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种类 贴现一般而言,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办理条件 贴现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办理程序 贴现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发放贷款 贴现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贴现(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银行表述 贴现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贴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贴现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 (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1]
严格优势策略“全面的严格的优势策略简称严格优势策略(strictly dominant strategy) 概念解释 所谓严格优势策略是指不论对方采取什么策略,我采取的这个策略总比采取其他任何策略都好的策略。 所谓的严格劣势策略是指被全面的严格优势策略压住的那个策略,也就是说不是严格优势策略以外的策略。 所谓的双方优势策略则是指双方利益总和最大的策略。 举例分析 严格优势策略一、经典的囚徒困境 1950年,由就职于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拉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 Dresher)拟定出相关困境的理论,后来由顾问阿尔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以囚徒方式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经典的囚徒困境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举对方(相关术语称“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关术语称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2年。 用表格概述如下: 甲沉默(合作) 甲认罪(背叛) 乙沉默(合作) 二人同服刑半年 甲即时获释;乙服刑10年 乙认罪(背叛) 甲服刑10年;乙即时获释 二人同服刑2年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2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半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2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以上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例子漂亮地证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是相冲突的。 在这几种结果对比中,甲选择坦白是他的严格最优策略,因为入狱2年比入狱10年要好,释放比入狱2年也要好。所以不论乙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甲都会选择坦白,用中国的古话说叫首先处于“不败之地”。同样,乙也会作如此推断。最终的结果,双方都会选择坦白,选择坦白是双方的严格优势策略,沉默则是双方的严格劣势策略,每个囚徒都不会采取对自己明显不利的严格劣势策略。 二、智猪博弈理论 智猪博弈理论为非合作博弈论创始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纳什提出的经典博弈案例,适用于在经济领域中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 该理论的前提是一个假设。假设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 猪圈很长,一头有一踏板,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猪每踩一下踏板,另一边就会有相当于10份的猪食进槽,但是踩踏板以后跑到食槽所需要付出的“劳动”,加起来要消耗相当于2份的猪食。 问题是踏板和食槽分置笼子的两端,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踩踏板的猪付出劳动跑到食槽的时候,坐享其成的另一头猪早已吃了不少。 “笼中猪”博弈的具体情况如下:如果两只猪同时踩踏板,同时跑向食槽,大猪吃进7份,得益5份,小猪吃进3份,实得1份;如果大猪踩踏板后跑向食槽,这时小猪抢先,吃进4份,实得4份,大猪吃进6份,付出2份,得益4份;如果大猪等待,小猪踩踏板,大猪先吃,吃进9份,得益9份,小猪吃进1份,但是付出了2份,实得-1份;如果双方都懒得动,所得都是0。 利益分配格局决定两头猪的理性选择:小猪踩踏板只能吃到一份,不踩踏板反而能吃上4份。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小猪将选择“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这是最好的选择。 现在来看大猪。由于小猪有“等待”这个优势策略,大猪只剩下了两个选择:等待一份不得;踩踏板得到4份。所以“等待”就变成了大猪的劣势策略,当大猪知道小猪是不会去踩动踏板的,自己亲自去踩踏板总比不踩强吧,只好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三、关于企业价格策略 我们来看两个企业关于价格策略的例子。假定两个企业都采取低价,可以各得30亿元利润;如果都采取高价,各得50亿元的利润;如果一家采取低价而另一家采取高价,那么价格高者利润为10亿元(市场份额损失较大),而另一家因为多销将利润上升到60亿元。究竟两家企业会采取什么价格策略呢? 这个博弈的格局与“囚徒困境”博弈的格局是一样的,按照上述分析,双方的优势策略是双方都实行高价,结果双方都能获得各50亿元的利润,这是得到总和最大的策略。双方的严格优势策略是都实行低价,而双方的严格劣势策略则是都实行高价。对于两个企业来说,高价都是严格劣势策略,而采取低价策略都是严格优势策略,每个企业都以对方为敌手,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在两家企业中,一方降价的结果,必然导致另一方也降价跟随,最终形成价格大战。如果双方通过合作起来,争取双方的优势策略,避开都采取各自的严格优势策略形成价格大战,这对两个企业都有意义,这我们称之为“双赢对局”。
A phenomenon in financial markets in which stock returns on Mondays are often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of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Friday. Some theories that explain the effect attribute the tendency for companies to release bad news on Friday after the markets close to depressed stock prices on Monday. Others state that the weekend effect might be linked to short selling, which would affect stocks with high short interest positions. Alternatively, the effect could simply be a result of traders' fading optimism between Friday and Monday. The weekend effect has been a regular feature of stock trading patterns for many years.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a study by the Federal Reserve, prior to 1987 there was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return over the weekends. However, the study did mention that this negative return had disappeared in the period from post-1987 to 1998. Since 1998, volatility over the weekends has increased again, and the phenomenon of the weekend effect remains a much debated topic.
