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贷款的定义 工商贷款是为发放给工商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放出的款项一般以这类贷款居多,其偿还期有长有短,视企业的需要而定。 目录 1 工商贷款基本对象 2 工商贷款基本条件 3 工商贷款的种类 工商贷款基本对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和申请贷款。 工商贷款基本条件 1).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要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营业许可证。 2). 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保证贷款的按期归还;同时,符合该条件的借款人,会计核算资料要比较齐全,便于银行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其贷款的使用。 3). 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贷款人自有资本的多少,是衡量其自我发展能力大小、承受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同时,只有把银行贷款与借款人自有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借款人和银行两方面合理使用贷款的积极性,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4). 已经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5).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8). 按规定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工商贷款的种类 1、按贷款责任划分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作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贷款期限划分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3.按贷款的保障性划分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对象划分 一、国营工商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国营工交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二、集体工商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集体工交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三、私营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四、三资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三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五、个体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六、消费贷款:系指对消费者发放的用以满足其消费需要的贷款。我国目前已开办了耐用品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教育贷款等。 5.按贷款风险划分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6.按其它标志划分 (1) 按贷款定价方法划分:固定利率放款,浮动利率放款。 (2) 按贷款周转性质划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 (3) 按贷款偿还方式划分:一次还清贷款,分期偿还贷款。 (4) 按贷款的币种划分: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
什么是年度投资规模 年度投资规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会实际或预计用于投资的资金总量,或者说是一年内所有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进行了投资或建设的项目)当年完成的投资额,它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之中用于实业投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量。 目录 1年度投资规模的衡量及变动规律 2年度投资规模的确定方法 3年度投资规模的调控 4相关条目 年度投资规模的衡量及变动规律 1.年度投资规模的衡量:年度投资规模的变动规律是指一个年度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量以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通常用投资率和投资贡献率两项指标衡量。 投资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投资增长弹性系数(投资贡献率)=投资增长/GDP增长 2.年度投资规模的变动规律:概括地讲,年度投资规模具有波动增长的规律,从短期来看表现为波动性,从长期来看表现为增长性。 年度投资规模的确定方法 1.国民经济积累率法。 该方法是计算投资资金的各源泉的数额,然后加总,得出年度投资规模。公式为: 年度投资规模=国民收入使用额×积累率×固定资产投资占积累的比重+(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消费基金转化额+利用外资部分 2.投资率法。 投资率是指直接在当年国民收入额中确定年度投资额的适当比例。该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率的基础上,通过测算GDP,然后得出年度投资规模。 公式为: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年度GDP测算数×投资率。 投资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GDP×100%。 3.年增长率法。 该方法是通过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合理增长率来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基年年度投资规模×(1+合理增长率)。 年度投资规模增长率=年度投资增加额/基年度投资总额 ×100%。 年度投资规模的调控 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调控年度投资总规模: (1)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的计划预期目标。 (2)信息引导。通过及时掌握和反馈各地区、各行业的投资计划信息和投资统计信息,以及相关的市场信息,影响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从而促使投资总规模趋于适度。 (3)利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调控年度投资规模。 相关条目 在建投资总规模
什么是年等额净回收额 年等额净回收额是按照投资项目的预计效用期和预定投资报酬率,将投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入量统一换算成每年相等金额的代数和,实际上是净现值的年金形式。 年等额净回收额大于零,方案可行;年等额净回收额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当多个投资项目具有不同的原始投资额,而且具有不同的投资有效期时,可以年等额净回收额作为比较的基础。 年等额净回收额=净现值×资本回收系数 年等额净回收额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平行贷款 平行贷款是指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母公司分别在国内向对方公司在本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金额相当的本币贷款,并承诺在指定到期日,各自归还所借货币。 目录 1 平行贷款的流程 2 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3相关条目 平行贷款的流程 平行贷款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母公司,它们各自在国内向对方在境内的子公司提供与本币等值的贷款。 从上面的流程图可知,英国母公司A及美国公司B,A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A(设为A'),B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B(设为B')。 