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琼斯全市场指数(Dow Jones Total Market Index) 什么是道琼斯全市场指数 道琼斯全市场指数道琼斯全市场指数又称为道琼斯发达市场指数,该指数系列主要是用来反映发达市场的股票价格波动。由于在发达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对稳定,而且对投资者开放程度较高,因此,各国(除欧洲)的指数市值占总市值的95%以上,在指数中只排除少量的成交量很小、缺乏流动性的小公司,以提高指数的流动性和可复制性。 道琼斯全市场指数是一个全面的世界指数系列,它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一个全方位的投资组合管理和衡量工具。其成份股选择方法透明,规则可量化,减少了指数的偏差,并使指数可以很容易地进行回溯计算。指数采用德国经济学家拉斯佩雷斯(E·Laspeyres)的Laspeyres公式计算,权数为自由流通市值。 道琼斯全市场指数的内容 道琼斯全市场指数主要包括地域(世界/国家/地区)指数、规模指数、风格指数、经济分类(产业分类/领域分类/行业分类/部门分类)指数。 1、地域指数 地域指数是道氏全市场指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道琼斯地域指数分为国家、地区和世界三级,包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加拿大、日本、美国、欧洲指数,其中欧洲指数几乎涵盖全部西欧国家的市场,道琼斯还给许多欧洲国家编制了全市场指数。 截止2004年6月,道琼斯全市场指数涵盖了34个国家,体系已经相当完整,能够准确提供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股市走势水平。 2、规模指数 道氏全市场类指数中的规模指数主要分为大市值(Large cap)、中市值(Middle cap)、小市值(Small cap)指数。前70%市值的股票作为大市值指数的成份股,前90%市值的股票中剩余的股票作为中市值的成份股,最后剩余的股票作为小市值指数的成份股。大市值和中市值的股票合并为高市值指数的成份股,中市值和小市值的股票全并为低市值指数的成份股。 3、风格指数 道氏的风格指数也是独具匠心,它根据上市公司的预测PE值、预测盈利增长、市净率、股息收益率、历史PE、历史盈利增长这六项指标通过聚类分析编制产生的源自相应道氏国家指数的风格指数,分为强增长、弱增长、强价值、弱价值、中性五类,又将强增长和弱增长合并为增长型指数,将强价值和弱价值合并为价值型指数,极大的丰富的指数产品,最大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要。 4、经济分类指数 道琼斯全市场指数采用道琼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DJGCS),将指数分为10个产业(Economic Sectors)、18个领域(Market Sectors)、51个行业(IndustryGroups)和89个部门(Subgroups)。 以上四种分类指数又交叉组合,可以精确反映世界证券市场每一细小的变化,道琼斯股价指数体系用了3000多个全市场指数,反映全球5500 多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实时变动。指数数量超过上市值公司数量的半数,充分体现了道氏体系的丰富性和生命力,奠定并巩固了指数市场的霸主地位,使道氏指数历经百年风雨而不衰。 来自 "http://wiki.mbalib.com/wiki/%E9%81%93%E7%90%BC%E6%96%AF%E5%85%A8%E5%B8%82%E5%9C%BA%E6%8C%87%E6%95%B0"
什么是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分类 股利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亦认为:股利一旦宣布,即变成公司的债务,且不得由董事会撤销或废除。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无法具体实现。其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东会作出分配决定。在实践中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往往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如下情况:公司董事会迟迟不制订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使用各种手段迟迟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制订的规则等等。股利给付期求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是债权,其前提是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当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给付股利。 鉴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实践中,一些小股东要正确厘清二者之间的实质条件,从而选择正确的策略与思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侵害。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股利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对于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股利,股东还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权。如果是股利给付请求权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应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项股东权益,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给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一项独立的债权,这项债权不依附与股权或股东身份而独立存在,因此,即使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在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
道琼斯STOXX指数(Dow Jones STOXX Indexes) 什么是道琼斯STOXX指数 道琼斯STOXX指数道琼斯STOXX指数由STOXX公司开发,该公司由道琼斯公司和德国、法国、瑞士证券交易所共同组建。STOXX指数自1998年开始编制,主要是用于反映整个欧洲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作为欧洲投资者的投资基准指数。 道琼斯STOXX指数系列包括全市场指数、规模指数、行业指数、蓝筹股指数、风格指数以及可持续指数。指数包括五个地区指数:全欧洲、欧元区、除英国外的欧洲、北欧和除欧元区外的欧洲。 道琼斯STOXX指数的计算 该指数系列采用德国经济学家拉斯佩雷斯(E·Laspeyres)的Laspeyres公式计算,即以基期自由流通市值为权重,考察价格变动。每个指数有唯一的指数除数,以在非市场因素导致股票价格变化时,保证指数的连续性。计算公式为: It=∑(pit×qit×XEUROit×fit)Ct×∑(pi0×qi0×XEUROi0)×BV=MtBt×BV 其中,pi0为第i个股票基期收盘价;qi0为第i个股票基期数量;pit为第i个股票t时刻收盘价;qit为第i个股票t时刻数量;fit为第i个股票t时刻的自由流通因子(Free Float Factor);Ct为基期市值调整因子;XEUROit为t时刻第i个股票的本币对欧元的汇率;BV为基期指数值(蓝筹股指数为1000,其他指数为 100);Mt为t时刻总市值;Bt为t时刻调整的基期总市值。 指数的成分股每年调整一次,权数每季度审查一次,且单个股票的自由流通市值比例上限为10%。 来自 "http://wiki.mbalib.com/wiki/%E9%81%93%E7%90%BC%E6%96%AFSTOXX%E6%8C%87%E6%95%B0"
