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货物劳务税 货物劳务税不是一个税种,它包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出口退税四个部分。货物劳务税的出处 为确保2009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文件中提到了要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在加强货物劳务税部分中,明确区分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出口退税等四个部分内容,这个意思就是说: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是指加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出口退税。
释义 词目:财权 拼音:caí quán 基本解释 1. [right of property]∶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economic right]∶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力详细解释 财政的支配权或财产的所有权。 陶成章 《浙案纪略·敖嘉熊传》:“客民畏 清 吏侵陵,必咸喜归赋税於会馆使为代纳,则又可因是以渐握地方上财权。” 毛泽东 《论政策》:“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 日 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基本概念 财权是指在法律允许下,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任务,就要掌握一定的财力,也就享有一定的财权。中国处理财权所坚持的原则为: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要实现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政府要对全社会的政治、经济事务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要集中相当的财力作保证,而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地方的社会、经济事务,也应享有相应的财权。正确处理财权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对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必须相对集中全国的财权,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决策提供了保证。 财力是指各级政府在世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来源于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及各种政府债务等. 拥有财权的政府,一般都拥有相应的财力,但政府拥有财力不一定有财权.上级政府的财权常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一部分财力要转移给下级政府使用,结果是下级政府的财力往往大于其财权.这种财权与财力关系的框架,是目前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制度框架. 中央政府具有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地方政府只有负责本地区共公服务的职责,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具有比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另一方面,地主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承担着更多的支出管理责任,这就要求有相应的财力相匹配.图书信息 书 名: 财权 作 者:张亚库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时代文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年1月1日 ISBN: 9787538733341 开本: 16开 定价: 25.00元内容简介 《财权》这部小说的情景和人物都是虚构的,是众多现实生活中的“那一个”。无所谓是你是我还是他。作者的唯一希望是能够把虚拟了的零零碎碎,还原成生活中的平平淡淡的具有灵魂的人物、事件。其实,即便身为掌管城市财政大权的财政局长,也不过是一个普通人,但在许多人眼里,他又比普通百姓更加公众化,甚至比一般的公众人物更加神秘。人们希望了解他每天都在干些什么?那么多资金从手中经过是种什么感觉?钱是如何花出去的,都用在了什么地方? 一个多少有些戏剧性的人物得到了自己想都不敢想的位置,一心一意要在这个岗位上干一番事业。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事物的多面性、复杂性加之适应性,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一个人的心境轨迹,甚至创造出游刃有余的官场生存方式。作者简介 张亚库,生于上世纪50年代。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 曾下乡插过队,当过教师、工人、企业厂长,现为某政府机关公务员。一向认为,哲学就像无际的宇宙,等待久了总会有流光曳火闪过,可以开启心灵深处的疾火;文学则是引领人生、激活欲望的极光;两者的结合即是对生命的诠释和完善。生命原本脆弱,诞生即为不朽,爱欲是谱在人生旅途的巨大音符;若让生命持久,张力永恒,那么,应该从哲学、文学中汲取一切。图书目录 事1章 走马上任 市委书记韦继东皖,按照这次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相当、岗位接近、专业连续的原则,认为杨一帆在统计局当局长时实事求是。政绩突出,因此,将杨一帆安排到财政局当局长。 第2章 省城拜访 副局长说着装问题是形象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千万不要让别人瞧不起,到省城咱们是代表滨江市/求人的事很伤自尊,杨一帆说处长鄹送了,回头一看,处长一动没动依旧坐在那里。 第3章 初现波澜 “我们要吃饭,要养家糊口!”教婚i访初现资金风波/杨一帆既气愤叉万般无奈,为鼓励税收确定激励机裁。 第4章 执法护帑 杨一帆把座右铭挂在办公室墙上,时时警示自己,为民理财,不徇私情/人大i任说该帮助还是要帮,你当财政局长我们都为你说过话的。你看着办。 第5章 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就像一柄双刃剑,改不好要出问题,必须慎重行事/重要岗位谁说情也不行!必须安排素质高、能干事的人! 第6章 趋炎附势 妻子批评小赵:你尽犯傻,啥工作不辛苦?就你辛苦,在领导眼里你是应该的/杨一帆感慨地说:咱俩这关系还角这个吗?你救过我的命,你的事我过几天想办法。 第7章 出台新政 不是我杨一帆独出心裁、标新立异!现有财政体裁非改不可/财政部门是代表国家理财的,就是要改变把国家的钱变成部门甚至个人翻益的现状。 第8章 郊游结缘 “春风得意马蹄疾”,密友相邀郊游。体验民俗,品茶论道,饮酒叙旧/“一夜情”;引出一段浪漫的情缘。 第9章 招商引资 “加快经济发展必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委书记一番话语成为动员令/申请资金的报告雪片一样飞来,这个财政局长真不好当! 第10章 项目博弈 发展理念不同导致韦继东与张大宁歧见不断。部门之间自然存在难以避免的倾向性。利益攸关,人们面临两难挟择。 第11章 家庭琐事 树支书说:财政局就数你官最大,村里郡条水泥路肯定是你修的。给你送来两只大鹅放在阳台,啥时想吃一宰就完了/妻弟递给杨一帆一张名片:我们公司就是要开发富豪花园附近的工程,姐夫你得帮我。 第12章 厚黑理论 社会就像一个大舞台,所有的人都是演员,扮演不同的角色。演出结束到后台卸装,普通人一个! 第13章 处理危情 塔吊上的人说,再不满足条件就要跳了/副市长验上淌着汗水。生气地打掉秘书送给他的手帕,脸色异常难看/“你算的是经济账,我算的是政治账、影响账、人命账,这个钱必须从财政出!马上拿出二百四十万!” 第14章 大局利益 市委书记:今后谁在市委、市政府之间制造矛盾我就处理谁/奇长:要多做有利一工作团结的事,少于捕风捉影、望文生义的事!杨一规,你看项目资金怎么办? 第15章 京城立项 市长震怒了你把车开到这里显摆什么!要是让纪检、监察盯上了咱们都得导锄霉/你这个级别的市长,我们见得多了,像你这么儒雅有文采的还真不多! 第16章 重金规划 第17章 火炬风波 第19章 试用厚黑 第20章 医院见闻 第21章 情色阴谋 第22章 投资骗局 第23章 桃色陷阱 第24章 招标序曲 第25章 超级标托 第26章 奠基仪式 第27章 天堂葬礼 第28章 红颜报恩 第29章 纪委调查 第30章 扑朔迷离 第31章 破解谜团 第32章 代表意志 第33章 宦海浮沉 第34章 命运交响 后记
