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期票概述 欧洲期票作为欧洲债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认开始于1978年12月新西兰航运公司在市场上的融资行动。由于欧洲期票所具备的低成本和高灵活性的特征,自问世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性质上,欧洲期票更接近辛迪加贷款,因为增加了低成本以及避免了利息预提税等方面的优点,近年来成为项目融资的一种重要的债务资金来源。 ">编辑] 目录 1 欧洲期票的类型 2 欧洲期票的发行 3 欧洲期票的融资成本 4 参考文献 欧洲期票的类型 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恰那铁矿项目的融资结构中就是使用带有各种选择期权的欧洲期票作为债务资金。目前,在欧洲期票市场上使用的主要融资工具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欧洲期票贷款 这类欧洲期票包括欧洲期票发行贷款(Euro note Issuance Facility,简称EIF),期票发行贷款(Note Issuance Facility,简称NIF)和辛迪加期票发行贷款(Syndicated Note Issuance Facility,简称SNIF)等几种形式。这类期票是欧洲期票中比较简单的一种类型,期票发行人在一个确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7年)利用招标组(Tender Panel)等多种发行手段发行短期的可转让票据筹集资金,票据期限一般为1—6个月。这类欧洲期票发行的一个特点是通常没有期票承购组来作为发行的后盾,因此一般只适用于为欧洲期票市场所熟悉的、信誉好的政府机构及大公司的融资活动。 ②可循环承购贷款 这类欧洲期票包括可循环承购贷款(简称RUFs),使用范围较窄的可转让循环承购贷款(Transferable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ies,简称TRUFs),期票和备用承购的借方期权(Borrowers Optionsfor Notesand Underwriting Standby)等几种形式。 循环承购实际上是在欧洲期票发行程序中加入了承购的机制,是欧洲期票最具典型的结构,也是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可循环承购贷款由一组金融机构提供中期承购允诺,在这个承购允诺下借款人通过发行短期(1—6个月)期票筹集资金,任何未能在招标中售出的期票由承购人买入。 在承购期内,每次期票到期时通过发行新的票据替代到期期票达到使贷款资金不断循环使用的目的。循环承购贷款也可以作为一种备用资金来源,与辛迪加银团贷款或浮动利率欧洲债券等资金形式比较,循环承购贷款费用较低,结构更灵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循环承购贷款结构中的中期风险承担者(即期票承购人)和实际资金提供者(即期票持有人)的角色是分离的,而正是因为这种分离以及期票承购人自身提供资金的可能性较低,使得循环承购贷款的承购费比辛迪加银团贷款的承诺费要低。 ③综合期票贷款 这类欧洲期票包括多期权贷款(Multi-Option Facilities,简称MOF)和综合期票贷款(简称GNF)等几种形式。这类利欧洲期票形式的融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确定的最大借款额度内,期票发行人(即借款人)可以通过在欧洲债券市场发行欧洲期票,也可以通过在美国商业票据市场发行商业票据,或者通过直接贷款等其他规定方式筹集所需要的债务资金。 ">编辑] 欧洲期票的发行 欧洲期票的发行程序,实质上是以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期票发行安排人,将一组准备提供中期的期票承购义务的金融机构与期票发行人联接起来的过程。期票发行安排人的作用与欧洲债券发行中的经理人的作用基本一致。以可循环承购贷款为例,首先期票的发行人、承购人和安排人将为发行欧洲期票达成一个原则贷款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作为承购人的金融机构同意在一定的年限内(很少超过10年)承购发行人所发行的可流通的短期欧洲期票。 正常情况下,承购人希望将准备发行的期票全部销售给公开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自己收取一定的年度承购费作为承担中期承购责任的补偿。一旦承购人获得部分配售的欧洲期票后,承购人将继续收取承购费,并同时获得投资于欧洲期票的收益。 多元代理方式是早期欧洲期票发行中使用的一种方式,其作法是将计划销售的期票自动按比例配售给承购人,再由承购人自行决定是转手出售还是自己保留。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第一,每个承购人可以事先知道自己所拿到的期票数量,因而可以向期票投资者报出实盘;第二,这种方式也为承购人提供了持有期票而获得最大合同收益率的机会。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采用这种方式每个承购人所配售的期票数量有限,很难建立并拥有一个由众多投资者组成的市场基础。其次,由于期票发行是按合同收益率分配给承购人的,任何低于合同收益率的发行好处,发行人都无法分享。 单一代理方式从1981年起开始在欧洲期票市场上使用,其原型来自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上经常使用的单一交易人制度。利用单一代理方式,发行人只任命一家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其独家代理销售欧洲期票,其优势是这类独家代理因为手中掌握多种期票的发行可以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广泛的投资者网络,但是,与上一种方式一样,单一代理的收入来源是从发行人手中买入的合同收益率与实际销售价格之差,任何销售过程中的利益发行人都得不到。 标准招标组方式自1983年开始在市场上应用,目的是为了克服前两种发行方式所存在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众多的发行代理人在一个规定时间上对欧洲期票的发行权进行投标,那些能以较低收益率(对于发行人来讲,即为较低利率)发行的投标者将中标,获得期票的发行代理权。这样,如果中标的收益率低于最大合同收益率的话,发行人就可以分享到其中的一部分利益。为了克服以上三种方式的缺点,1984年9月在欧洲期票市场开始使用连续招标组方式发行期票。采用这种方式,由发行人任命类似单一发行代理的连续招标组经理人承担以低收益率水平将欧洲期票分配出去的责任。每一次发行时,首先由经理人和发行人议定一个发行收益率和期票价格,然后再征询招标组成员是否愿意按照这个价格购买欧洲期票并将其推销给最终投资者,从而减少了招标组成员在投标时的不确定因素。在这种发行方式中,招标组成员的角色与传统欧洲债券发行中的推销组角色类似。目前在欧洲期票市场上四种方法同时存在和使用。 ">编辑] 欧洲期票的融资成本 从借款人角度,以欧洲期票作为融资手段,其成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①期票承购费。 期票承购费以一个欧洲期票发行计划的总值作为计算基础(不考虑实际上发行与否或发行的数额),支付给该发行计划的承购人,作为其在规定年限内提供期票的发行与再发行承购责任的补偿。承购费按年计算,每1年支付1—2次。 ②管理费。 管理费同样根据欧洲期票发行计划的总值计算,在发行文件签字时支付给期票发行安排人。 ③期票收益和最大合同收益率。 对于借款人,所谓期票收益在概念上与银行贷款利率没有差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于债券投资者,购买欧洲期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李春好、曲久龙.《项目融资》 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资金选择