白马股白马股一般是指其有关的信息已经公开的股票,由于业绩较为明朗,很少存在埋地雷的风险,内幕交易、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又兼有业绩优良、高成长、低风险的特点,因而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往往为投资者所看好。具体说来,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特征】 简单地说:白马是指长期绩优,回报率高,炒的人多。 黑马是指突然拉高放量。 1、业绩题材等相关信息明朗化是白马股的最重要特征。和黑马股有关信息尚未披露、业绩题材等具有一定隐蔽性、尚未被市场发掘、有相当大的上升机会等特点相比,白马股的业绩题材等相关信息明朗,为市场所共知,市场表现大多为持久的慢牛攀升行情,有时也表现出较强的升势。 2、白马股的又一特征是业绩优良。白马股为市场所看好的最根本原因是其优良的业绩,有较高的分配能力,能给投资者以稳定丰厚的回报。该类公司一般具有较高的每股收益、净资产值收益率和较高的每股净资产值。 3、持续稳定的增长性也是白马股的显著特征。持续稳定的增长性是企业永续的根本,也是白马股的魅力之所在。上市公司总是想方设法来维持一个稳定持续的增长期,该期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企业增长性的具体表现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的持续稳定增长。 4、较低的市盈率和较低的风险。白马股股价一般较其它类个股高,但因其具备高业绩、高成长及市场预期好等资质,这类股票的市场风险却相对较小。即白马股集市场期待的高收益、高成长、低风险于一身,尽管有时其绝对价位不低,但相对于公司高成长的潜质而言,股价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具体表现为市盈率的真实水平相对较低。 【白马股的指标选择】 鉴于白马股的上述特征,如何寻觅白马股便成为投资者苦苦追求的目标。就目前看来,市场上较为通行的衡量白马股的指标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市盈率等。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综合运用,并结合上市公司99年中报的有关信息来判别哪些个股具有白马的潜质,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1、每股收益,0.25元的门槛 每股收益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或每股盈利,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本的值,该指标突出了分摊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数额,是股票市场上按市盈率定价的基础。如果一家公司的税后利润总额很大,但每股盈利却很少,表明它的经营业绩并不好,每股股价通常不高;反之每股盈利越高,则表明公司业绩越好,往往可以支持较高的股价。一般而言,白马股的每股收益应在0.50元以上,因此白马股的条件之一是中期每股收益应在0.25元以上。 99年中报统计的数据显示,深、沪914家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达0.1031元,比98年同期略微下降了0.001%。虽然深、沪两地的上市公司整体业绩难尽人意,但仍有一批以业绩稳定和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中流砥柱,如以0.99元雄居深、沪两市每股收益之首的五粮液,便是一家令人称道的绩优公司,同时也有如环保股份、欧亚农业等公司不甘落后,奋力开拓,分别以0.618和0.55元成为今年中报每股收益的新贵。据统计,深、沪两市每股收益超过0.25元的A股上市公司有111家,约占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12%。大致分布如下:0.60元以上,2家;0.50—0.59元,8家;0.40—0.49元,23家;0.30—0.39元,38家;0.25———0.29元,40家;排在前50名以内上市公司的中期业绩均达到了0.30元(见表1)。绩优上市公司99年中期业绩分化现象较为严重。如99年中报每股收益前20名排序中,去年排在前20位的仅有五粮液、康佳、春兰、厦新电子、格力电器、东方电子和鲁北化工,而去年排名前6和第11位的长春兰宝和惠天热电则在今年中报中排在280和120位左右,ST粤海发则沦为微利公司,以0.0102排到780位之后,再一次表明市场竞争的残酷性。 2、每股净资产值,3.00元的起跑线 每股净资产值是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股股票所拥有的权益,是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的值,是表明股票的“含金量”的重要指标,反映了每股股票代表的公司净资产值,是支持股票市场价格的重要基础。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通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抵御外来因素影响的能力越强,也是衡量白马股的一个重要标准。 99年中期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净资产值为2.515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0.044%,每股净资产值在3元以上的共有259多家,占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28%,具体如下:7元以上,1家;6.00-6.99元,3家;5.00-5.99元,14家;4.00-4.99元,56家;3.50-3.99元,61家;3.00-3.49元,124家。其中前50名上市公司(见表2)每股净资产都超过了4元。在该指标排名中,一些老牌绩优股仍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如五粮液、康佳等,尽管四川长虹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但仍以每股5.73元列深、沪两地第五。去年每股净资产值排前20名的公司在今年仍有10家留任,但排名榜首的地位拱手让给了次新股宝华实业,该股以7.79元的每股净资产值笑傲深、沪两市。 3、净资产收益率,10%的生命线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同时也可以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用该指标来分析公司的获利能力比较适宜。由于有上市公司配股必须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规定,10%的净资产收益率就成为上市公司的生命线,很多上市公司为保住这一资格而煞费苦心。若按这一标准的一半计,中期5%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必须越过的一道坎。 99年中报共有337家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5%以上,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37%,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在30%以上的,1家;20%-29.99%,2家;15%-19.99%,16家;10%-14.99%,61家;5%-9.99%,257家,净资产收益率前50名公司均超过了11%(见表3)。而在前10名排序中,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先后进行了资产重组,可见资产重组产生的巨大作用。尤其是欧亚农业,经过去年资产重组,主业实现了从化纤行业向高科技农业的转变,在去年主业大幅增长的前提下,今年上半年又实现了飞速增长,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今年中期该股又以32.20%的净资产收益率勇拔深、沪两市头筹。但企业若要长期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是非常难的,98年中报深、沪净资产收益率前20名公司中仅有东北热电、鞍山合成、泰达股份和厦新电子等4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仍排在今年前20名之列,去年排名第一的ST粤海发仅是昙花一现,以0.93%排名780位之后,而98年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8的湖北兴化则一下沦落到亏损股行列。 