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loan or credit with a low interest rate, or the setting of low interest rates by a central bank like the Federal Reserve. Cheap money is good for borrowers, but bad for investors, who will see the same low interest rates on investments like savings accounts, money market funds, CDs and bonds. Cheap money can have detrimental economic consequences as borrowers take on excessive leverage. When money is cheap, it is a good time for borrowers to take on new debt or consolidate existing debts. However, borrowing more than one can afford to repay was one of the primary catalysts of the 2008 recession. Here are a few examples of cheap money: -A credit card with a 0% introductory APR for 12 months -A 30-year fixed-rate mortgage at 4% interest -An auto loan at 0.5% interest
什么是股权集中度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编辑]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 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自从诞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演进,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相应的,股权集中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相对集中阶段、高度分散阶段和重新集中阶段。 1.相对集中阶段。 最早成立的股份公司可能要算英国于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用于垄断英国的海外贸易并管理其东方的殖民地。到19世纪末,股份制度在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以及一切公共事业部门得到了发展,逐步成为了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 这一时期的股份公司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股份持有相对集中,在私人股东中,主要是少数私人家族持有大多数股票,一般超过50%。由于是家族控股,所以此时的大财团都有私人家族背景。在美国,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时著名的私人家族就有杜邦家族、福特家族、梅隆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这些家族控制的大财团在制造业、金融业、铁路及石油开采和提炼等行业均居于支配地位。 2.高度分散阶段。 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进入大公司时代。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而公司股票持有呈现高度分散趋势。在美国,从1929年到1976年,在大约一半以上的公司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了约75%以上,在五分之四的公司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了50%多。以美国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1929年12月到1974年12月股东数目为例。1929年,在这200家公司中,有47%的公司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下,而1974年拥有同样股东人数的公司的比例只有4.5%;1929年拥有200,000—499,999个股东的公司占200家公司的比例只有1.5%,1974年该比例已上升到10.5%。这意味着美国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从1929年到1974年股东数量大幅度增加,持股分散化程度大大提高。 3.重新集中阶段。 自二战结束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以退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共同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逐渐崛起。它们以灵活的经营活动、广泛的业务范围、新颖的服务方式见长,成为最具竞争力的投资场所,从而吸纳了巨额的社会闲置资本。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投资者又将资本投向股票市场,成为股票市场的主要交易者。随着公司股票逐渐向机构投资者手中集中和机构法人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大公司的股东主体亦由大量的个人股东转变为少数机构法人股东,公司股票持有重新集中化的进程已经开始。在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在战后初期仅为百分之十几,70年代中期达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进一步上升到40%,进入90年代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机构投资者比重首次超过个人股东而居优势。1995年,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已经超过50%,在最大1000家非金融公司中的持股率已从1987年的46.6%上升到57.2%,在个别大公司中的持股率已达到70%以上。在日本,战后初期个人持股的比例曾达到70%,但在以后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股票逐渐向法人股东集中,法人股东取代个人股东成为大公司股份的主要持有者。法人持股的比例,1960年为53.2%,1970年为59.6%,1980年为70.5%,1990年为72.1%。在德国,机构持股的比例也达到很高的水平,包括非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养老金和银行在内的机构法人持股比例,1970年为52%,1990年达到64%。 