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平衡增长,又称为“大推进”战略,它是通过实施全面增长的投资计划,使各种工业同时有所发展,互为需要,各个部门的投资都有利可图,从而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 是指在整个工业或整个国民经济个部门中同时进行大规模投资,使工业或国民经济各部门按同一比率或不同比率全面发展,以此来彻底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实现工业化或经济发展。 平衡增长理论:认为在各个部门和产业应当同时投资推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学主张。恶性循环 发展经济学家纳克斯从“贫困恶性循环论”出发,提出在不发达经济中推动平衡增长战略这一构想。他指出了两种基本的恶性循环: (1)人均收入低导致需求不足和市场狭小恶化投资预期降低投资水平资本形成少劳动生产率低人均国民收入低。 (2)收入低储蓄低投资低资本不足劳动生产率低收入低。 纳克斯认为,打破恶性循环,关键在于突破资本形成不足的约束,影响资本形成的主要因素是决定投资预期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根据萨伊定律,只要平衡地增加生产,在广大范围的各工业部门同时投资,就会出现市场全面扩大,从而提高需求弹性,通过供给(投资)创造需求,从恶性循环摆脱出来。实施平衡增长战略,有必要采取一揽子政策。主要包括: (1)在对资本品部门和消费品部门及各自内部进行投资时,要保持适当的比例; (2)进行制度改革并推进社会态度的转变; (3)提出详细周密、符合具体技术、政治和社会条件的改革和经济增长时间表; (4)严格控制不符合平衡增长意图的投资; (5)运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消除发展的障碍。对经济体的影响 纳克斯、罗森斯坦·罗丹等平衡增长论者认为,宏观经济的计划化,是政府在平衡增长战略中最为有力的手段;但是,只要市场发育充分,各个行业中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能不受干扰地创新,那么,私人企业的自发活动也会促进经济的平衡增长。平衡增长理论为发展中国家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的困境、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增长提 供了一种发展模式,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平衡增长过分依赖于计划和国家干预,而忽视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一旦计划失误,大规模投资所造 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模式限制了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发展,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丧失。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彩票管理条例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第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彩票品种结构、严格控制彩票风险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品种的规则; (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 (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六)风险控制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彩票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彩票品种。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第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第十九条 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第二十五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 彩票品种中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 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彩票品种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发行费比例。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第三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第三十一条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第三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第四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彩票管理条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全文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起草的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3月2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记载彩票品种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的专门凭据。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办法;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用支出,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品种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支出,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组织体系;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具体的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彩票资金结算、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彩票印制和物流、彩票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与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品种的销售实施方案,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彩票资金结算、彩票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彩票物流管理、彩票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与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组织体系,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游戏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各种彩票游戏类型之外,增加新的类型。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各种彩票游戏类型之内,对彩票游戏玩法、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品种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八条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彩票品种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彩票品种上市销售。 第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品种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由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制定。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彩票代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或者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代销的彩票品种名称; (二)彩票代销证编号; (三)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五)彩票代销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焚烧或者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全国所有彩票品种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具体彩票品种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和当期销售截止时刻。 第三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具体彩票游戏玩法当期销售截止时刻封存当期销售原始数据。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严禁查阅、变更或者删除当期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出借、出租。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启动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故障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故障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品种,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品种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品种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品种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或者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票面残缺、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不予兑奖。