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国内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与生命产业。具有创投概念的个股中,以投资创业科技园的居多,包括投资参股各著名大学的创业科技园。如龙头股份、大众公用、东北高速、全兴股份、常山股份、中海海盛等。 创投概念股的上市公司,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投资者千万不可盲动,应以波段炒作为宜,因为其题材概念炒作成分偏重,风险较大,不属于市场价值投资的主流。 代表 创投概念股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于2002年10月正式成立,集团核心企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深圳市政府于1999年8月26日发起设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是资本实力最为雄厚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2003年被科技部授予“火炬计划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公司股东有大众公用、深圳机场、粤电力、盐田港、唐钢股份等。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陕解放的第二大股东。 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于2000年3月18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有清华紫光、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科药业、海盛船务、北京金集浩投资有限公司、燕京啤酒、 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饭店、中钨高新、凌钢股份、常山纺织、路桥建设。 公司投资的企业有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医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比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宏信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世界化工网络项目、中科光电技术公司等。公司还是华海药业的发起人股东。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名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以受托管理创业资本为主营业务,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模式运作创业资本的规范化、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2000年12月,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正式成立。公司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招商局蛇口工业区、21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公司股东还有唐钢股份、北京城建。公司持有锌业股份的法人股,为第二大股东。 上海邦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邦联注册资本6亿元,1999年在上海注册,股东是上海及浙江响当当的公司,有上海强生经济发展、亚通股份、巨化股份、浙江金华信托、浙江商业财务有限公司、宁波海运、特变电工、联通国脉、钱江生化等。这些股东在邦联的投资均为2000万元。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是2000年6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成为四砂股份第一大股东,开创投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之先河。公司2003年被科技部授予“火炬计划优秀创业投资机构”。 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在上海注册成立,股东包括了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和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风险投资公司与2003年12月参股。上海联创投资的上市公司有康缘药业、联环药业,均为第二大股东(发起法人股东),非上市公司有中科红旗软件有限公司、西安华海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健尔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等。 并于2002年4月12日,与法国通信基础设施供应商阿尔卡特联合成立了"电信技术基金",这是国内第一个为中国原创电信技术提供直接投资的基金。阿尔卡特投入启动资金九百万美元,委托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03年被科技部授予“火炬计划优秀创业投资机构”。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控大股、部分新上市或即将上市的知名 股票行情企业参股组建的一家专门从事高科技产业创业投资的全新投资机构,注册资本1.568亿元。 公司股东有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升华拜克、金华信托、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大自然、民丰特纸、小商品城、金鹰股份、正泰集团公司、钱江水利、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通股份、浙江大东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钱江生化、浙江水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 深圳市国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投资的重点主要是信息产业技术、电信、生物制药、新型材料、高科技农业、环保等领域。股东有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机场、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北京城建等。 建议 创投概念股 创投概念股短期风险增大 三大标准选股规避高风险 1999年至2009年十年间,中国创业资本规模与投资总量呈现跳跃式快速增长,创投管理的资本量从2001年的115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244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1%。 以2008年年底全球金融风暴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创投企业支持的中国企业的市值,已超过800亿美元,其中海外市场520亿美元,国内市场300亿美元。作为全新的产业,近年来国有资本对创投业兴趣浓厚,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包括OTC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都将给创投企业带来强劲的发展动力。 机遇风险并存 创投股短期面临分化 筹备长达10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在市场的千呼万唤中登场亮相了,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普遍对此表现出相当积极的态度,认为未来创投业前景远大。 然而,当日两市创投概念股却表现得不够兴奋,大众公用、力合股份、龙头股份等创投龙头不约而同地高开低走,成交量大幅放大,逢高兑现离场心态显著。那么,在创业板尘埃落定的背景下,未来创投概念股是否还能再续辉煌,成为当前投资者最关心的话题。 利好兑现 短期风险开始增大 创投概念股作为前期市场上主流资金重点攻击的品种,表现一直相当突出,然而随着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市场对创投概念股的追涨意愿明显不足。虽然创业板的推出对创投概念股构成利好,但前期股价的透支可能使个股形成利好兑现走势,昨日盘面也显示出众多前期创投龙头品种纷纷出现冲高回落,盘中主力见利好出局的迹象相当明显。