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税收逃难者"。指为了躲避纳税而不断从一个国家逃到另一个国家的跨国自然人。由于各国多以跨国纳税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天数,及有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作为判定居民身份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因此,跨国自然人可以采取旅游等方式,将在任何一国停留的时间缩短到征税规定天数以内或不购置任何住所,甚至住在旅馆里,或常年生活在轮船、游艇上,从而达到回避税收管辖的目的。这种跨国自然人,在国际上则被称为"税收难民"。他们往往可以在各国取得收入而又不必承担其中任何一国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有时,他们可能在某些国际避税地成为临时纳税人,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基本信息 作者:孙玉霞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页码:20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9702994 装帧:平装 开本:32 丛书名:管理科学与工程丛书 外文书名:Tax Compliance: Theoretical and Positive Analysis 定价:29.00内容简介 税收遵从问题至今依然是各国政府和财税学界面对的一大难题。严格说来,有关税收遵从问题的理论研究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本书以“税收遵从”为题开展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也不言而喻。 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决策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传统上,一般仅从纳税人一方进行分析。本书建立了一个税收遵从理论分析的框架,从纳税人、税务部门、政府以及税收文化等多角度来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凸显了研究的新意。此外,本书应用信息不对称、串谋等博弈论理论以及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对税收不遵从的分析,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意义。作者简介 孙玉霞 1972年生,经济学博士。现执教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近年来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主持和参与了多项科研项目。曾在《经济学家》、《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目录 前 言/1 导 论/1 第一章 税收遵从概论/19 第一节 税收遵从的概念和类型/19 第二节 税收遵从的度量方法/32 第三节 税收遵从的成本/38 第四节 税收遵从(或不遵从)的经济效应/44 第二章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50 第一节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50 第二节 影响税收遵从决策的其他主要因素/57 第三节 中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67 第三章 税务部门的征管决策与税收遵从/78 第一节 对税务部门的经济分析/78 第二节 税收征管与税收遵从的互动/90 第三节 对税务部门与政府关系的解构/104 第四节 当前中国税收计划任务对税收遵从的影响/108 第四章 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114 第一节 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的互动/114 第二节 公共产品提供的经济分析/119 第三节 中国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和效益/135 第四节 当前中国政府政策中的差别待遇对税收遵从的影响/143 第五章 税收文化与税收遵从/150 第一节 税收文化概述/150 第二节 税收法制环境与税收遵从/154 第三节 纳税心理与税收遵从/162 第四节 当前中国税收文化中影响税收遵从的消极因素/170 第六章 促进中国纳税人税收遵从的若干政策建议/177 第一节 基于纳税人角度的政策建议/177 第二节 基于税收管理角度的政策建议/181 第三节 基于政府以及社会环境角度的政策建议/188 参考文献/195 后 记/204 ……
基本信息 作者:孙玉霞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页码:20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9702994 装帧:平装 开本:32 丛书名:管理科学与工程丛书 外文书名:Tax Compliance: Theoretical and Positive Analysis 定价:29.00内容简介 税收遵从问题至今依然是各国政府和财税学界面对的一大难题。严格说来,有关税收遵从问题的理论研究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本书以“税收遵从”为题开展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也不言而喻。 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决策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传统上,一般仅从纳税人一方进行分析。本书建立了一个税收遵从理论分析的框架,从纳税人、税务部门、政府以及税收文化等多角度来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凸显了研究的新意。此外,本书应用信息不对称、串谋等博弈论理论以及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对税收不遵从的分析,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意义。作者简介 孙玉霞 1972年生,经济学博士。现执教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近年来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主持和参与了多项科研项目。