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30%的惯例 主营业务收入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业绩是否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主营业务收入突出说明企业经营业绩稳健,经营风险较小。令人惊奇的是去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排行前20名的上市公司中,今年中期竟无一家重登今年前20名之列,表明上市公司很难长时间地保持高速的增长态势,而新面孔中仍以去年微利公司居多,由于基数低,分母小,该类上市公司通过主业调整、及时转换产业便可轻易跃居增幅前列。在该项指标排名前20名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板块占据席位最多,约75%左右,其他如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如环保、高科技等仍具有相当的行业优势。椐99年中报统计资料显示,99年中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同比增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共有231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5%,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排名前50名的上市公司均超过了100%(见表4),显示了较高的增长性,北京比特以5163.534%的增幅令人惊叹。 5、净利润增长率,30%的起点 99年中报显示深、沪两市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增幅超过50%的企业多达200余家,排名净利润增长率前100名的公司的增幅超过去年同期一倍以上。有关数据显示国企、高科技、资产重组等板块中出现了一批中报出色的上市公司,尤其是资产重组板块异军突起,包揽了净利润增长率前16名(见表5),成为今年中报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中天歌集团、大理造纸等分别以10632.10%和7457.67%列增幅前两位,可谓是一鸣惊人。99上半年随着相关产业经营形势的好转,一些经营较为困难的公司如上海石化、仪征化纤和东方航空等公司的业绩已开始走出了谷底,而一些行业如钢铁板块经营形势依然严峻,老牌绩优公司如长虹、神马中期业绩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一些亏损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能否维持较高的利润增长率是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根本。 6、市盈率,40倍的平均值 市盈率也是衡量白马股的重要标准之一,市盈率的高低表明其后市的潜力如何。一般而言,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大都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其投资价值被市场和投资者所忽略。但是金子总是要发光的,白马股一定会最终浮出水面,走向其价值回归之路。以市盈率为参照依据挖掘白马股,不失为一条简明可行的选股之道。截止到99年8月31日深沪两市的平均市盈率(按99年中报算)为43.35倍左右,基本上相当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Dow Jones Global Titans Index,DJGT)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概述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主要是为了全球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设计的。投资全球的蓝筹股具有较高的收益增长潜力,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其非系统风险较小,波动率也较小。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包括:道琼斯全球顶尖50指数、道琼斯亚洲顶尖50指数、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以及道琼斯国家顶尖指数。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要,道琼斯全球指数成分股数目很少,而且成分股也比较稳定,全球顶尖50指数和亚太顶尖50指数至今换股率从未超过12%,平均值也都在8.5%以下。 1、道琼斯全球顶尖50指数(Global Titans 50,DJGT) 道琼斯全球顶尖50指数从1999年7月14日开始发布,基期为1991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指数数值可回溯到基期,其成分股上市公司必须有海外业务收入。在发布一周年之际,改变了权重计算方法,用自由流通市值(Free float Market Capitalization)来替代在此前的总市值作为加权的权数。2000年6月30日,指数总市值占道琼斯全球指数总市值的23%。 2、道琼斯亚洲顶尖50指数(Asian Titans 50,DJAT) 道琼斯亚洲顶尖50指数是道琼斯公司于2000年12月5日开始公布的一个以亚洲蓝筹股为编制对象的区域性指数,它是由全亚太地区最大的50家公司(其中日本25家) 组成,基期为1991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2000年10月31日,指数的市值约为1.36万亿美元,占整个亚太证券市场市值的37.8%。 3、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Sector Titans Index,DJST) 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开始公布于2001年2月15日,包括了行业顶尖综合指数和18个行业分类依据道琼斯全球分类标准(Dow Jones Global Classification Standard),分为汽车、银行、基本资源、循环商品和服务、不可循环商品和服务、化学、建筑、能源、食品和饮料、金融服务、医疗、工业商品和服务、保险、媒体、零售、电讯、科技、公用事业18个行业。指数的基期为1991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指数数值可回溯到基期。各分类指数的成分股数目为30,指数计算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2000年12月31日,各行业顶尖指数的总市值之和约为道琼斯全球指数总市值的60%。 4、道琼斯国家顶尖指数(Country Titans,DJCT) 道琼斯国家顶尖指数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12个国家或地区的分类指数,2002年4月12日开始发布7个欧洲国家的分类指数。除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日本顶尖指数的基期为1998年12月31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顶尖指数的基期均为1991年12月31日。除了加拿大顶尖指数基点为1000、澳大利亚和日本顶尖指数的基点为2500、香港顶尖指数基点为3000外,其他国家顶尖指数基点均为100。成分股数目方面,除了加拿大顶尖指数为40、英国顶尖指数为50、日本顶尖指数为100外,其他顶尖指数均为30。各指数均以自由流通市值为权数。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的编制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假定成分股数目为N,则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的成分股确定步骤如下。 1、根据指数的编制目的,确定编制对象总体。 2、将编制对象总体中的股票按自由流通市值排序,其中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一定数目的股票与现行成分股共同组成成分股选择清单(Selection List),一般清单中股票的数目为2N。对于DJAT,将日本和其他国家的股票分列为两个成分股选择清单,每个清单包含50只股票。 3、对于DJGT、DJAT和DJST,将选择清单中的股票分别按自由流通市值、销售/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排名,再将每只股票的三个排序名次按60%、 20%和20%进行加权,计算最终名次;对于DJCT,将选择清单中的股票分别按规模(自由流通市值)和流动性(12个月的日平均交易量)进行排名,并用等权重计算最终排名。最后选择名次最前的N只股票作为成分股。 4、成分股每年调整一次,并根据缓冲原则(Buffer Rules)进行替换。例如DJGT,若在最终排名中有非成分股排名在前30名,则用该非成分股替换原有成分股中排名最末的股票;若在最终排名中原有成分股排名在70名之后,则用排名最高的非成分股替换该原有成分股。这里的(30, 70)就称为缓冲范围(Buffer Range)。各顶尖指数由于成分股数目不同,其缓冲范围也有差异。 各顶尖指数计算中的最大特点就是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这些权数每季度审查一次,而且每只成分股的权数上限为指数总自由流通市值的10%,这有效防止了某一成分股权重过大现象的发生。