另据统计,沪深两市涉足创投的上市公司不下50家,由于创业板上市条件非常严格,最终能实现IPO的肯定不会太多,因此,将来真正能获得较大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的数量不会很多,大多数个股的强势可能只是借助创投概念而进行炒作,而且不少创投个股的业绩水平平平,在目前的估值体系下,其业绩根本不能支撑其股价,所以,从这些角度看,创投概念股短期有进一步释放风险的可能性,一些个股股价有可能逐渐回归理性。 主力深度介入 首批上市悬念有望成新宠 由于前期市场对于创业板的推出有着比较明确的预期,因此,创投概念股一直表现出比较强劲的态势,就在去年大盘暴跌的情况下,创投股仍然走势抗跌,期间波段机会不断显现,这也显示出该板块已成为各路资金介入较深的品种,而此因素将成为未来概念炒作延续的重要因素。目前虽然创业板已基本定局,对于创投概念的炒作也可能告一段落,但由于首批上市名单仍是未知数,因此,朦胧的首批上市消息有可能成为后市主力资金重点运作的重点,值得关注的是,有研究报告称,大众公用旗下的上海飞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聘请国元证券开始了IPO程序。 三大标准选股 规避高风险 在当前全球面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仅进一步优化了投融资结构,加大了对大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也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是给相关参股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需要提醒的是,从全球范围看,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都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作为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其蕴含的投资风险势必将大大多于主板市场,建议操作上可重点关注以下三类品种,首先可关注那些参股的创投公司未来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个股,具体品种有大众公用、鲁信高新等;其次关注持有创投公司较大股权的上市公司,如中科英华、紫江企业等,此外可关注持有多家创投企业的上市公司,重点品种有电广传媒、同方股份等。 沪深创投概念股一览表 代码 名称 所投资的创投企业 600635 大众公用 深圳创新科技投资集团 000938 紫光股份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158 常山股份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896 中海海盛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729 燕京啤酒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540 世纪中天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231 凌钢股份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959 首钢股份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627 天茂集团 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283 钱江水利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744 华银电力 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89 特变电工 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779 水井坊 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213 亚星客车 天骄科技创业有限公司 000301 丝绸股份 天骄科技创业有限公司 000538 云南白药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00309 烟台万华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00811 烟台冰轮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码 名称 所投资的创投企业 600005 武钢股份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988 华工科技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966 长源电力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266 北京城建 深圳北大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128 弘业股份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532 力合股份 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709 唐钢股份 深圳市创新投资基金 600718 东软股份 宁东方信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03 ST东北高 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公司 600207 *ST安彩 北京安彩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600642 申能股份 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00630 龙头股份 上海慧谷高科技投资公司 000005 世纪星源 中国技术创新公司 000998 隆平高科 世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770 综艺股份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公司 600624 复旦复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创业有限公司 600884 杉杉股份 宁波杉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504 赛迪传媒 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000917 电广传媒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00948 南天信息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820 隧道股份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
股东查阅权的定义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 条、第64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股东享有查阅权,除了遵循正当程序外,各国立法还提出了正当目的的要求。而由于正当目的系主观要件,如何界定就十分棘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 一是概括式,即立法只提出正当目的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司法实践把握。例如,前述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的规定:股东仅要求查阅股东名册,证明了该条前两点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公司,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但对于何谓“正当目的”,该法并未解释。韩国商法和我国公司法也采取了这种模式。不过,我国的立法亦有自己的特色,并非对股东查阅任何账簿记录都要求正当目的,只有查阅账簿时才有此要求。结合我国目前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二是列举式,即除了规定正当目的的概括性要求外,还列举构成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前《日本商法典》采取了该立法模式。该法第293条之6规定了股东查阅权,第293条之7规定: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绝:1.