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仓单质押贷款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 目录 1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2仓单质押贷款的开展原则 3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 3、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 4、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仓单质押期间,由仓储企业监管,仓储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7、仓储企业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8、贷款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贷款企业; 9、如若贷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仓单转让变现或者凭仓单提取货物变现,来实现担保债权; 10、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贷款企业想要置换所质押仓单或进行出库,应向风险保证金户打入与其仓单价值相等数目的货款,在贷款主办行确认重新质押足额仓单或归还相应贷款后,把该部分货款从风险保证金专户上退还给贷款企业。 仓单质押贷款的开展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 金融 、期货行业有关 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期货市场流通的标准仓单是经过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期货市场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与仓单对应的实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货位。这些仓库是国内有一定 影响 、实力较大、资信良好、仓储设施齐备的大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在交易所还要存放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有担保单位,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仓单在注册前,交易所一般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或核查。应该讲,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在商品数量和质量方面是不存在 问题 的,因此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期货公司、交易所的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运作情况,交易所可以协助银行冻结所有质押的仓单,冻结期间仓单不会再进行流通。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 经济 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因此,银行可与仓储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仓单质押除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外,在仓单上进行背书是必要的。
仓单的含义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目录 1 仓单的性质 2 仓单的主要事项 3 仓单的作用 4 仓单生效的条件 5相关条目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在仓单中,有关仓储物的有关事项必须记载,因为这些事项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有关仓储物的事项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这些事项应当记载准确、详细,以防止发生争议。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在储存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可能发生损耗,如干燥、风化、挥发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仓储物数量上的减少。对此,在仓单中应当明确规定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以免在返还仓储物时发生纠纷。 (4)储存场所。储存场所是存放仓储物的地方。仓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储存场所,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仓储物。同时,也便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界限。因此,仓单上应当明确储存期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当载明仓储费的有关事项,如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办理了财产保险,则应当将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仓单上记载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填发仓单的地点和时间记载于仓单上,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单的作用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仓单生效的条件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相关条目 仓单融资
