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指数 摩根士丹利指数是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指数之一。是环球国际基金经理最常使用的指数。其指数股多为业绩优良、具备发展潜力的公司,而其指数股调整往往引发投资机构对投资组合调整的效应。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公司编制了3个国际股价指数、19个国家股价指数、38个国际工业指数,全球有70%以上的基金以其指数的样本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较著名的指数: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Capital International World Index):包括世界各国的股价状况。 欧澳远东指数:(Europe Australia Far East)指数 新兴市场自由指数(Emerge Market Free,EMF)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6%91%A9%E6%A0%B9%E5%A3%AB%E4%B8%B9%E5%88%A9%E6%8C%87%E6%95%B0"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dex,MSCI指数)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简介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成立于1968年,是首家全球基准供应商,指数数据和公司信息的提供者。目前在全球设有5个研究中心,12个办事处,在中国上海、香港均设有办事处。2001至2004连续4年被Thomson Extel Survey评为最重要的欧洲指数供应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是指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所编制的一系列股价指数,涵盖不同的行业、国家以及区域。MSCI指数是在投资界最为广泛使用的用以代表各国家、地区资本市场表现的参考指数。在考虑指数的组成部分时,MSCI将以流通股市值为依据,纳入各行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目前中国共有71家企业成为MSCI中国指数成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另外这些指数亦衍生出一般投资者可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如MSCI指数期货以及上市交易基金(ETF)等。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MSCI)指数虽然没有像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那样得到新闻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它却是国际投资者使用最多的基准指数之一,在全球大约有3万亿美元是以MSCI指数为基准。MSCI指数涵盖23个发达国家市场和27个新兴市场,对不同国家编制了国家指数、价值指数和成长指数、小市值指数和扩展指数,以及中国指数系列。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系列 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指数1、MSCI国家指数 MSCI收集每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发行量、大股东持有量、自由流通量、每月交易量等数据,并将上市公司按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分类,在每一个行业以一定的标准选取60%市值的股票作为成份股,选取标准包括规模(市值)、长期短期交易量、交叉持股情况和流通股数量。由于MSCI先划分行业,再从行业中选择股票,这样保证了指数组合中各行业都有相对固定比例的股票,使得指数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2、MSCI价值指数和成长指数 MSCI首先用上述方法确定国家指数,然后用市净率将所有国家指数划分为两个指数,市净率较小的那一部分称为价值指数,而市值率较高的那一部分称为成长指数。 2005年9月,MSCI发布了最新的全球价值和增长指数系列的编制方法,MSCI在作分类时采用了8个基本的财务指标,其中判断股票的价值型特征用了3个指标,它们是:净资产帐面价值/市场价格(BV/P)、12个月的收益价格比(E fwd/P)、股利收益率(D/P);另外有5个财务指标是用来判断股票成长型特征的,它们是: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LT fwd EPS G)、短期每股收益增长率(ST fwd EPS G)、现在的内部增长率(g)、长期历史每股收益增长趋势(LT his EPS G)、长期历史市销率增长趋势(LT his SPS G)。 3、MSCI小市值和扩展指数 小市值指数包括那些市值介于2-8亿美元之间的股票,它用于反映发达市场中小市值股票的表现。而扩展指数则是将市值的复盖率从标准的60%扩展到70%,在扩展指数中包括了一些市值规模较小的股票。 4、MSCI中国指数 MSCI中国指数系列主要是用来反映中国内地、香港以及台湾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变动。目前MSCI发布的中国系列指数主要包括MSCI中华指数和MSCI金龙指数。 MSCI中华指数包括MSCI香港指数和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而MSCI金龙指数包括MSCI香港指数、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以及MSCI台湾指数。其中,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用来反映可供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国股票的表现。该指数成份股的选择范围包括红筹股、H股、沪深B股以及纽约上市的N股,成份股数目为30只,目前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成份股中包括14 只红筹股、14只H股、2只B股。 2005年5月,MSCI宣布推出MSCI中国A股指数,该指数是MSCI为中国A股市场创建的第一个独立国家指数。该指数旨在为当前投资A股市场的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表现之基准。MSCI中国A股指数设计考虑到了A股市场与众不同的特点,力图反映国内A 股投资者的投资过程和制约因素。 尽管MSCI中国A股指数主要是为国内投资者编制的,但它可成为国际投资者了解和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一个工具。
非累积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ence Shares) 什么是非累积优先股 所谓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是相对于累积优先股票而言的。 发行非累积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因不承担以往未付足优先股股息的补偿责任,故不会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但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息收入的稳定性差,即公司盈利多时只能获取固定的股息,而公司盈利少时则可能得不到规定的股息,故不如累积优先股有吸引力。大多数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只有极少数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 非累积优先股的特点 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 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这样,公司不论以往年度的优先股股息是否派足,都可以按当年的盈利状况按顺序分派当年的优先股股息和普通股股利。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优先股 每股收益 私募市场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N) 关键字 非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票,非累计优先股,非累计优先股票,Non-cumulative Preference Shares,Non-cumulative preference shares,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
什么是股权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MSCI国家指数简介 “MSCI国家指数”收集了每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发行量、大股东持有量、自由流通量、每月交易量等数据,并将上市公司按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分类,在每一个行业以一定的标准选取60%市值的股票作为成份股,选取标准包括规模(市值)、长期短期交易量、交叉持股情况和流通股数量。由于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先划分行业,再从行业中选择股票,这样保证了指数组合中各行业都有相对固定比例的股票,使得指数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MSCI国家指数采用自由流通量调整市值(Free Float-adjusted Market Capitalization)加权。MSCI定义自由流通量为在公共证券市场上国际投资者可投资的流通股比例,用总发行量扣除法战略投资者和其他股东持有的认为是不可自由流通的部分股份,并考虑市场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的限制。MSCI使用分级累进的自由流通量拆算因子,对流通量进行调整。
