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rative benefits given to top executives in the event that a company is taken over by another firm, resulting in the loss of their job. Benefits include items such as stock options, bonuses, severance pay, etc. A golden parachute can be used as a measure to discourage an unwanted takeover attempt.
An independent research institution that strives to spread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European markets. The ECMI's main goals are to instigate discussions and debates on the subject of the European markets and to be a major contributor in the discussions on behalf of the research conducted at the Institute. The ECMI is managed by the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Some of the topics covered during the debates are efficiency, stability, liquidity, integrity, competitiveness and transformation. The ECMI is able to help the discussions along through newsletters, annual reports, statistics, commentary, policy briefs and research reports.
In currencies, this is the abbreviation for the Slovenian Tolar. |||The currency market,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s the largest financial market in the world, with a daily average volume of over US $1 trillion.
定义 直销协会 有一些学者曾经对直销下过定义,但是大部份都含混不清,没有把直销的真正特性表现出来。在美国研究直销最有名的两位学者是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校区的彼德森(Robert A. Peterson)教授和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沃特巴(Thomas R. Wotruba)教授。他们两位对直销研究发表的论文最多,也最被重视。他们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讨论直销的定义,对直销下了一个简单但贴切的定义:直销是一种没有在固定零售点进行的面对面销售”。这个定义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于1992年的定义:直销是一种透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很相似;不过后者更强调消费性与配销方式。 直销定义中有两个要点:面对面销售与不在固定零售点。 面对面销售可以让我们了解直销是一种两个人面对面沟通的过程;这种面对面的人员销售特性是直销和直效行销的主要区别。直效行销采用邮寄型录、电话/电视行销、直接响应广告或最近兴起的网络行销等方式来销售产品或服务,没有人员面对面的接触。 而不在固定零售点的特性使直销有别于一般零售店的销售,因此直销也是一种无店铺的零售方式。 另外一种简单定义是: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又称“门对门销售”(Door to Door Selling)或“人对人销售”(People to People Selling)。 直销(direct marketing):是描述没有中间商的行销。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历史 人对人的销售方式,是最古老的商业模式,随着社会分工逐渐细化,这种销售方式由于信息搜索成本过高而逐渐被淘汰。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销售渠道费用不断上升,许多厂家开始寻求直接接触消费者的方法。于是,直销便重现商业舞台。 1886年,“加州香氛”公司创立(即现在的雅芳公司),以人员直销的方式销售香水,后来其经营业务又逐渐扩展到美容护肤品。这被许多人认为是单层次直销诞生的标志。 1945年,卡尔·宏邦创立的纽崔莱公司开始采用多层次直销的方式销售其营养素补充食品,是为多层次直销之始。1959年,纽崔莱公司的两位经销商理查·狄维士和杰·温安洛创立安利公司,迅速成长为美国最大的直销企业。 随着安利等公司的成功,模仿多层次直销制度的非法欺诈公司也纷纷出现。1964年,假日魔术公司成立,以拉人头、强行塞货等方式取得迅速发展,但也引起了大量社会问题,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会”。197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法,使其被取缔。 老鼠会在美国之外亦有巨大危害,相继被取缔,这也促使各国相继立法对直销加以管理。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安利的销售计划合法。之后,直销在世界各国逐步步入正轨,成为正规传统营销手段之外的一个重要的补充销售渠道。 在台湾的发展历史 1974年,台湾英文出版社用直销的方式销售图书,是为台湾直销业之始。1976年,日本老鼠会头目绪方敬弘在日本被禁止营业后转移阵地到台湾,创立“中华保康爱促进会”。1978年,日本老鼠会“佳线公司”头目川喜田昭雄出逃台湾,创立“台家公司”。这两家老鼠会企业在短时间敛财超过十数亿新台币,一时轰动全台。 之后,合法直销公司逐渐进入台湾,1990年,台湾直销协会成立。1992年,台湾颁布“公平交易法”,正式给予直销合法身份。 2004年,根据官方统计,台湾直销业营业总额为683.04亿新台币,参与人数为387万7千人,全民加入率达17.09%,高踞世界第一。 2006年,美商贺宝芙(康宝莱)在洲际杯及杜哈亚运中皆有赞助中华棒球队成为指定营养品,抢占广告提升知名度。 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1990年,雅芳以“传销”(当时Direct Selling一词的中文译名)申请在广州注册,标志着直销正式进入大陆。之后,各种正规公司和老鼠会均抢滩登陆,一时市场十分混乱。2010年7月,中国第25张直销牌照花落葆婴公司,葆婴公司准许进行直销的主要在北京市。进入直销渠道的产品以保健品为主。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连发通告,开展对该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之下,未取得明显成果。1995年,国家停止了对多层次直销公司的审批。1996年,国家认定了41家公司可以合法经营多层次传销(其中仙妮蕾德等四家次年被吊销执照)。 其后,大量地下老鼠会公司疯狂涌现,收编未取得直销资格的广大销售人员,更有公司进行异地炒作,到1998年,许多老鼠会先后崩盘,引起多起社会不稳定事件。在这种情况之下,1998年4月21日,直销在大陆全面被禁。当年7月,在部分企业强大的公关攻势之下,10家企业获准以“店铺加雇佣推销员”模式转型经营。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中国大陆市场应于2004年12月11日前放开直销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方才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单层次直销市场方才得以放开。相应地,传销一词在中国被定义成为某种包括层压式推销和多层式直销在内的销售方式。 