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证交所外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德语:Frankfurter Wertpapierbörse,缩写:FWB;英语:Frankfurt Stock Exchange)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德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德国证券交易所是设在柏林(合并与不来梅在2003年),杜塞尔多夫,汉堡,汉诺威,慕尼黑,斯图加特。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是由德国证券交易所拥有及营运。坐标:北纬50度6分55秒,东经8度40分40秒主要指数DAX指数图线DAX指数为德国股市的指标,也是欧洲的重要指标。其他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运行的指数有DAXplus,CDAX,DivDAX,LDAX,MDAX,SDAX,TecDAX,VDAX and EuroStoxx50等。管理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业务全部由德国政府商会管理。政府商会由商会管理委员会、仲裁董事会、监事董事会和官方经纪人四方面20人左右组成,具体负责1896年国家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政策法令协调有关证券交易的事宜。至于地方其他证券市场如汉堡、布莱梅、汉诺威、斯图加特、慕尼黑等,主要由地方州政府负责管理。当地州政府有权批准或废除当地证券市场的交易业务。目前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由银行会员和经纪商组成,其中银行会员约300多家,证券经纪商2380多家。相关词条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参考资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oerse-frankfurt.de/
A forex trade made up of contracts for 1,000 units of currency. Micro accounts are one of three common types of accounts in forex market trading that investors use when trading currencies; the other two are mini accounts and standard accounts. This type of account is usually used by beginner traders. |||Forex micro lots are equivalent to 1,000 units of the base currency.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leverage that an investor wants to use, immense gains can still be achieved through a heavily leveraged micro account. Standard accounts are usually used by large traders.
Short form for "Commercial Development Company." These companies build and sell/lease commercial real-estate, software, or applications for wide-scale commercial use. Most com dev companies are also referred to as business-to-business (B2B) companies.
台湾发达指数台湾发达指数简介 台湾发达指数是以金融、科技类以外的股票作为成分股,用来衡量传统产业的绩效表现;台湾发达指数与台湾高股息指数平时推出,是继台湾50指数、台湾中型100指数和台湾信息科技指数三支指数之后,证交所和富时指数联手编制的新指数,从现有台湾50指数的50支成分股,以及台湾中型100指数的100支成分股中,筛选出符合成分股资格标准的股票来编制。交易所指出,台湾发达指数将提供投资人在市场类股轮动时的另一项选择;
A no-load mutual fund that is allowed to use fund assets to pay for its distribution costs. The 12B-1 plan mutual fund is an alternative to paying the sales fees encountered in loaded funds. By charging an annual percentage based on the current value of the investment on an annual basis, investors avoid paying a front-end or back-end load when purchasing or redeeming the fund. The government typically restricts 12B-1 fees to 1% of the current value of the investment on an annual basis, but they generally fall somewhere between 0.25-1%. This fee must be voted on by the mutual fund's directors, and must be disclosed in the mutual fund prospectus. Because this fee is a little less obvious (not an upfront charge like the 12B-1 fee), investors should read mutual fund documentation thoroughly to understand the fees they are paying.