什么是汇出行 汇出行是指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目录 1 汇出行的操作 汇出行的操作 在汇出行接受汇款申请书时起,其与汇款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效力就此成立,汇出行应按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及选择的汇款方式办理该笔汇出汇款,并正确无误地将款项交给收款人。 若由于汇出行未按汇款申请书要求而产生的差错,由汇出行承担;若因头寸不及时到位或错漏,或因转汇行、汇入行的错漏、延误而引起的问题,须根据具体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什么是水平分析 水平分析认为,一种债券在任何既定的持有期中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债券的期初和期末价格以及息票利率。由于期初价格和息票利率都是可知的,水平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期末债券价格的估计上,并由此来确定现行市场价格是偏高还是偏低。这是因为,相对于一个既定的期末价格估计值而言,如果一种债券的现行价格相对较低,其预期收益率则相对较高;反之,如果一种债券的现行价格相对偏高,则其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 水平分析是一种基于对未来利率预期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主要的一种形式被称为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 Rate Expectations Strategies)。在这种策略下,债券投资者基于其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期来调整债券资产组合,以使其保持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由于久期是衡量利率变动敏感性的重要指标,这意味着如果预期利率上升,就应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当增加债券组合的久期。 对于以债券指数作为评价基准的资产管理人来说,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增加投资组合的持续期与基准指数之间的相关程度;反之,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将缩短投资组合的持续期。如果投资人对投资组合的持续期与基准指数的持续期之间的差距不作出任何规定的话,资产管理人就产生了对利率变动进行赌博的内在动力。按照对利率的预期调整债券投资组合持续期,将有可能给资产管理人带来出色的表现,也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资产管理人有动力对债券利率进行自身的预期,即使这种预期在某些时候是错误的。 在利率预期策略下,关键点在于能否准确地预测未来利率水平。部分学术文级献指出利率难以被准确预期,并进一步推断出,在利率预期策略下,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是难以持续的。 目录 1 水平分析的要点 水平分析的要点 在任何持有期间,债券的收益包括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资本收益率会受到时间推移和收益率变化两个方面的影响。在水平分析中,把资本收益率变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时间推移的影响,不包括收益变动因素,即随着到期日的推进,债券价格日益接近票面价值;另一部分是收益率变动的影响,不包括时间因素,即随着收益率增加,债券价格下降,或随着收益率下降,债券价格上升。此外,还有息票利息额与利息的再投资收入共同构成的利息收益,所以还要估计一个再投资的利率。 简而言之,某种债券的全部货币报酬是由四个方面构成的:时间影响、收益率变化的影响、息票利息额以及息票利息再投资获得的利息。用公式表示即: 全部货币收益 = 时间影响 + 收益率变化影响 + 息票利息额 + 息票利息的利息 在这四项中,由于收益率变化影响是不确定的,因此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通过估计不同的期末收益率,可以计算出不同的总收益率;通过这些收益率发生的概率的估计,可以判断债券的风险,从而为资产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见,对未来收益率的预测是水平分析中的关键。
什么是气球偿付法 气球偿付法是指的是在整个贷款偿还的过程中,到期时以一大笔的整数金额作偿还,而在当中各期只作小部分的偿还。 因为是采用期中小部分的偿还方式,这样的贷款偿付方式在年轻的购屋家庭以及企业家之间很受欢迎。假设在数年之后他们的薪水将会增加,而且他们也有能力去支付较多的贷款金额。运用只有在到期时才作大笔金额偿还的气球偿付法,可以不用在期中摊还贷款金额或是仅作部分的利息摊还。 气球偿付法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是指折旧基金在固定资产更新期限到来之前处于生产过程之外的一种“闲置资金”。 目录 1 影响企业沉淀资金增长和运用的因素 2 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利弊 影响企业沉淀资金增长和运用的因素 (1)企业折旧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过长。 (2)企业计提折旧的范围相对狭窄 (3)由于多种原因,己经提取的折旧基金又流失了一块。许多企业用于自身投资的折旧基金(包括大修理基金)明显低于当年提取的折旧基金,说明其中的一部分流失了。 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利弊 企业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优点: (1)可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数额很高。 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缺陷: 利用沉淀资金融资的不利之处,主要在于企业运用沉淀资金于生产经营中时,如果到折旧期结束时不能按期回收沉淀资金,则将大大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