优点 直销 与其它行销方法比较,直销拥有许多优点,比较重要的有: 弹性:它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随消费者与直销商的方便,在任何时刻、地点都可进行; 信息的品质和数量,经由面对面的沟通,所有的沟通感官: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都可以应用,同时消费者可以说明自己的需求,而由直销商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有充分的了解。 因此从活动的角度来看,直销充分应用到关系行销的理念。一个成功的直销商必须学会如何和顾客建立长久的关系,借由现有顾客不断的重复购买,来维持稳定的业绩。 缺点 1、业绩压力大 2、要不断推销 3、囤货 4、很耗时(上课、训练) 5、商品价格偏高 6、社会评价不佳 7、要进货 8、夸大 9、要送货 10、商品非必需品 运作考量 直销从运作的角度来看直销,有许多因素可以讨论,举三项讨论如下: 1. 销售人员是公司员工或独立的直销商,由于采用独立的直销商可以省掉一大笔固定的人事费用,所以绝大多数的直销公司都采用独立的直销商。但是独立的直销商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对他们的要求或控管较难掌握。 2.直销商是全职或兼职,由于独立直销商的工作很自由而且很有弹性,吸引了很多兼职的人加入;依据美国直销协会1995年的一份调查,有超过一半以上的直销商有其它的工作,有大约8%的直销商是全职的在做直销。(全职是以每周花30小时以上做直销工作为依据),另有大约42%的直销商是兼差的方式(没有其它工作,但每周花不到30小时做直销)。 3.是单层或多层的直销:直销公司采用多层制度(multi-level, network, hierarchical structure)的,直销人员除了销售产品之外,还可以吸收、训练下线,借着奖金制度的设计,直销商可以自其下线的业绩中获得部份的奖金。多层的直销又称传销或多层次传销,其实就世界上通用的名词,单层或多层都是属于直销(direct selling)。由于多层制度有更高的激励效果,使得大部份的直销公司都采用多层制度。但是多层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必须非常小心,因为稍一不慎就会成为猎人头敛财的老鼠会或称非法的金字塔销售术(illegal pyramid operation)。 产品 直销产品根据调查研究,适合用直销通路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三项特点:差异性、需要示范说明、以及必须重复购买;那些成功的知名直销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至少具备其中的两项特点。但是粗略的检视一下直销公司销售的产品,则几乎任何产品都可透过直销通路来销售。譬如,在日本,新汽车几乎有一半是借由挨家挨户的直销成交的;在美国,从量贩店的会员卡到长途电话公司的客户都有利用直销来推广的。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愿意透过直销购买的产品,在列出的22项中排名前10名的,依次为:1.美容保养品2.厨房用品及容器3.玩具、手工艺品4.家庭清洁用品5.保险6.刀叉餐具7.参考书、百科全书8.手工具9.吸尘器10.维他命、营养食品。再参考台湾直销前四名的产品1.营养保健食品2.美容保养品 3.家庭清洁用品4.净、滤水器,可以看出民族性的差异会影响直销产品的畅销项目。 消费者在美国会购买直销产品的消费者,比没有购买过直销产品的消费者,较有可能是女性,比较年轻,教育程度比较高而且收入也比较多,在中欧的调查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果。 特征 直销根据调查,只有8%是25岁以下,有63%是在25~44岁之间,24%是在45~64岁之间;大多数有高中的文凭,但很少有研究所的学历。在个性方面,活跃的直销商比较外向、主动、热情而且富冒险精神;他们也比较喜欢自己当老板。一个成功的直销商必须是一个良好的沟通者,而且有强烈的工作动机。一项研究发现,说话的速度、停顿的时间以及语调的高低会影响沟通的效果;换句话说,沟通的方法比内容更重要。另一项研究发现,直销商的工作成果和工作的满意度无关,但是工作努力可以提高工作成果和工作满意度。直销商将他的工作目标订得愈详细的,愈会努力工作,不过他们额外努力的效果并没有比没有订详细工作目标的人好。 直销商的流动率高是一项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一项研究报告,美国直销商一年的流动率约在 150至200%之间。其中可能的原因是,有些直销商进进出出,有经济需求时就积极从事直销工作,否则就暂时停止活动。但另一更值得注意的原因是由于直销商的招募没有选择性,有些直销商加入直销是因为奖金制度的吸引,以为短期就可致富,不须付出太多的时间和努力。像这样的人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必定会失望,从而否定直销,退出直销,再也不会接受直销。这种现象值得直销公司及直销商注意并寻求预防的对策。 经营与思考 直销 长期以来,直销总要遭受到一些世俗的眼光,许多从业人员在这种世俗眼光的注视下,也经常感到彷徨和苦闷。一方面是外界对直销并不完全理解而带来了偏见,另一方面,许多从业人员往往抱着“投机”的心态,过度地强化了直销的事业机会,急功近利地忙着拉人头,心态的偏差导致选择的偏差、行为的偏差,不但害人害己,还给社会留下了唯利是图的印象,自然会遭受世俗的眼光,并让整个行业声誉受损。但是,做直销就是做“投资”,而不是做“投机”!做“投机”一定会带来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行为结果,但如果直销从业人员有了“投资”的心态,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心态会得到调整,选择的标准会得到调整,从业的行为也会得到调整,世俗眼光里的那些“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等不好的看法,也将会随着从业人员的调整而发生改变,直至尊重这个行业。有了投资的心态,面对纷纭复杂的选择机会,像巴菲特一样,以科学的“选股方式”挑选值得追随一生的事业,宁愿错过机会,也不要抓错机会。然后“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并小心看好她”,通过“长期持有”细心地孵化她,你的事业将会发展得越来顺畅,越来越壮大。不过,投资直销与投资股票还是有不同的地方。投资股票一般不需要你亲自参与经营,目的是赚钱,但投资直销需要你直接参与经营,这时候你一定要挑选自己最感兴趣的事业机会。如果自己不感兴趣,在参与经营的时候会带来不愉快地感觉,事业比较难以作答。而事业做大以后与投资股票也不尽相同。投资股票采用的是“养猪”的方法,成功以后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卖出;投资直销采用的是“养儿子”的方法,即使成功了,还会悉心打理,谁见过把“儿子”养大后卖掉的呢?用投资的理念做直销,一段时间过后,你会发现,用“投资”方法来做直销,你的收获将比做“投机”不知道要大多少倍——“投机”尽管带来的可能会有暂时的利润,但结果只是昙花一现,甚至血本无归;“投资”尽管前期收获可能比不上“投机”,但却是持续的、倍增的。更重要的是,如果确立了“做直销就是做投资”的观念,并且用“投资”的观念指导你的行为,你将不再彷徨,也不再苦闷,你将不再会为世俗的眼光感到苦恼——因为你是在作“投资”。有什么理由还要去感到苦闷呢?你和许多热衷于投资理财的普通人一样,通过投资理财获得自己的收益,只不过选择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同而已——不是股票,不是基金,不是期货,而是直销!世俗的眼光也会得到改变,他们没有理由再用有色眼镜来注视这个行业,他们也不会用有色眼镜来注视这个行业——因为他们和你一样,同样是在作投资,只不过选择的投资理财产品不同而已——不是股票,不是基金,不是期货,而是直销.[1] 中国的行业远景 发展: 中国加入WTO,国际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已全面导入,规范的直销必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国外多年的市场经济成熟状态可以看到,当前中国政府也正式遵循国际准则,承诺将于入世后三年内开放该领域的市场,而且已经在着手对该领域进行更加有效的立法准备。 可以说,直销就是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此,记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中国直销市场的远景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调查。 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 直销正式进入中国是1990年。