参与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什么是参与优先股 所谓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一般的优先股票只按固定的股息率计算并获取股息,但有些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公司在某些年度里有较多的盈利,则按顺序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息)之后,优先股股东还可再次参加超额盈余的分配。这种附加条件是对优先股投资者的一种优惠,使他们有机会获得高于固定股息的收益。 参与优先股的分类 参与优先股票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两种。 1、全部参与优先股票 在全部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比如,某公司有优先股100万股,普通股400万股,该公司在按固定股息率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和不少于优先股收益率的普通股股利后,尚余l500万元供再次分配,那么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每股均可再获3元的额外胜利。 2、部分参与优先股票 在部分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普通股票一起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有上限制约。再如,仍采用上例,若这家公司的优先股每股面额为100元,固定的股息率为8%,最终收益率的上限为10%,则每一优先股在第一次获取8元的固定股息后,第二次参与对1500万元剩余盈利分配时,只能再获2元的额外股利,而此时普通股每股还可再获取3.25元。 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在收益分配上接近于普通股票,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则与普通股票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在公司盈利很多时较为明显,但它与非参与优先股票相比,仍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另外,有些国家的股份公司章程还规定,参与优先股票除了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与或部分参与对超额盈利的分配外,在公司终止清算时,对公司偿还了各方面债务及按优先股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也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加分配。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私募市场 财会术语表 非参与优先股 关键字 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票,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票.
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者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的特征 股东表决权为固有权 是股东权利的中心内容。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者或股东地位享有的财产权的表现,除非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持有的股份为无表决权股或者限制表决权股,股东的表决权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股东表决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表决权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消股东会的决议,并对直接参与该侵权行为的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时,股东同样可以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股东表决权属共益权 公司意思的形成是通过全体或多数股东行使表决权实现的,因此,每个股东行使表决权固然首先出于自身利益,但其行使表决权的结果必然体现为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从根本上属于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应属共益权的一种。 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 各国公司立法均规定表决权由单个股东即可行使,并且一股一表决权,因此是一种单独股东权。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 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股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17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了股东大会制度,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对于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负相应的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一股一票,资本多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换言之,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表决权的例外 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定是公司权力和决策的基本原则。然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实行特别政策,即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也存在着例外。从各国立法来看,股东表决权的例外主要有无表决权、多表决权、公司自有股份等几方面的情形。 一是无表决权股。是否允许公司设置无表决权股,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立法允许无表决权股存在,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另一些国家不允许发行无表决权股份,如荷兰、比利时;还有一些国家不允许发行普通无表决权股份,但允许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丹麦。持有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尽管丧失了对公司事务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股仍然体现了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一般均享有其他方面的特殊权利,如在分配股利方面的优先权利、在分配剩余财产方面的优先权利。