什么是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目录 1 汽车贷款的种类 2 汽车贷款存在的风险 3 造成车贷风险的原因 4 汽车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汽车贷款的种类 一、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存在的风险 1、借款人方面。 (1)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帐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余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的行为,都可能使银行贷款面临风险。(2)支付风险。购车人对自身的预期收入能力估计不足,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不合理或由于外部意外原因,造成按期支付还款困难。 2、经销商方面。 (1)汽车质量风险。经销商为推销汽车,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而殃及银行贷款的收回。(2)盲目推介客户风险。经销商向银行推介客户的过程中,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通过虚报汽车价格,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或采用零首付的方法,把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购车人推介给银行,为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隐患。 3、保险公司方面。 (1)保险条款陷阱。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银行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2)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风险。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3)保险支付风险。保险公司虽为一级法人,但作为每一个地方保险公司,其保险赔偿的支付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保险赔偿额度超过其内部控制比例或心理预期时,保险公司就会寻找借口拖延赔付,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增加。 4、银行内部风险。 (1)贷款手续风险。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的生效是以银行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当银行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上出现纰漏时,就会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2)客户及车辆质量审核风险。汽车贷款风险直接来自借款人和车辆,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调查不严格或对经销商提供车辆质量把关不严,都会直接给贷款的按时收回带来风险。(3)保险手续风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虽然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但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履约保险对手续的要求非常严格,保险不连续、借款人非法经营、借款合同或保险单内容的变更等,都可能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造成车贷风险的原因 1、过度依赖风险转移,银行缺乏进行有效信用评估的动力。到目前为止,风险转移实际上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主要形式。银行通过履约保险、信用担保或保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经销商或保证人,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的问题,反而会使得银行因为将风险转嫁出去而缺少审查贷款质量的动力。 2、以汽车作为抵押品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却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速度快,二手车的处理相对困难,而且中国汽车价格由于入世的影响会有较大的下降空间,所以用汽车作抵押品的保险系数较低,一旦发生违约现象,银行将遭受重大的损失。 3、缺乏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了解,不易对其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消费者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而无法查询,于是出现了信用较差的购车人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买车而无力还款的案例。此外,由于对借款人的行为不作系统的记录,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很低,部分借款人明明有还款能力也故意拖欠。 4、过度竞争,放松贷款条件,造成风险隐患。面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大银行不断放松贷款要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延长还贷期限。甚至在恶性的竞争下,为争取客户加快贷款办理速度,而放松了对借款人和经销商的审查,给不良贷款造成可乘之机,给银行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人民银行去年5月的调研结果显示,北京地区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高达15%左右,高于房地产按揭贷款。 