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票作废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目录 1发票作废的情况 发票作废的情况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定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 目录 1 发票种类 2 发票的开具规定 3 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4 购买发票的程序 发票种类 发票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 根据行业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收购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金融保险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以及销售不动产类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发票的开具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购买发票的程序 1、购买普通发票的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税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2、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可转让票据概述 可转让票据是指经背书或交付就可转让流通的票据,如汇票、支票、本票等。 目录 1可转让票据的规定 可转让票据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下列票据允许背书转让: 一、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三、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转帐银行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
什么是发票存根联 发票存根联是指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 目录 1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期限 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合法持票人 合法持票人是指依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统一票据法第16条规定,经背书而取得汇票,背书是连续的,则取得汇票的人就是合法持票人。 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 ">编辑] 目录 1合法持票人具备的条件 2 参考文献 合法持票人具备的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合法持票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取得票据时必须付有对价。给付对价并不要求一定要与票据金额的价值相当,而且可以以多种形式来支付,例如实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则权利就要受到前手的限制,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二,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察觉的瑕疵,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存在瑕疵的恶意以及怠于审查而不知道瑕疵存在的重大过失相对应。 三,取得票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考文献 ↑ 孙伟.浅论我国票据法中正当持票人制度.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期
什么是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票核定的数量和种类申请购买发票的过程。 目录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2发票领购的要求及方式 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发票领购的要求及方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少(限)量供应,即时发放;对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地税发票领购对象的纳税人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凭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比照上述新开业纳税人申领发票的程序和资料,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领购簿》,并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方可领购发票。 3.需要重新启用因停业而被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的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4.对于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发票,填写购票申请并将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满)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什么是同城票据交换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一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之间将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定时、定点集中相互交换并清算资金存欠的方法。同城票据交换由人民银行集中监督并清算资金。不同国家的票据交换所运作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各银行联合举办的,有的是中央银行直接主办的,但无论如何,票据交换之后的应收款、应付款总额最终都必须通过中央银行集中清算交换才能实现轧差。 目录 1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 2相关条目 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 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讲行清算。 2)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央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当时清算的办法。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在通过在央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 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地区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相关条目 异地票据交换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也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适用于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需现款支付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信誉度较高,现金流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 目录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优点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要的申请资料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处理程序 5参考文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优点 1、利用自身信用完成货款结算,降低融资成本。 2、客户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操作手续简便。 3、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有效降低手续费支出。 4、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商业信用。 ">编辑]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要的申请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资料有以下几项。 1.客户贴现申请。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3.拟贴现的未到期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与票据相符的商品交易合同。 5.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票、货物发运单据、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复印件。 6.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各类财务报表。 7.银行认为必须担保的保证单位的保证承诺及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8.有处分权人的抵(质)押承诺及抵(质)押物清单和所有权、产权证明。 9.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编辑]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汇票贴现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到期前,如果急需资金,可以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业务涉及到贴现申请人、贴现银行、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等多个会计主体。在此,笔者拟对有关会计主体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的处理 企业(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到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首先要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和商业汇票背面的“贴现背书”栏分别注明贴现银行名称,并在“申请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将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交给贴现银行。 贴现银行接到持票人的贴现申请后,由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票据的合法性、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若信贷部门审查后同意贴现,就在贴现凭证的“银行审批”栏内注明“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后转交会计部门。贴现银行的会计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则可签章办理贴现,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额。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涉及到贴现申请人和贴现银行两个会计主体。