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转移的定义 信用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使用各种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到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进行交易,但就市场现状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参与机构还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各种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那些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转出者(也就是保护购买者、风险出售者或被保险者),那些接受信用风险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接受者(也就是保护出售者、风险购买者或保证人),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包括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用衍生产品。 目录 1 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2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 3 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 4 信用风险转移监管的分析 5相关条目 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的票据卖给专门办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实现资金融通。福费庭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取得现款。商业银行利用外部市场转移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的融资型手段有贷款出售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贷款出售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视为可销售的资产,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贷款出售的更高发展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丰要内容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的机构,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售而实现资产的流动变现。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在将资产转移出去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也转移了资产的信用风险。 2.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CD)。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风险暴露的损失。信用保险就是企业通过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费,从而在指定信用风险范围内蒙受损失时获得补偿。信用衍生产品指的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合约双方同意互换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余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信用事件通常与违约、破产登记、信用等级下降或价格出现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联系。 CD转移信用风险的过程可以通过CD市场的最常见品种——信用违约互换(CDS)来说明。信用违约瓦换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合约,交易的买方(信用风险保护的买方)通过向另一方(信用风险保护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在指定信用风险发生时对其贷款或证券的风险暴露所遭受损失进行补偿的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份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类似于一份信用保险合同,但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所指的信用事件所涵盖的信用风险远远广于信用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史重要的是,信用保险合同一般是不能转让的,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使信用管理具有流动性,体现其转移信朋风险的基本功能。 商业银行是CD市场卜最丰要的买方。商业银行利用CD可以使白己在借款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贷款的信用风险,又不必将该笔资产业务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和客户的关系不受影响。此外,为防止南十贷款过于集中而造成的过大信用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也必须控制对老客户和重点客户的贷款,由此就会面临控制和分散风险与业务发展扩张之间的进退两难的困境, “信用悖论”。CD市场有利于商业银行走出“信用悖论”。商业银行通过CD市场购买信.保护,转移信用风险,在发展信贷业务的同时,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近年来,不断有大规模企业破产,但我们很少到商业银行破产,这在十儿年前是 可能的。究其原因,除了有更好的信贷组合管理以外,功不可没。 CD市场的发展,使CD的供应和需求关系得到了最新界定,也使信用风险在现代金融市场匕有r更丰富的内涵。信用风险不仅指传统的交易对手直接违约而引起损失的可能。而且包括交易对手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而导致其债务市场价值变动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CD使信用风险从贷款、融资、债券交易中分离出来,从而将资产业务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真正分开,为独立地管理 信用风险创造了条件。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 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转移的信用风险是单笔贷款还是贷款组;二是风险的接受方是否出资,在二级市场出售贷款是出资的风险转移,而某些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如保险合约,虽然转移风险,但在风险被转移时接受方并不提供资金。 (一)不出资风险转移 出资和不出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可以从风险出让者(risk shedder)或风险承受者(risk taker)角度来区分,从前者看就是风险出让者是否在交易中收到资金,从后者看就是风险承受者在交易中是否提供前端资金。本文的出资风险转移概念是从风险承受者角度界定的。其主要的工具有:信用违约互换(CDSs)。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在这种合约中风险出让者支付固定的定期手续费,换回风险承担者的有条件支付,这种支付是由所涉及资产的信用事件引发的。信用事件是所涉及的实体(公司、实体和主权国家)未能支付、破产、债务违约或重组。拒绝履行或延期付款是额外的信用事件。可交付资产的情况在CDS合约中详细说明,并包括投资中的债券和贷款或高收益类别。信用违约互换的结构非常接近于担保的结构,但是,有三个重要的区别:一是引发支付的信用事件的范围在衍生合约下更广;二是不要求风险出让者证明自己已经遭受了损失以获得支付;三是CDS是以标准化的文件为基础以鼓励交易。 担保。担保是一种双边合约,合约下风险承担者(担保人)有义务为风险出让者(obligee)的利益尽力。担保是灵活的风险转移工具,因为它们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成抵补具体的暴露或交易。通常,担保人要尽力履行第二方(obligor)的义务,如果后者不能履行,金额限于潜在暴露的损失。担保需严格遵循第二方与风险出让者之间合约的性质与内容。 保险产品(保险债券、信用保险和金融担保保险)。保险债券一般是由美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以支持一项债务的受益人的业绩,包括对银行的金融义务。信用保险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提供,支持交易信贷而且经常被受益人使用,以取得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融资。金融担保保险作为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无条件担保而发展起来的, 由美国btONOLINE信用保险公司提供。 