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若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协商未确定的使用人为纳税人。征税范围 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及领海的船舶,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税上涨网民反对中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税。税率使用定额税率。车辆税额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注意:半吨以下含本级,所以2.6吨视为3吨计算。车船使用税税额图(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例如5吨的载重汽车有3吨的挂斗,以北京为例,每吨税额为60元,则每辆车应纳税5×60+3×60×0.7=426元。 (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例如对5吨的拖拉机应纳的税额为5×60×0.5=150元。 (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例如:10座以下的3吨客货两用汽车(税率以北京为例,60元/吨,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税额为200元),共有10辆车。则应纳税额为(200×1/2+3×60)=28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 为辆、净吨位、载重吨位三种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口误:不是净吨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掌握计算公式。注意与其他税种结合出题。税收优惠1、法定的免税车船 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图(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但对其出租的车船应照章纳税 (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4)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 (5)按有关规定免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6)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3)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使用的纳税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二、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牌照所在地纳税。 例如:新疆来北京的车,如果是在北京投资的企业中使用,则应在北京纳税;但如果已在新疆完过税,则可以不再在北京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修改重新发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第八条 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第十条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第十二条 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第十三条 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第十四条 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第十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废止原车船使用税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第 162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述两税停征,新开征车船税。
踦零钱(jī línɡ qián) 宋 时的一种杂税。《宋史·儒林传四·杨泰之》:“知 果州 。踦零钱病民, 泰之 以一年经费储其赢为诸邑对减,上尚书省,按为定式。”
简介 主权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参照有关国际税收准则,对跨国关联企业确定计税依据、计征应纳税款的统称。关联企业也称联属企业,在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被界定为: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中国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是指企业间具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企业之间在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②企业与另一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征税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经营的一般特点是经营活动跨国化、经营战略全球化和企业内部管理一体化。跨国关联企业往往利用其经营特点及相关联各企业间经济、财务的紧密联系,利用所在国之间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不一,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国际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分配,以转移利润,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跨国关联企业的这些行为,早在20世纪初就已引起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广泛注意,并纷纷制定相应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方法矫正其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缓解有关国家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堵塞跨国关联企业逃税的漏洞。对跨国关联企业征税的主要原则是: ① 独立核算原则。要求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完全按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来处理,即按独立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中所适用的正常交易价格核算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对符合这一原则的,有关国家在税收上予以认可;否则,可以进行合理调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都明确规定,任何利润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利润,并据以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规定,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② 总利润原则。要求将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企业视为一个整体,汇总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所取得的全部利润并按一定方法重新进行分配,以确定各个关联企业的利润,分别据以计算征税。分配利润的方法主要有:企业营业额占汇总营业额的比例;工资额占汇总工资额的比例;流动资金额占汇总流动资金额的比例。 ③ 合理原则。强调跨国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双方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都要合理地进行分配。只要这种分配符合所在国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税务当局都应予以认可。中国1991年 6月制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收入和费用列支条款也是按此原则确认的。中国的征税规定 中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国际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大多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做法。