股东非为有关股东权利的确保或者行使而请求进行调查时,或者为损害公司业务的运营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请求时;2.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或者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时;3.股东为将通过前条第1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而提出请求时,或者在请求日的前2年内,为通过向他人通报从有关该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的同款的阅览或者誊写中获知的事实获利的人时;4.股东在不适当时间,提出前条第1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的请求时。 两相比较,列举式优于概括式,前者确立的正当目的标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股东行使查阅权和法院审查。建议修改我国的立法模式,采取列举式,在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列举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和不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提升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目的有时并非是单一的,可能既存在正当目的又存在不正当目的。对此,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认为,一旦股东证明目的的正当性,其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获得法律救济不会因为其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被驳回。然而,既有正当目的又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查阅账簿记录将被限制在可以达到其表明的正当目的的必要范围内。而且针对依据220条提起的诉讼,公司不能通过某些方法寻求回避提供账簿记录的义务,如对管理不善诉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怀疑,或者采取“白无暇防御”即通过诉讼试图证明讼争的管理不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P1612)这些充分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做法值得借鉴。 查阅权的主体 查阅权能够使股东获得公司必要的信息,那么是否任何股东都可以行使该权利呢?换言之,查阅权究竟为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立法例: 一是少数股东权模式,即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方可行使查阅权。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第52条规定,只有持股6个月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达到5%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1997法案通过之前,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第624条也存在类似规定。《日本商法典》(2001年修订)第293条之6规定,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 二是单独股东权模式,即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查阅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某些州在修改公司法时就放松甚至取消了持股比例的要求,例如:《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经过1997年的修订,其第624条删除了股东行使查阅权关于持股时间和比例的要求,任何股东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记录;《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2005年修订)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我国台湾《公司法》(2001年修正)第48条规定:“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持股比例提出要求,因此我国的查阅权立法应当纳入单独股东权模式。 一般而言,单独股东权模式优于少数股东权模式,后者容易不适当地剥夺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但我们必须考虑到查阅权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可能不适当地损害公司利益。有鉴于此,应当从不同类型公司的实际出发重构我国的查阅权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坚持单独股东权的立法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之间的信任和监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赋予每一位股东查阅权,有助于形成股东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增进股东之间的信任;反过来,信息的流动性和透明化,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行使查阅权不至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某些信息,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查阅权;对于其他信息,只有单独或者合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采取的这种立法模式。该法第220条就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提出了正当目的的要求。对正当目的的证明,按照股东查阅账簿记录种类的不同,第220条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股东要求查阅股东名册以外的账簿记录,必须证明以下三点:(1)该股东的确是公司股东(2)该股东已经按照第220条的要求的格式和方式提出了查阅要求;(3)该股东的查阅出于正当目的。股东仅要求查阅股东名册,证明了前两点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公司,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这就意味着任何股东都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但对公司的其他账簿记录,股东查阅的前提之一就是证明目的正当,而法院对正当目的进行审查的标准之一就是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虽然该标准在考察股东正当目的方面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支持股东正当目的时,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就成为正当目的判断标准。 查阅权的客体 (一)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规定 查阅权客体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此采取了单纯列举式规定,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全部列明。根据《公司法》第 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上述立法似乎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股东均无权查阅。但结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的司法实践,股东能否查阅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则不无疑问。