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股权集中度从相对集中到高度分散再到重新集中,经历了一个轮回。认清这一历史背景,对于研究股权集中度的决定因素意义重大。其一,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可知,股权集中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适应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与制度环境的产物。其二,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探寻其变迁的内在力量,也可以给我们的研究提供许多启迪和帮助。">编辑]股权集中度的决定因素 在影响股权集中度的诸多因素中,有四种力量应受到特别重视,它们分别是企业规模、公司绩效、所有者的控制权偏好以及政治力量。 1.企业规模 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所需的规模是不同的。但是如果其它情况相同,一般说来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其规模是与其竞争力大小正相关的。而竞争力越强,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就越高,较高的市场价值会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从而降低股权的集中程度。另外,当企业的规模变大时,如果一小群所有者企图保留有效的、集中的股权结构,则面临着两个不可避免的矛盾。第一,企业规模的变大意味着对更多资本资源的需求,这一小群所有者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钱得勒所谓的第一个现代企业———铁路企业的产生,就是因为铁路企业所需的巨大资本不是少数几个投资者可以提供的,这种资本供求的客观矛盾推动着企业股权结构的分散化。第二个不可回避的矛盾就是:为了保留在企业中有效的、集中的股权结构,这一小群所有者必须向一家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富。出于正常的厌恶风险的心理,他们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企业的股份,这样对所承担的风险才具有补偿的作用。而股价一旦降低,就意味着企业筹资成本相对上升,从而阻碍企业规模的扩大。因此,这两个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处于一个两难境地:要么扩大企业规模,分散股权结构;要么保留集中的股权结构,使企业难以扩张。但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使得企业只能选择扩大规模和降低股权集中度,否则就无法生存。一旦股权出现分散化的趋势,股权主体也就多元化起来,这样一来当控制程度一定时,即使是较小比例的股份也可以控制大的企业。这一效应使得原来股权集中的企业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兴趣。 总之,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随着企业的逐步扩张,一般来说股权集中程度也就逐步降低,二者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 2.公司绩效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一定程度分离的现代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所谓的代理问题,即代理人可能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为最大化自身效用而侵占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第一,激励不相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定完全重合,其行为动机或激励不统一。第二,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和有关代理人本身的信息极不相同。第三,契约不完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上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必定是不完全的。 为了治理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绩效,人们发展出了一整套公司治理机制。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分为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以所有者控制为核心,而外部治理机制则以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为核心,内外机制互相补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组合成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是影响公司绩效的关键因素,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决定因素又是什么呢?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正是股权集中度,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证明了不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从而对绩效不同的影响。反过来,我们同样可以认为公司绩效对股权集中程度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二者是互动的。因为股权集中度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绩效产生重要影响,那么股权集中程度是否适当是可以通过公司绩效表现出来的,通过绩效的变化可以促使人们对股权集中度加以调整,使之适合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环境。从股权集中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到,股权集中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不断调整的,而调整的依据就是公司绩效。而当今世界不同治理模式存在的趋同化趋势,从股权集中程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不同国家企业绩效的一种适应性调整。 3.所有者的控制权偏好 钱得勒(1976)在分析经理式企业替代家族式企业的原因时认为,随着多单位工商企业的成长,家族要想继续取得对企业的控制就必须有家族成员成为专职的高管人员,否则会由于企业管理经验和信息的缺乏,逐步丧失对企业决策积极的作用。