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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指数

2020-07-30 编辑:网站编辑 有584人参与 发送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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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税负痛苦指数税负痛苦指数

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也叫税收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  

福布斯杂志推出其最新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经福布斯评判,分列全球税负痛苦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其中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阿联酋没有公司税但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三个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征收增值税。

由来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上以封面标题形式发表特别报道:2005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标题为“税务世界:扁平并快乐着”,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署名JackAnderson.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其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一是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说:“《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其中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74.8,为全球最高。  

二是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说:“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三是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基本评价

(一)税负痛苦指数不能准确衡量名义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的得分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如《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即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或销售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对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财产税为零,其他各税依次为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45%、雇主社会保险即公司缴纳的社保金44.5%、雇员社会保险即个人缴纳的社保金20.5%,增值税17%,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税负指数为160.结论是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负指数位居第二,位居榜首的法国为174.8.  

税负痛苦指数仅仅是关于一国税负的一种算法,且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名义税负高低问题上有几个重大缺陷:  

一是没有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量,是经济学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计算结果看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实际意义会大打折扣。因为实际上税收来自税基,是每一单位的税收平摊在每一单位的税基上,也就是所有的税基负担了所有的税收,而不是税基的增量负担了税收的增量,用边际税负高说明宏观税负过高过重是不可靠的。将主体税种与相应的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可以看到各主体税种都有各自不同的来源,并不是所有的税收都来自GDP.可以说,我国宏观税负提高是各个分量税基负担的税收数量增加的结果,不是来自每单位GDP负担税收的增加,更不是GDP的价值增量负担了全部税收增量,边际税负的说服力更加弱化。只有平均税负才是衡量税负高低的有意义的指标。  

《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而只有当适用最高税率的比例较大时才是合理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同时,不同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总体税负的形成。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比如税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达到多高水平一定被选择等。如果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如果把我国除了以上几个主体税种外的近20个地方小税种的最高边际税负做相同的加法,指数将突破300,这已经是一个没有任何税负含义也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了。  

(二)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同时在实际税负最高的前10位的国家中,有4个国家在税负痛苦指数排序中却处于痛苦程度较轻的10位以后至20位之间。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  

第二,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三,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二者相去甚远。在《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中,我国高居第二位,但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低于所有30个OECD国家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如果把我国放在OECD国家中进行对比,应是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而不是痛苦程度高居世界第二。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三)《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2004年~2005年并无显著变化,《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在其公布的税负变动幅度中,挪威、土耳其、俄罗斯、德国、美国等因降低名义税负而降低痛苦指数,增加了快乐指数。波兰、澳大利亚、芬兰、印度、马耳他等增加了痛苦指数。

启示

(一)中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0%以下。据专家测算,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约在23%左右;OECD30个国家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31.4%;英国、日本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不超过40%等。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像《福布斯》这样的世界知名媒体所作结论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二)平滑税(FLATTAX)可能是未来税改的一个方向。平滑税的提出始于上世纪末期,今仍处于热论中。平滑税肇端于现行税制的过度复杂,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复杂得“连IRS自己的专家都一头雾水”,这促进了代理业的发展,但实质是增加了无效劳动和征纳成本,结果催生了平滑税的理念。其基本内涵在于:简单易解,税制透明,且能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关于平滑税制已经证明的结论是“不比现行的税制更差”。果真如此,则显然用简单的税制比复杂税制更效率、更经济,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改革原则不谋而合。因此,平滑税的基本精髓正在被多国政府采纳,成为税改的基本方向之一。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实行完全彻底的平滑税。

中方回应全球第二论 国税总局反驳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于2010年10月在《中国改革》杂志撰文指出,此前国外某杂志发布的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排行第二的说法有误,随着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快速上升,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宏观税负不仅有上升的需要,也有提升空间。

肖捷指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排行第二”论,存在评价方法的常识性错误。据介绍,该杂志所采用的税负痛苦指数评价方法,是确定六个税(费)种,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销售税、财产税,并将其法定最高税率相加后进行比较,数值高低与所谓痛苦指数成正比。按该国外杂志计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是由增值税最高税率17%、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2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49%、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23%相加得出。肖捷认为,将简单相加后的税率等同于税负显然是一种谬误,因为决定税负的因素不仅有税率,还有税基。

“比较分析宏观税负水平,不能脱离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政府职能范围,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宏观税负水平没有放之四海皆适用的统一标准。”肖捷称。

在分析宏观税负趋势时,肖捷指出,在公共财政政策框架下,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覆盖各类群体,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目标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均等化目标也要逐步实现,加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繁重,目前,政府集中的税收收入还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公共支出需求,有必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为税收增长提供基础。肖捷认为,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济增长的质量也会不断提高,税收增长的基础更加稳固。在综合考虑结构性减税等因素后,下一个十年,中国税收增长的弹性系数总体上仍可能继续保持大于1的态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目前17.5%的水平上有继续上升的空间和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