例如,根据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按独立企业成交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合理调整。方法是:①商品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再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在上述方法都不能使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限定最低利润率等。②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如果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利润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③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实际费用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上正常的劳务收费标准调整核定。④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作价或收取、支付的使用费,应与非关联企业的收费标准大体相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一般标准核定其特许权使用费。参考书目 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7。
起税点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 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概述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 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 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词解 拼音:zàn zhù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support] 支持并协助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义解二·道安》:“ 安 以 白马寺 狭,乃更立寺,名曰 檀溪 ,即 清河 张殷 宅也。大富长者,并加赞助,建塔五层,起房四百。”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上:“盖 贯 倡之, 黼 成之, 安中 赞助之,所以致中国之祸也。” 邹韬奋 《经历》十二:“我所得到的深挚的友谊和热诚的赞助,已是很难得的了,但是经常方面还需要有相当的办法。”赞助的含义和目的 赞助是社会组织以提供资金、产品、设备、设施和免费服务等形式无偿赞助社会事业或社会活动的一种公关专题活动。赞助活动是一种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是一种信誉投资和感情投资,是企业改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赞助都会有自己的具体目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1.通过赞助活动做广告,增强广告的说服力和影响。一方面可以通过赞助活动作为广告宣传的载体,使公众获益,以赢得公众的普遍好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赞助所获得的“冠名权”提高广告的效果。 2.树立组织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良好形象。现代企业不仅要盈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赞助社会活动是企业向社会表示其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方式之一。赞助活动的开展,有助于企业赢得政府与社区的支持,从而为企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营造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 3.培养与社会公众的良好感情。举办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赞助活动,能够有效的培养社会组织同公众的情感,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加强双方的联系,使公众在内心深处认同社会组织。 4.制造新闻效果,扩大社会组织认知度,提高组织在公众中的美誉度。赞助的类型1.赞助体育活动 由于体育比赛活动是新闻媒介热衷报道的对象,而且拥有众多的观众,对公众的吸引力大,因此,社会组织常常赞助体育活动,以增加对公众施加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赞助体育运动常见的形式有:赞助体育训练经费或物品、赞助体育竞赛活动、设立体育竞赛奖励项目等。2.赞助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为各种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如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福利院儿童等提供物质、经费帮助,开展服务活动,以及济贫、捐助灾民,既是社会组织向社会表明履行社会义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又是社会组织改善与社区公众关系、政府公众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3.赞助教育事业 教育是立国之本,发展教育事业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战略方针。社会组织自觉地赞助教育事业,如捐资建立图书馆与实验室,设立某项奖学金制度、资助贫困学生、捐资希望工程、设立某项奖教金制度等,既可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又可以为社会组织树立一种关心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4.赞助文化生活 文化生活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组织积极赞助文化生活,不仅可以增进社会组织与公众的深厚感情,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的文化品位和知名度。赞助文化生活的方式主要有:赞助拍摄与社会组织有关的影视片、资助文艺演出队伍、赞助文化演出活动等。赞助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赞助活动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公共关系专题活动,一次完整的、成功的赞助活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赞助研究 组织要开展赞助活动,进行赞助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组织应从经营活动政策入手,分析组织公共关系目标,确定赞助目的,并据此考核需要赞助的项目是否对社会、对公众有益,是否能对本组织产生有利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赞助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保证社会和组织都能获益。2.制定赞助计划 组织要在赞助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赞助计划。赞助计划是赞助研究的具体化,因此赞助计划的内容应该具体、详实。对赞助的目的、对象、形式、费用预算、具体实施方案等都应有所计划,并控制范围,防止赞助规模超过组织的承受能力。3.评估与审核赞助项目 这一步主要是针对具体赞助项目进行的,对每一项具体的赞助项目,赞助工作机构都应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赞助项目进行总体评估,检查是否符合赞助方向,对赞助效果进行质和量的评估。审核则是结合计划进行,组织每进行一次具体赞助活动,都应有组织的高层领导或赞助委员会对其提案和计划进行逐项地审核评定,确定其可行性、具体赞助方式、款额和时机。4.实施赞助方案 组织要派出专门的公共关系人员,去实施赞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关人员要充分利用有效的公共关系技巧,尽可能扩大赞助活动的社会影响;同时,应采用广告和新闻传播等手段,辅助赞助活动,使赞助活动的效益达到最佳峰值,争取赞助的成功。