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的其他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品种的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品种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品种的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品种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品种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品种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用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发行销售彩票的业务活动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用中计提销售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弥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的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和彩票品种规则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业务费用支出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用的缴纳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条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七条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五十八条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按规定管理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品种的奖池和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用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七)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的。 第六十二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三)未将彩票代销证置于彩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的; (四)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的。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与封闭经济的区别 开放经济的对立面就是封闭经济, 封闭经济,在经济学意义上指一国开放经济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与国外的经济往来,如没有国际贸易或国际金融、劳动力的交流,仅仅存在国内的经济活动,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并未存在密切的往来,成为处于封闭经济状态。 开放经济的好处是交流了经济,使经济活气来不想封闭经济一潭死水没有生机。 开放经济是与封闭经济相对立的概念。在开放经济中,要素、商品与服务可以较自由地跨国界流动,从而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和最高经济效率。一般而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接近于开放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发展开放经济已成为各国的主流选择。开放经济与外向型经济的不同在于:外向型经济以出口导向为主,开放经济则以降低关税壁垒和提高资本自由流动程度为主。在开放经济中,既出口,也进口,基本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关键在于发挥比较优势;既吸引外资,也对外投资,对资本流动限制较少。对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 开放经济的条件下,外部均衡在货币政策中的地位显著提高。首先,开放经济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和经济开放度的提高,使得对外经济部门对宏观平衡的影响力明显增大,从而迫使中央银行在注重内部均衡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外部均衡。货币政策需要兼顾内外均衡两个目标,这要求央行在运用各种政策时,必须注意不同调控手段的运用。显然,开放经济条件下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明显加大。其次,开放经济条件下,保持币值的稳定实际上包括货币的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币值的对外稳定是受制于国际收支的变化,国际收支影响外汇储备,外汇储备又制约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货币供给。第三,随着经济开放度的提高,国际资本加速在跨国间转移,特别是国际投机资本的频繁流动(公开或隐蔽),不仅引起了金融交易的扩大化和虚拟化,而且加剧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和经济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入世贸组织将推动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和允许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开展,货币政策也要面临国际资本流动带来的新挑战。因此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目标将更专注于实现外部经济均衡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对我国货币政策运行的影响 开放经济对我国货币政策运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制约;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有效货币政策工具的缺位;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发生变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我国汇率制度对外宣称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从现实运行看,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实际实行的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突出表现在我国经济周期波动与美国经济波动的不一致所可能带来的宏观冲击。在美国经济上行、美元保持升值的条件下,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相应升值,外贸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影响,如果这一阶段中国国内经济尚处在内需不足的经济波动下行阶段,外需下滑和内需不足必然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中央银行刺激经济的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货币贬值的压力。这就是1997年经济进入紧缩期后货币政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此同时,利率调整的独立性也是有限的。1994年以来,尽管外汇管制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短期性资本的流入,但在国内实行宏观紧缩、维持较高利率的政策环境下,国内外利率差趋于扩大,国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内货币政策所试图达到的政策目标,显著地降低了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中央银行在进行利率政策的决策时,被迫越来越关注国际货币,特别是美元的利率走向,在调整利率时努力维持人民币利率与美元利率的适度利差关系。1998年以来,中央银行连续下调人民币利率,但是美元的利率无形中成为人民币利率下调的一个限度和重要的制约因素。1998年12月美国宣布下调利率,为人民币利率的下调提供了空间,使得我国中央银行下调人民币利率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1999年美国宣布上调利率则直接制约了我国人民币利率的下调空间。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试行以M1、M2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1996年正式列为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希望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来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是开放经济下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增强制约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调控的能力。 货币供给的内生性是指货币供给作为非独立的内生变量,被动受制于客观经济过程,而货币当局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其变动。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货币供应越来越内生于国民经济运行, 中央银行除了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控制再贷款、政策性贷款外,与对外经济活动相关的货币供应及其变动已经不能完全为中央银行所控制,而是取决于经济增长状况、进出口状况和资本流动状况。 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与对外经济活动相关的货币供应所占的比重越大,货币供应的内生性越强,于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性就越低,货币政策在控制货币供应方面的有效性也就越低。历史地看,近年来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中,与对外经济活动相关的货币投放所占的比重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1993年我国的基础货币投放中,国内信贷占93%,外汇占款占7%。1994年以后,外汇占款则迅速上升到75%以上。因为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汇率的稳定而被动吸纳外汇储备,由此增大的货币投放是造成当年通货膨胀率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央银行一般性再贷款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已从1993年底的72%降到30%左右。