是接近于平价状态发行的。 我国新上市权证容易受到追捧而导致权证的价格快速攀升,因此溢价率很容易被推高,导致时间价值被过度透支。由于权证具有时效性,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权证价格会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因此,即使其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这些平价证也有可能由于估值水平回落而出现跑输正股的情况。 价内权证、价外权证以及平价权证 价内证、平价证及价外证的明显区别源自于内在价值的不同。所谓内在价值,是指投资者立即行权可以获得的收益。价内权证的内在价值为正,而平价权证和价外权证的内在价值均为零。另外,相对价内证,平价及价外证的风险也会较高,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越趋价外,有效杠杆水平较高。以武钢CWB1为例,其行权价格为9.580元,截至周三收盘,武钢股份(600005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价格为6.76元,可知其价外程度为29.44%,有效杠杆水平为1.83。若武钢CWB1的行权价格变为6.76元,使其成为平价证,而其它因素不发生变化,则其有效杠杆水平降至1.68。若行权价格进一步下降,则有效杠杆水平也会相应的继续回落。 另外,权证越趋价外,时间价值损耗越快。权证具备一定的存续期限,不论权证价内或是价外,随着权证剩余期限的临近,权证的时间价值会逐渐损耗,权证的价格也将向内在价值加速靠拢。当权证越趋价外时,其时间价值的损耗也越为明显,尤其是即将到期的深度价外权证,由于内在价值为零,权证价格也加速向零逼近,风险巨大。 不仅如此,价外程度越深的权证,引伸波幅敏感度也越高。引伸波幅是指是把市场上的权证价格代入权证定价公式(如Black-Scholes公式)当中,反推得到的波动率的数值。引伸波幅敏感度即是指引伸波幅每变化1%,权证价格变化的百分比。引伸波幅敏感度总是正的,因此当引伸波幅减小时,即使正股价格不变,权证价格亦会下跌。权证的引伸波幅敏感度较高,即意味着,引伸波幅每减小相同百分比,权证的跌幅相对而言较大。因此,权证越趋价外,价格随引伸波幅下降而快速下跌的风险也会越大。 相关条目 价内权证 价外权证
什么是建设性争议解决技术? 在惩戒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上,企业成员都可能希望引入外部第三方力量来帮助自己解决分歧或者冲突。譬如,法律诉讼就是利用法律这个第三方来解决这类冲突的,但众所周知,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建设性的争议处理技术,即以一种及时的、富有建设性并且成本较低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建设性争议解决法的四个阶段 建设性争议解决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常都包含四个阶段,这些阶段呈递进式发展,即只有当前一阶段未能达成一致时,才进入下一个阶段,其目的是希望在争议的前一阶段就尽快把冲突解决掉。 阶段一:开放式协商 即冲突双方试图通过面对面对协商共同达成解决方法。假如协商未果,则进入阶段二。 阶段二:同事审查 即由组织中另一方与争议双方处于同一等级的代表组成听证小组,听取双方对于案件的看法,并帮助当事人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假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进入阶段三。 阶段三:调解 即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处理方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调解不成的,则可以进入第四阶段 阶段四:仲裁 即由来自外部的专业仲裁人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县、市、市辖区都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成员往往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律师等构成。
什么是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 (1)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2)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编辑] 目录 1平等保护符合宪法的依据 2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3参考文献 平等保护符合宪法的依据 第一个方面,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首先,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平等保护原则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在1982年,针对文革期间一些人大搞“打、砸、抢”,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在宪法中宣示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必要的。此后,宪法在修改的时候,也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 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公有制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需要强调的是,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另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比如说银行贷款如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在物权法上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三个方面,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外,还包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必须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地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是这样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我们的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 ">编辑] 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宪法》第 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彻底抛弃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二公”及对国家财产优先保护的观念。 (二)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有人认为,德国、日本等国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单一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保护由公法来解决。物权法要保护各类财产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在现在而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当是我们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将物权法仅仅理解成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当然我们所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的私有财产永远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 王利明.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光明日报 ↑ 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法学杂志》