不出资的合成证券化(组合信用违约互换)。合成证券化将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品融合在一起,在组合信用违约互换中,通过一系列的单笔CDOs或可供组合中所有信贷参照的单个CDS,实现风险转移而没有潜在资产合法所有权的变化。不出资的合成证券化(篮子信用违约互换)。篮子违约互换与违约互换类似,其中信用事件是一个具体的信用篮子中的某种组合的违约。在违约篮子第一的特定情形下,是参考信用篮子中的第一笔信用的违约引发支付。其它的形式对于违约篮子是第二或第三的,但是更多的组合可能根据风险承担者与出让者的需要形成风险形态。 (二)出资风险转移 贷款交易。在二级贷款市场中,单笔贷款被售,这要求借款人的同意。为此原因,贷款经常是以参与的形式被分配,原始贷款人对借款人仍然是唯一的直接贷款人,并与另一机构签定合约以划分暴露中不合意的部分。出资的合成证券化(信用联结票据)。信用联结票据(cLN8)是出资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该资产提供对参考资产组合的(合成)信用暴露。CLNs将信用衍生品嵌人风险出让者发行的证券。票据的 表现并不与参考集合的表现直接联系。投资者接受零息支付,该支付包括风险升水和到期的平价赎回。随着票据发行的收人被直接交给风险出让者,风险承担者有风险出让者的交易对方风险,但不是反之亦然。如果风险承担者要避免交易对方风险就要利用中间商(SPV),而结构就变成合成CDO。 资产抵押证券。在传统的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组合中的贷款、债券或应收账款被转移到中间商那里,作为抵押持有支持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资产的信用风险从发起者转移到投资者,保护是前端出资,证券发行的收人则被转移到发起者处。资产抵押证券(ABS)的结构性特征与现金CDOs类似,但潜在的资产集合如抵押或信用卡应收账款是更同质的。为了使发行的证券得到更高的评级,多数证券化结构具有信用和流动性增强。外部信用增强包括高级别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用证或担保。当潜在资产的期限与发行证券的期限不吻合时,流动性增强用于弥补现金流的不匹配,以补偿利息支付的不完全同步或抵补滚动风险。 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 到目前,积极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机构主要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商、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银行参与信用风险转移有多种动机,而且难以评价其相对重要性。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转移产品的需求反映了若干因素的作用:一种是其现有业务的自然延伸;一种是与其现有业务缺少关系,即信用风险与主体业务风险之间的低相关性。对于已经涉足信用风险业务的投资者,其价值存在于风险/收益形态的取得,这在更熟悉的工具如公司债券中是不能得到的。对于具有很少现金和高筹资成本的机构,CDSs开薜了用不出资交易获 得手续费收人的可能性。 少数的全能银行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组合交易的主要中介和安排者,他为再打包人起着关键作用。这些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组合CDSs的承销。作为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虽然在某些工具上可能不匹配,例如通过组合交易出让信用风险并通过单笔CDSs、债券或贷款来承担。其目前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基本原因是通过金融工程获得手续费收人。全能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出让者,他们运用ABSs和CDOs转让其公司和客户贷款中的风险。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承担和出让风险。最初,商业银行运用组合交易(ABSs和 CDOs)的动机是减少所要求的管制性资本金或降低筹资成本。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银行越来越多地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在单笔贷款和贷款组合层面上管理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承担者,例如用CDSs提供保护、购买贷款并投资于CDSs和ABSs分档,这是受其信贷组合分散化愿望的推动,某些情形下受获得手续费收入愿望的驱动。证券交易商是重要的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动机与作为中介体和再打包人的全能银行是相似的。 保险公司是银行体系之外最大的信用风险承担者,但是其总体信贷风险暴露难以根据现有数据进行判断。此外,不同种类的保险公司以不同的方式涉足,人寿保险公司在组合交易分档(如ABSs、CDOs、资产抵押商业票据)中是重要的投资者,包括更具风险性的初级分档。人寿保险公司一直是金融资产的主要投资者,虽然国与国之间在典型的组合构成上有重要的差异。这也意味着对信用风险及其管理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虽然比较明显的低利率引致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向收益更高的资产转移,但对于其涉足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是否提高了其总体投资风险或如何改变其信用风险形态,结论尚不明晰。— 些大的综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不出资信用风险,他们相信这有助于分散其产生于保险组合的风险并取得比某些传统保险业务更高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管理新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业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资产组合的构成。 受管理的投资基金(如养老和超级年金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也是投资于贷款和组合AB.Ss、ABCP以及CDOs分档的重要风险承担者。债务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专门进行低于原价的贷款的收购。CDOs和组合CDOs在允许组合根据投资者的偏好进行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在某些国家,引入私人养老金计划所产生的受管理基金市场的成长,将进一步促进信用风险转移的成长。可转换债券对冲基金也是信用风险重要的出让者,他们运用CDSs隔绝嵌入的股票期权。 非金融性公司目前几乎还没有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最常见的参与主要是运用ABCP或ABSs对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或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管理的中间商。很少几家公司购买CDSs或结构性CDOs转移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由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上再打包并将风险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的技术,原则上可以直接应用于非金融性公司的应收账款,因此,未来非金融性公司对CRT市场的参与将会增加。 信用风险转移监管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收益机会,降低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也会成为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因素:首先,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提高了信用事件导致连锁反应的可能性:其次,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导致信用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的分布情况更为复杂且难以统计;最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既可以提高信用风险的分散度,也有造成信用风险重新集中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风险 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机构都会面临新的风险,主要包括对手风险、合约不完全风险以及模型风险等。如果在并不完全了解这些风险的情况下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市场参与机构就难以达到降低风险集中度或增加收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了对参与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参与机构就不可能准确地选择交易时机,也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合理的定价。