目前,贴现银行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贴现”(实际贴现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XX存款———贴现申请人存款户”。同时,记表外科目“收入:贴现票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负债》的规定,贴现申请人处理这类业务时的会计分录为(假设票据为不带息票据,下同):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应收票据”。月末,对于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将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予以披露。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既有失稳健也不符合全面性、配比性原则,同时与《票据法》的本意相悖。《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可以通过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还可以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种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增强了持票人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而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收票据贴现后,根据票面金额直接冲销“应收票据”账户,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该票款已经收回,不存在或有负债。 对此,笔者主张增设“应收票据贴现”账户,登记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贴现时,按实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贴现”,按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期末将“应收票据贴现”余额作为“应收票据”项目的备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 二、贴现票据到期收回票款的处理 贴现票据到期收回票款业务中,涉及到贴现银行、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各自的处理手续及会计分录各不相同。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收款人应以汇票作为收款依据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汇票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所在地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上述凭证及汇票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天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第二天起三天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从付款人账户中付出,划往贴现银行,会计分录为:借记“XX存款(付款人账户)”,贷记“联行往账(或清算资金往来)”。 贴现银行收到划回票款的贷方报单及委托收款凭证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联行来账(或清算资金往来)”,贷记“贴现(商业承兑汇票)”。 如果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其开户银行应退回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并向付款人收取罚款。贴现银行收到退回的汇票,对已贴现的款项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取,会计分录为:借记“##存款(贴现申请账户)”,贷记“贴现”。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则按逾期贷款规定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逾期贷款”,贷记“贴现”。 贴现银行在作上述会计分录的同时,还要登记表外科目“付出:贴现票据”。 对于这项业务,贴现申请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使该项或有负债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债务,需要作转销应收票据的会计分录,借记“应收票据贴现”,贷记“应收票据”;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贷记“短期借款”。如果付款人按时付款,则贴现申请人只需要作转销应收票据的会计分录。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付款人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票据”,贷记“银行存款”或贷记“应付账款”。 例:2000年11月8日,兴达公司因销售商品从异地&企业取得一张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2000年12月8日,公司急需资金,将所持未到期的票据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某营业部申请贴现。经审核,贴现银行同意了兴达公司的申请,并办理了有关手续。贴现率为9%。 2000年12月8日,有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为: 贴现银行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额。 其中,贴现天数=24+31+7=62(天) 贴现利息=300000×62×9%÷12÷30=4650(元) 贴现金额=300000-4650=295350(元) 贴现银行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贴现300000”,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4650”、贷记“XX存款——兴达公司存款户295350”。同时记表外科目“收入:贴现票据300000元。” 兴达公司借记“银行存款295350、借记“财务费用4650”,贷记“应收票据贴现300000”。 2001年2月8日,工商银行某营业部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汇票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工行寄来的票证,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从付款人账户中付出,划往贴现银行。会计分录为:借记“xx存款——A企业存款户300000”,贷记“联行往账(或清算资金往来)300000。 贴现银行(工商银行某营业部)收到划回票款的贷方报单,进行账务处理,借记“联行来账(或清算资金往来)300000,贷记“贴现300000”。同时登记表外科目“付出:贴现票据300000”。 A企业反映支付该票款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300000”,贷记“银行存款300000”。 假如在2001年2月8日A企业不能支付票款,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票款通知书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收到退回的票证,对已贴现的款项从兴达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会计分录为:借记“xx存款——兴达公司存款户300000”,贷记“贴现300000”。同时记表外科目“付出:贴现票据300000”。此时,A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票据300000”,贷记“应付账款300000”。而该项业务的发生,则使兴达公司的或有负债变成了实际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其有关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票据贴现300000”,贷记“应收票据300000”,同时,借记“应收账款300000”,贷记“银行存款(或短期借款)300000”。 ">编辑]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处理程序 1.申请贴现贴现 申请人申请贴现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刀:户银行申请贴现,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见图表1至图表5】写明申请人名称、帐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内容。持票人填写完毕,在贴现凭证的第一联上和商业承兑汇票背面的。贴现背书”栏,分别注明贴现银行名称,并在“申请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将商业承兑汇票和五联贴现凭证一并提交贴现银行。 2.审查办理贴现。 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申请贴现人提交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经按照信贷政策审查符合条件时,即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转交会计部门。贴现银行会计部门应审查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有无涂改,与贴现凭证的有关栏的填写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是否已在汇票上作成。背书”和加盖印签,信贷部门是否同意贴现及有关人员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即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中预扣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人帐户使用。同时,会计部门应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留存专夹保管。 3.委托收款 贴现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查看已受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于到期前匡算至承兑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提前委托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 4.到期付款 承兑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备足资金,以备支付到期的票款。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贴现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后,经审查无误,于汇票到期日凭以从承兑人帐户中支付票款。 5.划回票款 承兑人开户银行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付款通知交给付款单位,在汇栗上加盖转讫章,作为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代付出传票的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结算的付款手续将票款划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收回贴现票款,至此,这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就结束了。 参考文献 ↑ 柯琳娟.企业财务文书写作技巧与范例.2008.第221页 ↑ 卢秋萍,苏喜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州审计 ↑ 林茂德.票据融资与结算.1990.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