非参与优先股(Non-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什么是非参与优先股 所谓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的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股息的收人仅以事先规定的股息率为限,即使公司在本期内盈利很高,普通股票股东获取股利很多,它也不能与普通股票一起再次分享公司的剩余盈利。因此,这种优先股票的收益是限定的,其优先的体现不是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非参与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的比较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 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 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参与优先股 私募市场 财会术语表 关键字非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票,非参加优先股,非参加优先股票,Non-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Non-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
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即因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 股权转让以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主要作用就在于,将原仅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变动,通过记载、公告的方式,使外界(包括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晓权力的变动,从而达到保护静态安全(权利人对股权的保有利益)和动态安全(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在与股东发生相关法律行为时的利益)的双重安全。股权登记中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不同,对于股权变动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以下分述之: (一) 股权的内部登记的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体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实,公司的股权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登记,则是商业实践的大浪淘沙保留下来的基本登记形式和主要登记形式。实践中,股东名册的登记区别于工商登记,是内部登记,后者是外部登记。 股权的变动只有详细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效地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依据。 它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两个特征。前者表现在股东名册是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强调公司的一种自治管理,它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后者表现在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性和其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定性。 1、 基于股东名册的上述特性,对股权转让而言,它有以下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的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 2、 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如未将受让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受让人。 3、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对于变更记载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相关各方应否协助配合,公司法则语焉不详。我认为,从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来看,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股权转让方进行变更记载是符合合同履行的要求的,但具体操作规则有待细化。 (二)、股权外部登记的效力 各国的商业登记法律都规定,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即公信力和对抗力。通过赋予登记的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登记的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而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股权的外部登记同样具有以上效力,作为国家对私人行为的干预,股权外部登记更多体现了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外部登记一般具三个特点:强制性,公示性,要式性。据此,股权的外部登记产生两种效力:对抗性(对抗力)和公示性(公信力)。我国《公司法》第33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26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对股份有限责任规定不是佷详细,有待完善。比如,对发起人转让股份是否要予以外部登记未作明确登记,仅仅规定当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变更时应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是否可以认为,除此之外的其他发起人的变化可以不做外部登记,比如发起人转让股权。继而可以推定,除《公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外,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均不需要借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加以佐证,仅可以其他登记记载形式取得公信力和对抗力。由于法律具有引导性,在实践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只能做这种选择,有外部登记时则应认可外部登记的公信力和对抗力;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并未作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可以在有股权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权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 (三)、股权变动内部登记效力和外部登记的效力区别 简单而言,内部登记导致股权变动的公司效应,外部登记是内部登记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具体是否办理外部登记,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规定为准。 实践中,往往有公司不依法设置股东名册。公司法只规定了设立、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未规定不履行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若此情况下却又外部登记,第三人基于诚实信赖而相信登记机关的公示与之为法律行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若登记与事实不符,则应寻找致瑕疵产生的责任人。若又既无内部登记,也无外部登记,则应从其源头寻根刨底,弄清法律关系的真实面貌,然后据法处理。
MSCI中国A股指数简介 2005年5月,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宣布推出MSCI中国A股指数,该指数是MSCI为中国A股市场创建的第一个独立国家指数。该指数旨在为当前投资A股市场的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表现之基准。MSCI中国A股指数设计考虑到了A股市场与众不同的特点,力图反映国内A股投资者的投资过程和制约因素。 尽管MSCI中国A股指数主要是为国内投资者编制的,但它可成为国际投资者了解和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一个工具。 在设计MSCI中国A股指数的过程中,MSCI广泛征求了中国业内人士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创建一个能满足中国股票投资者在基准和投资方面的需求基准指数。 以自由流通市值为权重的MSCI中国A股指数包括了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指数的编制是基于自下而上的取样方法,把达到65%行业组代表性作为目标,目的在于体现商业活动的多样性,达到广泛而公正的市场代表性并具有反映A股市场变化的灵活性。指数设计还包括大盘股入选规则,以系统地体现大公司的特定风险,并通过最小规模标准和流动性筛选确保指数的可投资性。 MSCI中国A股指数的特点 MSCI中国A股指数有以下特点: 1、以自由流通量为权重的MSCI 中国A 股指数包括了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 2、该指数是根据自下而上的取样方法编制的,力图达到65%的行业组代表性,其目标是体现业务活动的多样性,实现广泛而公正的代表性并具有反映A股市场演变的灵活性。 3、指数设计还实行了旨在系统体现大公司具体风险的大盘股入选规则,并采用了确保指数可投资性的最小规模标准和流动性筛选。 MSCI中国A股指数编制方法有以下特点: 1、透明和客观的指数编制方法;采用按行业组的自下而上的取样方法,使指数能够反映相关市场的行业结构,从而体现市场的经济多样性。 2、运用大盘股入选规则,体现最大规模公司的具体风险。 3、把ST股票和PT股票排除在外,并通过规模和流动性的筛选,编制出具有可投资性的基准指数。 4、通过季度指数审议和不断地对公司事件及行动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地体现市场的变化和指数的连续性,同时尽量减少指数的周转率。 5、基于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的通用行业分类框架;指数成份股按自由流通量进行调整,以体现实际的投资机会,并确保指数的可投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