对于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丰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机构来说.由于各种新型工具的出现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进入CRT市场也会面临新的风险。而对于那些以前没有信用风险业务的参与机构来说,进入CRT市场就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监管当局的挑战 因为市场参与机构可能在不完全了解CRT市场的潜在风险或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进入CRT市场,监管当局应该在掌握信用风险流向及风险承担机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恰当的资本要求和市场准入政策,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但目前多数国家的相关监管政策还非常不完善.有些国家还没有制定针对信用风险转移业务的监管政策。而且,CRT交易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数量,导致最终风险承担者的信息和风险的分布情况更加复杂,而近期发展迅速的结构性产品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所以,如何获取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各参与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向银行系统外转移的程度, 已经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问题。不仅如此,CRT市场还提高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机构间的关联程度,加大了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染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对不同市场参与机构监管当局间的沟通协调要求,在我国这样的分业监管模式下, 如何获得CRT市场的完整交易信息、制订出完善的监管措施也是监管当局面临的严峻挑战。 相关条目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
什么是借款总安排 借款总安排又称借款总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口本、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瑞典等十个发达国家(即十国集团)于1962年共同设立的一种特别贷款项目。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补充资金而安排的第一个备用信贷额度。 目录 1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 2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是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缺乏资金或可能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从普通基金定额以外获得贷款,来满足总安排参加国的借款需求,或影响外汇市场以抑制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借款总安排的基金来自十个参加国,各国认缴的份额取决于各自的经济、财政实力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货币的需求。总安排签署初期,基金总额相当于6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总额的33.33%,居十国之首;其次是英国和联邦德国,各占1666%。1983年,总安排基金额度重新调整,额度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总额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按当年价格计算合177·98亿美元。其中美国所占份额仍居首位,但是比重有所下降,为25%;联邦德国为14%,日本上升到12%。此外,瑞士通过瑞士国民银行成为借款总安排的第n个参加国,在基金份额中占6%。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总安排创建初期规定: 1.信贷额度仅用于资助参加国的需求。 2.信贷额度只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借助补充资金应付国际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危机时方可动用。 3.信贷额度必须动用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能自动提取,必须与十国集团磋商,征得他们的同意。 4.对总安排的任何重大改动都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提议,经参加国一致同意才能决定。 5.十国集团内部设置了磋商程序以便独立分析判定是否有必要动用信贷额度。 198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同十国集团对借款总安排实施条款进行了改革,新条款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和范围,它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帮助非协定参加国与总安排达成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或利用借款总安排提供的便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借款总安排创建初期曾规定:协定有效期为4年,但是以后多次延期,现在它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
什么是信贷计划 信贷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规划计划期内信贷资金的来源和数量、信贷资金的运用和数量;规划流通中现金的增加或减少,现金的投放或回笼数量,是国家动员和分配信贷资金的计划,又称“综合信贷计划”。 信贷计划包括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它既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保证和手段,一般由信贷计划表和信贷计划编制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信贷计划资金来源项目包括银行自有资金、当年结余、金融债券、各项存款、货币发行和其他来源六个部分。信贷计划资金运用项目,包括各项贷款、金银外汇占款上交财政税利、财政透支借款等四个部分。 目录 1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改革开放前为统有统贷的管理体制。 信贷计划是一定时期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数量匡算与结构摆布,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信贷计划的发展。 1979年开始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 1984年以后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 1995年以后央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法,逐步完善信贷计划体制,最后完全过渡到比例管理。长期以来,信贷计划以贷款限额方式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贷款资源不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什么是停价指令 停价指令是指客户授权经纪人在特定价位买卖期货合约的指令。 ">编辑] 目录 1 停价指令的分类 2 停价指令的实例分析 3 参考文献 停价指令的分类 买的停价指令意味着客户想在市场价格一旦高于一定价格时,就立即以市场价格买入期货合约; 卖的停价指令意味着客户想在市场价格一旦低于一定价格时,就立即以市场价格卖出期货合约。 ">编辑] 停价指令的实例分析 如一客户开出5月期小麦,卖4.5美元/5000蒲式耳的到价单,其含意是在低于4.5美元时开出的,涨到4.5美元时卖出;而一个做空头的买家开出的4.5美元买,是指等价格跌至4.5美元时买入。停价止损指令(Stop-Loss order),某客户以7.34美元买入11月期货,交易价格逐渐升至7.40美元,他认为还可能上涨而暂不平仓,但为保险起见预设7.34为止价,如果价仍上涨至7.40美元,只要走势向上,他可尽可能多获利,而价下跌时所设的止价自动平仓了结、不会出现反赚为赔的情况。 参考文献 ↑ 丁长青.市场经济15题.ISBN:7-5630-0795-4/F014.3.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 ↑ 红霞.黄金投资实战指南.ISBN:7-80207-814-8/F830.94.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 武永清.现代期货市场.ISBN:7-81021-811-5/F713.5.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3.05