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目录 1 付款的程序 2 付款的效力 3 付款与出票人、背书人的关系 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白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付款与出票人、背书人的关系 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这与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后者则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
人民币制度的建立 人民币是我国于1948年12月在合并与收兑当时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货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我国现行的唯一合法货币。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正式发行人民币作为全国统一的货币。人民币发行后,在通过逐步收兑、统一解放区货币的基础上,又迅速收兑了原国民党政府发行的伪法币、金圆券乃至银行券,并排除了当时尚有流通的金银外币等,从而建立了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统一的货币制度。 目录 1人民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币制度从产生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概括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币主币的单位为“元',辅币的单位为“角'和“分';1元分为10角,1角分为10分。 2、 人民币没有含金量的规定,它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发行保证是国家拥有的商品物资,黄金外汇储备主要是作为国际收支的准备金。 3、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严禁伪造、变造和破坏国家货币。 4、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唯一合法的发行机构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 5、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每日公布,一切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都据此执行。人民币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货币制度在一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祖国统一大业的逐步完成,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如何协调人民币与港币、澳元等的货币流通,建立与新时期的新要求相适应的货币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货币制度中有关金银、外汇的规定,也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什么是代理融通 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代客收账、出口账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目录 1代理融通的具体做法 2代理融通的当事人 代理融通的具体做法 代理融通的具体做法可以有多种形式。通常的做法是: 首先由卖方企业向经营代理融通的银行或公司提出申请,并就企业的营业状况与赊账顾客的情况提出详细报告,然后由办理该业务的公司进行周密详尽的调查研究。不仅要调查申请企业的资信,而且要调查赊账顾客的资信,最后还要代企业为每一家赊账的顾客规定一个授信额度。代理融通公司仅对额度以内的坏账负责,超额部分由企业负责,经过审查后,双方签定合同。合同的内容分权益转让和权益授与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代理融通公司接受了应收账款转让之后,如果顾客的欠账成了呆账,代理融通公司对收账企业仍有追索权,损失仍由收账企业承担。后者的做法则是由企业把应收账款卖给代理融通公司,如果发生坏账由代理融通公司承担损失。合同签订后,企业售出货物或提供劳务,在将收款通知送交顾客的同时,也将一份发票副本送交代理融通公司。公司将有关数据,如发票金额、号码、收款日期等输入电子计算机,到期提示收款。在企业将应收账款发票副本送交代理融通公司后,公司即向企业提供融资。 融资的做法也有两种:其一是由代理融通公司按发票金额付给企业一定比例的现款(通常为90%),其余则暂时保留,等账款收妥后再归还企业;另一种做法是定期融通,即代理融通公司定期发票金额付款给企业,并计算利息,预付款的利率通常比银行优惠利率高2%—3%。此外,根据代理融通公司是否出面收账,还可分为公开代理融通和幕后代理融通。前者是由代理融通公司出面去收账;后者则仍由企业自行去收账,再将款项转交给代理融通公司。 代理融通的当事人 代理融通业务通常涉及三方面当事人: 一是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 二是出售应收账款并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 三是取得商业信用赊欠工商企业货款的顾客。 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然后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账。