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詹德威知情权纠纷案中,詹德威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及库管账册,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法第32条” 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仅限于财务报告而非账册。该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股东的知情权系一完整的、持续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不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法院在类似纠纷中也采取了类似立场。《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之前,人民法院即倾向对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作扩张解释。进而,股东能否查阅除了《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账簿记录,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从保护股东知情极的角度而言,应当承认股东的该等权利。然而《公司法》的列举式规定,则使得保护股东的该等权利存在疑问。而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并未采取单纯列举式而是“列举加概括规定”的方式,即在列举股东可以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同时,概括规定股东有查阅账簿记录的权利。美国法院审判实践表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记录、销售分类账、发票、合同、信件、销售策划和经营计划。(P609)与美国立法相比,我在股东查阅权客体的规定上亦有值得改进之处。 (二)查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1.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限制 一般而言,正当目的在保证股东能够实际行使查阅权的同时,已经为股东查阅划定了客体范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账簿查阅权必须为其目的所限制并准确划定范围,只能查阅对股东达到其正当目的所必须的账簿。(P1617)这就意味着股东查阅的范围是具体的,目的不同,查阅的范围就不同,甚至目的相同,因为提出的时间不同,查阅的范围也就不同。上述立法表明,美国股东查阅机客体制度的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一方面赋予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几乎可以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簿记录,另一方面对股东每次行使查阅权依据其目的不同进行合理限制,从而较好地实现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查阅权可以多次行使,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查阅权时查阅范围是具体的。从实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赋予其股东较为充分的查阅权,只要股东证明其身份,即有权在支付合理的费用后,获得公司章程、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现行公司法不过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而已。从《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看,似乎只要是公司股东,就有权获得公司法列明的公司账簿以外的公司资料。这不免给人过度保障股东查阅权之感,建议参酌国外立法以正当目的合理界定查阅权行使的具体范围。 2.查阅权客体范围的特殊限制 一旦股东证明其正当目的,即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账簿记录,除了正当目的之外;是否还受到其他因素限制。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律师客户关系原则、工作成果原则和自我剖析特权可能进一步影响股东的查阅范围。 公司拥有的账簿记录,不仅仅是公司自身形成的资料,也包括公司从律师等中介机构获得的资料。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律师为公司提供的法律资料,譬如法律意见书。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表明,账簿记录是否提供受到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的影响。考察该资料是否受到该原则的保护,法院考量以下五个因素:(1)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2)股东的主张是否似是而非;(3)信息获得的必要性和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4)股东是否确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而不是仅仅抱着投机的心态去“钓”信息;(5)律师客户交流的信息是否为与诉讼本身有关的建议。如果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保护的是律师就特定事务(并非针对行使查阅权之股东)为客户准备的资料的话,那么工作成果原则旨在保护律师为即将到来的诉讼整理准备的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表明其确实需要该资料而不能获得,且不通过异常艰辛的努力就无法获得与该资料相当的资料,他就可以获得该资料。法院指出,原告以正当理由打破律师客户关系特权原则,也能以相同的理由表明其对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资料确实需要。 在目前国内股东知情权保护较为薄弱的情势下,应当加强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因此,除非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其向客户提供资料时明确表明该等资料不得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晓,则股东有权查阅该资料。但是律师为应对客户之股东提起的查阅权诉讼而准备的资料,客户之股东无权查阅,一旦查阅权诉讼发生,则客户之股东可以通过证据交换获得律师准备资料之一部分。 此外,针对特定事项公司管理层往往会形成一些总结等类似资料。股东能否要求查阅这些资料呢?这涉及自我剖析特权,该特权保护秘密的、非单纯事实描述性质的、协商性资料,包括通过内部调查、总结和审计形成的建议或者观点。那些承认自我剖析原则的美国法院认为,以下四个因素将决定是否适用该原则:(1)讼争信息来源于自我剖析;(2)该信息形成之时即处于保密状态并且一直处于保密状态;(3)公众对保持该类信息的自由流动具有强烈兴趣;(4)一旦该信息被披露,将会导致该信息自由流动的减少。(P570)当然是否采纳自我剖析特权原则也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立法不采纳该原则,则会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但另一方面将使公司管理层面临过多的法律风险,为了回避或者降低这些风险,公司决策将可能大打折扣,管理层也可能不会诚实地自我评价。这或许就是美国各州在自我剖析特权立法方面存在不同的原因。从目前我国股东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出发,我国不应当采纳自我剖析特权原则。查阅权的特别限制 股东查阅权立法始终要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那么法律在赋予股东查阅权的同时,也应当课股东以必要之义务,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危及公司利益。查阅权保护的是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获得相关信息后,如何合理利用该信息则成为查阅权立法当中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公司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美国公司立法中则存在该方面的制度,即要求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承担保密义务,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1.