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七条
简介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车购税是车辆购置税的简称。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 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自用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计税价格 ×10% 其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10%车辆购置税计算细节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 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其他情况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4、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 对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废止) 法规类别:税务 法规时效:有效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条款内容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例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0.17元就是进项税,0.204元就是销项税.用0.17元抵减0.204元的过程就叫抵扣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你是一般纳税人,并有认证过的进项税额.如果当月没抵扣完的可留到以后进行抵扣。分类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但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月24日的财税[2005]28号《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以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 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因为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要用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接转下期继续抵扣
概述 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或限制高价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进口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关税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这些调节税已于1992年4月全部取消。目的 进口国通常把征收进口附加税作为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首次贸易逆差,尼克松政府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 二是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三是对某一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主要形式 进口附加税是一国对进口货物,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往往是针对个别国家或者个别商品征收的。目前各国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保护目的,还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计算方法 进口附加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附加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附加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附加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附加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 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 《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 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 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 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 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 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 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 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 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 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 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 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 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 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 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 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 由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 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 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 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 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 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 的,税款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 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 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 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 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 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 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 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 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 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 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 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 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 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 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 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 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 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 予以减免关税。第三十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 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 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 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 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 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构、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 核准的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 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 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 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 成品数量予以退税。第三十二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 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 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 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 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 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 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 批准。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 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 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 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 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 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 不予受理。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 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 责保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概念 过境关税亦称“通过税”。过境关税指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过境关税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关贸总协定通过协议的形式取消了各成员方过境关税。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各成员方除了对过境货物收取部分服务管理费外,过境关税应免征。特点 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过境关税的特点是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 (1)过境税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 (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发展 在重商主义时代,欧洲各国曾盛行其税。如果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枢纽或交通要道,征收过境税成为该国最方便而又充裕的税源。但过境税增加了外国货物的成本,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交通发达后,征收过境税会迫使其改道运输。允许外国货物过境运输,可以增加本国的运输收入,有利于本国交通运输事业及有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在这些方面的收益比征收过境税的财政收益要大得多,而且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在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取消了过境税。1921年国际联盟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了关于自由过境的国际会议,会议决定参加国不得对过境货物征收任何捐税,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也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其第三款中规定:“缔约方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律规章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或限制,并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和费用,不在此限。”因此,目前已很少有国家征收过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