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家族成员在享受职业经理成功的管理协调所带来的利润时,懒得在经理晋升的阶梯上多花时间了,于是公司逐渐变成了一个收入的来源,而非可管理的公司。而作为一个收入来源,家族也就没有必要把股权集中于一个企业。这样,最终导致了经理式企业的胜利。可以看到,钱得勒的分析并未考虑到所有者对控制权的偏好这一因素,从而使其认识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 实际上,企业的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与控制权相联系,故又称为控制权收益。正是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存在,才导致了所有者对控制权的偏好,而所有者对控制权偏好程度的不同,也就影响了股权集中程度。 控制权收益包括了诸如指挥别人带来的满足感,名片上印上“总经理”的荣誉感,当总经理可享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在职消费,以及可以影响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种类所提供的效用。这些收益离开了控制权就无法存在,不同的所有者对控制权收益追求程度不同,反映在对控制权偏好程度的不同。所有者控制权偏好程度大,则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应较大。反之,则相应较小,二者成同方向变化。哈罗德.德姆塞茨(1998)就指出在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和新闻媒体这两个行业中,股权集中度就高。原因就在于赢得世界冠军或相信自己能够有步骤地影响公众舆论,似乎就能够带给某些所有者这样一种效用,即使由此得到的利润要比在其他行业投资所能得到的利润低。 4.政治力量 一般认为,以美国公司为代表的分散的股权结构是技术和经济因素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是一种标准范式。如果真的这样,在日本和德国为什么又存在不同的股权结构呢?对此马克.J.洛认为(1999),仅有经济分析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企业演进过程中的政治因素。金融机构对公司股权集中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出于对集中的金融机构的力量的厌恶,美国的政治家选择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权力的作法,从而使伯利———米恩斯型的公司不可 避免的形成。而在日本和德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则强大的多,通过自己掌握的股票以及代理的别人的股票,它们在企业中与公司经理相互制衡,分离着权力,从而形成了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国的情况同样可以验证政治力量在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股市当初创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定位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因此在开始的几年,上市公司几乎全是国有企业,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了绝大部分。十五大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安危的关键部门,非关键部门比如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经济应逐步退出。反映在股市上,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才逐渐开始了持股主体多元化与股权分散化的过程。由此可见,政治力量在股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编辑]我国股权集中度的现状与比较分析 (一)我国股权集中度的现状 1、股权离度集中 股权集中度一般通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指标,即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在公司总股份中所占比重来衡量。 我国第一大股东各股权比例区间公司数量及比例表 由上表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有80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71%;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有455家,占40%;有85家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在70%以上,占7%。另外据统计,调查范围内的1135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49.9%,第一大股东所占的平均股权比例为43.93%。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 2、国有股占比重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另一特征就是这些股权又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据调查,上述1135家上市公司中,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49.9%的第一大股东中80%以上是国家机构和国有法人。这主要由于我国最初股市融资的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及股票的计划额度制管理模式等因素。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国有股比重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中外股权集中度的比较分析 1、中日高度集中的股权模式分析 我国和日本都呈现出股权集中度高,社会公众股比重偏小的特征。从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收益权)主要集中于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只能分享一点微不足道的剩余索取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做都是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称的权利结构的支配下进行的。