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是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的指标。属于盈利能力类指标,其他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还有资产收益率、权益净利率、已占用资产回报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其计算公式为: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总额 / 营业收入×100% 俗称销售利润率为毛利率,只是口头上的一种表述。实际上,销售利润率与销售毛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指标,因为前者已剔除了期间费用,后者仍包含期间费用(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从两者公式可以看出: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 / 营业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而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因此,可以看出销售毛利率一般大于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相互影响因素 销售利润率对权益利润率有很大作用。销售利润率高,权益利润率也高;反之,权益利润率低。影响销售利润率的因素是销售额和销售成本。销售额高而销售成本低,则销售利润率高;销售额高而销售成本高,则销售利润率低。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是指净利润与销售收入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数标示,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净收入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参考公式表示: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 销售收入是利润表的第一行数字,净利润是利润表的最后一行数字,两者相除可以概括企业全部的经营成果。销售利润率又被称为销售净利率或者利润率,通常利润前面没有任何定语就是指净利润。
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 -谁不想有效合理避税?(纳税人俱乐部丛书) 作者:庄粉荣 市场价:¥45.00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码:32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111254449/9787111254447 ·条形码:978711125444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中文:中文 ·丛书名:纳税人俱乐部丛书内容简介 作者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合理避税的筹划策略,从而形成了《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所述的一整套操作思路和方法,包括税收筹划概述、销售额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待遇、异地销售与账外经营、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连锁经营的税收筹划、代销方式的税收分析、销售时间确认的筹划、促销业务的涉税分析、采购业务的税收分析、农产品的涉税问题、专业发票使用方法及要求、集团公司的营销运筹、商贸企业的涉税管理、所得税年终汇缴新办法、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参考的政策新、实用性强,并列举了大量案例。 《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既可以作为企业老板、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经营主管及销售人员的案头书,也可以作为大专院校财税专业营销专业师生的参考资料。编辑推荐 《销售业务纳税筹划操作实务》是作者在与一百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经营主管一起探讨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合理避税的策略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操作思路和方法,既可以作为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企业老板、经营主管及销售人员的案头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税收筹划概述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 第二节 税收筹划的分类 第三节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 第四节 税收筹划的要求 第二章 销售额的确认 第一节 销售额确定的具体方法 第二节 销售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征免政策对销售额的影响 第四节 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法差异 第五节 包装物计税的确认要点 第六节 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实例 第三章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第一节 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处理 第三节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 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 第一节 混合销售及兼营业务的政策分析 第二节 纳税人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认识误区 第三节 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思路 第五章 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待遇 第一节 以物易物计税的确认..........
简介 明代内地征税的关卡。钞关是明政府为疏通钞法而设,因起初系以钞(纸币)交税,故称钞关。历史记载 宣德四年(1429)始创设,据《明史》记载:“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由商居货不税。由是于京省商贾凑集地市镇店肆门摊税课……悉令纳钞”。隶属于户部,税收多用以支付军事抚赏费用。前后设有十三所。宣德时,设关地区以北运河沿线水路要冲为主,包括漷县关(正统十一年移至河西务)、临清关、济宁关、徐州关、淮安关(在今江苏清江)、扬州关(在今江苏江都县)、上新河关(在今南京)。景泰、成化年间,又在长江、淮水和江南运河沿线设置金沙洲关(在今湖北武昌西南)、九江关、正阳关(在今安徽寿县)、浒墅关(又名苏州关,在今苏州许关镇)、北新关(在今浙江杭州)。钞关几经裁革,万历六年(1578),尚存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淮安、扬州、杭州七关;崇祯时,又在芜湖设立钞关。示例:明 赵震元《为李公师祭袁石■(袁可立子)宪副》:“帝曰念哉,骏业惟戏。钞关江南,贪泉自付。”发展过程 设置钞关旨在征收船税,临清、杭州两关也兼收货税。由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船税以载运商货之船户为征课对象。初期按运送路程之远近和船舶大小长阔不同分等称船料,估料定税。宣德四年规定,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各段均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自北京与南京间的全程,每一百纳钞五百贯。后又以估料难核,改为计算梁头广狭定税,其标准自五尺至三丈六尺不等。 成化十六年(1480),各钞关岁收钞两千四百万贯,当银十二万两。嘉靖至万历初,岁收银大体维持在二十三万两左右。万历中期,明神宗朱翊钧大肆搜刮,钞关税收大幅度上升,至二十五年上升为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两。天启元年(1621)又猛增至五十二万两,是万历二十五年前的两倍。 钞关初建时,以钞为征收本色。成化元年规定钱钞均为本色。弘治六年(1493)又定钞关税折收银两例,但钞关之名未变。
概述 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机关内设14个职能处室,2个单设机构,在编在册干部职工109人。市局下设4个直属单位,辖43个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全市地税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5,538人,已拥有注册税务师199人、注册会计师20人、律师1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199人,占93.88%。至2009年末,全市地税系统企业登记户数为15.27万户,个体登记户数为28.09万户,占登记总户数的比重分别为34.54%、63.54%。内资企业、“三资企业”、其他登记户数分别为14.98万户、0.27万户、0.86万户,比重分别为33.88%、0.61%、1.95%。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市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在重庆市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按照“科技兴税,管理治税,人才立税”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切实加强税费征管,努力改善治税环境,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的同时,各项税收工作快速发展。依法治税整体合力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环境明显改善;税收管理基础不断夯实,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技术对管理的支撑作用明显发挥;纳税服务不断优化,部门职能逐步转变;队伍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对外形象得到提升。全系统46个单位全部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受到中央部委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单位近300个(次),市局被命名为第三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及“重庆直辖十周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行业”等称号。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 邮政编码: 401121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方针,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重庆市政府确定的财政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全市地方税、附加、规费的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的地方税及附加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四)强化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五)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全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追偿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方针的情况。 (八)组织税收宣传、理论研究、税收政策调研、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税收法制建设。 (九)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和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和党务群团工作。 (十)承办重庆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设置处室 办公室 流转税管理处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财务管理处 巡视工作办公室 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所得税管理处 国际税务处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督察内审处 政策法规处 财产和行为税处 税务稽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机关党委 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中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区县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税局 重庆市黔江区地税局 重庆市涪陵区地税局 重庆市渝中区地税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地税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地税 重庆市九龙坡区地税 重庆市南岸区地税局 重庆市北碚区地税局 重庆市万盛区地税局 重庆市渝北区地税局 重庆市巴南区地税局 重庆市长寿区地税局 重庆市江津区地税局 重庆市合川区地税局 重庆市永川区地税局 重庆市南川区地税局 重庆市双桥区地税局 重庆市綦江县地税局 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潼南县地税局 重庆市铜梁县地税局 重庆市大足县地税局 重庆市荣昌县地税局 重庆市璧山县地税局 重庆市梁平县地税局 重庆市城口县地税局 重庆市丰都县地税局 重庆市垫江县地税局 重庆市武隆县地税局 重庆市忠县地方税务 重庆市开县地方税务 重庆市云阳县地税局 重庆市奉节县地税局 重庆市巫山县地税局 重庆市巫溪县地税局 重庆市石柱县地税局 重庆市秀山县地税局 重庆市酉阳县地税局 重庆市彭水县地税局 经开区地方税务局
印发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2月17日正文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第六条 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古代的一种赋税制度。 指在农历的闰年增加征课赋税。 明、清两代实施此制度,在闰年提高各税的税额。 按:在闰年(农业)生产并未增加,这种制度实质就是无故加税,不合理。 辛亥革命后使用公历,此制度于1917年后取消。
定义 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亦称“税收成本负担”或“税收拖累”,是指课税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之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 税收额外负担是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研究征税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行为变化而引起的额外损失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某些税的征收,会使社会经济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流转税的征收会使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社会需求,进而减少社会产品供应量。如果国家从征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的额外收益;反过来,如果国家所获利益小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制设置不合理导致商品比价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扭曲,扰乱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机制,使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难以达到最优状况,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主要内容 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 ⑵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其应扣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赔缴”。在计算“赔缴”税款时,还应将支付金额视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这样,扣缴义务人不仅要赔缴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而且要额外负担一块。比如,某企业年末支付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利息20万元,按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如果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则应由单位“赔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20÷(1-20%)×20%].由此可见,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相当沉重。 ⑶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如何解决额外税收负担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如何避免额外税收负担 专家之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纠正企业十种弊端 (来源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笔者在与不少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接触过程中发现,由于不注重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造成很多企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什么叫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增强财务办税人员法制观念,避免额外税收负担。 造成增加税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笔者认为比较常见的主要是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对税规不熟悉所造成的。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现将其归纳为以下十种现象: 1 企业因无账经营、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而使账簿资料难以审查的,税务机关则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且将会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比如,依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将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在7%至40%的幅度内,而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 2 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则视同权益放弃,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如预提费用以及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处理时未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因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由此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是有时间性差异。在实践中,由于税法对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制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往往只注重纳税调增项目,如业务招待费超支、计税工资超支等等,而大量纳税调减项目常常被忽视,、使纳税人多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本期减提的以前年度已经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以及各种不得税前列支的减值准备金。 4 按照《商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商业企业可以计提一定比例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很多民营企业不懂提取商品削价货准备金,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而存货跌价准备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5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等,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纳税人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但有些民营企业财务人员不熟悉,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6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但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7 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很多,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使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8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9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0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批准的法定减免税款,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长期挂在“应交税金”账户上,或违规从“应交税金”账户结转到有关科目,使减免税形式与效果脱节,企业不但失去本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还将增大办税费用。(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