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税负 从国家宏观税负的角度理解,边际税负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期间的税收增加总额,与同期实现的国家GDP增加总额的百分比。 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角度理解,边际税负指由于收入增加所产生的税收增加,与相应的收入增加额的百分比。在这里导致收入增加的因素包括价格、销售数量、以及经营品种三个方面。 边际税负反映的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额,不同于平均税负,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 边际税负是计算税收痛苦指数的重要指标。 由于减免税的存在,在计算边际税时要考虑减免税的因素。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边际税负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 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是指:当企业处于保本销售量状态时,假设在销售数量不变的前题下,单纯提高销售价格所产生的税收增加额,与由于售价增加而形成的收入增加额的百分比。 如果我们把企业处于保本销售量状态时的价格水平称为保本价格,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还可以定义为: 当企业处于一定销售数量状态时,按商品售价计算的应纳税收总额和按保本价计算的应纳税收总额之间的差额,与按商品售价计算的销售收入和按保本价计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差额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 =(按售价计算应纳的税收总额-按保本价计算应纳的税收总额)÷(按售价计算的销售总收入-按保本价计算的销售总收入) 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收入不涉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没有成本扣除额,相当于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是社会剩余产品的主要构成内容。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是边际税负的最大值,是特殊形式的边际税负。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本销售量价格增量边际税负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程度,这个指标说明,企业利润和税收主要来自于保本以上价格增量所形成的营业收入中。 这个结论,对国际避税理论及实务的影响很大,在企业毛利较高且盈利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关联交易价格转移方式,降低保本以上价格增量收入,可以将企业的大部分税收化解掉,在兼有内外销的工业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价格转移方式虚降利润,还能取得较多的出口退税。 近年来,我国的外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相当比例的外企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保本或低盈利状态,即是如此。 (二)、保本业务增量边际税负 保本业务增量边际税负指的是:当企业处于保本业务量状态时,由于增加业务量所增加的税收和与之对应的收入增加额的百分比,这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边际税负。 用公式表示: 保本业务量增量边际税负 =(扩大业务量后的应纳税收总额-保本业务量时的应纳税收总额)÷(扩大业务量后的销售收入总额-保本业务量时的销售收入总额) 这个指标说明,利润和税收主要来自于保本以上业务增量收入,保本以上业务增量收入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 (三)亏损状况业务量增量收入边际税负: 当企业因业务量不足而产生亏损时,如果增加业务量,当增加业务量后,企业处于亏损或保本状态时,如果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则此业务量增量收入只产生流转税附,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以此计算的边际税负是亏损状况业务量增量收入边际税负,相比之下,此时的边际税负很低。 同理,在亏损状态下提升价格,如价格提升不影响业务量,且提升价格后仍处于亏损或保本状态,则此时只产生流转税,如果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则此价格提升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相比之下,边际税负也较低。
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即最后一级税率 在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例。第2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这就是说本级的边际税率是10%,即本级所得额中的超过500元——2000元的增量部分都适用10%的税率。可见,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的税率都同时是本级课税对象增量部分的边际税率。边际税率通常也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即最后一级税率,如第9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为45%。在超额累进税率中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不同。如纳税人甲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1元,纳税人乙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他们的边际税率都是10%,而甲的平均税率为5.01%,乙的平均税率为8.75%,边际税率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根据课税对象数额增加时边际税率的变化情况,可分为不变、提高和降低3种。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不变的,为比例税率;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提高的,为累进税率;课税对象增加边际税率降低的,为累退税率。这3种税率体现着3种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比例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不变;累进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累退税率使纳税人的增量收入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主体税的对称。国家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性地位的税种或税类。是按税种在税制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进行的分类。这是按照作用程度划分税种的一种分类。在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税制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往往由多个税种组成,有主体税种,也就有辅助税种。辅助税种是相对于主体税种而言的,它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的比例虽然不大,但在和主体税相互配合协调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方面,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辅助税有资源课税、财产课税、特定目的课税、行为课税四类。 辅助税种在调节国民经济、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如资源税可以把由于自然条件优越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排除由于资源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苦乐不均,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国家在税制结构中,主体税和辅助税需要协调配套、相互补充,以便充分发挥税收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体范围 注 释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车辆购置税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 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 0cm3的两个车 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 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 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 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 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 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消费税是流转税,征收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际上是由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而不是由汽车购买者缴纳(当然最终还是消费者负担)。目前汽车消费税征收对象包括: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汽车消费税税率:轿车2.2升及以上8%2.2升以下5%越野车2.4升及以上5%2.4升以下3%小客车2.0升及以上5%2.0升以下3% 。 汽车消费税的计算办法是销售额×税率,进口汽车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汽车消费税的税率为3%至8%。
一、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近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情况,即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以后,也就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以后;有的行为是先转移资产,而后欠税,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如在纳税期内就能及时确认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欠税,如何处理呢?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令行为人提供纳税担保;如其拒绝,可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财产,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缴的;但如行为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隐匿,所欠税款就难以追缴,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该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镀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成本罪未遂形态。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实行两罚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理解为妨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2、本罪与一般的妨碍追缴税款违法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是否较大。根据本条,妨碍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数额,则应当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为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即拉姆斯法则。指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各自的税率必须与该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成反比例。 因此,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如果无弹性或低弹性商品(如食品)采用高税率征税,会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化,是一种最适税制。
门面的解释 1. [the facade of a shop]∶店铺房屋临街的一面。 2. [appearance]∶比喻外表、表面:装点门面。 3.[Business shop]:做小生意的店铺 小型超市、快餐店、服装店等。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门面税的解释 门面税顾名思义就是门面的税收。门面每年也是要上交一定的税收的。业主需要缴纳的税包括: 1、营业税 2、房产税 3、城建税 4、印花税 5、土地使用税 6、教育费附加 7、所得税,如果业主是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需要缴纳的税款: 1、营业税,这是你饭店收入的营业税 2、所得税,如果你是注册成个体户或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注册成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这包括你租赁房屋的印花税和平时销售收入的印花税 4、城建税 5、教育费附加 以上是法定的纳税义务,至于你们合同怎么签订那是个人行为,但合同约定超过法定纳税义务的,以法定纳税义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