5、借款者收入水平不稳定,还款能力存在风险。近几年新增的汽车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大多数都是年轻人,他们一般流动性比较大,不易进行贷款的跟踪管理,而且其未来收入水平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一旦收入水平下降、甚至失业,就可能会发生无力还款的现象。 6、缺乏贷后管理。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很多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好等重要信息未能及时确认。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进一步扩大风险。 汽车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汇票当事人的概念 汇票当事人的出票、背书、承兑汇票等活动称之为汇票行为,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 汇票权利人只能有一个人,原始汇票权利人是收款人,汇票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的背书人和保证人。根据各当事人参与汇票活动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两种。 目录 1汇票当事人的分类 汇票当事人的分类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受托)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1.汇票的出票人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既然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的资格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行为能力是签发票据的必要条件,无行为能力者的出票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根据不同的汇票的出票条件,出票人的身份也构成开出汇票的条件,如银行汇票只能由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要委托前述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企业法人,除此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法人,均不得成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实践中没有企业法人资格者也不能到银行购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他与银行之间有承兑汇票服务合同关系,银行认为买方的付款能力可靠时,才愿意承兑。承兑后票银行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只向承兑行请求付款即可。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当卖方出票时,此种出票的性质只是提醒买方付款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经买方承兑后才有票据上的意义。 2.汇票的收款人 汇票的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3.汇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4.承兑人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是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1.被背书人,是指受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者,在票据签发时与票据无关,通过被背书受让成为汇票权利人,背书受让包括背书转让、背书质押、背书贴现等三种方式,被背书人可作为背书人再次转让汇票,转让后便丧失权利人的地位,并且成为新的连带债务人,在汇票得到付款之前须准备承受持票人的追索。 2.保证人,是指为了保证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够得到付款,而承担担保付款的连带责任者,在签发票据时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作担保,在承兑时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作担保,(这两种保证都是为主债务人所作的保证),在背书环节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作担保,保证人在票据上不记载被保证人时视为对主债务人作保证。由于保证人是在出票后加盟,所以成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什么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是指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汇票关系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的承兑关系是汇票中的特有关系,使其区别于本票、支票。 目录 1汇票关系的当事人 2汇票关系的类型 3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4相关条目 汇票关系的当事人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汇票关系的类型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关系中,必须有出票关系和付款关系。可以有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等。 汇票关系中的出票关系,为主票据关系(基本票据关系);汇票中的背书、保证、承兑关系等,为附属票据关系;汇票中的付款关系,为辅助票据关系。应注意的是,国外票据法中还允许汇票有参加关系,但我国票据法中未设立参加制度,所以没有参加关系。汇票关系的最显著特点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的承兑关系是汇票中的特有关系,使其区别于本票、支票。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得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相关条目 票据关系 汇票关系 支票关系 本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