5.测定赞助效果 赞助活动结束后,组织应该对照计划,测定实际效果。赞助活动的效果应有组织自身和专家共同评测,尽可能做到符合客观实际。检测过程包括检查、收集各个方面对此次赞助的看法、评论,看是否达到预定目的,还有哪些差距,对活动不理想的应该找出原因,并把这些写成总结报告,归档储存,为以后的赞助活动提供参考。组织与策划赞助活动的注意事项 社会组织的赞助活动中,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和宣传方式,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技巧性,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1.开展赞助活动必须着眼于社会效益,一伙的公众的普遍好感。一般地说,社会组织要优先赞助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公共市政建设以及文化教育活动。 2.开展赞助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主要有两方面含义:第一,赞助的对象要合法,要认真研究和确认被赞助的组织、个人或社会活动本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是否有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以保证赞助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否则,就会给公众以“助纣为虐”之感,不仅不利于实现赞助活动的目的,反而会损害组织形象。第二,赞助的方式要合法,既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违背政策法规,利用赞助搞不正之风,也会破坏社会组织的形象。 3.开展赞助活动应当量力而行,不能凭一时冲动,感情用事。赞助经费的数额,比如在社会组织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每年列出赞助总额预算,在预算范围内予以赞助。 4.目前,社会拉赞助者众多,鱼目混珠,企业应加以仔细品鉴;对各种明显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征募者,应当坦率而诚恳的解释组织的有关政策,不应为威胁利诱所屈服。必要时可以诉诸社会舆论和法律,以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5.要注意留存一部分机动款项,作为遇到临时、重大活动时的备用款。
简介 21世纪伊始,世界矿业市场繁荣,矿产品价格骤升,为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提供了大好机遇,但我们没有适时进行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错过了这一机遇。 2010年6月1日我国启动了新疆矿产资源税改革试点,明确扩大范围,从价计征,提高税率(5%)。2010年7月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决定矿产资源税改革扩大至整个西部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应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在税费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到2015年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政策支持 一、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二、对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中央投资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十二五”期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多。 四、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 五、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 六、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 七、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必要性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征收资源税费制度,在加强矿业市场建设,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矿业市场发生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剧增,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已不能适应矿业经济发展。 不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很难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改革,进而影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及其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维护,现行制度规定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不是从量计征,不与耗竭资源量挂钩,而且费率不变、费额偏低,矿产品价格翻倍上涨,而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仅为1.18%,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及对耗竭性资源的等量补偿。 现行资源税制度从量计征,征收范围窄,税额偏低。这样不能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别,不能反映市场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过低的税负与资源的稀缺状况不匹配,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矿产品价格飙升,矿业开发成本偏低,利润很高,造成行业分配不均。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设置对生态破坏补偿征收的费用,造成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不利于转变发展方式。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应缴纳使用费。现行制度规定的使用费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卖矿业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中规定收取的价款,是指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通过出让获得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是以资本形式投资,原“价款”概念已无实际意义。但近年来“价款”的概念在演变,范围在扩大,以致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都收取价款,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是炒卖资源。 所谓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矿业权的形式,只是采用了市场化手段。政府是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矿产资源管理者,不少地方政府经营矿业权,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于一身。而真正的市场配置,即所谓二级转让市场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交易混乱。只有让矿业权的价值归投资人(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人)所有,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市场才能对配置资源发挥基础性作用。