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不允许发行普通无表决权股,但《公司法》没有禁止公司设置优先股等特殊股份,且财政部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优先股的会计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可以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份。 应当指出,无表决权股并不是绝对地在任何事务上均没有表决权,只是在特定情形下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权利:一是当以无表决权作为对价的优先权利被剥夺或取消期间,股东拥有表决权。如日本《商法》第242条规定,优先分配公司盈余的无表决权的股东,当享受优先分配盈余的议案未在股东年会提出时,自该期股东大会起;当该议案被股东年会否决时,自该期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做出享受优先分配盈余的议案之时止,拥有表决权。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除表决权外,优先股股东应当享有其他各项权利;但如果在一年内没有支付或没有完全支付优先款项,并且在下一年不能补交拖欠款项,那么优先股在补交之前有表决权。二是对无表决权股东的利益有损害的议案,必须得到无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一项有关废止或限制无表决权股优先权的决议,必须在得到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份3/4以上的同意后才有效。 二是多表决权股。多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一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设置多表决权股,由于有悖于一股一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各国对此的立法态度迥然有别。有的国家不允许多表决权股,如比利时、意大利;有的国家允许多表决权股,但对每股表决权的数额设有限制,如瑞士、荷兰、丹麦和瑞典;有的国家只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设置多表决权股,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不允许多表决权股,但如果为保护国民经济利益所必需,公司所在地的州一级主管经济的最高行政机构有权允许有例外情况。 三是限制表决权。为了防止拥有较多股份或控股的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的表决,压制少数股东,一些国家的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大股东投票权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包括: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即拥有股份数额超过一定比例如5%,其超额部分投票权实行折扣,如8折或5折;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规定受托人的代理表决权不得超过股份总数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如3%;表决权的回避,如规定当某些表决事项事关某些股东的特别权益,表决结果可能因此损及公司利益时,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对于一名拥有较多股票的股东,章程可以通过最高金额或分成等级的办法来加以限制;此外,章程还可以规定,将另外一份为了该股东利益而拥有的股票计算在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内;对于股东是一个企业的情况,章程和可以规定,把从属于它的、或者是受它支配的、或者是与它联合成一个康采恩的企业的股票,或者是一个第三人为了该企业的利益而拥有的股票,也计算在它的股票内。 在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中,美国伊利诺伊州1870年在制定州宪法时,规定了累积投票规则(cumulativevoting),该规则旋即被州公司法所采用,目前已被各州许可性或强制性采用,并得到了日本等国的仿效。由于股东投票表决的基本原则是一股一票、多数通过的直接投票法,在这种制度下,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大股东就完全可以操纵公司的事务,如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选举公司董事等,而中小股东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累积投票法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者而设立的投票方法。该法规定,当选举两个以上的人选时,每一股所拥有的投票权不是一个,而是与将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投票给多人。当中小股东将其表决票集中使用时,就可能选自己中意的董事或监事,而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选举。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没有立法,但中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公司共有100股,其中大股东有59股,选举3名董事,选举规则是每名董事多数票数(每个董事至少得51票)通过。如果不实行累积投票法,那么大股东都能够以59票控制每个董事的选举结果。如果实行累积投票法,每股的表决权是3票,大股东共177票,中小股东共123票,那么大股东最优的方法是将选票一分为二,投给2个候选人88、89票,确保2个董事名额,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将其全部选票投给1个董事;如果大股东将选票等分给3个候选人,每人59票,中小股东将选票等分给2个候选人,每人61、62票,那么中小股东就可以选择2个董事。当然,如果中小股东孤立行动,分散投票或弃权,那么大股东也可能把持3个名额;如果大股东有60股以上,中小股东无论如何对策也最多只能选择1个董事。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997年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首次提出了关联交易问题。同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租赁、资金借贷或担保;控股股东与公司共同设立子公司、合营公司等;公司收购或营业转让;实物配股或股权转让等。 四是公司自有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自己的股份,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允许公司购买自有股份。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各国大都规定不享有表决权。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条及其后条文规定了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情形;第164条规定,公司不得以自有股份进行表决,计算法定人数时也不应计入这些股份。我国《公司法》原则禁止公司持有自有股份;同时也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并要求公司依法取得的自有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但没有明确公司在持有自有股份期间是否就该部分股份享有表决权。 五是公司相互持有股份。对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如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有的国家予以禁止,有的国家未予否定。对于公司相互持有股份,多数国家规定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丹麦、法国和意大利。