第一个进入中国的是雅芳公司。 到了1993年时,直销公司从数量上讲已经比较多,直销公司的制度也更是五花八门。关于这个时期,中国的直销理论研究者们把它称为泛滥无序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非法传销”欲演欲烈。随着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不断宣传,直销也被蒙上了一层暗淡的色彩,难以还原其本来面目。 其实,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最初产生于美国50年代,当时由于贫富差距太大,许多穷人没有改变现状的机会,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个研究生发明了直销业,让穷人从事这种职业,让富人消费商品。很快,许多企业滞胀的产品有了销路,萧条的市场有了生机,同时,许多穷人改变了命运,加入到富人的行列中。这种崭新的营销方式很快盛行起来。 关于直销,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是这样闸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是这样的:厂家—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批发商—商店—消费者,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管理费用,如:工人、工资、运输经费、厂房水电费,随着每一个环节的增加,产品的价格也越高,而且销售过程中还需要广告费,这些费用最后都由消费者承担,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一块钱成本的产品价格可能达到六、七块钱。这样,造成消费者或厂家的利益受损。象美国的百事可乐公司请郭富城做广告的所有费用,同时假货的出现,三角债问题也危害着企业的命运,而直销却省去了诸多不利因素。直销则把中间的流程缩短了,是由工厂—直销商—消费者,大家知道两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是一条直线,产品由工厂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层层中间商,只剩下一个直销商。这样不但把产品的价格降低了,也使直销商获得了更大的销售利润,这对厂家、直销商、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虽然,这种先进的营销方式好处多多,但很难马上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因为,认识新生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加之“非法传销”混水摸鱼,于是,许多人排斥直销,拒绝直销,把直销当做“非法传销”的孪生兄弟,说什么直销就是亲属骗亲属、朋友骗朋友,视直销为洪水猛兽。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看法。如果一个人没有完全了解事物的实质,就妄自论断,不但伤害了别人,也把自己引入了误区,对人对已都不利。人们只要稍微留心了解一下,就会看到直销给社会带来的真正利益,知道从事直销工作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正当职业。 我们都知道只有优质的产品、高质量的服务,才会赢得更大的经营群和消费群。通过销售产品可不断推荐新的人员从事直销业务扩大销售队伍,使工厂更盈利,能为国家多缴税,直销员也因此生活大有改变,顾客在家就能享用物美价廉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直销不仅搞活了企业,为国家创造大量税收,为社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从而改变了许许多多人的生活状况,并方便了消费者,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真可谓利国利民。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国家负担的良好职业。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目录 1行政处罚的特征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 4行政处罚的适用 5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权作出制裁行为的主体有多种,如法院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作出判决,予以刑事制裁,但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同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行政相对人并不包括内部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处罚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其对象只能是基于公民身份、法人身份、其他组织身份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求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首先,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而不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这使得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相区别。其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否则要受到刑事制裁。 4.行政处罚是制裁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或者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制裁性使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行政处罚也正是凭借制裁来达到惩罚并警示行政相对人的目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5、保护当事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这是从形式上的分类。从实质角度,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四种。 (一)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向违法行政相对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1.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违法行政相对人给予告诫和谴责的处罚形式。警告只有纯粹的精神制裁作用,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单行也可以并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警告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有些单行法也规定了警告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尽管《行政处罚法》所列举的处罚种类没有包括通报批评,但我国不少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形式,如《审计法》第4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市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般认为申诫罚是最轻的一类行政处罚,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可能间接产生严重后果。例如,某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其企业形象而导致市场占有份额萎缩。因此对于申诫罚的轻重并不能一概而论。