曾在《经济学家》、《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目录 前 言/1 导 论/1 第一章 税收遵从概论/19 第一节 税收遵从的概念和类型/19 第二节 税收遵从的度量方法/32 第三节 税收遵从的成本/38 第四节 税收遵从(或不遵从)的经济效应/44 第二章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50 第一节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50 第二节 影响税收遵从决策的其他主要因素/57 第三节 中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67 第三章 税务部门的征管决策与税收遵从/78 第一节 对税务部门的经济分析/78 第二节 税收征管与税收遵从的互动/90 第三节 对税务部门与政府关系的解构/104 第四节 当前中国税收计划任务对税收遵从的影响/108 第四章 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114 第一节 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的互动/114 第二节 公共产品提供的经济分析/119 第三节 中国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和效益/135 第四节 当前中国政府政策中的差别待遇对税收遵从的影响/143 第五章 税收文化与税收遵从/150 第一节 税收文化概述/150 第二节 税收法制环境与税收遵从/154 第三节 纳税心理与税收遵从/162 第四节 当前中国税收文化中影响税收遵从的消极因素/170 第六章 促进中国纳税人税收遵从的若干政策建议/177 第一节 基于纳税人角度的政策建议/177 第二节 基于税收管理角度的政策建议/181 第三节 基于政府以及社会环境角度的政策建议/188 参考文献/195 后 记/204 ……序言 税收遵从研究以纳税人行为及其决策为研究对象,以促进纳税人自愿履行纳税义务为目的,考察纳税人的涉税活动是否完全遵从税法。通常税收遵从被理解为纳税人是否依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然而税收遵从不只是简单的税法实施问题,它还与其他许多问题相关。换言之,税收遵从决策是纳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复杂过程,其中起作用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因素,还包括非经济因素,同时税收管理部门的行为、政府行为、纳税人的个体特征(如年龄、风险偏好、价值观等)以及社会文化等对税收遵从都不无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逃税等税收不遵从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如消费者行为、厂商行为一样都是行为选择偏好显示的结果,是理性的纳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传统的逃税理论模型(A-S模型)认为纳税人申报所得纳税是在不确定情况下的选择决策,纳税人要么如实申报实际所得而足额纳税,要么少申报所得而面临被查处和罚款的可能。纳税人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下效用的加权平均值。按照A-S模型的结论,稽查概率和罚款率的提高,会抑制纳税人冒险,从而减少逃税。 此外,还有一些因素对税收遵从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遵从成本、税制、纳税人个体特征、对政府的满意程度、纳税心理等。不适当的遵从成本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可能直接导致偷逃税行为。税制的复杂程度是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之一,例如很多纳税人因为税制过于复杂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措施来应对。另外,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管缺乏一致性,也可能使纳税人认为税制是复杂的,存在随机因素。复杂的税制刺激逃税,法律条文过于详细和计算过于烦琐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税收遵从。不同纳税人因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客观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遵从水平,也因价值取向、风险偏好和心理特征等主观方面的不同而呈现有差别的遵从度。 税务部门应该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税务部门的经费太大,最终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征税过程中的浪费、舞弊是对社会资源的耗费,必然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被税务部门的不规范征管、服务方式以及不合理成本负担激怒之下,为降低遵从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纳税人有很强烈的动机选择税收不遵从。因此征税主体设法主动降低税收成本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促使纳税人选择遵从的有效途径。 在征纳税博弈结构中,博弈的参与人是征税人与纳税人,征税人的纯战略是稽查或不稽查,纳税人的纯战略是逃税或不逃税,两者之间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同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税务部门需要获取充分信息,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 在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可能存在串谋与勾结,双方事先确立一个私下的契约,类似于所谓“君子协定”(不是通过法律来强制实施的),它使得双方成为一个利益同盟,共同操纵信息的发布,以获取双方预期的收益。纳税人设法与税务人员合谋的意图在于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以增加收益,税务人员参与串谋意在得到一些好处(货币化或者非货币化的)。表面看来这是一个双赢的格局,但毫无疑问,征纳双方的串谋使税法和税收的权威性荡然无存,税收法律、法规被串谋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个别社会成员的串谋可能被其他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竞相仿效,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中,除了研究纳税人一方和税务部门一方以外,还应当对政府和税务部门有所区分,研究政府行为对税收遵从的实际影响。政府通过运用税务部门筹集的收入同时合并其他收入来履行其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实现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在现代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此需要向公众征税来筹集资金;而公众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但要付出纳税的代价。