什么是价差委托 价差委托是指两个合约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时,投资者同时申报卖出(或买入)一合约和买人(或卖出)另一合约的限价委托,当前一委托执行后,立即执行后一委托。 ">编辑] 目录 1 价差委托的方式 2 价差委托的具体形式 3 相关条目 4 参考文献 价差委托的方式 价差委托可以以市价或限价的方式委托。如果以限价方式委托,所限定的价格通常不是两个期权的个别价格,而是以两个期权的价差来限价。 ">编辑] 价差委托的具体形式 价差委托的具体形式为: 价格(垂直)价差(Nce(Veertical)Spreads)是指同时买卖同一数量履约价格不同,但标的股票、到期日均相同的期权。 时间(水平)价差(Time(Horizontal)Spreads)是指同时买卖同一数量到期日不同,但标的股票、履约价格、买看跌期权均相同的期权。 跨式组合(Straddles)是指同时买进(或卖出)同一数量标的股票、到期日、履约价格均相同的看涨期权和看跃期权。 勒式组合(Strangles)是指同时买进(或卖出)同一数量标的股票、到期日相同,但履约价格不同的看涨期权和看肤期权。 转换组合(Conversion)是指卖出看涨期权,并买进同一数量标的股票、到期日、履约价格均相同的看跃期权;逆转组合(Reversaals)为买进看涨期权,并卖出同一数量标的股票、到期日、履约价格均相同的看跌期权。 相关条目 勒式组合 跨式委托 二择一委托 参考文献 ↑ 于延超.股指期权 合约设计与运作模式 specifications and operations.ISBN:7-5005-9498-4/F832.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 2.0 2.1 陈建瑜.股票期权 合约设计与运作构想 specifications and operations.ISBN:7-5005-9503-4/F279.24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什么是价外权证 价内权证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反之则叫价外权证(目前我们市场上在交易的权证大多都属价外权证)。 目录 1价外权证与价内权证的比较 2相关条目 价外权证与价内权证的比较 根据权证的行权价和正股市场价格的关系,可以将权证分为价内权证、价外权证和平价权证三类。对认购证而言,如果正股的市场价格高于权证的行权价格,则为价内权证;如果正股的市场价格低于权证的行权价格,则为价外权证。对认沽证则刚好相反,如果正股的市场价格高于权证的行权价,则为价外权证;如果正股的市价低于权证的行权价,则为价内权证。不论是认购证还是认沽证,如果正股市价刚好等于权证行权价,则为平价权证。由于正股价格总是不断波动,严格的平价权证较为少见。通常权证总是处于价内或者价外两种状态。那么,价内证和价外证对投资者而言有何不同的意义呢? 首先,从内在价值的角度来看,价内权证的风险要低于价外权证。价内权证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而价外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一般而言,价内权证到期具有行权价值的可能性较大,而价外权证到期可能归零。尤其是对于一些深度价外的权证,到期归零的可能性很大。例如,目前国内权证市场的认沽证,均处于深度价外,到期成为价内的机会极小,因而风险极大。而处于深度价内的认购证如五粮YGC1等,风险则要小得多。 其次,从有效杠杆的角度来看,在看对后市方向的时候,价外权证带来的潜在收益更大。有效杠杆代表正股价格变化1%时,权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投入在正股和权证的资金量相等时,投资权证的收益相对于投资正股收益的实际放大倍数。通常,价外权证的有效杠杆要大于价内权证的有效杠杆,换言之,在看对后市方向时,价外权证比价内权证更容易放大收益。不过,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有效杠杆是把“双刃剑”,放大潜在收益的同时也会放大潜在损失,当看错后市方向的时候,投资价外权证的损失也会更大。 第三,从时间价值损耗的角度来看,价外权证的投资风险更大。权证的时间价值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不断损耗,在权证到期时,权证的价格理论上都会回归内在价值,时间价值会逐渐衰减为零。因此,投资者在持有权证的时候,也在同时承受着时间值的损耗。价外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权证价格全部体现为时间价值,随着到期日的来临,若权证价值没有回归价内,权证价格势必衰减为零,因此,价外权证的时间价值损耗度比价内权证快,持仓风险更高。 总括而言,价外权证比价内权证的投资风险更大,稳健投资者宜选择价内权证或一些轻微价外权证作部署。在看对后市方向时,价外权证通常比价内权证更能放大收益。风险偏好投资者若对后市有明确的方向性判断,可以选择一些价外权证作短期部署,但对于一些深度价外的权证,特别是即将到期的深度价外权证,投资者应尽量回避。 相关条目 价内权证 平价权证
什么是价差套头 价差套头是指对两类不同金融凭证之间关系变化的投机。 ">编辑] 目录 1 价差套头实例分析 2 参考文献 价差套头实例分析 3月l日买10份3个月的CD合约,价格85.50卖10份3个月的国库券,价格87.30,价差=150基本点(卖价大于买价) 4月1日卖10份3个月的CD合约,价格86.10,买10份3个月的国库券,价格87.70,价差=160基本点(买价大于卖价) 上述交易是存款单做多头,国库券做空头,交易商预料由于一个月后存款单利率相对于国库券下跌,因而价格相对上升。一个月后买价大于卖价的差幅将小于第一日卖价大于买价的差幅(160<180)。当头寸结清后,便实现利润。 从CD的近期和远期的合约买卖中牟利86.10-85.50=0.60=60个基本点。 从国库券的近期和远期的合约买卖中损失87.70-87.30=0.40=40基本点。 每1百万元合约证券3个月期货,一个基本点收益变化的价值是25美元,10个合约的价差套头交易实现的净利润是25×20×l0=5000美元。此外,还有同一金融工具不同期间的头寸的价差套头。如: 3月l日买9月份国库券卖12月份国库券期期货价格78-20货价格79-19。 6月1日卖9月份国库券买12月份国库券期货价格92-06期货价格91-30。 商人作出上图的套头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3月,市场利率是呈上升势态,估计9月合约的利率高于12月合约的利率,因而9月的国库券期货价格相对于12月的期货低,或贴水。按上面的价格,贴水数是78-20和79-10之差,。三个月后,到6月份,利率走势相反,9月合约的利率将低于12月合约的,因而9月期货价格相对要高些,二者价差是92-06减91-30。得8/32。针对这种情况,商人在3月1日做9月份期货多头,做12月份期货空头。在6月1日做相反的交易。这样,12月期货的空头地位将损失91-30减79-10得12-20,但9月份期货的多头地位盈利更大,92-06减78-20得13-18。净利率是30/32点。合约收益1/32变化的价值是31.25美元,净利润是937.50元。得到的机会来自9月份期货的价差上升幅度要比12月期货大,存在套头牟利机会。 上述两个典型的价差套头是熊市场(空头)价差套头和牛市场(多头)价差套头。熊市场套头的态度是在利率下跌的市场中,近期月份的下跌大于远期月份,商人要做近期月份的空头,做远期月份的多头。在期货市场,这操作称之为售出价差套头。牛市场价差套头便称为买进价差套头,假定近期月份的利率上升快于远期月份,近月份买进(多头),远月份头寸售出。 参考文献 ↑ 张衔,陈学彬.实用期货指南.ISBN:7-5616-2619-3/F713.5;F740.2;F713.5;F740.2.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