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行政相对人一定财产或课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财产罚被广泛地运用到行政管理领域,并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罚款和没收。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形式。罚款的数额应该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为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两个种类。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经营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销售伪劣商品所得;非法财物是指行政相对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或违禁品等,如假冒伪劣产品、赌博工具、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等,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消费或依法处理,拍卖所得要全部上缴国库。 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的对象并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产,没收的行为实质上具有追缴的性质,而非行政相对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我们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没收违法所得的对象固然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物,但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却可能是违法者的合法财物。有些财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的,但被行政相对人用于违法活动,如赌资。有些合法财物被行政相对人携带于某些场所而成为非法财物,所以被没收,如《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处理。”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取消违法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剥夺或限制其某种行为的权利、责令其承担某种作为义务的处罚类型。《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为罚的两种主要形式: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形式。这种处罚方式对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损失较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责令停产停业不同于关闭企业,关闭企业是终结性的,即被关闭的企业不再存在,而责令停产停业是暂时性的。一般附有按期整顿的要求。如果相对人在期限内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经营。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主体撤销原来的许可决定,使行政相对人丧失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或资格。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后者是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权利,二者在制裁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四)人身罚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处罚类型。《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说明了人身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人身罚的种类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至15天,但某些情况下可达20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行政主体对习惯性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处罚形式,一是实施劳动教养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是劳动教养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其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而有期徒刑的起刑期才6个月,“相比之下,劳动教养这种人身自由罚过于严厉,把这种过于严厉的人身自由罚交由行政机关执掌,与宪法所设置的国家的权力基本结构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与身份是不完全相符合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或称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人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应再给予其他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需要具备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即可,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适用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主体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实施违法行为的等。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以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等。 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的总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亦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法定条件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处罚程度方面,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下: 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其主要过程包括: 1.立案 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的,应该登记并确定为调查处理案件。案件的来源有多种情况,如主动发现、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上级机关交办等。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期限,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案卷内除详细记载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还须附有行政首长或主管行政副职签署的同意立案材料。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 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与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主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主体应当采纳。