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停损限价委托 停损限价委托又称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同时给出停损价格和限制价格,意在使既得利益得到保证或可能的损失得到限定的同时,使交易在限定价格或其以上的水平进行。这一指令中,一旦市场价格由于迅速变动而超出停损价格的水平,交易就不会进行,因此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编辑] 目录 1 停损限价委托的价格设定 2 停损限价委托的应用 3 参考文献 停损限价委托的价格设定 停损限价委托必须设定两个价格,一为停损价格,另一为限定成交之价格,二者可相同也可不同。买进的停损限价委托通常后者高于前者,且二者均比市价高,卖出的停损委托通常后者低于前者,且两者均比市价低。停损限价委托并不能保证在市价触及或穿过停损价格时一定能成交,故停损的功能较单纯的停损委托差,一般较为少用。 ">编辑] 停损限价委托的应用 投资者指定限价范围的一种停损委托。即在买人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卖出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可接受的最低价格:当市价达到或高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即执行卖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当市价达到或低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即执行买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此委托方式克服了停止损失委托中的某些不确定因素,但也有风险。如果市价下跌,委托可能无法执行,最终使投资者蒙受更大损失:所以这种方式较少采用。 例如,某投资者拥有100股股票,目前市价为每股30美元。他希望保住大部分利润,于是以28美元的价格签发卖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即在股价跌至28美元或以下时,要在28美元或以上卖出股票,因而不能成交的可能性很大。 参考文献 ↑ 刘晓峰.金融市场学.ISBN:F830.9.科学出版社,2007.02 ↑ 李林岭.金融期货投资.ISBN:7-81079-310-1/F830.9.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07. ↑ 于光远.经济大辞典补编本.ISBN:7-5326-0495-0/F-61.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什么是停止价指令 停止价指令又称止损指令,是指一种当市场价格达到某一既定水平时才予执行的指令。 ">编辑] 目录 1 停止价指令的分类 2 停止价指令的应用分析 3 参考文献 停止价指令的分类 有停止买进指令和停止卖出指令。停止买进指令在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或高于停止价格水平时即转变为市价指令;停止卖出指令在期货合约交易价格降至或低于停止价格水平时即转变为市价指令。 ">编辑] 停止价指令的应用分析 停止指令一般用于对冲在乎合约,减少损失或保护既得利益。 例如,某客户购进一张10万美元价值的长期国库券期货合约,为防止债券下跌带来的巨大损失,客户可以发出一个在9。6万美元价格卖出的停止指令(也称作止损指令或停止一卖出指令),这样的话,假如当市场价格失跌至9.6万美元时,客户的在于合约就会被对冲,也就是说,该止损指令在市场价格降至9.6万美元水平时就转变成市价指令。然而由于时间,这一指令很可能会在更低一些的价格水平上被执行。停止指令也可被用来进入市场,假如某客户预计,市场价格只有在突破某一既定水平后才会转入看涨市场,在此情况下,他可以利用停止一买进指令(Seop-buy order)。停止定单是有经验的客户经常采用的,其一经发出,经纪人应立即买进或卖出。 参考文献 ↑ 薛荣久.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ISBN:7-81000-793-9/F74-61;F831-6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 田源等.期货交易全书.ISBN:7-5000-5096-8/F713.5-6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08.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或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系统(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这里所说的“结构”应该理解为兼有制度(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mechanism)的含义。现代企业采取了股份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单人业主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涉及到企业的效率、业绩,甚至成败。处理这些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这就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经济学家谈论公司治理结构时,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现在我们讲公司治理结构时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由一系列契约规定。这些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括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等等,也包括企业自己的正式规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各种合同。非正式契约指由文化、社会习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具体化为成文的合同,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在实实在在地起作用,如一些企业的终身雇用制或者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工资不变的承认。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公司的效率。根据“黑猫白猫论”,只要能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合理的。 目录 1 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2 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付与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什么是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目录 1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2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 3 债务资金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4 公司债务的筹划 5 参考文献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1、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 2、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与不特定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则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债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的转让则受合同法的限制。 4、公司债的偿还具有一律性,而公司债务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 5、公司债的形式为债券,公司债务则是多样性。 ">编辑]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 1、生产经营与债务同行。 公司的资本金是生产资料与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生产、销售、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或暂存在于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穿行。