保密义务 在1982年CM&M Group,Inc.v. Carroll一案中,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与保护股东权利相对应,法院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而衡平法院有权采取它认为合理的措施限制股东查阅权以阻止该权利的滥用从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该案认为股东首先承认存在合理的保密契约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自此,在股东查阅权案件中,法院经常要求股东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阻止股东分享各自查阅获得的信息,从而减少了其他股东提起潜在诉讼的可能性。在 Freund v.Lucent Technologies,Inc.一案中,一位股东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提起查阅权诉讼,另一位股东未经主张诉前查阅要求即独立提起代表诉讼,法院认为后者不得分享前者获得的信息,进而对前者施加保密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和实践,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除了会计账簿之外的其他信息多数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也不必到相关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因而会计账簿和那些未曾登记或者备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纳入保密的范围;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又分为两种情况,非上市公司应当适用前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保密义务之要求,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查阅的资料均已公开,已无保密义务之必要。当然,如果我们修改现行公司法,扩展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依正当目的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簿记录,则保密义务应根据该等账簿记录是否已经公开而采取不同的要求。必须注意的是,特拉华州课行使查阅权之股东以保密义务,并不是简单的保密,而是限制股东传播或者利用该信息。 2.保密义务的排除 既然法律要求行使查阅权之股东承担保密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利益,那么法律能否以同样的理由免除股东的保密义务?特拉华州法院认为,法律认可在某些情形下股东有权利用其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查阅权获得的信息,该利用将导致信息的公开。最明显的情形就是法律鼓励股东利用第220条作为对可能存在的管理不善或者浪费进行诉前调查的手头工具。当诉前调查表明理由充足,股东就可以利用为保密令所保护的信息提起诉讼,并且在很多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该信息变得可以公开获得。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股东无法提起诉讼进而按照通常的程序处理保密问题。在这些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股东的清晰陈述而接受其去除依据第220条获得信息的保密义务的特殊请求。股东要求去除保密义务的举证责任重大,要求其证明保密信息的披露是为了防止代理权争夺战中可能发生的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非常有说服力的情形。一旦该举证义务被满足,尽管法院将会进行斟酌,但通常因保护公司利益而保密的义务将被排除。 美国公司立法要求行使查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又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其保密义务。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国股东查阅权立法也应当更加全面地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审理中的困惑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如我国证券法对公司财务帐册的查阅事项未作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虽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其第175条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是指:(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也就是说,会计帐薄并未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2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营层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而备置的,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凭证,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难以得到经营层进行不当行为的信息。一旦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2、股东查阅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权利。现代公司虽然实际由经营者控制,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经营者是根据股东的委托,作为代理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在此意义上,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和提供相关的财务文件,特别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帐薄及相关记录。 (2)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范围。美国《示范公司法》是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的,如:股东名册、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属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经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纪录、公司经营中有关合约和交易记录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条之规定为“会计账簿和书类”。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太窄,不利于维护股东权利,在目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3)确立查阅权行使的程序。有关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也有待于立法的完善。比如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时,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要求查阅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东应在5至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应在书面申请中,对查阅的目的作出合理的阐述,还应对所要查阅的有关文件的范围明确指明,另应说明查阅的方法,如摘录或复制等;而查阅的地点通常应当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或根据公司所指定的地点。 (4)完善查阅权的司法救济。一旦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或对股东的查阅权行使设置障碍,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亦应完善。比如就举证责任问题而言,原告应当先向法院阐明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帐薄具有正当目的,并作出合理详细的解释,说明其所要查阅的文件与记录确与其目的有直接关联;然后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使查阅权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