现在B'子公司需要英镑资金,A'公司需要美元资金,就可以由两家母公司达成一致,由B公司向在美国的A'子公司提供美元贷款,A公司向在英国的B'子公司提供英镑贷款。 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平行贷款是两个独立的贷款协议,分别有法律效力,是分别由一母公司贷款给另一国母公司的子公司,这两笔贷款分别由其母公司提供保证,效果相同。平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大多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按期每半年或一年互付利息,到期各偿还借款金额。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仍须依照合同执行,不得自行抵消,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另一种与平行贷款非常相似的背对背贷款就产生了。 背对背贷款是处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直接贷款协议。尽管有两笔贷款,却只签订一个贷款协议。 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的优点: 1、当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资金时,平行贷款或背对背贷款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资金来源。 2、企业有时可以用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相互贷款,从而降低了子公司的借款成本。 3、有效地消除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外汇风险。 相关条目 金融互换 背对背贷款
什么是市场调节基金 市场调节基金是用于指定用途的商品储备或贴息的专用基金。 目录 1 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办法 2 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3 市场调节基金会计科目 4 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 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办法 各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企业(不包括已实行改、转、租的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商办工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当年: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的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的供求所发生的贴息和价差损失。使用时,应当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要有偿使用。 市场调节基金会计科目 使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增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三)市场调节基金存入银行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增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支出”、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 学习时,应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一)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正确分析产供销矛盾,以便适时地投入和收回市场调节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市场调节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市场调节基金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调节基金处理;发生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减少调节基金处理。 (五)建立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对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设立专户储存,专户核算。
什么是带息应付票据 带息应付票据是指票面上注明利率的应付票据,当票据到期时,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需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带息应付票据在期末(月末、季末和年末)通常按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相应地增加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并计人财务费用。 ">编辑] 目录 1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 2相关条目 3参考文献 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 某企业2009年11月1日购入材料一批,货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价税款当日签发并承兑一张为期3个月面额为58500元的带息票据结算,年利率6%,材料已验收入库。 (1)2009年1月1日持票购料,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2009年12月31日时,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票据 585 (3)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 借:应付票据 590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笔者认为此处理欠妥当。对应付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付票据按其现值入账比较科学合理。但由于应付票据的偿付时间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又较繁琐,为了简化核算,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照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以上例来看,年度终了计提的利息调增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585元,即年度终了时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是59085元,这与应付票据一律按照“票面价值”入账相违背,且容易混淆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票据利息在计提和支付时均不通过“应付票据”科目,而是通过“应付利息”或“财务费用”科目,对利息进行专门核算更为妥当。仍以上例分析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利息 585 (2)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时: 借:应付票据 58500 应付利息 5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由此可见,此种处理方法,使应付票据只反映“票面价值”,利息通过“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严格地把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区分开来,在会计实务中,便于实际操作。 相关条目 不带息应收票据 参考文献 ↑ 西文俊.小议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东营职业学院.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年7期