我国《公司法》同样没有明确规定相互持股的表决权问题。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因此凡是公司股东,除表决权受限制者外,均得行使表决权。 不过,由于公司和股东的种类不同,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数额不同,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也有所区别。从各国立法来看,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亲自行使、书面行使、代理行使、信托行使等几种。 1.亲自行使 出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和基本的权利,因此,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表决权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对于出资较多的股东,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最好方式当然是出席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每一股东均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并备有股东名册。因此,凡持有出资证明书并记名于股东名册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尤其对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首先需要确定股东大会开会之际的股东身份。为了确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身份,也为了使公司在开会前对出席股东人数有一个大致了解,便于筹备会议,法律对无记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往往规定一些前置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这就是说,在会期5日之前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而不转让股权者,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非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不得出席股东大会。至于记名股东的确定,应以公司股东名簿上的记载为准。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对于公司而言,股东仍为转让人而非受让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者,为转让人。 由于股东行使表决权是一种意思表示的理性行为,因此,该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行使表决权即应归于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监护人及破产人为公司股东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破产管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书面行使 当股东不愿或不能出席股东会时,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最简单的是股东放弃权利;其次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这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的意思行使表决权的越权侵权行为,而且即使代理人的表决与本人的意思不符,也只是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问题,并不妨碍代理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表决的效力;第三种是采取书面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又称书面投票方式,即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而用书面投票形式就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表示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股东会产生法律效果。书面行使表决权产生与亲自行使表决权同样的效果,以书面行使的表决权数计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 书面行使表决权也称为书面投票,它的突出优点有两点:一是方法便利、成本低廉。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书面投票相比于代理行使表决权,能够更直接不变地表达股东自己的真实愿望,避免了代理表决的这一弊端。但书面行使表决权也有不可避免的缺点:一是由于股东本人不出席股东会,也未派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而仅依据事先通知和公布的书面材料了解股东会所议事项,就不能像出席股东会那样方便地了解会议和公司信息,不能相机发言和质询,这就增大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就导致了第二个问题,书面投票的股东不能及时准确地根据新的信息修正自己的预测和决策,股东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表决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面行使表决权由于上述特点,各国对之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各国均容许股东及公司章程自主决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并可经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而仅以书面进行表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国家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如美国大部分州、法国、英国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不允许股东的书面投票。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有规定的以外,允许公司由章程自主规定。这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书面投票制度,也可经股东同意不召开股东会而对某一事项做出书面表决。对股份有限公司可否设置股东书面投票制度,《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必须首先“召开”,股东可以出席或委托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规定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否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如果按照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那么应当可以由公司章程自主确定。事实上,我国很多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就特定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常采取股东书面表决(又称通讯表决)的方式。不过,在实行书面表决时,由于董事会提出的议案通常只做对这种议案获得通过有利的说明,同时也事实上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而且由于无法可依,曾产生过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如如何确定收票人和计票人的公正性,如将未收到的股东表决回执作“同意”议案统计,严重侵犯了股东的权利。 