道琼斯全球顶尖指数包括:道琼斯全球顶尖50指数、道琼斯亚洲顶尖50指数、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以及道琼斯国家顶尖指数。 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Sector Titans Index,DJST)开始公布于2001年2月15日,包括了行业顶尖综合指数和18个行业分类依据道琼斯全球分类标准(Dow Jones Global Classification Standard),分为汽车、银行、基本资源、循环商品和服务、不可循环商品和服务、化学、建筑、能源、食品和饮料、金融服务、医疗、工业商品和服务、保险、媒体、零售、电讯、科技、公用事业18个行业。 道琼斯行业顶尖指数的基期为1991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指数数值可回溯到基期。各分类指数的成分股数目为30,指数计算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2000年12月31日,各行业顶尖指数的总市值之和约为道琼斯全球指数总市值的60%。
法国CAC-40指数是法国股价指数,由40只法国股票构成。由巴黎证券交易所 (PSE) 以其前40大上市公司的股价来编制,基期为1987年底。该指数从1988年6月5日开始发布,反映法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 较新的CAC-General指数由100只法国股票构成,使用更广泛,但CAC-40指数仍被视为基准指数。两种指数均以市值加权计算。CAC-40是法国国际期货交易所(MATIF)和巴黎期权交易所(MONEP)指数期权和期货的标的。 [编辑]法国CAC-40指数组成 The index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as of the inclusion of Suez Environnement on 22 September, 2008. The index had previously consisted of just 39 companies on a temporary basis after the Suez-Gaz de France merger.[1] Company ICB Sector Ticker symbol Index weighting (%)1 Accor(雅高集团) hotels AC 0.91 Air France-KLM(法航荷航集团) airlines AF 0.53 Air Liquide commodity chemicals AI 2.90 Alcatel-Lucent(阿尔卡特-朗讯)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ALU 0.75 Alstom(阿尔斯通) industrial machinery ALO 1.53 Arcelor Mittal(阿塞洛米塔尔) steel MTP 4.16 AXA(安盛集团) full line insurance CS 5.14 BNP Paribas(法国巴黎银行) banks BNP 7.44 Bouygues(布伊格集团) heavy construction EN 1.31 Capgemini(凯捷咨询公司) computer services CAP 0.62 Carrefour(家乐福集团) food retailers and wholesalers CA 2.73 Crédit Agricole(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banks ACA 2.02 Dexia(Dexia集团) banks DX 0.77 EADS(欧洲航空防务航天公司) aerospace EAD 0.67 Électricité de France(法国电力集团) electricity EDF 2.34 Essilor(依视路) medical supplies EF 0.98 France Télécom(法国电信集团) fixed line telecommunications FTE 5.07 GDF Suez(法国燃气苏伊士集团) gas distribution GSZ 6.08 Groupe Danone(达能集团) food products BN 3.03 L'Oréal(欧莱雅集团) personal products OR 2.60 Lafarge(法国拉法基集团) building materials and fixtures LG 1.45 Lagardère Group(法国拉加代尔集团) publishing MMB 0.46 LVMH(法国LVMH集团) clothing and accessories MC 2.32 Michelin(米其林集团) tires ML 0.76 Pernod Ricard(法国保乐力加集团) distillers and vintners RI 1.39 PSA Peugeot Citroën(标致汽车公司) automobiles UG 0.70 PPR(法国巴黎春天百货集团) broadline retailers PP 0.71 Renault(雷诺汽车公司) automobiles RNO 1.29 Saint-Gobain(法国圣戈班集团) building materials and fixtures SGO 1.53 Sanofi-Aventis(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 pharmaceuticals SAN 6.32 Schneider Electric(施耐德电气公司) electrical components and equipment SU 1.91 Société Générale(法国兴业银行) banks GLE 5.00 STMicroelectronics(意法半导体) semiconductors STM 0.64 Suez Environnement(苏伊士环境集团) water SEV 0.70 Total S.A.(道达尔公司) integrated oil and gas FP 13.47 Unibail-Rodamco(尤尼百-洛当科集团)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UL 1.58 Vallourec(瓦卢雷克) industrial machinery VK 1.10 Veolia Environnement(法国威立雅集团) water VIE 1.47 Vinci(法国万喜集团) heavy construction DG 2.05 Vivendi(法国威望迪集团) broadcasting and entertainment VIV 3.61
什么是超跌股 超跌股作为股票选择的一类品种,是指股价脱离大市作深度下调的股票。 超跌股的形成 股票超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股本身基本因素变化所导致的超跌,如利润完成情况太差、配股方案强人所难等;另一种是技术性的超跌,即大市下行时,其跌得更深更快,或新股上市生不逢时,价格定位太低等。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超跌股,随后或迟或早总会出现一个补涨行情。补涨动力来自多方,首先,超跌本身同时就提供了股市中最有上涨潜力的因素——低价位;其次,介入超跌股的实力大户及股票发行公司可能会设法进行自救;第三,导致超跌的恶劣因素被改善以至转好等等。 超跌股在每日的行情表上会清楚地反映出来。超跌股并不难找,重要的是要有超跌股存在。 超跌股的选择 选择超跌股,需对超跌股的基本情况作分析,从中选择一批业绩有潜力,并且技术面严重超跌调整到位的个股,具体依据是: 1、选择基本面良好,无明显利空影响而形成的超跌股,回避一些有问题的超跌股。 2、短线回落幅度较大,跌幅远大于大盘跌幅,并且形成一直下跌,节前也未随大盘反弹,使该股多头能量集聚较好的个股。 3、股价快速下落量,成交快速萎缩较好,下跌动力释放充分,而目前在底部开始出现明显放量的态势,有短线上攻的要求。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0号指数 活动筹码指标 短线盈亏指标 量价三十六法则 关键字超跌股.