消费基金正文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收入中用于个人和社会公共消费的基金。消费基金的物质内容是各种各样的消费资料,即最终产品;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满足非生产消费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的价值。它是由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必要产品的价值和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产品的价值组成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消费基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反映着不同的消费关系和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基金被分成相互对立的两部分,即资产阶级的消费基金和劳动者的消费基金。它服从于资产阶级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基金用来满足整个社会和个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反映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和互助合作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消费基金一般可分为:①个人消费基金,即支付给社会成员的劳动报酬,以满足他们个人及其所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这是消费基金中的主要部分。②文教卫生基金,即用于科学、文教、艺术、保健等方面的支出。③社会保障基金,即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④国家管理和国防基金,即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方面的开支。第一项属于个人消费基金,后三项属于社会消费基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预见到,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用于国家管理方面的基金将会相对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趋减少;用于文教、卫生和保健方面的消费基金将会大大增加,并且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这一预见已为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所证实。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主要靠个人消费基金来满足,这是劳动者个人生活来源的主要部分。此外,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也要靠社会消费基金来满足,比如他们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和社会救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社会消费基金在整个消费基金中的比重将会扩大。但在一定时期内,用于社会集体消费的部分能有多大,则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个人消费的现有水平。在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个人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的条件下,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以增加直接分配给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基金为主。配图相关连接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the difference in the interest rates of two distinct economic regions. If a trader is long the NZD/USD pair, he or she owns the New Zealand currency and borrows the US currency. These New Zealand dollars can be placed into a New Zealand bank while simultaneously taking out a loan for the same amount from the U.S. bank. The net interest rate differential is the difference in any interest earned and any interest paid while holding the currency pair position. |||The net interest rate differential reveals the difference in interest rates offered between two countries. This differential is typically used to price currency forward contracts through the interest rate parity equation. A discrepancy between fundamental parity conditions and actual interest rates offered presents a currency arbitrage opportunity.
An employer-sponsored retirement plan, that combines the benefits of a 401(k) with a profit sharing plan. The Double Advantage Safe Harbor 401(k) (DASH401(k)), maximizes tax efficiency by stacking several tax code provisions.There are three steps to creating a DASH401(k): First, the employer makes 3% vested contributions to elect "safe harbor" plan status. This buys the plan an exemption from the ADP testing requirements and thus allows higher paid employees to maximize their elective deferrals. Because the ADP test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removed, the second step is to maximize elective deferrals by the highly paid employees (i.e. employee contributions). Additional profit sharing employer contributions are then made. Calculations are made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additional contributions that can be made without diluting the allocations to the business owner. Watch: Introduction in 401(k) The DASH401(k) retirement plan is commonly used by employers who want to maximize contributions to a select group, such as owners and executives. In exchange for mandatory vested employer contributions, administration fees are generally lower than with those with a standard 401(k) plan, and contribution limits are much higher.Because the DASH401(k) plan combines an age-based plan with a Safe Harbor plan, the DASH401(k) is ideal for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ment that are older than their employees.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employer is making a 3% contribution with immediate vesting commitment to all eligible employees. For this reason, the DASH401(k) plan is not for all employers.
A ratio used by lenders to determine the risk of default by prospective homebuyers when more than one loan is used. In general, lenders are willing to lend at CLTV ratios of 80% and above to borrowers with a high credit rating. |||For example, let's assume that an individual is purchasing property valued at $200,000. This individual takes out two loans for the property, one for $100,000 and another for $50,000. The combined loan to value ratio would be 75%, (($100,000 + $50,000) / $200,000).