目录 1 非交易过户概述 2办理 3原则 4提供资料 5业务流程 非交易过户概述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赠与、破产支付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单位所有权转移的行为。非交易过户也需到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包括以下3种情况: (1) 因法院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 须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和转入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2) 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赠予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3) 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原则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非交易过户(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 提供资料 (1)转让协议及有关非交易过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以及机构客户单位公章或个人客户签章; (2)投资者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销售网点要求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代销机构在收到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后,于当日将有关文件资料传真至基金管理公司,并将资料原件邮寄往基金管理公司。如原件具有唯一性,投资者需要保留原件的,柜员可将原件交还客户,并将加盖代销网点业务公章的复印件邮寄给基金管理人;如客户不须保留原件,代销行应将其邮寄给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在收到非交易过户书面资料原件的2个月内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在处理完该笔非交易过户业务后,将相关信息通知代销机构。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CSE)——瑞典欧麦克斯集团(OMX)旗下交易所之一 交易所标志 概述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CSE)——位于国会大厦同位于朗厄里尼岛上。交易所为一幢文艺复兴时代的建筑物,建于1624年,是世界上最古老又仍然使用的证券交易所,也是哥本哈根市最具特色的建筑物,顶部是一座以4条龙盘绕着的青铜尖塔,极为吸引人。免费开放。 简介 丹麦的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丹麦语: Københavns Fondsbørs)是一个在丹麦进行证券交易的国际交易市场。在丹麦的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商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金融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期货、期权及外汇交易等。 1996年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内部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由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改制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由三方即成员、股票发行商、债券发行商按60-20-20的比例共同承担。 1997年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CSE A/S)与FUTOP清算中心有限公司(FUTOP Clearing Centre A/S)合并,后者成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合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在国际证券交易领域的竞争力,并在新欧洲证券交易市场的未来交易活动中创造更好的战略舞台。公司还下设信息技术部、金融监督与管理服务部、培训部、上市公司注册以及信息与市场部。组织结构见下图。 组织结构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是在丹麦证券理事会(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和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共同监管下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前者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运行机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法律上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丹麦证券市场健康、有秩序与较高透明度的发展,并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以吸引国内外广泛的证券发行商、投资者和交易商。此外,它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措施,作为丹麦证券交易法的补充,但如果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想修改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措施或放弃这些补充规定,必须及时向丹麦证券理事会提出,否则将无条件的予以接受。后者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商的清偿能力,如资本保证金的审核、证券交易的法定程序、代行交易授权的委托及撤销或撤回等。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近景 1998年1月,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与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联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宣布成立北欧证券交易联盟(the NOREX Alliance)。该联盟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合作: ①独立交易; ②交叉会员制,即两地的上市公司股票均可相互交叉在对方的交易所挂牌上市; ③使用同一交易体系,并互补交易规则; ④买卖证券使用统一格式的交割单; ⑤各出部分所有权,建立合资企业,共同经营。 据哥本哈根邮报(the Copenhagen Post)报道,两大交易所联合的目的是最终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北欧证券联合交易市场,以便使交易者能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在两地进行市场交易。因此,自北欧证券交易联盟创立以来,越来越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交易者、证券发行商及上市公司。各方面普遍反映良好,如上市公司切实感到从更大交易市场中得到了更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市场的巨大潜力也促使新的上市公司投入更高的热情,去努力创造条件,尽快上市;而投资者也能从来自联合交易市场的巨大流动资金和单一化的交易系统中受益。2000年6月冰岛证券交易所加入了北欧证券交易联盟,10月该联盟在同一交易体系下开始进行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2000年10月奥斯陆证券交易所正式签订联合协议,成为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第四个成员所。此外,波罗的海三国也签订了加入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意向书。 北欧四国在2003年10月创立了一家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证券交易公司—北欧证券有限公司(Nordic Exchanges A/S),公司的总部设在哥本哈根。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丹麦人斯塔夫·简森说,建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向所有在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交易商、发行商、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促进共同交易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人们有理由相信,北欧证券交易联盟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成为世界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 哥本哈根证交所的的交易规则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是受丹麦证券交易法(Danish Securities Trading Act, Act No.1072)制约的。该法颁布于1995年12月20日,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丹麦政府第一次将有关规范丹麦证券市场的法律融为一部的专业法。为了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需要,该法于2000年7月25日进行了新的修订,并获得丹麦议会的通过。修改后的内容与未修改的条款就构成了丹麦新的证券交易法,那就是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the Consolidated Act No.725)。该统一法既符合了欧盟颁布实施的《投资服务法令》(EC 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也满足了丹麦证券交易市场的实际要求。 目前,丹麦证券交易市场有三层法律监管。第一层是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它属于框架法律,从总体上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二层是丹麦证券理事会颁布实施的丹麦证券交易实施通则(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 Executive Order),它从一定意义讲被认为是对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实施的司法解释,也被看成是统一法的补充;第三层是由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内部细则(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它被认为是对丹麦证券交易实施通则的补充。 