3.代理行使 如果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会,不愿书面投票,也不愿放弃股东权,那么剩下的选择就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votingproxies)。在股东表决权行使上,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而委托他人以股东名义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直接代理即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在代理期间仍归股东所有,如我国《公司法》第108条、《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如果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而将表决权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让与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股份的表决权,即股份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已归受托人所有,由受托人统一行使,这是表决权信托制(votingtrust),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权利,但行使和维护这种权利需要付出成本。对于人数众多、分布全国甚至全球、持股数量少的中小股东,出席股东会既要花费不菲的代价,又因为持股数量极少、几乎影响不了表决结果而没有投票的激励机制。中小股东当然也可以采取成本低廉的书面投票方式,但书面投票对股东仍无法形成足够的机制。即使是大股东,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出席股东会,书面方式又使大股东无法针对股东会具体情况而灵活有效地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制度则解决了这一难题,使得更多的股东通过代理而得以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从实践上看,委托代理人投票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以普遍采用,尤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现实意义,它已经成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程序的典型方式。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都明确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对代理行使的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排除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对代理表决权加以限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对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排除的股东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一定比例; (3)对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限制。如要求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代理权的授予仅限于一人且不得重复授权; (4)对代理期限作出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代理表决权长期被代理人控制,产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对公司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了避免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规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原则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只有在公司减资和合并的情况下才可以收购自己股票。并规定公司对于持有自己的股票必须在收购后10日内予以注销。五是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的限制。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股关系和控制关系,因此母公司可以凭借自己对另一公司拥有多数股份的优势,在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人员的选任和公司经营方面对子公司进行控制。而子公司虽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但其自主权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响而不同程度有所丧失。 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限制很严,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第—种是严格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典型的如美国公司法、瑞典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和韩国公司法;第二种是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时,子公司便不能再从母公司中取得股份。如法国股份公司法即有此种规定。第三种是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之间双向自由持股。但对相互持股的公司规定了一些特别义务,如通知或告知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典型的如德国公司法的规定。 当对有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对有关股东的表决权则须作特别的限制,即排除该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的排除制度或表决权行使的回避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结果的公正性,并进而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而且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利害关系股东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最主要条件的是股东必须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这里的所谓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由于把关不严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了表决权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决议,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根据不同成熟程度的市场,道琼斯全球指数分为道琼斯发达市场指数和道琼斯新兴市场指数。 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由于市场结构变动较大,市场开放程度不高,采用发达市场的覆盖率并不现实,有时甚至不可能,因此采用新兴市场合计市值占总市值的95%的方法。 道琼斯新兴市场指数中包括韩国﹑台湾﹑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泰国﹑南非﹑墨西哥﹑巴西﹑智利﹑哥伦比亚﹑以及委内瑞拉等12个股票市场,涵盖其联合市场总额的95%。新兴市场指数也可分为地区指数和规模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