行政主体不得因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作出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宣告并当场交付给相对人;如果相对人不在场,行政主体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给相对人。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上述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添加至一般程序中的一项特别程序,构成一般程序的一个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训查承办人员一方和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主体专门人员主持听取相对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实现行政处罚合法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保障。实施听证程序,有利于行政主体客观、全面地查清案情,公正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有其积极作用,但是也增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本,因此,听证程序并不适宜所有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都应予以公布。 行政拘留也是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理应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且200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作出相应规定。 2.听证的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在我国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非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四)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生效以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行政处罚的内容。这就进入了处罚的执行程序阶段。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否则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相分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无正当理由,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mutual fund or other investment vehicle that will only invest in companies that are deemed socially conscious in their business dealings or directly promo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 green fund can come in the form of a focused investment vehicle for companies engaged in environmentally supportive businesses, such as alternative energy, green transport, water and waste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living. A green fund's strategy can be based on avoiding negative company criteria (businesses such as guns, alcohol, gambling, pornography, animal testing, etc.), choosing positive company criteria (environmental programs, energy conservation, fair trade, etc.), or a combination of both strategies. based on performance, it is not yet clear whether green funds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 can consistently create better returns for investors. But they do represent a proactive step toward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which many investors appreciate. Socially conscious investing is on the rise, which is due largely to increased worldwide exposure to the issue, as well as increased federal funding for alternative energy and other programs.
A classification used by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to describe traders that use the futures market primarily to hedge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This type of classification is usually given to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foreign brokers, clearing members or even investment banks that buy index futures to hedge current long positions. An increase in commercial traders' long positions in a certain commodity may mean these traders believe the price of the commodity will increase, in which case they would not want to be adversely affected by missing out on a price increase.
The region classification for a division of 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that operates in Europe, the Middle East and Africa. The division that operates in the EMEA will often be run by a separate executive and focus the international brand towards the needs of the EMEA region. |||The EMEA abbreviation will often be placed alongside the international company's name to denote that its operations are focused on the EMEA. For example, Microsoft EMEA is run by a different CEO than Microsoft USA and its focus is solely on the EMEA reg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