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税收机制的定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税收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的信用税收机制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在用税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遵守法律规章,诚实守信的管理机制。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信用税收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信用税收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WTO是为市场经济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即以诚取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原则的。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成了电子商务的灵魂。现在,西方国家企业贸易的 90%都是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结算的。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作为信用经济组成部分的信用税收,必将伴随着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大量信用交易的采用而得到快速发展。因此,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需要,构建信用税收机制已势在必行。 (二)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经济生活本身,而是经济生活的条件,是经济生活的规则。一方面,信用税收机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法律的逐步完善,新的规则赋予依法治税新的内容而变化的。另一方面,依法治税要求征税人(机关)和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体现在征税上,征税人(机关)要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做到文明服务,廉洁奉公,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不能因为税收任务完不成就让纳税人多缴税款,更不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让纳税人少缴税款。体现在纳税上,纳税人应自觉依法诚信纳税,不得作假帐偷税、假报关骗税以及故意欠税等。为此,建立信用税收机制,已经成为征纳双方全面贯彻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三)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以德治税的需要 “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的基本道德规范,做到以诚征税,以信纳税,是征税人(机关)把以德治国方略运用到治税上,即以德治税的具体体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落实“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可见,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道德水平,构筑以诚信为基础的征纳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只有把税收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切实加强税收的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信用税收机制的形成条件 信用税收机制的形成有四个条件: 一是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税收观念。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存在,从表面上看是政府的需要,实质上是人民自己的需要,税收所代表的,从表面上看是政府的利益,实质上是人民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税收的本质特征,从个别纳税人来看是无偿的,从纳税人整体来看则是有偿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只看到税收的现象,看不到税收的本质,也就是只看到政府需要税收,没有看到人民需要政府,进而需要税收,只看到税收是政府存在的经济体现,没有看到税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和所体现的共产主义原则,因而对税收具有各种不正确的认识。这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从理论上说,时至今日,一些理论工作者仍然把税收理解为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剥夺关系,把税收说成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人民取得东西。从制度上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收法治程度和预算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政府的服务职能还不够突出,使人民较多地感受到自身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对立,较少地感受到自身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统一。 二是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具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如果税收不公平,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地逃避税收给付义务与作为义务,而不会自觉、准确、及时地纳税。 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首先要做到税收制度公平,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对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等状况不同等对待。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税收确认公平,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只能以税收法律为依据,而不能实行自由裁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核定,也必须建立在经过充分调查所掌握的可靠数据的基础上,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或个人感情为依据。除此之外,纳税程序的确定也必须公平,不能对同等状况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等对待。 三是掌握必要的税收知识 为使纳税人能够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税收给付义务和各种作为义务,必须使纳税人掌握各种必要的税收知识,包括税收实体法知识、税收程序法知识和税收救济法知识。 为使纳税人掌握各种必要的税收知识,首先要完善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能够通过各种公开的、易得的、无偿的载体了解各种税收法律与法规。同时,还要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将税收法律与法规的各种规定灌输给所有的纳税人,并用纳税人对税收法律与法规的了解程度而不是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的次数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评价税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此外,还要尽最大的可能搞好税务咨询,随时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涉税问题。 四是提供便利的税收服务 为推进诚信纳税,还必须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税收服务。无论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还是缴纳税款,都要给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信用体系逐步建立的今天,依法诚信纳税对征纳双方都提出了新要求,是征税人和纳税人的共同职责。各级税务部门要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不折不扣地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急需的服务,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力履行好各项服务承诺,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排忧解难,做到言必行、信必果。二是要对广大纳税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自觉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坚持内资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大小企业同等看待,坚决堵住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减、免、缓的口子和各种人情税、关系税。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税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取信于纳税人。 