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行 正文 指证券发行主体由自身履行证券发行事务的一种证券发行方法。是债券发行最早采用的方法,其特点是简单方便,发行费用较低,发行手续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减少了中间环节。一般来说,直接发行主要适合于两种情形:①私募债的发行。即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它的发行范围不大,发行量小,一般不需要中介机构办理发行事务。②金融债的发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一般也采用直接发行办法。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具备推销债券的良好条件,而不必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直接发行的缺点主要是发行对象往往局限于特定的投资者,使证券的计划发行额不易募足。此外,直接发行没有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助,对于充分动员社会闲散资金缺乏力量。因而对数量较大的证券往往采用间接发行方法。 配图 相关连接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SE)——非洲最大、南非唯一的证交所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简介 南非JSE交易所代码SBK。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简称JSE)成立于1887年11月8日,是随着1886年维特瓦特斯兰德金矿带的发现应运而生的。成立之初主要是为金矿开发筹资,此后融资方向开始多元化,目前矿业股仍占相当地位,但工业和金融股已成为交易所的主角。 截止2006年底,有480多家公司在约翰内斯堡证交所上市,总市值达到5800亿美元。 相关词条 南非联合银行集团 富时集团 标准银行集团 英国南非米勒酿酒公司 参考资料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jse.co.za/
目录 1 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2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S&P/CITIC China Style Index) 具体内容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是为了帮助国内专业投资机构和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更好地捕捉中国A股市场中的成长与价值特性, 以及满足市场对差异化投资策略不断增长的需求。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系列反映了两种不同的需求: 穷尽型风格指数系列,它可以有效地成为指数基金和衍生品的构成基础,使产品能够宽泛地且经济地投资于某种特定的风格板块。 狭义的纯风格指数系列,它提供纯风格回报系列并成为基于风格的投资工具或“风格收益差”产品的开发基础。 风格指数系列将每一只主指数平分为成长和价值指数。该系列覆盖了主指数中的所有股票,使用传统且节约成本的市值权重法。将主指数一分为三个成份股数目均等的子集,其中每只成份股或属于纯成长、或属于纯价值、或不属于任何纯子集。将属于后者具有混合风格特征的股票的市值在成长和价值指数之间进行分配。 纯风格指数系列包括风格指数系列中那些具有显著成长或价值特征的股票。纯成长指数和纯价值指数之间没有任何重合的股票。这些指数没有因使用市值权重而造成的规模偏差。相反,股票按其相对的风格吸引力被赋予权重。 中信标普风格指数的基期是2004年2月27日,基值为1000。 编制方法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系列在多维空间依据九个风险因子在股票的层面上衡量成长性和价值性。这些因子经标准化后用于成份股成长和价值风格评分的计算,其中风格评分等于其相应因子值的简单平均。这些风格评分使得在股票层面上和指数层面上对风格定义的分析达到统一。 风格因子: 风格因子 成长因子 价值因子 3年EPS增长率 每股盈利/价格 3年BPS增长率 每股净资产/价格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营收/价格 长期债务/股东权益 每股营运现金流/价格 股息收益率 将每个主指数中的股票依据其成长、价值评分进行排列,然后根据它们成长排名与价值排名的比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列。 纯风格指数系列包含纯风格集合中相应风格评分大于0.25的股票。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 指数调整: 风格评分和市值权重每年6月调整一次。其它对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的调整根据需要而进行,基本上依据其主指数的调整原则来调整。 指数的基期和基值: 所有风格指数的基期为2004年2月27日,基值均为1000点。 中信标普中国风格指数系列 市值范围 进取型成长 成长 价值 深度价值 大盘 100纯成长 100成长 100价值 100纯价值 中盘 200纯成长 200成长 200价值 200纯价值 大中盘 300纯成长 300成长 300价值 300纯价值 小盘 小盘纯成长 小盘纯成长 小盘价值 小盘纯价值
1、战上海指数简介 战上海指数,简称“战上海指”,由证券之星独家编制,旨在反映沪深两市中受益于上海经济建设的A股股价变动总体趋势的跨市场成份指数,其样本由66只市场关注度高、成交活跃的股票组成。战上海指数基日定为2008年11月4日,基点为1706.70点,与去年上证指数的见底日期和点位完全一致。 2、战上海指数市值情况 据统计,按照2009年6月30日收盘价格计算,战上海指数66只样本股的总市值为15814.35亿元,占沪深A股的比重为8.21%;总流通市值为13477.39亿元,占比为14.79%;指数净资产为5228.52亿元,占比6.99%;指数总资产57278.19亿元,占比10.68%。 从基本面数据看,战上海指数66只样本股2008年的加权每股收益为0.4783元,2009年一季度的加权每股收益为0.1147元,处于A股市场的中上游水平。 3、战上海指数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看,战上海指数的66只样本股涉及17类行业,其中,金融保险业、机械设备仪表、房地产的合计行业市值占比达72%,确保了指数较好的代表性和稳定性。其中,中国太保、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海通证券、宝钢股份、上海汽车的合计权重占比达到59.75%。金融保险业权重占比较高(45.77%),符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4、战上海指数市场表现 截至2009年6月30日,战上海指数点位为3885.71点,较基日点位,指数收益率为127.67%,高于同期上证指数(73.40%)、沪深300指数(94.53%)和深证成指(104.04%)。尤其是2009年以来,战上海指数上涨92.67%,远高于深成指的78.35%,上证指数的61.46%。 5、关于战上海 1)什么是战上海? 战上海的本质是跟着聪明的钱,把握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是长期稳健获利的投资战略和思维方式。 2)为什么要战上海? 上海凭借其独一无二的区位优势和投资机会吸引着聪明的人,聪明的人往往掌握着聪明的钱,股市稳健获利的方法是跟踪聪明的钱去操作。 3)战上海就是做上海本地股吗? 战上海不仅仅包括上海本地股,还辐射到长三角,甚至全国;一切受益于上海经济建设的股票都属于战上海的范畴。 4)战上海的优势在哪里? 参加“战上海服务计划”,聪明的人在做什么、聪明的钱流向哪里清晰可见。战上海让你轻松把握投资机会,学会如何把自己的钱变得更聪明。
简介纽约泛欧交易所在纽约、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和里斯本拥有股票交易市场,并在伦敦拥有期货交易市场。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网站资料,全球最大100家公司中有70家的股票在该交易所交易,在交易所挂牌的约8500家公司总市值达16.3万亿美元,日均交易额超过1500亿美元。 [1]