以”圈钱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上市公司,往往很难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产生冲突时,若没有足够的外部控制威胁,大股东就可通过自己的控股地位以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运作看,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高股权集中度也导致了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尽管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已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仍很严重。 2、中美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 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形成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美国分散式股权模式下,由于股东所持股份相对分散难以发挥股权的作用,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会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的股权集中度高本不应有此问题,但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主要为国有股,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大致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一一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对资产进行管理,要通过所有者的代表一一国务院,国务院又将资产的管理权逐层下放到具体的所有者代表一一各个部、省、市、县等具体政府机构,所以对国有股的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管理,而是一层层的委托,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导致对整个国有资产的监督失控,实际结果也证明,我们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格局使得最终所有者根本不可能有约束力。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使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主体缺位,从而产生了在分散式股权模式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美国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透明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可通过外部环境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例如:美国的外部接管市场就能对公司管理层产生很大的外部压力促进其为股东利益尽心工作。我国由于证券市场透明度较低和外部环境及法制环境不成熟,依靠外部环境难以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应相对集中并应有控股股东的存在,这样能使大股东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加大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参考文献↑ 1.0 1.1 丁荣清,张洪珍.从国际比较看我国股权集中度 .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4年11期↑ 2.0 2.1 张华,鄢华.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决定因素.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2期
简介 黑马股黑马股是指价格可能脱离过去的价位而在短期内大幅上涨的股票。黑马股是可遇而不可求得,如果被大家都看好的股票就很难成为黑马了,投资者不用刻意的搜寻黑马,只要是好股票,就可以赚得到钱。 黑马起初并不是股市中的术语。它是指在赛马场上本来不被看好的马匹,却能在比赛中让绝大多数人跌破眼镜,成为出乎意料的获胜者。 时下,很多投资者对黑马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以为黑马股就是股市中的明星。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黑马股不是人人瞩目的明星,也不是涨幅最大的个股,而是投资者本来不看好,却能够异军突起的个股。所以选黑马的技巧不是选人人都知道的强势股,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大多数人都不看好的个股中选出来的强势股。 特征 准确挑选黑马的核心技术是识别黑马的特征,而黑马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不被投资大众看好。其具体特征如下: 首先,能成为黑马的个股在启动前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利空。利空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恶化,有重大诉讼事项,被监管部门谴责和调查,以及在弱市中大比率扩容等很多方面。虽然利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在一点上是共同的:就是利空消息容易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产生悲观情绪,有的甚至引发投资者的绝望心理而不计成本地抛售股票。 其次,黑马形成前的走势也让投资大众对它不抱希望。因为走势非常难看,通常是长长的连续性阴线击穿各种技术支撑位,走势形态上也会显示出严重的破位状况,各种常用技术指标也表露出弱势格局,使投资者感到后市的下跌空间巨大,心理趋于恐慌,从而动摇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最后,能成为黑马的个股在筑底阶段会有不自然的放量现象,量能的有效方法显示出有增量资金在积极介入。因为,散户资金不会在基本面利空和技术面走坏的双重打击下蜂拥建仓的,所以,这时的放量说明了有部分恐慌盘在不计成本地出逃,而放量时股价保持不跌常常说明有主流资金正在乘机建仓。因此,这一特征反映出该股未来很有可能成为黑马。投资者对这一特征应该重点加以关注。 当然,捕捉黑马还有许多具体技巧,这里不过是讲了一个寻找黑马的方向性问题,但这个问题很重要,方向错了,南辕北辙,一切都是白忙乎,这也就是股市高手说的为什么绝大多数投资者在股市中一直与黑马无缘的一个重要原因。选黑马股的三大技巧[1]在大牛市中,黑马满街跑,但是烈马难驯,很多的人因为半途介入,加上马背功夫不够,一经震荡就跌下马来,等爬起来,黑马已经跑得很远,追都追不上。