按照这样的契约,如果政府不能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就会失去公众的支持,进而公众就可能消极对待自己的纳税义务。政府履行职能的情况不仅关乎社会秩序和环境,关乎政府形象,也关乎纳税人地位的高低、纳税人权利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等,它们会影响纳税人对政府的评价和对政府的信任,最终将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或者说,在政府和公民(或纳税人)之间事实上存在博弈,政府行为与纳税人行为、政府诚信与纳税人诚信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在中国,由来已久的城乡分割、收入分配差距、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策优惠差别待遇、政府对税款的使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客观状况,事实上业已形成而且正在影响着纳税人对政府的态度、对社会公平以及税收公平的认识,进而决定其是否选择税收遵从或在多大程度上选择税收遵从。 尽管政府可以在预算控制、行政管理等方面约束其代理人——税务部门,比如对稽查费用的控制、对罚款的政策规定等,但实际上作为代理人的税务部门有相当的自主执法空间。有人将税务机构形象地比拟为“慷慨的猎人”,就是说发现了目标的“猎人”,却有可能放弃对目标的打击。“猎人”慷慨的原因在于他的收益不能内在化,因而会“慷他人之慨”,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税务部门和政府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设计一种契约,激励税务部门在按照自身利益行事时尽可能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这样才不致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太远。作为委托人,政府要力图使税务部门受到激励执行稽查,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在中国,在税收计划指标的调控下,税务部门的征管强度相机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提高或者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例如在税法的某些弹性空间,税务部门在任务压力不大的情况下,会选择从宽、从松,尤其在接受了纳税人的好处、与纳税人关系非同寻常时,这时纳税人的遵从度显然偏低,甚至还有选择不遵从的可能;反之,在自身任务压力较大时,税收部门会倾向于从严、从紧,或者违反税法规定征“过头税”,这时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被人为地、强制性地提高,甚至被提高到一个超出税法规定的水平。更进一步,从一个动态的、较长的时期来看,这种时松时紧的做法传达给税务工作人员和纳税人一个信息:税法的权威性是不充分的,税务执法有相当的弹性,实际上容易诱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从事寻租活动,降低税收遵从度,同时也可能减弱那些本来守法的纳税人对税务执法的信任和评价,影响其未来的税收遵从决策。 我们研究税收遵从不能无视各国的税收文化及其影响。一般来说,对税收文化的理解集中在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观念和意识这一层面。不仅要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税收文化,还要从一国的税收历史以及各国税收文化的差异理解税收文化的内涵。大多数转轨国家存在严重的税收文化滞后现象,政府需要筹集资金提供公共物品,而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要承担纳税的义务,他们习惯性地认为自己从前并不需要纳税,而此前政府是以“暗税”的形式从纳税人那里取得税收收入的。中国人的税收观念、税收文化无不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儒家思想承认人民向统治者交纳赋税天经地义,但出于“仁政、爱人”的主张,又反对苛政,但是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税收征收的随意性大,人们对税收的逆反心理强烈。历史和传统文化的积淀,使今天的纳税人对税收有着近乎先天的不合作态度。在缺乏伦理基础的税收环境中,自觉遵从税收就不易成为公民自然而然的选择。法制不健全也是导致今天中国人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由于观念的惯性作用,当前中国的纳税人还不能完全认同从个人已“取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交给政府,而对公共产品却想“搭便车”。纳税意识不明确直接影响纳税人的遵从决策,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和造就的,因此税收文化建设在中国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研究纳税心理,加大逃税的精神或心理成本是抑制逃税的有效举措。大多数纳税人是风险厌恶者,不诚实纳税会给他们带来精神负担,付出心理上的代价。在税收遵从决策过程中,风险厌恶的纳税人在企图少申报收入或逃脱检查时,可能有犯罪心理;而在企图少申报或被发现后,有羞耻心理。精神成本或心理成本实际是纳入纳税人效用评价的,只有逃税的预期收益足够大时,纳税人才会考虑逃税。我们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态度和想法推导出具有高度税收不遵从嫌疑的纳税人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包括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教育状况、职业等;可以通过考察其态度和观念,确知纳税人的逃税动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改变其态度和观念。另外,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也可由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的确定性效应、参照水平效应、表述性效应和分离效应等得到一定的解释。 税收遵从问题至今仍然是各国政府和财税研究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是十分复杂的,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实现完全的税收遵从几乎是一个不可企及的目标,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着眼于那些影响纳税人遵从决策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的不遵从行为,提高税收遵从水平。