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和增值财产。
1、管理财产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
3、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信托契约《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避免遗产争议
通常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都会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由于各种原因,给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例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困难,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故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给予比其他子女较少之产业。
虽然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可能为后人带来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减少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谨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Contest),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此外,在遗嘱中加上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遗嘱受到争议,法院也会考虑到之前订立的遗嘱。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