基金发起人(fund promoter) 目录 1 基金发起人概述 2权利与义务 3主要职责 4与投资者保护 5法律地位 6相关词条 基金发起人概述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外基金的发起人大多数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要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 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 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 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 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与投资者保护 基金关系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基金设立、运行、清算过程中的受基金法律调整的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基金关系当事人指基金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基金关系,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金关系主体广泛存在于基金投资中。基金关系主体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其中基金持有人既为委托人又为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为共同受托人,而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定论。基金发起人是指设立和拟设立基金负责基金筹建工作,并在基金筹建中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基金筹建工作包括: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和办理设立手续;办理基金证券的发行事宜,募集资金,创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聘任事宜。 关于发起人是否基金关系主体,学者一直有争论,一种认为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因为发起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行为及权利义务均发生在基金设立之前;基金设立后,发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运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金发起人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只是设立阶段的主体。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立法宗旨中考虑。基金设立同样是基金投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且这个环节对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基金设立阶段发起人负责组织基金,起草基金契约,决定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而基金契约是基金各阶段基金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权利义务的根据,而管理人和托管人则是基金关系的重要当事人,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牵一发动万家,因此基金发起人是基金设立中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法律必须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至少在设立阶段发起人是基金关系当事人。 但是基金设立后,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发生了转化,或者(1)只购买基金成为单纯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持有基金份额,兼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于一身,(3)由于03年基金法未规定发起人须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因此还有可能只转化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额,(4)或者完全退出市场,从而存在四种去向。发起人的这四种去向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主体的关系,影响投资者的保护。 从上可看出在基金运行阶段发起人形式上已经退出,但除了第四种外发起人仍然以角色转化的方式影响基金运行。第四种情况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基金投资是一种商事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基金发起人是理性的,如果基金发起人只承担基金未设立时所募集资金本息返还的责任而不参与投资管理享受任何利益,发起人就不会设立基金。其它三种情况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被运行阶段的其它主体所继承,这样在基金立法中发起人的归属就有三种方式:一为基金投资者,二为管理人,三为投资者兼管理人。这种定位出于两种考虑:(1)出于保护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考虑及保证基金的顺利成立。(2)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两者相比后者远比前者重要。基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考虑笔者认为发起人的归属应为投资者的共同委托人。 在基金发起设立阶段,基金发起人扮演的角色盖过了后来的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合同签定权,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选择权,这两项权利都事关基金健康运行和运行中基金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基金管理人有一种自发的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自身利益的机构,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基金投资者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除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外,还有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有时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目标甚至超过货币收入最大化。基金公司还可能为追求业绩和管理费收入而采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冒险策略;在股市低迷时为明哲保身而违背诚信原则擅自突破股票投资的下限,大量转为投资债券票据,将股票型基金转为债券型基金,违背投资者最初投资取向等等。因此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场出发有必要通过法律发起人的法律规定,使发起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挂钩,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应从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立场出发对运行阶段基金关系重新构造,增加共同委托人,使其全面继承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共同委托人进行监督。