什么是股东收益权 股东收益权是指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息和其他应得收益。 股东收益权的形态 上市公司股东的收益权主要包括如下两条: 1、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利。 2、股东有权在公司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偿掉所有债务之后,获得剩余财产。
富时股价指数 富时股价指数简介 富时股价指数以代表性、可操作性及公开性见称。其中最负盛名的指数为“富时100指数(FTSE100)”,它是英国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股价指数。经过多年发展,富时股价指数已成体系,主要包括三大类:富时全球指数、富时英国指数和其他富时指数。 富时股价指数系列 富时全球指数系列包括富时世界指数、富时金矿指数、富时全球伊斯兰指数、富时全球行业指数、富时跨国公司指数、富时四好指数。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富时金矿指数”和“富时四好指数”。金矿指数系列是反映全球范围内以采金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表现,而四好指数是反映责任性投资股票的表现。所谓责任性投资是指将融资目的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问题相统一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企业在对其盈利能力加以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所有企业自下而上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保和社会公正。 富时英国指数包括富时英国指数(包括FTSE100)、富时科技指数、富时APCIMS私人投资者指数。 其他富时指数包括富时ASE指数、富时eTX指数、富时欧洲行业指数、富时恒生指数、富时香港MPF指数、富时日本指数、富时香港MPF指数、富时日本指数、富时JSE指数、富时Latibex全样本指数、富时Norex30指数、富时台湾50指数和富时新华指数。 富时股价指数采用连锁修正的派许公式计算,以自由流通量调整市值为权数,调整因子采用分级累进策略。
什么是股权制衡 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外部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的势力就越强,相应地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控股股东侵害的能力越弱,从而股权制衡对维护企业价值的积极作用的效果就越好。可以认为,在合理限度内公司价值会随着股权制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是股权制衡程度的盲目增大,反而会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股权制衡度过高,大股东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权力争斗,导致公司决策效率损失,公司价值下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股权制衡的程度过高,意味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重下降,导致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激励不足,降低其勤勉尽职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形成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超强控制,产生更大的代理矛盾,增加代理成本,最终导致上市公司价值的下降。 股权制衡的研究 近年来,股权制衡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已经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孙永祥、黄祖辉(1999)研究发现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制衡型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施东晖(2000)也指出在存在1-3名大股东的公司中,由于出现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行为受到制衡,股东利益和盈利目标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黄渝祥、李军等(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制衡确实能起到限制可能存在的掠夺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陈信元和汪辉(2004)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公司的 Tobin’s Q值和市净率显著高于联盟公司和一般公司。以上研究均肯定了股权制衡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如朱红军和汪辉(2004)以宏智的股权之争为例,研究发现“相近持股比”式的股权制衡结构并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和于增彪(2005)结果表明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相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徐莉萍、辛宇和陈工孟(2006)的实证结果也表明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负面。 综上所述,国内现有的研究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股权制衡既可能导致有利的后果,也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这种不利经济后果可能是股权制衡程度过高所致。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股权制衡度,既能有效发挥股权制衡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不利的经济后果呢?由于股权制衡的经济后果最终是通过公司的价值或者业绩体现出来,所以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为我国上市公司构建合理的股权制衡结构提供依据。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以 2002~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研究结论与建议。 股权制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关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孙永祥、黄祖辉提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相结合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励以宁提出比“一股独大”更好的股权结构是“多股制衡”,认为有几个持股相对较多的大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丁成通过研究2001年度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受谴责”情况和股权结构数据,得出结论:未受谴责类公司相比较受谴责类公司,其股权结构更加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股权制衡的程度相对较高,公司治理也相对较规范。也就是说,治理差的公司没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而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相对较好的股权制衡结构,其理由是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够使各利益方的意志都得到充分的体现。