什么是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目录 1 借款期限的组成 借款期限的组成 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1、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 2、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什么是借入储备 借入储备是指中国的储备的积累主要来源于海外投资所带来的金融资本项目的顺差,这些投资最终需要通过利润或者红利的形式进行偿还,是一种“借入”的储备。 目录 1借入储备的构成 2借入储备的特点 3相关条目 借入储备的构成 在国际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借入资产具备了国际储备的三大特征,因此,IMF把它们统计入国际清偿力的范围之内。这些借入储备资产主要包括:备用信贷、互惠信贷协议、借款总安排和本国商业银行的对外短期可兑换货币资产。 借入储备的特点 借入储备的最终所有权则属于非本国居民,主要来源于国际信贷。由于借入储备是以负债的方式获得,因而具有最终返还的特点,在信贷期限满时必须按期重新融资,并且还须支付利息。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剧烈波动时,重新融资不仅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且也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 借入储备还有一个特点是它与一国的资信有关。当一国的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时,它的资信也会随之迅速下降,与此相应的是借入储备的来源也开始枯竭。这就是说,一国的外汇储备均衡点不仅在于其量的大小,而且还在于自有储备与借入储备的比例。 相关条目 自有储备 国际储备
什么是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编辑] 目录 1借断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 3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4借新还旧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5参考文献 借断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禽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足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歌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演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演、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献。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熹’,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编辑] 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1)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2)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3)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编辑]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当举证。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的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地得到资金等情况。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 l、不签抵押合同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间,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当发生抵押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应沉着应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担“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以抵押时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对其提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银行,造成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积极地抗辩。对于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并没有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无效的更应据理力争。 3、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 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编辑] 借新还旧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才开始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予以承认,但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一直未予明确。 一、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借新还旧贷款是双刃剑,如果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人、规范运作、划明责任、强化管理,则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商业银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实资产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继续维系信贷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于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人为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但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成为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通道,这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实际中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映,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导致银行计提拨备不准确,实际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造成信贷资产流动性下降。借新还旧已成为部分行处理到期贷款的一种习惯方式,造成部分行贷款实际收回率不高,信贷资产依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行,这部分贷款虽然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己被客户长期占用,使银行资产被‘。固化”,造成贷款实际流动性不高,难以做到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影响了银行对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不利于银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可能造成银行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时机。由于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数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因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而借新还旧延长了原贷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加大.当借新还旧难以为继时,不良贷款就会立刻暴露,但此时可能导致银行已丧失贷款的最佳清收时机 (五)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施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对商业银行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造成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银行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二、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借新还旧准入规定和操作依据。