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是在黑马还在起跑阶段就及时上马,这时选黑马的技巧就很重要。 观察古今中外的大黑马都有三个共同的特征:第一低起点,第二有远景题材,第三有动力。低起点表示股价还在底部区。当然也有高起跑点之个股,但那是少数,绝大多数的大黑马都是低价位起动的。例如巴菲特黑马中石油就是在1.6港元上下,也是属于低的起跑点。 第二个条件相当重要,该股必需具有远景题材,并且远景最好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虽然目前的每股盈余并不突出,但是只要背后有动人的故事题材,想介入的人就会一大堆,人在小时候是听故事长大的。长大了也还是喜欢听故事,最好这故事有曲折性与爆炸性,听起来更惊心动魄,例如G天威在6元启动时,就是具有非常动人的故事题材,加上无锡尚德的施正业变成中国新首富,增加了太阳能炼金术的诱惑性,所以后来G天威才能复权大涨了9倍才进入整理。 第三个条件也就是必要条件,一定要有动力出现,才不会等太久而失去耐心,尤其从周线上观察,底部出了大量的个股,隔不了多久,都会暴出大行情。如果加上且备诱人的远景题材,其爆发性就更大,在大牛市中技术选股最好多看周线,少看日线,才会发觉选黑马股就是这么简单。 黑马股启动前三大要素1、市场的浮动筹码减少,股价的震幅趋窄,如果主力今天休息则盘口的交易非常清淡,启动之前往往有连续多个交易日的阶段性地量交易过程。 2、股价的30日均线连续多个交易日走平或者开始缓慢上移,30日均线代表着市场平均成本,如果一个股票的30日均线走平则意味着多空双方进入平衡阶段,30天之前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已经处于保本状态,只要股价向上攻击,投资者就迅速进入赢利状态,由于市场平均成本处于解套状态,该股向上的套牢盘压6力比较轻,并且刚启动时市场平均成本处于微利状态,相应的兑现压力也比较轻,因此行情启动之初主力运作将相对轻松。 3、周线指标及月线指标全部处于低位,日线指标处于低位并不能有效说明什么,主力依靠资金实力可以比较轻松地将日线指标尤其是广大投资者都熟悉的技术指标如KDJ、RSI等指标做到低位,只有周线指标与日线指标同时处于低位,该股才真正具备黑马个股的潜在素质。 历史上伊利股份、贵州茅台、张裕、苏宁电器、厦门钨业、宝钛股份、宏达股份、振华港机、烟台万华、国电南瑞、天威保变等这些翻倍黑马启动前的形态都符合以上3点。最后阶段最后,能成为黑马的个股在筑底阶段会有不自然的放量现象,量能的有效方法显示出有增量资金在积极介入。因为,散户资金不会在基本面利空和技术面走坏的双重打击下蜂拥建仓的,所以,这时的放量说明了有部分恐慌盘在不计成本地出逃,而放量时股价保持不跌常常说明有主流资金正在乘机建仓。因此,这一特征反映出该股未来很有可能成为黑马。投资者对这一特征应该重点加以关注。[4] 从技术信号发现“黑马”如何发觉大主力庄家介入“黑马”?技术上有几种明显信号。 第一,股价长期下跌末期,股价止跌回升,上升时成交量放大,回档时成交量萎缩,日K线图上呈现阳线多于阴线。阳线对应的成交量呈明显放大特征,用一条斜线把成交量峰值相连,明显呈上升状。表明主力庄家处于收集阶段,每日成交明细表中可以见抛单数额少,买单大手笔数额多。这表明散户在抛售,而有只“无形的手”在入市吸纳,收集筹码。 第二,股价形成圆弧度,成交量越来越小。这时眼见下跌缺乏动力,主力悄悄入市收集,成交量开始逐步放大,股价因主力介入而底部抬高。成交量仍呈斜线放大特征。每日成交明细表留下主力踪迹。 第三,股价低迷时刻,上市公布利空。股价大幅低开,引发广大中小散户抛售,大主力介入股价反而上扬,成交量放大,股价该跌时反而大幅上扬,唯有主力庄家才敢逆市而为,可确认主力介入。 第四,股价呈长方形上下震荡,上扬时成交量放大,下趺时成交量萎缩,经过数日洗筹后,主力庄家耐心洗呈筹吓退跟风者,后再进一步放量上攻。[3] 其他散户没有主力庄家“通天”的本领,知道何时重组、跟谁重组,业绩如何扭亏为盈。拉高股价后又如何高比例送股,制造何种出乎散户意料不到的利好派发。散户发觉了大黑马,刚骑上,主力庄家就给你一个“下马威”,开始大幅洗筹,上下振荡,不愁你不从“马背”上掉下来。当散户纷纷落马,主力庄家挥舞“资金的马鞭”,骑着黑马绝尘而去。当主力庄家发觉有少量高手仍牢牢跟风,就会采取不理不睬该股,股价死一般的沉寂、牛皮盘整几天、十几天甚至数月,对散户进行“耐心”大考验。当又一批散户失去耐心纷纷落马,这只黑马再度扬蹄急奔。这里黑马的身份往往已远高于一些优质“白马股”,谁不敢坐等主力庄家抬轿?因此,散户只能通过细心观察,发觉有主力庄家介入“黑马”后,紧跟庄家耐心抓紧![2]
1. A purchase of securities to offset a previously transacted sale of the same security. 2. A transaction in securities markets where off-setting buy and sell trades are settled in cash, based on the difference in the prices between the off-setting trades. No securities trade hands; instead the settleme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ades is calculated, and a money wire is sent to the appropriate party. 1. The offsetting position is usually transacted within the same day of the original purchase. This is also referred to as crystallization. 2. Matching trades for pairoff can reduce settlement risks and security wire transfer fees. It is ultimately a form of speculation.
An account that is like a mutual fund, except that positions in government securities, futures contracts and options on futures contracts are used to manage the portfolio. |||Professional money managers known as "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 look after managed futures accounts, deciding on their positions based on expected profit potential. Among other advantages, managed futures offer the potential for reduced portfolio volatility and the ability to earn profit in any economic environment. Managed futures have seen increased institutional use in recent years.
The stock exchange headquartered in Beirut, Lebanon. |||The BSE was created through legislative decree in 1983.