黄渝祥等在定义了股权制衡度的基础上,认为股权集中条件下的股权制衡,是抑制大股东掠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短期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从内部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掠夺,形成互相监督态势,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认为股权制衡度在2.13~3.09之间的情况下,股权制衡的效果最好。朱武祥、宋勇一直坚持股权结构无关的观点,但是在国家对策和对策研究层面上则推崇股权制衡。陈信元、汪辉通过建立模型、检验模型得出结论:股权制衡公司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联盟型公司和其他公司,股权制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白重恩等认为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有正向影响。王永海、毛洪安研究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 以上都是认为股权制衡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但也存在有不同的研究结论。朱红军、汪辉通过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分析认为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更大,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于增彪经过检验认为,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最接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因此,“一股独大”并非坏事,用“股权制衡” 替代“一股独大”以改善“一股独大”公司经营业绩的思路并不一定有效。徐莉萍、辛宇、陈工孟指出不同性质的外部大股东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明显不同: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外资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着正面影响;而金融机构作为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却有负面影响。 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否提高公司价值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什么样的因素导致了这样的差异呢?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学者的研究在公司价值的计量指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总的看来主要有两类计量指标:第一类是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还有一类就是ROE、ROA、 CROA等会计业绩指标。到底什么样的计量指标更能反映我国的企业价值的计量呢?陈信元、汪辉采用tobinQ值和市净率反映的公司价值计量指标,文章认为净资产收益率是会计指标,其大小往往会受到公司经理层盈余管理的影响,所以不能准确地计量公司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相反,赵景文、于增彪则倾向于用会计业绩指标,理由是tobinQ值和市净率难于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如何计算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没有为大多数研究者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我国股市尚未成熟,存在过度投机的特征,流通股的市场价值波动大,还有,我国股市是否达到弱市有效还是一个尚无一致结论的问题。文章还认为会计业绩指标能相对较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因为虽然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甚至会计造假行为,但ROA和CROA的操纵程度相对于ROE 较低;而且研究可以通过较大的样本量和较长的研究时间区间来减少ROA和CROA的被操纵程度。此外,还有学者采用其他的计量指标,徐莉萍、辛宇、陈工孟采用IAPO(经营绩效指数)衡量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所谓的经营绩效指数是在ROA、CFOA(资产现金流量回报率)、ROS、AT、CGS、EXP、 GRO、SEMP、AEMP等九项常用的经营绩效指标加权计算的基础上得出的。 股权制衡的构建 合理股权制衡的构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已经上市的大部分“一股独大”公司,应当在保持第一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基础上,引导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从而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同时对少数制衡度偏高的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保证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二是对拟上市的公司,应从上市前的重组改制入手,努力创造条件,使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个大股东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 股权制衡对代理成本影响的理论分析 在分析股权制衡对代理成本影响之前,我们引进“代理状态”这一概念,它以代理人是否由控股股东(包括相对控股股东)派出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弱式代理状态,即代理人来自控股股东内部;第二种是半强式代理状态,它是指代理人由控股股东间接派出,代理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某种“亲密”关系;第三种是强式代理状态,代理人不是由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派出,而是通过经理人市场等竞争机制作用后的结果。显然,代理状态是决定代理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而决定代理状态的又是体现股东间制衡作用的股权制衡度。股权制衡度主要是反映企业前几大股东间的制衡关系,它是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达到互相监督和抑制掠夺的效果。在股权制衡度较低的股权结构中,企业一般处于弱式代理状态,大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几乎不受任何股东的干预,因此监督比较有效,代理成本也较低,但随着股权制衡度的逐渐提高,其它大股东逐渐开始对大股东行为进行干预,弱式代理状态逐渐向半强式状态转化,为协调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必须付出代价,在股东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他们在经理人员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会相对减少,导致代理成本提高。当企业的股权制衡度较高时,大股东在决策权上会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形,代理状态也转变为强式状态,这种股权结构对于抑制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掠夺的确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它忽视了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容易形成经理人员的超强控制,引起代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因此,我们提出假设:股权制衡度与代理成本正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