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的基本内容: 1、该法规范了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清算活动、公司上市注册原则、经纪人与交易商的交易关系、外汇交易市场等,并规定了有限公司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事正常的证券买卖业务。 2、该法要求设立证券理事会,并在促进规范化的证券交易市场过程中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3、该法规定了在与控制股权权益转移(t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Interests)相关的并已被确定的要约时,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由于控制股权权益在期权交易中,事关重大,因此,法律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守合约。 4、该法还规定了有关获利和操纵价格等方面的条款。 此外,与上述有关丹麦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相关的一些行业规则还有: ①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②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时交易信息和股评等出版物的规定; ③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明细表; ④上市股票登记、发行、交易所会员等的费用; ⑤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清单以及内部管理规则。 哥本哈根证交所的挂牌上市的资格 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是有严格限制的,而且必须遵守丹麦有关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丹麦证券理事会首先要对要求上市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主要了解要求上市的公司是否是按照丹麦公司法规范设立和经营,以及该公司的证券上市后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初选合格后,丹麦证券理事会再将要求上市的公司推荐给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程序规则对其再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挂牌上市。 根据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要求,股票挂牌上市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自注册以来从事商事活动不少于三年; 2、股票必须可以自由买卖交易; 3、公司的总股本金不低于1500万丹麦克朗,且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850万丹麦克朗; 4、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至少要达到200-300人以上,至于是前者还是后者,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5、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和股票上市公告。 另外,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挂牌上市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债券发行总额不能低于1000万丹麦克朗; 公开发布举债说明书和债券上市公告。 证券上市前,公司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过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同意。该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包括哥证交所认为必要的项目,以便使投资者、证券交易者及经纪商能充分地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业绩、财务收支状况、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等,并能从中判断出公司的未来发展与走势。当然,如果某一证券的挂牌上市可能会对投资者和交易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损害公众的投资利益,那么,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有权利拒绝公司的上市要求, 根据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的规定,外国公司的证券也可以申请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外国公司上市的条件与丹麦公司别无区别,只是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有违法经营行为。 挂牌上市的证券,不论是外国公司还是本国公司,通常都需要在丹麦证券中心(Danish Securities Center)的电子交易系统上登记注册。另外,在发行前,上市公司还要决定选择一家证券发行代理商,全权代表上市公司负责处理发行事宜。根据规则,该代理商必须是金融机构,如银行、投资服务公司等,并能与丹麦证券中心和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直接联系。 哥本哈根证交所的上市程序 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有一个时间过程,而这个时间的长短又受公司的类型、发行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不过大多数证券顾问都认为,从公司提出申请到正式挂牌上市交易至少需要六个月。根据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现将在该所的证券上市程序介绍如下: 1、公司经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向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提出证挂牌上市的要求,并写出书面报告。 2、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共同起草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书,并递交到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约需4-8个月) 3、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接到上市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和上市时间表,并通常需要15个工作日阅读上述文件。证券交易所将仔细审阅以便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并提出相关的问题,然后将意见书及上述文件一同退回公司。(约需3星期) 4、公司收到后,会同本公司法律顾问洽商有关问题,然后根据证券交易所反馈的意见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约需1-2星期) 5、证券交易所收到修改后的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如果此时招股说明书认为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程序3、4将重复进行。 6、证券交易所举行董事会,在听取汇报后,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公司的股票挂牌上市。(约需2天) 7、如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公司将能及时收到它们发来的书面批准报告。 8、公司将安排印刷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约需1星期),与此同时,公司还将准备一份出版招股说明书的文告,并由证券交易所发行给其会员公司。 9、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注意,该说明书须在正式向公众发行股票前5个工作日发行。(约需5-8天) 10、公开向社会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发行期约需10个工作日,依募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1、证券发行商处理募集事宜,并将投资者认购的证券数目通知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需要1-3天) 12、经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该证券开始挂牌上市,进行交易买卖。
A form of a buyout that incorporates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a management buyout and a management buy-in. A BIMBO occurs when existing management - along with outside managers - decides to buyout a company.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represents the buyout portion while the outside managers represent the buy-in portion. |||This option provides the best of both worlds of a buy-in and a buyout. For one thing, you can expect that the transfer will be made much more efficiently, because the existing members of management are already familiar with the business that is taking over. The management buy-in most likely will bring in outside individuals with a certain expertise lac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and will benefit the firm greatly.However, a BIMBO may not be so perfect. Tension may arise between the firm's employees and new members of management. If the employees feel threatened by the new management, the firm's performance may dec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