这使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性和回旋余地大大降低。虽然1998年由于出口的急剧下降,导致基础货币的投放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购买外汇不再成为投放的主要渠道,但这反而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开放经济下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增强,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能力的下降。有效货币政策工具的缺位 开放经济首先是一种市场经济。开放经济相关书籍在一个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中面临最大的难题就是有效货币政策工具的缺位。 从我国货币政策实践来看,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直接信贷控制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开放经济的需要,资本的自由流动、货币供给渠道的增多、外汇占款的增加使中央银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力不从心。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却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尚不能在宏观间接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存款准备金政策看,1998年我国推行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合并了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为8%。1999年11月,中央银行再次将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一般认为,下调准备金率之后,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增加,货币供应量就会增加。但是,贷款是否真的增加还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决策。事实上我国1998年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没有引起货币供应量M2增长。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属力度很大的政策工具,不能频繁使用。而且,目前准备金比率已很低,将来运用这种工具的余地不大。 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也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由于目前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商业票据使用不广泛,再贴现始终未能形成规模。再贴现手段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尚不能成为我国主要的货币控制工具。 从公开市场操作看,运用这一政策工具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为载体。我国国债期限较长,品种不多,数量较小,使公开市场业务缺乏载体;持有大量国债的商业银行将国债视为低风险、高效益的优质资产,不愿出售,市场交易不旺,以调控基础货币为目的的公开市场业务缺乏交易基础。至于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公开市场操作,是为了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而被动地吞吐外汇或人民币,不是一种主动灵活的干预手段。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发生变化 从理论上说,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通常有三个:信贷配给途径、利率途径和国际经济途径。这三种途径在整个政策传导中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开放程度的变迁。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主要依赖信贷配给和利率途径。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增强了国际经济途径在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中的作用。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调节国内利率水平后,一方面,国外资本的套利活动能够影响国内货币总量;另一方面,利率波动引发的国内供求状况变化会导致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国际收支的变化会影响到宏观经济活动水平。套利活动、国际收支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引起汇率的调整和国内货币供求变化。当前,国际经济途径对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性趋于上升。 从货币供应的扩张的角度看,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促进了本币资金运行“时滞”的缩短。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的宏观环境下,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从投放到扩张要经过从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一系列信贷活动,以及从银行体系到企业体系的存款??贷款转化过程,具有较长的时滞。开放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94年汇率并轨,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重要渠道,而外汇占款能够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将基础货币迅速转化为企业存款,这导致货币供应量扩张速度的加快和调控时滞的缩短。开放经济下货币政策的调整对策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 (一)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获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开放经济可以有效减少因固定汇率目标所导致的国际套汇套利行为对本国货币的冲击,发挥汇率对外汇供求、资本流动的调节作用,加强汇率政策和利率政策的配合,实现内外部均衡的统一;减轻维持固定汇率目标对外汇储备规模的压力,削弱外汇储备与货币供给的内在联系,提高央行在货币调控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市场机制 (二)完善市场机制,确立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首先,要扩大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公开市场业务既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调节利率,又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调节汇率,是实现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最佳的场所。其次,要合理运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鉴于目前存款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的情况,中央银行可适当增加对信誉好、资产质量好的中小银行的再贷款。此外,还要发挥再贴现等工具在投放基础货币中的作用,运用政策的组合和配套措施扩大基础货币投放。健全国内金融市场 (三)健全国内金融市场。首先,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由市场形成的利率,才能充分发挥利率影响市场主体行为以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才能保障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其次,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塑造理性的金融市场主体。同时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投资机会。
建设性预算的收入项目包括经常预算给余转入、专项资本性收入、企业收入、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各种专款收入。建设性预算的支出项目包括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建设支出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指标账是以预算指标为主线、以各种指标形态为科目、以会计分录形式记载的各种与指标相关的业务数据,它实际上就是以复式记账方式记录的指标台账,它体现了预算指标在财政业务处理中的变化过程。 指标账是一个过程账,用会计的方法记录了业务的发生过程,并且用余额反过来控制后续的业务。 为了在不同的时间记不同的账,所以定义了记账节点。记账节点是一个枚举,包括:在途、终审等,在业务需要的时候可以继续添加,在途、终审这两个枚举值是不能修改的,因为有特殊含义。
报关单证明联: 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投资性支出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以投资者身份进入投资市场所发生的支出。特定的投资支出意味着所投资金不仅可以收回,而且可以得到增值,国家生产性投资都具有这一性质。广义的投资支出还包括国家财政用于非生产性领域的基本建设支出,如行政机关办公楼的兴建、国有医院医疗设备的采买等。
投票规则是通过投票进行决策的一种公共选择程序规则。 投票规则有两类: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票规则。 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项政策或议案,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才能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这是最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投票规则,但因其实质是一票否决制,故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施;多数票规则是指一项政策或议案,须经半数以上投票人赞同才能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有氛围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多数票规则往往导致循环投票并且不能反映个人的偏好程度,容易造成政府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