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里,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在总量上基本相等、结构上合理协调。保持预算收支平衡,严格控制财政赤字是保证国民经济供求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各级预算都应当保持收支平衡。
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预算收入的基本形式包括:税收、上缴利润、规费及公债等。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其中,税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也是目前世界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目前来自税收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财产和行为课税。
不通过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主要是: 1 纳入地方财政的预算外收入。如工商税附加、工商所得税及其他一些税收的附加收入;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收入、公产公房租赁收入等。 2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如公路养路费、航道维护费、育林基金、城市园林收入、社会福利收入、文教、卫生、广播、科研收入等。 3 全民所有制企业掌握的企业专项基金收入。如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等。
“预算内收入”英文对照: budgetary revenue; budgetary income; “预算内收入”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所谓“预算内收入”主要是指国家以行政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并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各种税收以及一小部分行政事业性经常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所得的资本性收入。 研究“预算内收入”相关问题的主要学者: 夏杰长 傅道忠 安体富 郭亚军 何振一 季建林 李国安 李海鹏 李侠 李晓东 出版“预算内收入”相关文献的期刊: 湖北财税 四川财政 经济研究参考 经济工作导刊 浙江财税与会计 经济论坛 四川预算与会计 中国审计 中州审计 发展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于: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虚报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香港外汇基金定义香港外汇基金定义 香港外汇基金是香港政府的财政储备,用以支持港元汇率稳定。香港外汇基金简介 香港外汇基金设立於1935年,根据《货币条例》(今日的《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基金持有支持香港纸币发行的储备。1976年,用以支持香港政府发行硬币的硬币发行基金资产,香港政府的财政储备,与政府的大部分外币资产均转拨至外汇基金。硬币发行基金在1978年12月31日与外汇基金合并。1998年11月1日,由政府卖地所得的土地基金资产亦并入至外汇基金。香港外汇基金管理 外汇基金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按外汇储备计,香港的储备属全球五大之一。香港外汇基金储备 直至2005年12月底,香港外汇资产储备有1243亿美元,以联系汇率7.8港元兑1美元计可支持9718.8亿港元的币值,以2005年年底的汇率7.75港元兑1美元计则可支持9633.25港元。香港外汇基金总量 直至2006年10月底,香港外汇资产储备有11,627亿港元,较9月底增加185亿港元。 直至2008年9月底,外汇基金的境外资产为11951亿港元, 直至2009年4月底外汇基金总资产达16454亿港元
展望民生税负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副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这在公众和企业看来,或许就有些荒诞。因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中,生产馒头的机器并不比生产挂面的更复杂,做一斤馒头也并不比做一斤挂面更麻烦。这种划分在公众的视野中,明显缺乏合理性,更遑论这又凭空增加了百姓的税负。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企业的生产工艺,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馒头税”在过去或许从来不是问题。因为,在十几年前,那时候的馒头还是食堂和小作坊的天下,其最多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税,营业额特别低的甚至不缴税。而现在,一些规模企业也参与进来后,“馒头税”的问题就出现了。因此,对于农产品企业的征税标准需要与时俱进重新审查和修改。 多年以来,各界一直在呼吁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其实,不只是馒头企业面临17%的增值税税率,很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面临的其实远不只一个“馒头税”,或许也在缴纳着过高的“某菜税”、“某果税”等。农产品企业的高税负最终都将直接造成食品价格的上涨,拉大CPI的增幅。 “馒头税”虽不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叫法,但人们热议“馒头税”的背后却是民生税负的真实感受。不能因为国家征收的税种中并没有“馒头税”一项,就忽视企业、百姓真正的焦虑。 今年,我国将推进结构性减税。除了个税的减免之外,结构性减税也不妨向食品领域倾斜。去年以来,食品价格涨幅对CPI的贡献最大,各级政府为了抑制食品价格上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看来,在此基础上,大幅降低和食品相关农副产品企业的税负,也是非常有效地增益民生之举。事件背景 我国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复制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市场状况 交纳馒头增值税的主体为馒头生产企业。目前交纳馒头税的只有持各种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正规大型企业,市场上的个体户、家庭式作坊只需交纳很少的营业税。馒头增值税看似由生产企业交纳,实际是消费者买单。如消费者购买标价为1.17元的馒头,其中就有0.17元是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馒头生产企业名义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事件发展起因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篇关于《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实际上,山东济南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是专门开征的“馒头税”。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某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已经是连续第三年提交类似提案了。本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潘耀民表达了他的看法: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副食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尽管“馒头税”这一说法引起很大争议,但潘耀民认为,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3%,而馒头企业却是17%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只是把面粉做成馒头,过程很简单,比做挂面还简单,附加值本身不是很高,而且毛利率很低,但税率却要高出面粉不少。”潘耀民说。各方回应当事人观点 潘耀民潘耀民表示,现在的大背景是,面粉、馒头的价格在上涨,国家对很多商品有补贴,却对市民一日三餐离不开的馒头征过高的税,显然不合理。 除了税率高外,潘耀民还认为,同样是生产馒头,为何目前市场上很多个体户生产的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这让大型馒头生产企业很“吃亏”。 潘耀民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上讲,都应该降低馒头的增值税税率。“政府正千方百计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潘耀民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政策,把馒头的增值税税率降下来。山东国税局反应 山东省国税局认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引发热议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粮食、食用油按照13%的税率征收。根据1994年出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按照粮食的税率征收。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收。说到底,“馒头税”之所以比“挂面税”高,或许主要因为,馒头是熟的粮食加工品,而挂面是生的粮食复制品。如果有厂家专门卖熟的米饭,恐怕也要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了。 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国税局回应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山东省国税局表示,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所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网民反应 在网上,已有网民对相关报道缺乏税务知识表示不满。来自江西省九江市的cccc就说:“馒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照“馒头税”的理论,生产馒头的企业交的是馒头税,那生产水泥的企业就应叫“水泥税”,生产豆腐的企业就应叫“豆腐税”,根本不应该这么提。还有网友表示,希望税务部门就此出来澄清。官方回应 2011年02月22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该事件做出了解释。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议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今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三,消费者购买馒头承担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新闻报道中所称:“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17.70 3.03%]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第四,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11-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七)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 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