什么是CCNA认证 CCNA认证(CCNA-思科网络安装和支持认证助理)是整个Cisco认证体系中最初级的认证,同时它也是获得CCNP认证、CCDP认证和CCSP认证的必要条件(CCIP认证、CCIE认证不强制要求),而且许多Cisco专业认证(Cisco Qualified Specialist)也要求考生首先得具备的CCNA认证。 CCNA认证属于Cisco售后工程师认证体系的入门认证,通过CCNA可以证明你已掌握网络的基本知识,并能初步安装、配置和操作Cisco路由器、交换机及简单的LAN和WAN。CCNA认证表示经过认证的人员具有为小型办公室/家庭办公室(SOHO)市场联网的基本技术和相关知识。通过 CCNA认证的专业人员可以在小型网络 (100或100以下个节点)中安装、配置和运行LAN、WAN和拔号访问业务。他们可以使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IP, IGRP, IPX, Serial, AppleTalk, frame Relay, IP RIP, VLAN, RIP, Ethernet, Access Lists. 获得CCNA认证的先决条件 不需要考生持有任何证书即可报考CCNA,同时对考生的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均没有硬性规定; CCNA认证的考试 现在参加考试有2条途径:一、参加640-801 CCNA这一门考试;二、参加640-821 INTRO和640-811 ICND这两门考试; CCNA认证的有效期 CCNA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3年之后需要参加再认证(Recertification)的考试,如果你在这2年时间内考取了更高级别的Cisco认证,则CCNA认证的有效期自动更新。 CCNA的再认证考试 有效期满之后必须参加640-811 ICND的考试,或者参加任何一科CCNP、CCDP、CCIP、CCSP的考试,再或者参加Cisco专业认证(Cisco Qualified Specialist)中任何一科前缀为642-XXX的考试。 CCNA认证的组成部分 1.局域网部分:网络互联基础知识和网络参考模型,思科路由器和交换机介绍,静态和动态路由协议(包括RIP、EIGRP、OSPF)原理及配置,VLAN和VLAN间路由的实现,CDP、VTP和STP协议的使用,无线网络互联和IPv6等。 2.广域网部分:广域网接入技术,PPP和帧中继的使用,DHCP和NAT等。 3.网络安全部分:网络安全介绍,访问控制列表的使用和安全远程办公的实现等。 MCSE与CCNA比较 首先简要地说明一下,MCSE和CCNA是两个方向的认证,没有直接的可比较性,两者更多的是知识的互补性,但 www.ITExamPrep.com 还是将大多数初学者提出的问题整理归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 从基础要求来看:CCNA学习时间短 就一般人而言,CCNA涉及了基础的网络知识和设备,还需要CISCO设备的支持,学习周期大约在1-3个月左右 MCSE日常应用多易上手,而且单机就可以实现其大部分认证考试要求,7门科目的学习周期至少为3-6个月左右。 从学习成本来看:CCNA成本低 CCNA只涉及1门考试,考试费用在1250元,如果自学的话,再加上书本教材资料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 而MCSE则有7门考试,光考试费用就为450×7=3150元。 从就业方向来看:CCNA专业性强 CCNA就业方向有系统集成、网络调试安装维护等。 MCSE适宜职位有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等。 从工作内容来看:CCNA要求动手能力 CCNA则是简单的CISCO设备调试和基础的网络知识; MCSE是面向Windows环境下的网络、系统的管理、配置、维护;
什么是带息票据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 目录 1带息票据审计实例 2 相关条目 带息票据审计实例 带息票据在票面上往往标明一定的利率,该利率用来计算票据所含的利息。票据到期时,企业除了需要偿还票面金额外,还需要支付按规定计算的利息。 利息=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带息票据的利息一般都是在到期时一次性支付;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则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计算应付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应当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票据××× 如果利息金额不大,是否预提对会计报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则可在票据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 2005年12月20日,某企业将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利率2.16%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该票据出票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规定期限为90天,开户银行按2.475%贴现率贴现。企业账户显示实得贴现款 1995852.72元。经审计在记账凭证附件中,无银行出具的有关原始凭证。企业2005年12月20日所作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995852.72 财务费用4147.28 贷:应收票据2000000 通过对应收票据测试,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了这样的记录:经查,某企业2005年l2月份持有带息应收票据一张,系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日为2005年10月21日,票据期限90天。经计算,票据到期日应为2006年1月19日,企业于2005年l2月20日持票到银行贴现。截至贴现日,企业已经持有票据60天,贴现天数为30天。 审计对票据贴现的计算为: ①到期值=2000000+2000000×2.16%×90/360=2010800(元) ②贴现息=2010800×2.475%×30/360=4147.28(元) ③实得贴现款=2010800-4147.28=2006652.72(元) 这个计算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有很大的差异。由于企业在核算中,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未提取利息,因此,审计认为,上年度正确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2006652.72 贷:应收票据2000000 财务费用6652.72 《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第二款规定:“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30日,应提取该项“应收票据”的利息并入账。 2005年10月31日的分录应为 借:应收票据1200(2000000×2.16%×10/360) 贷:财务费用1200 2005年11月30日的分录应为 借:应收票据3600(2000000×2.16%×30/360) 贷:财务费用3600 在2005年12月20日贴现时,应作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6652.72 贷:应收票据2004800 财务费用1852.72 该笔业务使企业上年度本应冲减财务费用6652.72元,而企业误记为借方4147.28元,多记了10800元(6652.72+4147.28),此数正好是该笔业务从出票日2005年10月21日起至到期日2006年1月19日的全部利息数额(2000000×2.16%×90/360),应予调整。 审计组与开户银行核对账项,开户银行提供的账单中显示,2005年12月20日,企业收入有一笔2006652.72元,未发现收入方1995852.72元的记录。开户银行提供的票据贴现凭证显示,企业贴现款为2006652.72元。相反,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不能够提供该企业2003年12月凭证中贴现款为1995852.72元的记账依据。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利用做账不附原始凭证和更改、调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手段,贪污了票据贴现利息。据此,审计建议企业调整有关会计账项,并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财务费用已经作为期间费用在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中扣除,所以,本年度不能再调整“财务费用”科目,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2006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其他应收款——会计××10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800 待收到会计××归还款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10800 贷:其他应收款——会计××10800 同时,应补交因增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3564元(10800×33%),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564 根据企业利润分配程序,须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应补提的法定盈余公积为723.6元,应补提的公益金为361.8元。 相关条目 不带息票据 应付票据
什么是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目录 1我国的并购贷款政策 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3 关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4关于“金融国九条” 5参考文献 我国的并购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 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金融国九条” (2008年12月3日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 (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 (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 金融“国九条”:稳定股市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