这些措施包括: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重视纳税人个体特征,倡导税收管理“以人为本”;培植现代税收文化,加强税收教育与宣传,促进忠诚性遵从;提高稽查水平,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自私性不遵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改革完善税制,规范税收优惠,促进制度性遵从;设法减弱征纳双方的信息非对称,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塑造诚信政府、效率政府和法治政府形象,率先垂范,强化遵从动机;推进依法治税,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优化税收环境,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协税、护税的社会氛围。文摘 第一章 税收遵从概论 第一节 税收遵从的概念和类型 一 税收遵从理论产生的背景 税收遵从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有了税收本身,就产生了税收遵从问题,就有了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分野。但是对税收遵从问题系统的研究只是近些年以来才兴起的。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税收遵从问题的关注以及随后国内收入署推行的纳税人遵从测度项目(TCMP)为标志。当时由于面临不断增长的财政需要,美国国内收入署(IRS)着手评估地下经济给税收收入造成的损失状况。1979年IRS对未申报纳税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粗略估计,发现纳税人遵从的数据及相关研究相当匮乏。此后ⅡRS逐步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先后于1982年、1985年和1988年实施了TCMP。该计划的数据是随机选择的,来源于经过稽查的纳税人申报表,它们为衡量纳税人遵从提供了可能,因而该计划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认可。 同时,税收遵从研究的兴起是与对纳税人个体特征的关注、对个体利益的重视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密切相关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运动方兴未艾,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纳税人权利宪章",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关注。重视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将成为在公平和效率原则指导下实施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税收遵从理论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决策为研究对象,正体现了这样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税收遵从不只是简单的税法实施问题,它还与其他许多问题相关,比如税收征管、纳税人的心理因素、道德责任感以及社会文化等,因此税收遵从的研究角度应当是多元的。通过研究把握税收不遵从行为的特点,并作出恰切的解释,寻求减少不遵从的有效途径,具有显在的重大意义。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涵盖了财政、税收执法、组织机抅、劳动供给以及道德伦理等范畴。国际上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以美国最为深入,其他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荷兰、西班牙、瑞士和牙买加等也有类似的研究。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怎样?o例如在印度尼西亚,逃税问题一直很严重,在估计超过2000万的纳税人中,仅有130万进行了税务登记。据估计,2000年印尼约有一半政府官员没有纳税。因而.世界银行经济学家霍夫曼建议印尼政府应减少和规范税收优惠,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事实上,逃税在发展中国家非常普遍,其水平之高,令人吃惊。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制度不完善,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程度不高,对偷漏税打击不力,所以这 ……后记 有关税收遵从问题的研究是近二三十年以来兴起的,其标志是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对税收遵从问题的关注以及随后国内收入署推行的纳税人遵从测度项目(TCMP),此后对税收遵从相关问题的研究才逐渐增多。以税收遵从为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挑战性,因此在本书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社会科学的创新是艰难的,而经济学被誉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要获得些许经济学的创新更其艰难。就本书来看,文中所探索的遵从理论其实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税收理论问题,而且涉及有关人类和人文科学的许多学科领域,按照个人化的理解,税收遵从理论研究的归宿大约也可以借用一句古语来表达:“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一旦意识到自己的研究中蕴含的对人文情感和人文思想的关注,我就为自己的劳动和努力——尽管可能是微弱而渺小的——感到些许的欣慰。 笔者试图在分析的视角和研究的内容方面获得些许进展,例如,在对税收遵从行为的分析中,引入了经典的预期效用理论(A-S模型),并借鉴较为前沿的理论——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的部分研究成果——来解释逃税行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有经济因素,更有一些非经济因素,文中有不少篇幅分析了纳税心理、社会文化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又如,在考察中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时,本书结合了中国的历史、文化特点,为当前的研究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解释视角。 在研究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政府和税务部门看作一个整体,本书将政府与税务部门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进行区分,这主要是基于它们作为重要的税收关系人,不仅其职能、行为的侧重点存在显著的不同,更由于他们各自追求的目标函数存在较大的、实质性的差异。 