建立信用税收机制的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要制定相关法律,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建立公民个人社会安全号码,以及企业信用记录号码,通过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号码,记录个人和企业在纳税、信贷等方面的信用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予以严惩。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对分散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 (二)营造良好的信用税收环境 良好的信用税收机制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款缴入国库后,政府应该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按其承诺合理使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坚持税法公告和办税公开制度,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从严执法、文明服务、公正办税,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良好的信用税收环境是以良好的纳税环境为基础的。税收是以企业的账目真实、个人的收入确切为前提的,纳税人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实行信用等级评议制度 征税人(机关)执法的信用评议:一是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信用进行评议,将税收执法、公开办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列为评议内容,通过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辖区内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代表的信用测评,将执法水平高和群众满意率高的税务机关,评为“诚信税务机关”;二是对税务人员的执法信用进行评议,以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能级认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基础,实行税务人员执法信用考核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记录税务人员的执法信用情况,对执法信用等级好的人员,给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优先权,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评议: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议制度,把纳税人依法按期申报情况、税款入库情况、欠税情况、稽查补税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进入社会资信平台,以便随时查询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在评定范围上,要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评议,既包括各类工商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在评定方法上,要制定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评定标准,可将纳税人划分纳税信用达标和纳税信用不达标两类,纳税信用达标的纳税人分为A、B、C三级。考虑到现阶段个体工商业户受文化水平、纳税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适当增多评定的等级,评定可划分为A、B、C、D、E五级,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评定标准。要实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每年评定(复查)一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达到上一个信用等级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评定复查前,报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对纳税人有偷、逃、骗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机关可随时取消其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的评定。 (四)建立信用纳税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对偷、逃、骗税及欠税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加大不诚信纳税的成本,让纳税人真切地体验到不诚信纳税的成本高于收益,从而使其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督网络,成立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评议机构,定期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对拥有良好纳税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在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例如,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以较高的银行信贷额度及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等,让具有良好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充分享有诚信带来的益处和便利。
低税法的概念 低税法也称减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缓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低税法的计算 【例】假定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60万元,来自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为40万元,在乙国已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在50万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50万元至160万元,税率为30%;所得超过160万元,税率为40%。 甲国政府对本国A公司来自乙国的40万元所得,假定单独征收15%的所得税,则A公司来自乙国的40万元所得应纳税额为6万元(40万元×15%)。 A公司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应纳税额为43万元。 A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为12万元。 A公司总税负= 6 + 43 + 12 = 61(万元)。 从上列计算可以看出,其中6万元的部分,即单独对40万元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仍然属于重复征税。所以说,低税法并没有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只是使国际重复征税得到一定的缓解。这种缓解的程度和作用如何,取决于所得税率降低的幅度。 低税法和扣除法一样,是一种不彻底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免税法和抵免法比较理想。特别是抵免法既承认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且起到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同时兼顾了来源国、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抵免法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 企业的所得税率都是法定的,所得税率愈高,净利润就愈少。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33%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33%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就是对三资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采用的优惠税率,所得税率为15%。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举例说明】 如一家电器商店,一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总计卖出了2万台家电,每台家用电器的平均进价为1500元,员工一年的工资100万元,房屋租赁等开支为400万元,营业税率为3%,则这家电器商店一年的总成本为: 总成本=家用电器的总进价+员工工资+房屋租赁费用=1500×2+100+400=3500(万元) 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率=4000×3%=120(万元) 则这家电器商店的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成本-营业税 =4000-3500-120=380(万元) 当所得税率为33%时,其净利润为: 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 =380×(1-33%)=254.6(万元) 当所得税率为15%时,其净利润为: 380×(1-15%)=323(万元) 很明显,当所得税率低时,企业的盈利就大。对于同一家公司,其税后利润在享受15%的所得税率时就比33%的所得税率时要高26.84%。