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如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资质房屋总承包施工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盈余公积为注册资本的25%即7500万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为15亿元以上(其它条件不作介绍),就此经济标准而言,产值150000万元,自有资金37500万元,其它债务或结算资金就应当为150000-37500=112500万元(在忽略结算资金的兑现时的负债金额数量),如此状态下的资产负债率即为75%,就是运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资金是债务资金。如果公司还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那么,资产负债的比率还要升高;如果企业通过结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进度款结算资金,那么,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债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⑴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 ⑵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与费用。 3、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生产规模进行市场规模扩张,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债务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编辑] 债务资金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债务资金对公司影响应该有足够的认识,象“水能载舟,水亦能复舟”一样,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有帮衬与促进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副面的影响与消极的作用。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应付举债与还债方面的杂事会让管理者疲惫不堪,如应付或操作不当,还会有失公司信誉与利益。如公司出具了银行本票、债权人到银行去贴现。公司存在银行的资金不足以兑取时,公司的生产经营其它方面需要的资金,就会受之影响。总之,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过高的负债,还可能导致公司被债权人“吞并”。 ">编辑] 公司债务的筹划 一个合格的管理者,都必须是筹划资金、驾驭债务资金的能手,任何一个成功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在规划债务的“前途”方面获得成功。 在举债阶段,要审核债务产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对公司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债务资金,企业又能够消化并按期偿付的债务资金,方可接纳。债务资金进入公司后,要规范核算,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科学安排“债务”的前途: 1、主动清偿债务。 按债务的种类、金额、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动安排资金,及时或提前还债,尽可能节省债务资金的产生资金成本与费用。 2、进行债务重组。 充分调研市场,获取有利的经济信息,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或以资产抵消债务、或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或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或以还需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或以劳务抵偿债务。争取以闲置的资产来抵消所应偿还的债务,优化公司的资金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比例,从而获得一石二鸟的功效。 3、将债务转化为资本。 在无资金还债时,公司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及时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省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克服债务的消极影响,转变资金供应的渠道,增强企业抗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能够确保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确保国家、企业投资人、债权人、职工及企业的相关方通过债务筹划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孔昭国,赵明怀,王占宇,孟信录.公司债务及其“前途”的筹划
什么是光环曲线 光环曲线又称炒作周期,是指对某一特定技术的成熟度,市场接受度和商业应用程度的图形表示。 ">编辑] 目录 1 光环曲线的意义 2 光环曲线的分布阶段 3 高德纳对XBRL的成熟度分析 4 参考文献 光环曲线的意义 权威的IT研究与顾问咨询公司——高德纳咨询公司(Gartner Group)从1995年开始,运用光环曲线来表示各项新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并指出绝大部分新技术,尤其是新兴的IT技术在导入过程中常常发生一种有趣的现象。新技术导入时常常会过于热情或“光环”化,随后是失望。光环曲线显示了信息技术的成熟和发展要等到越过光环。光环曲线提供了一种非常实用和直观的用处,已经被世界上相当一部分IT专家广泛接受。 ">编辑] 光环曲线的分布阶段 高德纳的光环曲线模型将各种新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分为五个阶段: 各种新技术或新应用发展的生命周期五个阶段的含义如下: (一)萌芽期,又称“技术诱发期” 这一时期是技术探索或公开演示的时期,此时,会发生大量的产品发布、轰动概念的提出或其他能够产生大量关注和兴趣的事件,一起吸引人们的眼球。 (二)过热期,又称“期望释放的顶峰” 这一时期是典型的大众狂热期。往往由于个别成功的案例,使社会大众对新技术过于狂热,产生了一些不现实的期待。由于技术本身局限的限制,失败的案例逐步增加,学术界的狂热使那些会议组织和杂志发行者大赚其钱。 (三)谷底期,又称“失望的山谷” 这一时期技术进入了低谷,由于不能满足大众的期望而逐渐地被人遗忘,各种媒体业很少出现相关的文章和技术讨论,新技术的效果受到较普遍的质疑。 (四)攀升期,又称“顿悟的斜坡” 这一时期尽管公众关注度下降,讨论新技术不再是时髦的,但是,某些企业或某些业务持续的努力,对新技术的理解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并且真正了解了新技术的用处,获得了可贵的实践经验。更多的组织对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技术的风险和益处的了解。使得新技术逐步走向商业化的道路。 (五)成熟期,又称 “生产力的高地” 在这一时期,新技术已经趋于成熟,新技术被广泛应用,技术逐步稳定地占有市场,成为一种广为熟悉的普通技术,其应用价值被普遍接受。 ">编辑] 高德纳对XBRL的成熟度分析 高德纳的光环曲线说明了人们对新技术响应的共同模式。2005年高德纳由超过300位高德纳的分析师评估IT行业的各种技术的成熟度。共发布68个光环曲线图。他们涵盖了超过1600个信息技术和新技术应用,跨越了超过60个市场、区域和行业。 在高德纳发布的2005年IT新技术光环曲线图中,XBRL被认为正处于谷底期,并且估计还有2-5年才能够达到“生产力高地”,即达到比较成熟的商业应用程度。(见下图) 从高德纳分析师的分析结果看,XBRL技术2005年时正处于谷底期,正在“失望的低谷”中挣扎。还有2-5年才能够进入他的成熟期。 XBRL技术自1998年4月份,华盛顿州的会计师CharlesHoffman开始研究到2000年7月1日发布XBRL规格书(SpecificationVersion1.0)及XBRL分类标准(Taxonomy),是XBRL技术发展的萌芽期,此后,世界各国和相关IT组织投入了相当的人力和财力对XBRL技术进行了非常广泛的研究和应用,相继成立了各类XBRL组织,进行了相当规模的应用实验,其中,上海证交所的实验项目对推动我国的XBRL热潮起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将XBRL技术推到了过热期,终于使XBRL戴上了眩目的光环,达到了“期望释放的顶峰”。可能由于中国的IT技术相对于世界潮流稍稍延迟1-2年,所以,中国的XBRL发展的“期望释放的顶峰”大约在2005-2006年形成,2007年应该是这项技术在中国的谷底期。目前,XBRL的价值正在逐步为管理层和企业所理解,正在逐步进入它的攀升期。