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又称为“单层间接抵免”,是指对母公司下属的一层附属公司,即子公司所纳外国公司所得税的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公式 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的税前所得=来源于子公司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子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应税总所得=母公司来源于居住国的所得+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还原税前所得 间接免抵限额=母公司应税总所得×母公司居住国的税率×(股息还原前的所得/母公司应税总所得) 母公司应缴居住国税收=母公司应税所得×母公司居住国的税率-允许间接抵免税额 一层间接抵免举例说明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乙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份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率为10%。试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计算方法及步骤如下: (1)计算子公司B向乙国政府纳税情况 子公司B向乙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200×30%=60万元 子公司B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万元 子公司B支付给A公司的股息:140×50%=70万元 子公司B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 (2)计算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B的股息的税闪所得 母公司A从子公司B分得的股息应承担的所得税:60×70/140=30万元 母公司A来自子公司B的股息的税前所得:70+30=100万元 (3)计算母公司A应税总所得 母公司A应税总所得:100+100=200万元 (4)计算间接抵免限额 200×40%×100/200=40万元 (5)允许抵免的税额 由于母公司A所得承担的国外税额为37万元(30+7),小于间接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允许抵免的限额为37万元。 (6)计算母公司A在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00×40%-37=43万元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介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on Income and on Capital)总标题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签订国际税收双边协定的示范文本,是当代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一。简称经合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 1955年2月25日,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首次通过一项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并于次年3月设立财政委员会。1958年7月财政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着手草拟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以及执行的具体意见1958~1961 年,该组织的财政委员会以“消除双重课税”为题,先后发表了4份报告,共列出25项有关消除双重课税的条文。1961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发组织,OECD),其成员国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卢森堡等24个国家。财政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以后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条文,连同以前的条文一并编入1963年出版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 该草案为此后签订的20多个发达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了基本模式。1967年以后经过延续10年的修订,最终形成了于1977年发表的这一国际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范本共7章30条,比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多了“区域的扩大”一条。主要内容有: 1、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 2、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和防止跨国偷漏税等几个方面。 由于其结构严谨,概括性强,所以这个协定范本的基本框架、章节安排和绝大部分条文,均被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所采用。该范本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情况出发,对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考虑不够,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能够适当照顾地域管辖权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述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相似处 1.《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 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 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 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简述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相似处 1.《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 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 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 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什么是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指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关联申报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关联申报的注意事项 关联申报是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决定是否对应纳税款作出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首先,纳税人要弄清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三个条件,国税发〔2009〕2 号文件又将其扩展为八个条件,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与其交易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如果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该将与其发生的交易确定为关联申报的内容,否则就不必进行关联申报。 其次,纳税人注意关联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也就是说,企业进行关联申报的时间应该是与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即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31日前进行关联申报。 再其次,纳税人要注意关联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的内容包括有形资产(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的购销、转让和使用(租赁)、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提供)、融通资金情况(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以及提供劳务(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情况。申报时主要是将上述内容一一对应填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以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报表相应栏目后,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告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
什么是关税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多大,未超过免征额的,不征税;超过的,就其超过分征税。免税额相对于起征点而言,是对纳税人更为普遍的一种照顾。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使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不会因为征税而丧失保障。 关税免征额又称为关税免税额,是指海关准予在进出境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总额或其关税税额中免予征收关税的数额。">编辑] 关税免征额的分类 关税免征额可分为免征价额和免征税额。 1、按规定的标准在确定课税对象的完税价格时,先减除一部分金额,以其余额作为实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这个减除额即称为免征价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规定,进口货样或广告品每次进口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增值税和(或)消费税。 2、按规定的标准从计算出的应税货品的关税税额中减除部分税额,仅征收其余额,这一减除额即称为免征税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收超过部分税额。 关税免征额是国家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但由于免征价额是从应税货品的完税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税率较高的货品实际享受的优惠多,税率较低的货品实际享受优惠少,相对地鼓励税率较高的货品进口,与国家的关税政策相左。而免征税额是对应税税额的减除,税率较高与较低的货品享受相同的关税优惠,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关税政策。 相关条目 关税起征点 参考文献 ↑ 1.0 1.1 吴雷,朱飞.《海关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什么是全率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是“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称。全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的相对额划分若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相对额的增大而提高,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都按与课税对象相对额所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的税率制度。 所谓课税对象的相对额,如以利润额为课税对象,则其相对额可以是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等等,故这种以课税对象的相对额为累进依据的税率可简称“率累”。“率累”与“额累”的调节作用相反,它一般适用于调节利润率高的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率高额低的企业负担重,率低额高的企业负担轻。 全率累进税率的特点 1、计算简便,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相对数仅作为确定适用税率的依据,税率确定后,实际上直接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乘适用税率,等于按比例税率计税。 2、累进急剧,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都适用相应等级的最高税率。 3、累进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同。 4、在累进级距的分界点附近会出现税款增加额超过课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 全率累进税率在我国尚未使用过。
什么是全倍累进税率 全倍累进税率是“超倍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均按其累进依据适用的最高级次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中国从未采用过这种税率。全倍累进税率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 各国一般有两类不同目的的免税:一类是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只是一种财务利益的补偿;另一类是属于税收奖励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财务利益的取得。照顾性免税往往是在非常情况或非常条件下才取得的,而且一般也只是弥补损失,所以税收筹划不能利用其达到节税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免税技术的特点 (1)绝对节税。免税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免除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技术简单。免税技术不需要利用数理、统计、财务管理等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无需通过复杂的计算,甚至不用计算,不用比较,就能知道是否可以节减税收,技术非常简单。 (3)适用范围狭窄。免税是对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及情况的减免,比如必须从事特定的行业,在特定的地区经营,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等,而这些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能或都愿意做到的。因此,免税技术往往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狭窄。 (4)具有一定风险性。在能够运用免税技术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比如,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高,非常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使免税变得毫无意义。免税技术要点 (1)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与缴纳税收相比,免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免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2)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许多免税都有期限的规定,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 例如,国家对一般企业按普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在A经济开发区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3年免税的规定,对在B经济开发区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5年免税的规定。那么,如果条件基本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一个公司完全可以办到B经济开发区去,从而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并使免税期最长化,从而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节减更多的税收。相关条目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