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范本)
农村信用社: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 县(市)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范本)
借款人姓名 小组编号 成员编号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借款
金额 用途 期限
家庭总人口 家庭年收入
申请理由
借款保证人(其他联保成员)
在信用社存款帐户号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在他行贷款余额
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贷款合同(范本)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序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章 备注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