设立共同委托人同时还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不足。根据现行基金法75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要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就审议事项的决定应经参加大会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的基金管理公司大都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假定基金管理人认购15%的基金份额,则之外的基金持有人要行使对抗管理人的权利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59%以上的持有人同意,而要行使管理人的变更权则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78%以上的持有人同意。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足够信息,当遇到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利用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管理人变更权的可能性不大,大多会选择用脚投票,重演股市上的“一股独大”,因此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由参加基金组建的基金发起人作为共同委托人,参与行使重大事项的审议权及委托人更换权的行使则可有效弥补这一缺陷。 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就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体现为市场进入资格和权利义务。就资格而言,中国曾对之进行规定,如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备条件为(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并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3)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行计划;(5)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条件。此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即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为基金管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3)(4)(5)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公司型基金的发起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的资格则由信托法或投资基金法加以规定。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但01年版的《台湾信托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信托企业,即基金管理人。(2)发起人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3亿新台币。又如日本93年《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资本不少于5000万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员、证券投资能力、收支预测方面应符合设立基金并作为委托公司的资格。遗憾的是,现行基金法没有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而要对之加以规定须考虑以下三因素:(1)基金的顺利成立,(2)基金设立后的基金资金安全。(3)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极不规范,缺乏诚信,投资人保护机制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于这些考虑,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除应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外还应作以下规定:(1)基金发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赎回或转让。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将发起人利益与投资人利益捆绑的措施。“各国立法中出于防止发起人‘机会主义’的倾向均对其投资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如必须认购基金单位35%的份额或在基金存在期间不得转让或不得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发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发起人。有学者根据现行基金法36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认为基金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9],其实这是误解,这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的描述,不能据此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事实上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的共同委托人根据基金契约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重合则会出现委托人自己委托自己的情况,因此就存在如何签订委托合同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禁止管理人成为唯一发起人。 就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言,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投资者利益保护又是立法的重点。发起人的义务是发起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应履行的职责,而其权利则是保护其发起基金的积极性促进基金业发展所须条件。 相关词条 标准差避险基金成长型基金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场内基金对冲基金FOF分散风险非交易过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票基金公司型基金公募基金股市平准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定义 增量发行 Additional Issuance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 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与存量发行的区别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状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应用情况 从各国和地区的IPO实践来看,存量发行在成熟市场应用较为普遍,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中国香港等。中国曾经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存量发行,但2002年6月23日A股停止存量发行之后,一直只采用增量发行的方式来进行IPO。近来,不断有专家呼吁A股重新引入存量发行的可能性。但是前提是公司法的修改以消除法律障碍。 其实,不管是存量发行还是增量发行,关键在于制度和运作的规范,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