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于明亮.光环曲线与XBRL成熟度研究.会计之友,2009,(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旨在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加强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从体系或规范结构上看,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又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的公司法典。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又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目录 1 公司法的特征 2 公司法的性质 3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4 公司法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公司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公法化的私法 按照传统的部门法律的分类,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司法有公法化的倾向。表现在:体现国家干预原则的规范在公司法中出现并增多。相应地,公司法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要归为无效,而且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罚则的标准是:违反实质性事项的,以刑罚论处;违反程序事项的,以行政罚论处)我国《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刑法》还对与公司有关的犯罪作了规定。 2、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从内容或规范对象看,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组织的类型、设立、架构、运作、变更和解散的规定。其中,有关公司组织的规定是主要的、第一位的,有关公司行为的规定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公司法规范的行为多是与公司的组织特性有关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所以,理论上有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的说法。在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的组织作了规定。公司的行为,如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等,则由公司法与证券法共同调整。 3、公司法是一种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从总体上讲,公司法是一种国内法。但是,公司法也有一定的国际性因素。这不仅表现在各国公司法在内容上有一种统一的趋势,而且表现在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中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它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等规范,都体现了组织法的性质。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除规定参与公司活动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设立和活动越来越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事情,而是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事情,这正是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严格性的原因。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内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这就使得公司法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性,但主要还是国内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四)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必须对他人、社会负责。这个原则体现在《公司法》中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内容。 (五)利益分享原则 这里的利益分享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 公司法的法律地位 各国对公司法在其法律归属上,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纳入民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瑞士和意大利。瑞士在1872年制定的《债务法》中,将第三章规定为 “公司与合作社”,对公司和合作社作了规定。1907年,瑞士制定了《民法典》,后于1911年将《债务法》纳入其中,作为该法典的第5编。意大利 1942年《民法典》的第五编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内容。 2、纳入商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有制定有商法典,公司法是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由于商法典颁布较早,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公司形式,所以,这些国家多在商法典之外,另行制定有有限责任公司法。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各种公司,也采取单行立法有形式,从而使公司法脱离了原来的商法体系。 3、制定单行法 英美法系国家及一些北欧国家采取的是这种做法。但具体处理又有所不同。如有的是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典,有的制定单行的公司条例等。我国采取的统一制定公司法典的体例。
什么是公司内部贷款 公司内部贷款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有意识地利用各个子公司东道国外汇管制和税收条例的差异通过相互提供资金实现内部郊外转移的一种方式,也是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转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那么,母公司可以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货币直接贷款给子公司。公司内部直接贷款的利率实际上就是资金内部转移价格。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实施限制,母公司则采用迂回的贷款方式绕过东道国外汇管制实现公司的内部资金转移。 目录 1跨国公司的迂回贷款 跨国公司的迂回贷款 跨国公司常用的迂回贷款方式是: ①平行贷款(Parallel Loan)。计划向其国外子公司进行贷款的跨国公司,自行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帮助,去寻找另一家在同一东道国有富余资金的子公司,双方达成互贷协议; ②背对背贷款(Back- to Back Loan)。母公司或其他提供资金的子公司把资金存入中介银行,银行或其在子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把等值资金以当地货币或母公司货币或第三国货币借给当地子公司。
什么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目录 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内容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用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内容 现行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有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见下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用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