什么是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目录 1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 2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效力 3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 4相关条目 5参考文献 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 根据票据原理和票据制度,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这是票据的要式性原理所决定的。相反,根据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以要式行为例外。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 (1)签名,无论出票还是背书、保证、承兑,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签名不符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而是记载在其他地方或采用口头形式,不能产生票据效力; (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均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 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效力 (1)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如何; (2)票据行为欠缺要式时,除有特别规定,应为无效; (3)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应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记载事项未记载于规定的位置,不产生效力。 ">编辑] 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 一、对票据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界定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它关注形式方面;内在无因性是指内容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其原因就从行为中抽离,它注重实质内容方面:要式性是指有关票据当事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文义性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都由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确定,并根据票据法规定加以解释。 二、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票据法价值本位角度考量。 三性原则体现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价值,并实现两者的平衡。其中,流通性价值是票据的生命,是票据法学和票据制度的根本原理,其他一切原理、原则和规则都应当服务于流通性价值。。无因性原则在于把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割裂开来,使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放心地接受票据,无须关注票据基础关系:文义性原则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内容,以记载的文字彰显票据权利义务,尽可能地保护正当持票人,促进票据安全的流通;要式性原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形式,使票据设权明确化和统一化,避免混乱、欠缺、歧义,显然更有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 (二)从三性原则相互关系的角度考量。 三性原则是相互联系,统一于整个票据法理论。首先,无因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它使票面上记载的票据权利可以脱离票据基础关系,实现了票据转让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它“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其次,要式性、文义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来说,1.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票据行为以迅捷安全的流通为其价值本位,其行为效力只有两种:有效和无效,判断标准就是票据法规定,即要符合要式性原则。2.内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票据内容从票据原因行为中剥离后,就必须寻求一种记录票据权利义务的载体,这种载体就是票据。把票据关系的内容记载予票据上,明确清晰可辨,让一切直接接触者知晓,有利于迅速安全的流通。 (三)从票据法制史的角度考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先后具有四种经济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1.支付和汇兑是票据的初级经济功能。票据最初作为结算工具,可代表定额货币从而替代现金支付,后来为了避免直接运送携带货币,票据就用来异地兑换、转移货币资金,此乃支付功能和汇兑功能,它们促使票据成为了“第二货币”,因此,票据行为必须与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形成一种制度隔离,这就形成了票据无因性的初级形式——外在无因性原则,但这种抽象性原则,必须加以具体化规范化,票据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从票据法规定。硅然,隐性的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原则。2.信用和融资是票据的高级经济功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达,票据逐渐增加了信用和融资功能。信用功能将信用能力合理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融资功能将票据远期信用力贴现,为票据权利人融通短期资金。它们使票据关系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票据向时问和空间的进一步拓展,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更多阻碍和正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更大困难,这时初级的外在无因性已经力不从心,满足不了现实经济需要。除了直接的票据当事人以外,票据法必须彻底斩断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藕断丝连,赋予票据行为独立效力,这时就必须更加关注票据行为自身的内容,逐步发展到内在无因性原则。而且,现在西方国家的票据法都进一步增强了票据行为自身内容的效力,规定票据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此时,在坚持要式性原则的基础上,内在无因性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原则。 (四)从文化传统和国际背景考量。 三性原则不涉及道德因素,而是一种技术性措施。最为突出的是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之所以与其基础关系是相互分离的,这并不是逻辑上的问题,而是法律政策上的伺题,是法律上技术性的处理”。,而且,由于这些趋同性的技术性特征,使票据法成为当今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三、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非常密切,相辅相成,外在无因性原则适合予票据的最初发展,而内在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文义性是建立在无因性和要式性的基础上的。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相比,我国的票据法还停留在外在无因性的阶段。从分析三性原则关系出发,可以为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票据立法不能改变票据法是私法这一本质。票据立法必须在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找出最佳的平衡点,剔除行政性干预的内容,为国家干预设定法定的范围、效力、手段。 2.确定流通性为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议在票据法第一条应增加“促进票据流通和转让”,作为立法宗旨。 3.发展融资性票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外在无因性原则发展到了更为高级的内在无因性原则。所以,票据法理论基础应转移到内在无因性原则上,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制度,促进融资性票据的迅速发展。 4.适当放开对空白票据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绝对禁止签发无记名的本票和汇票,没有承认与文义性、要式性不相容的空白票据制度,重蹈了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覆辙,而对联合国票据法公约的改进视而不见。这种过分的严格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票据流通的不便,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偏好。。 相关条目 票据流通性 票据无因性 票据文义性 参考文献 ↑ 张晶华.论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社会2008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