什么是票据丧失 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 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利的意思而票据事实上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票据权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如遗失,被盗:票据权利人有意识但无力抗拒情形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如强夺,抢劫。 (2)丧失占有:占有,指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之状态。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的状态,包括票据权利人自己支配票据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据,同时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丧失占有,即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和控制,包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形。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外观上已不再表现为一张完整的票据;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没有改变,只是脱离了持票人占有。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票据权利人,很多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人尽了保护自己所占有的票据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据的丧失。如果把票据丧失的风险责任单纯地由票据权利人承受,无疑将降低票据在票据使用人心目中的价值,极大地损害票据流通性。显而易见,当票据当事人在取得票据后还要担心若票据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丧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时,票据当事人将会尽量排斥对票据的使用,以保证利益不受损失。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属性,必须在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目录 1 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 2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前种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后种方法。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对此规定差异太大,目前国际上尚无对此的统一规定。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因此,对于失票人应当从宽理解,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人、义务人或者票据关系人均有权提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结合《票据法》和《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暂停止付,在这3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挂失止付并未对票据权利加以确认,失票人若想恢复自身的票据权利必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另外,挂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以及能够以背书连续来证明自己为票据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至少为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权利主张时,法院就应当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双方有关票据权利归属的纠纷。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普通诉讼程序: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存在着以下缺陷:首先,挂失止付程序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合法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的问题;其次,我国对公示催告程序做出60日公告期间的规定。公告期间或者公告期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如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则通过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恢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并没有在60日的公告期内发现所持有的票据正在被进行公示催告的事实,因而也不可能去申报权利。如此一来,则票据丧失的风险则完全落在了票据善意第三人身上,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对善意第三人相当不公平;再次,我国票据法中没有对如何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票据权利归属纠纷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仅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缺陷都导致了对票据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不力。票据的原权利人无论是因被盗、遗失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应当由自身承担票据丧失的相当程度的风险。法律规定了对其票据丧失的救济,但却不可以矫枉过正,使得票据丧失的风险完全转移到他人身上,否则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挫伤民商事活动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积极性,这对票据本身的流通性同样是个极大的损害。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通过以上对我国票据权利救济制度不足之处的论述,可以看出,现行的票据救济制度过多的保护了票据原权利人的利益,把票据丧失的风险大部分都转移给票据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使得票据丧失的风险承担出现了失衡,本身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反而要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当事人在进行票据流通的时候,还要考虑自身可能会因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这无疑会打击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则会大大损害了票据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票据根本属性,也会使票据的流通和使用陷入困境。 针对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笔者尝试在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其不足之处做出改进,使得票据丧失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得到更为公平的承担,也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以期维护流通性这一票据的根本属性。 挂失止付作为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临时性补救措施,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得知丧失票据占有后迅速地向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通知票据丧失的事实,并要求其停止付款。但是在实践中应当要求这种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时失票人还应当将该票据的副本向付款人提示,证明其拥有该票据,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另外还要说明不能出示票据的事实和理由。当然挂失止付并不是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通知挂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身的权利,由失票人依自己意思自由处分。 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没有挂失止付的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在审查失票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当时法院还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在6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对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笔者建议修改为“公示催告期间,善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样才能更为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对失票人的保护有矫枉过正之嫌。票据流通当中相当重视票据无因性以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若因对失票人权利过多保护而任意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则违反了票据流通中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基本规则。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 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了防止由于利害关系人由于正当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公告期内申报其权利,其后可能发生的票据权利归属纠纷,在宣告票据无效的同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担保。担保的性质及其条件由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进行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将已丧失的票据的金额予以提存,存放在法院或者适当的主管当局或机构,提存的时间为从判决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因为在票据到期时,如果利害关系人尚未对其票据要求付款,则可视为其放弃自身持有的票据权利,法律无须再对其进行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在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后,票据付款人应当对主张权利人进行付款。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后则可以取得担保品,或者取得担保品变卖后的价款。失票人则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提起针对从失票人处取得票据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诉讼。 若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与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应当提起有关确认票据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其纠纷。 在票据权利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如利害关系人无法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权利人,则其无法获得票据的合法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若利害关系人确实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证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如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则法院可通过判决确认其享有票据合法权利。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利害关系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票人则可根据善意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提起对从失票人处取得票据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诉讼。
什么是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某某某投资公司),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优劣势 公司制私募基金既有利于聚集社会广大的闲散资金,进行规模化投资运作,又有利于抵抗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资本收益的回报率。例如美国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就是典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策略 目前克服缺点的可行方法是: (1)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但可能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2)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过多的信息披露); (3)与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资可以逐步进入基金领域,与其合作,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师其之长。但这一方面要求发起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审批过程可能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