税收征纳中的串谋行为既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又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方向,文中对此作了初步的、尝试性的探讨,指出征纳税双方实施串谋意在寻租,并且这样一个表面看似双赢的格局实际严重损害了税法和税收的权威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本书还涉及了防范串谋的机制设计等内容。另外,本书尝试性地对税收征纳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减弱信息非对称的对策建议。文中采用了比较新颖的视角分析了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之间关系,其中纳税人与政府的博弈就是一个比较前沿的问题。本书还着重对中国政策实施中的差别待遇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今后政府纠正其政策偏差,从根本上促进税收遵从。 但不无遗憾的是,以上所涉内容只是一个方向性的、初步的探讨,反映了笔者对相关问题学习和思考的过程,其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很肤浅,并且其中结合中国情况的实证分析还有进一步拓展的余地。另外受自身水平和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期待将来能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通用条款、税权划分、基本税收权利与义务、征收程序、法律责任、行政协助、税务争讼等方面内容。 较为典型的税收通则法即税收基本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检举人依法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2010年税务总局规章立法计划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局起草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进入主页点击“《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 传真:略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100038)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举报工作,对外可以使用举报中心的名称。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以后,由本级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稽查局负责人审批以后,由本级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稽查局负责人审批以后,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审批以后,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五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经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七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以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同级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报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八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二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1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四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介绍 房屋空置税就是政府为了充分利用资源,而对空置的居民房屋进行收取一定量的税收。 空置税即只对空置的房子征税。许多人之所以反对物业税,是担心自己住的房子还得交税,等于平空多了一笔开销,自然心里会有疙瘩。但空置税不同了,物业税是普征,空置税则算是惩罚性税收。一家人拥有一套房,那是合理需求,你为了炒房买了三套五套的,待价而沽,那么对不起,你得交税了。 分析人士认为,“空置”标准的界定才是最大的难题。由于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北京市短期内开征“空置税”的难度较大。 尽管物业税的出台尚无明确时间表,但类似的税种已经开始酝酿。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北京市住建委于上周召开的“座谈会”上,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开征“空置税”的建议,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赞成”。这是继重庆提出开征“房产特别消费税”以来,又一个城市做出类似的尝试。 但同时,多数业内人士也认为,由于技术条件较为复杂,如何对“空置”现象进行界定成为该税种开征的最大障碍。论证 上述参加座谈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少业内人士在会上提出开征“空置税”的建议,对“不住不租不卖”的空置房屋进行征税,并得到市住建委的“赞成”。 该人士表示,目前北京市的空置房屋数量巨大,且多为投资投机性需求。这部分房屋急需进入市场交易,进行出售或出租,以扩大市场供应。 该人士还表示,尽管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尚不具备,但可以尝试开征“空置税”,以达成同样的效果。他透露,“空置税”的开征目前还在讨论阶段。 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市住建委求证,但对方并未给予明确答复。 据了解,作为物业税“空转”的试点城市之一,北京对商业物业进行了多年的“空转”试点。但由于 商业地产中的投资性需求比例较小,且会加重商家的负担,因此一直没有“实转”。 与此同时,由于住宅物业的数量较多、布局分散,且房屋的产权确定、统计口径、征收标准等技术条件较为复杂,一直未能进行试点。 同样地,开征“空置税”的建议也提出多年,由于可行性不强,最终都未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按照规定,开征“空置税”除具备各项基本条件外,还要报国税总局进行审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障碍 和物业税一样,“空置税”的开征也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障碍。“北京的很多房子都是外地人买的,一个月才来住几天,这算不算‘空置’?”