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账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保理业务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由于新准则没有明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许多单位便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错误和舞弊。因此,规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对企业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性行为。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风险的承担。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或保理商是否对欠款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并指示欠款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二、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视角分析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保理将会对应收账款的业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而非融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仅提供了资讯调查服务,保理商的服务收费构成企业的收账费用,不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本文重点分析在融资保理业务条件下,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之间的关系。显然,无追索权保理更多地与公开型保理相互联系,有追索权保理主要与隐蔽型保理相联系。从经济习惯的角度来看,企业一般需要把无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不再承担与被保理应收账款相关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企业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与欠款方共同承担了对保理商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这些责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区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与对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对保理商的账务处理没有实质影响。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保理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也面对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融资保理主要会考虑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现金,而欠款单位不愿或无力提前支付;2.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而收购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预期可以收回的金额。对保理商来说,相应也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收购应收款:1.先期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期望到期收回应收账款时,不仅弥补垫支资金,而且取得足够多的回报;2.按较大折扣比例收购应收账款,预期应收账款收回而取得的资金超过收购金额及相关收款费用的金额。对于第一类业务来说,保理商与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借贷融资活动,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视为让渡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而取得的借贷资金回报。对于第二类业务来说,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行为(投机行为)的融资活动。因为这部分被出售的应收账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被企业预期确认了,所以对于保理商来讲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更要取得风险投资行为的回报。这些风险投资回报显然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未来的市场状况,如同买进的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概述 应收股利应收股利(Dividendreceivable),又称为应收股息是指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而发生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而发生应收取的利息和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包括企业购入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所包括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企业因对外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但不包括应收的股票股利。 《小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应收股息”科目。小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作为应收股息核算。“应收股息”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股息的增加数额,贷方登记应收股息的减少数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债权投资利息。需要注意的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股息”科目核算。 与此不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原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这部分内容,而《企业会计制度》在“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 内容 应收股利企业因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包含:1)购买股票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 2)购买债券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取的债券利息。 不包含: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记入“长期债券投资”帐户) 会计处理 应收股利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技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技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技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取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利息。 核算 应收股利应收股利是指保险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股利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股利"科目,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股利数,贷方登记收回的股利数,余额在借方,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该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其具体帐务处理如下: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己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短期投资处理 应收股利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短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收股息(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账务处理购入短期投资借:短期投资 应收股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借:短期投资 贷:实收资本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 出售短期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短期投资 应收股息 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处理 应收股利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1)以现金购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 应收股利(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银行存款等(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2)小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实收资本等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小企业,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股权持有期间,小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小企业应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如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小企业应按应分担的份额(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计至零为限)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应收股息 贷:长期股权投资 5)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6)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按实际取得的价款) 投资收益(按借方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息(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按贷方差额) 其他处理 应收股利1、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2、小企业购入债券,如实际支付得价款中包含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借: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 4、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应收股息(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 5、购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各期期末按应获得的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1631 油气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明细核算。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油气资产(含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三)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四)处置油气资产,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原价。
应收保户储金(Receivable Deposit from the Insured) 目录 1什么是应收保户储金 2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什么是应收保户储金 应收保户储金是用于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专用于保险行业。 预收投保人储金和投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或投资本金。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Receivable Deposit for Undue Duty of Reinsurance) 目录 1什么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相应资产价值。此科目,专用于保险企业。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Receivable Deposit for Duty of Reinsurance) 目录 1什么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2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什么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