什么是平价权证 平价权证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正股价格的权证。平价权证的内在价值等于零,仅具有时间价值。 目录 1平价权证的优势和风险 2价内权证、价外权证以及平价权证 3相关条目 平价权证的优势和风险 与深度价内证相比,平价证的优势在于其价格一般较为低廉,符合权证以小博大的特点,更可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深度价内证的内在价值较大,绝对价格通常相对较高,这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 如云化CWB1,正股价格为62元,行权价格为17.83元,行权比例是1:1。因此,每份云化CWB1的内在价值高达44.17元,权证目前的市场价格达35.713元。对于想节约资金成本的投资者而言,这样的高价权证无疑令人望而却步。事实上,从云化CWB1过去的表现来看,该权证也经常处于负溢价状态。 与深度价外证相比,由于平价证的行权价更接近正股价格,因此,平价证更有机会成为价内权证,所面临的归零风险自然也较小。 不过,平价证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视的。其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正股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临近到期时,如果正股价格变动方向不利,意味着到期时权证可能成为一张废纸,这将会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次,从杠杆效应上来看,平价证的有效杠杆水平较高。而杠杆性是一把双刃剑,持有平价证的投资者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以深发SFC2为例,由于正股一路下挫,价格仅稍高于行权价19元,因此深发SFC2已经近似为平价证,其有效杠杆水平曾一度超过10倍。在深发SFC2的最后交易日,正股逼近涨停的情况下,深发SFC2最高涨幅超过55%。但随着正股快速回落,深发SFC2最后收盘反而下跌9.61%,风险之大可见一斑。 此外,对我国新上市的平价权证而言,还要面临估值水平回落的风险。根据我国市场权证行权价格的有关规定,可分离债权证的行权价格为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110%和前1个交易日A股均价的孰高值。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在权证上市前,如果正股价格波动不大的话,权证一般是接近于平价状态发行的。 我国新上市权证容易受到追捧而导致权证的价格快速攀升,因此溢价率很容易被推高,导致时间价值被过度透支。由于权证具有时效性,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权证价格会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因此,即使其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这些平价证也有可能由于估值水平回落而出现跑输正股的情况。 价内权证、价外权证以及平价权证 价内证、平价证及价外证的明显区别源自于内在价值的不同。所谓内在价值,是指投资者立即行权可以获得的收益。价内权证的内在价值为正,而平价权证和价外权证的内在价值均为零。另外,相对价内证,平价及价外证的风险也会较高,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越趋价外,有效杠杆水平较高。以武钢CWB1为例,其行权价格为9.580元,截至周三收盘,武钢股份(600005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价格为6.76元,可知其价外程度为29.44%,有效杠杆水平为1.83。若武钢CWB1的行权价格变为6.76元,使其成为平价证,而其它因素不发生变化,则其有效杠杆水平降至1.68。若行权价格进一步下降,则有效杠杆水平也会相应的继续回落。 另外,权证越趋价外,时间价值损耗越快。权证具备一定的存续期限,不论权证价内或是价外,随着权证剩余期限的临近,权证的时间价值会逐渐损耗,权证的价格也将向内在价值加速靠拢。当权证越趋价外时,其时间价值的损耗也越为明显,尤其是即将到期的深度价外权证,由于内在价值为零,权证价格也加速向零逼近,风险巨大。 不仅如此,价外程度越深的权证,引伸波幅敏感度也越高。引伸波幅是指是把市场上的权证价格代入权证定价公式(如Black-Scholes公式)当中,反推得到的波动率的数值。引伸波幅敏感度即是指引伸波幅每变化1%,权证价格变化的百分比。引伸波幅敏感度总是正的,因此当引伸波幅减小时,即使正股价格不变,权证价格亦会下跌。权证的引伸波幅敏感度较高,即意味着,引伸波幅每减小相同百分比,权证的跌幅相对而言较大。因此,权证越趋价外,价格随引伸波幅下降而快速下跌的风险也会越大。 相关条目 价内权证 价外权证
什么是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 (1)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2)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编辑] 目录 1平等保护符合宪法的依据 2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3参考文献 平等保护符合宪法的依据 第一个方面,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首先,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平等保护原则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在1982年,针对文革期间一些人大搞“打、砸、抢”,破坏公共财产的现象,在宪法中宣示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必要的。此后,宪法在修改的时候,也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 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公有制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需要强调的是,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另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比如说银行贷款如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在物权法上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三个方面,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外,还包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必须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地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是这样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我们的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 ">编辑] 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宪法》第 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彻底抛弃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二公”及对国家财产优先保护的观念。 (二)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有人认为,德国、日本等国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单一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保护由公法来解决。物权法要保护各类财产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在现在而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当是我们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将物权法仅仅理解成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当然我们所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的私有财产永远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 王利明.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光明日报 ↑ 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法学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