监管部门没有对商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做出明确的限定条款和操作规范,只是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在基层银行操作中,普遍将这四个条件作为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实际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个条件之一“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其实形同虚设;二是对办理借新还旧的次数和管理没有约束;三是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资产质量信息失真没有任何限制 (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级行普遍将贷款质量作为经营成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考核指标设计上,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考核力度不够,使被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借新还旧贷款维系风险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掩盖资产真实质量。部分基层行分支机构在操作过程中规定“不良贷款在谁的手中发生,则追究谁的责任,直到贷款收回”,这种不考虑不良贷款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的机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也诱发了信贷人员利用借新还旧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的动机 (三)尚未形成科学的信贷文化。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个别竞争性客户贷款实施了主动借新还旧,认为优良客户贷款风险低、收益高,担心一旦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借新还旧贷款要求,造成优良客户流失,主动降低了对优良客户的信贷管理要求,对到期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行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借新还旧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地域经济的限制,客户资源相对x乏,无新的信贷投放对象,为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对本应退出的客户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二是经营管理粗放。主要表现为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还贷时间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错配;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放松了对到期贷款的及时催收;对客户现金账户监管不力,还贷资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银行对到期贷款被动借新还旧。 (四)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筹集方式与生产经营资金周期之间的不匹配,客观上导致部分大额到期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目前,法人客户贷款一般是一次发放、一次性收回,信贷资金投人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往往转化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一定比例的组合,循环周转。同时企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尽量压低闲置货币资金占用,大额贷款到期后,一般难以利用企业正常的经营货币收人对全部贷款实现货币收回,银行有时不得不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客户存量贷款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明确界定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由于银监会对于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没有予以明确,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定了一些情况予以办理,标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办理借新还旧的限定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因、次数、期限等内容。 (二)监管部门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贷款的发生。应在修改咬贷款通则》和有关贷款期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明确银行应该按照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协商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借新还旧情况的发生。 (三)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一步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应明确规定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分类级别最高不超过关注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级别应为次级及以下类。具体条件为:(1)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2)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次数超过2次(含2次);(3)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落实债权,或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4)经营状况下滑或抵押物贬值,贷款担保风险系数低于原贷款担保风险系数的。 (四)尽快确立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经营周期、经营状况、行业特征了解不够,因此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兼顾近期与长远利益的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建立起包括内部运营指标、客户指标和员工发展指标等在内的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体现和引导未来绩效。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经营业绩,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中,增加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因资产质量指标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结果造成银行基层压力过大,在业务扩展中动作变形、行为扭曲。 参考文献 ↑ 1.0 1.1 1.2 段俏丽.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年2期 ↑ 魏敏.借新还旧贷款有关法律问题探析.郑州大学,法学院.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8期 ↑ 刘青.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济南金融2006年1期
什么是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它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 对借款种类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科学地划分借款种类,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借款种类,也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 目录 1 借款种类的分类 借款种类的分类 1、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 2、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 3、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