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部研究员张大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何界定“空置”是最大的技术障碍。 上述人士也向《每日经济新闻》坦言,与产权确定、房屋统计等基础条件相比,“空置”标准的界定才是最大的难题。 他表示,曾有人提出通过每月的用电、用水量来确定是否空置,但因不够严谨被否定。也有人提出根据未入住的时间来界定,但考虑到出差、装修等因素,同样难有一致的标准。 此外,与物业税一样,在根据面积征收还是根据套数征收上,业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近日,重庆提出征收“房产特别消费税”的建议,拟对高端物业进行收税,此举引发了业界对“物业税”的广泛猜想。上述人士表示,类似的税种如果确定征收,将由建设部门负责基础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执行。 但该人士也认为,由于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北京市短期内开征“空置税”的难度较大。张大伟也表示,短期内“空置税”几乎不可能开征。国外 该税收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在欧美国家已经狠成熟: 荷兰奈梅亨市政府向无房者免费提供私人闲置房,这在欧洲并不少见。荷兰法律允许人们入住闲置一年以上的空房,而空房业主也愿意在政府的协调下无偿提供这些住房,因为如果他们希望自己房屋中突然出现的“不速之客”搬走,必须证明其住房的闲置时间还未超过12个月。 瑞典针对闲置房的措施则更为有力,为了遏制闲置房数量上升的趋势,除了加强租赁服务外,瑞典政府甚至将无人居住的住房推倒。政府出此下策主要是认为闲置房的增加提高了政府保护下的租赁房屋的价格,使得公共支出激增。 通过这些措施,荷兰和瑞典成为了欧盟国家中房屋闲置率最低的两个国家,均不超过2%。 此外,英国、意大利、法国、丹麦和德国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向闲置房开战。 在德国,业主必须使空房得到重新利用,在房屋闲置率超过10%的市镇,当地政府还会推倒那些无法出租的住房。 而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法律则针对闲置房业主出台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在法国的一些城市中,房屋闲置的第一年,业主必须缴纳的罚金为房款的10%,第二年为12.5%,第三年为15%,以此类推。 丹麦政府则在50多年前就开始对那些闲置6周以上房屋的所有者进行罚款。 除了欧盟的一些国家外,其他地区的一些城市也对闲置房采取了相应措施。在美国亚特兰大,租房者不仅不用付房租,还能因为租住在偏远地区而得到补偿。在该城市一些地区,甚至还有业主出钱让人租住其房屋以逃避因房屋闲置而面临的处罚。此外,美国的克利夫兰和巴尔的摩等城市与德国和瑞典一样,也将空置房推倒。这也是针对这一全球性问题出台的最严厉措施
历史由来 “税粮”是元朝主要赋税项目之一。以征收粮食为主﹐故得此名。其征收办法﹐南﹑北不同。北方的税粮分为丁税﹑地税﹐因户而异。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都是“验地”(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地税﹐每亩三升。 军户﹑站户占有土地四顷以内的可以免税﹐四顷以上要按亩纳地税。 民户﹑官吏﹑商贾等“验丁”纳丁税。成丁的年龄估计是十五岁。丁税每丁粟两石﹐驱丁(即驱口)减半。凡当丁税者不纳地税﹐反之﹐当地税者也不纳丁税。但是﹐由于前两类户与后一类户之间﹐互相买卖土地﹐以致发生纳税混乱。常常有一户同时负担丁税和地税的情形。南方的税粮分为夏﹑秋两税。秋税按亩征粮﹐税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也因土地好坏分很多等级﹐有的低至一两升﹐有的高达两三斗。夏税征收的办法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征收粮食和丝﹑绵﹑布等实物﹐有的地区则征收货币(钞)。据某些地区资料估算﹐夏税约当秋粮的一半。元朝统一江南之初﹐只在江东、浙西征收夏税。元贞二年(1296)起﹐在浙东﹑福建﹑湖广等地征收夏税﹐后来江西也征收夏税。元代江南夏﹑秋两税的税额是沿袭宋代的﹐但在延祐七年(1320)政府下令每斗添加两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内容 在征收税粮时﹐无论南北﹐都要加收鼠耗﹑分例。按规定﹐每石税粮加征七升。各级官吏还常与地方上豪强地主相互勾结﹐巧立名目﹐进行剥削﹐因此﹐一般百姓的税粮负担要比法定数额大得多。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时甚至一石税粮实际要交三石之多。
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 情形 追征期限 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任 3年 不得加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过失(计算错误) 一般情况 3年 加收 特殊情况(10万以上) 5年 故意 (偷税、骗税、抗税) 无限期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例:多项选择题】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006年下)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B.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C.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⑺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⑵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上述所说的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外出经营申请领购发票,有类似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例:多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B.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 【答案】AB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阻止出境 根据《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款优先执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2007年上) A.加收滞纳金 B.核定应纳税款额 C.查账征收 D.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D 【解析】查账征收属于税款征收方式。 【例:判断题】《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2007年上) 【答案】对 【解析】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