现行资源税费政策体系 资源税费政策是国家实施经济调节、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在朔州市开征的资源税(费)主要有“一税、四费、一基金”,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水资源补偿费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007年-2009年,朔州市资源税完成131984万元,年均43994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完成29030万元,年均9676万元,年均增长13.6%;采矿权价款完成74618万元,年均24873万元,年均增长28.8%;水资源补偿费完成57830万元,年均增长6%;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完成664362万元,年均增长28.8%。资源税费为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开采资源、筹集财政收入等做出了积极贡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1.资源税定额征收实际税率偏低,不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资源税是朔州市主要税种之一,目前按照定额税率征收,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导致税收收入不能随着煤价上涨、经济快速发展同步增加,也不能有效地调节资源紧缺程度。目前煤炭资源税定额为3.2元/吨煤,按照理论测算,2005年朔州市煤炭均价为65元/吨时,换算成比例税率为5%;当2009年煤炭均价上涨为260元/吨时,换算成比例税率下降为1%。煤价上涨,资源税税率反而下降,形成税收逆向调节,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也不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资源类专项收入征收比例调整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资源补偿目的。 1994年全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国务院设定煤炭、煤层气费率为1%。开征16年来,煤炭市场效益和行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源环境问题也更加突出。如果继续维持目前1%的征收费率,将不能很好地满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目的。 采矿权价款是为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而收取的价款收入。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187号令)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但截至目前,2006年标准仍在使用。 3.现行资源税(费)分享体制,中央、省集中收入太多,不利于均衡财力,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的资源税(费)收入分享体制下: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省分别集中50%和22.5%;采矿权价款中央、省分别集中20%和24%或16%(因出让方式不同省集中比例不一);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因中央、省负责中型以上资源类企业的采矿权登记,全部集中到中央、省级,市级只负责少许非煤小型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导致市级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很少;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中央不集中收取,但省财政集中30%。上级集中比例过大,造成市县财政困难,资源合理保护开发压力巨大,不利于资源输出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4.现行资源类专项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狭窄,不利于市县财政统筹财力解决因资源开采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收入都是财政专项收入,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上三项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管理支出、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对于县级煤炭资源整合中关闭的矿井,也可用于关闭补偿。但市县以下很少矿产资源勘查,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也不可能无限安排,而因资源不合理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交通、教育、社保等社会问题却诸多。如果我们固守以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就会出现一方面专项资金结余过大,另一方面因资源不合理开采导致的社会问题却无钱解决并存的矛盾,造成市县财政两难的局面。建议 1.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实行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资源税,可以继续实行地区差别税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但由于应征税额与资源产品价格挂起钩来,可以将经济增长、资源紧缺、价格上涨的结果,充分地体现到财政增收上,从而鼓励中部资源大省在输出资源的同时,有效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缩小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源税在调节经济、促进资源合理保护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朔州市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财政优势的真正转化。 2.及时调高资源类收费的征收比率,逐步实施税费合并改革。 根据当前资源紧缺、经济发展、煤价上涨的实际,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提高1-2个百分点。建议省政府结合2006年标准,及时调高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定额,使其真实地反映采矿权所值。 另外,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和功能存在很大重叠,资源多头管理,企业协调难度较大。建议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改称资源补偿税,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但征收要引入开采回收率系数。 3.正确处理资源类企业生产所在地与企业总部利益分配关系。 对于资源开采地与企业总部所在地不一致的资源类企业,如何合理调整两地的利益分配关系至关重要。以平朔煤业公司为例,2009年该企业总利润45亿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项税收留归朔州市9.3亿元,占净利润的27.6%,不到三分之一。企业利润是留归企业、企业总部或上交国务院国资委的,而资源开采造成的治理问题却要资源所在地承担和承受。为此,建议国家通过税收调节,逐步提高资源类企业生产所在地的收益留成比例,设想对资源类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率25%的基础上,允许地方附加征收3-5个百分点,对企业利润进行再调节,所得部分用于所在地资源治理。 4.实事求是拓宽资源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建议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市县以下实际情况,本着统筹财力、解决因资源开采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原则,允许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除了解决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征收部门管理支出、地质环境治理及关闭煤矿补偿之外,按照类似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范围的投向,用于解决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重点接替产业的发展和解决因资源开采引起的社会问题等诸多领域。这样,市县财政就有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源类专项资金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