所得税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关系 因为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是净利润即税后利润,因此,所得税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通常.所得税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反之,则净资产收益率上升。 下式可反映出净资产收益率与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息税前利润-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总资产报酬率-负债×负债利息率)×/净资产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净资产-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1-所得税率)相关条目个人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什么是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国家税法规定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的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群众纳税,对于不便直接征收,而有关单位又能控制的税源的一种有效征管形式。 代征代缴义务人的类型 代征代缴义务人有两种类型: 1、海关代征。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于办理报关进口计征关税的同时,代征代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委托代征单位。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款的源泉控管,方便纳税人缴税,对边远地区的零星税源,一般委托乡、村和信用社等单位代征税款。 代征代缴义务人的相关事项 税务机关对代征义务人要进行资格审查,发给代征证书,对代征税款的税种、课税对象、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和缴库办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义务人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只能办理代征业务,有关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以及违章行为,必须送交税务机关处理。代征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代征义务,如有违反,税务机关将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代征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均不同。代征代缴义务人既不持有纳税收入,也与纳税人无经济业务往来,而是由税务机关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单位。
什么是出口减免税 出口减免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减免各种国内税和出口税,其目的在于降低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编辑] 出口减免税的内容 出口减免税包括: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免征出口税。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禁止出口补贴,但对于“边境税”调整(Border Tax Adjustment)即出口退税则予以认可,并明文规定进口国不得因出口国的退税行为而课征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这是因为GATT不希望因为各国原料进口税率不同而扭曲了产品的比较利益。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保护政策中,退税很普遍,甚至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都有退税规定。 参考文献 ↑ 1.0 1.1 薛岱,任丽萍.《国际贸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
什么是分离技术 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技术。 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即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因此,如果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离,就可以减少每个人的纳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分离技术的特点 (1)绝对节税。分劈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适用范围狭窄。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分立为多个小企业,强行分割所得来降低适用税率,因此被许多国家认为是一种避税行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小企业税收待遇进行避税,一些国家针对企业的所得分割制定了反避税条款,所以分劈技术一般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税收筹划。不过即使是自然人,能够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说不能使用,一些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寄发的纳税宣传小册子也指导纳税人如何分劈所得和财产,以便节税。 (3)技术较为复杂。采用分劈技术节减税收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分离技术要点 (1)分劈合理化。使用分劈技术节税,除了要合法,特别要注意的是所得或财产分劈的合理,要使得分劈合法和合理,比如,严格遵循税务局宣传册子的指导来分劈所得和财产。我们上面举的就是一个合法和合理分劈所得的例子,如果不这样分劈,那对不熟悉税法的夫妇就要缴纳更多的税,通过分劈他们节减了税收。 (2)节税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寻求通过分劈技术能使节减的税收最大化。 分离技术的实例 例如,我国对年应税所得在1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年应税所得3-10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对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 假如一个企业2002年应税所得税为12.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2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2.54×33%=4.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年终之前,再成立一个关联企业甲,将利润分给关联甲企业2.9万元,那么企业的应税所税额变为12.5-2.9=9.6万元,低于1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 那么,2002年度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率为:9.6×27%=2.592(万元)。关联企业甲因应税所得额2.9万元低于3万元,适用18%的税率,则2002年关联企业甲应交所得税为2.9×18%=0.522(万元),两企业合计应交所得税为:2.592+0.522=3.114(万元),则该企业 2002年度由于分离少交所得税额为:4.125-3.14=0.985(万元),当然还应考虑设立关联企业的一些费用问题。
哈伯格三角形概述 哈伯格三角形是运用补偿需求曲线说明税收超额负担依据的是消费者剩余理论。所谓消费者剩余,就是指人们愿意为某一种商品支付的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之差,它表示消费者从这一商品消费中获得的净收益。 哈伯格在《公司所得税的归宿》(1962年)中提出了“三角形”超额负担理论,并进行数理推导,得出了在线性需求曲线条件下测定超额负担的计算公式。哈伯格三角形的内容 下图显示了如何运用补偿需求曲线与消费者剩余理论来说明税收的超额负担。 在上图中,AB为某一产品的补偿需求曲线。假设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常数,税前的边际成本为MC,则税前均衡价格为P0,产量为Q0,税前消费者剩余为AP0C。若政府对该产品征收从量税T,则边际成本曲线MC向上平易至MC’,此时均衡价格为PT,产量为QT,消费者剩余为APTE。将税前消费者剩余与税后消费者剩余相比,税收使消费者剩余减少了PTECP0,,即税收给消费者造成的福利损失。但政府收到的税收收入仅为PTEDP0,,三角形ECD即为税收的超额负担。它是消费者失去的而政府又没有得到的额外效率损失,因此又被称为无谓损失。它完全是因为税收改变了相对价格,消费者为了尽可能少纳税而改变了原有的有效选择,从而导致的资源低效率配置所致。 理论上将三角形ECD称为哈伯格三角形,通过计算这一三角形的面积即可计量税收的超额负担。计算公式为 该公式中,T为单位产品的税额,ΔQ为因价格变动而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动额。如果用r来替代需求曲线的斜率,则上式可改写为
什么是名义税负 名义税负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一般用名义负担率来度量,名义负担率为应纳税款占其收益的比率。名义负担率与税法规定的税率不一定相符,原因是:一是存在减免税因素;二是应纳税额是指全部应纳税额,而不是某一种税的应纳税额。 名义税负的意义 按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等税制要素计算的应交税额给纳税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名义税收负担是衡量税收负担的重要参考。正常情况下,名义税收负担大体反映了一国的税负总体水平。各国税负的比较,一般也以名义税收负担为依据。但名义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有可能不一致,所以衡量税收负担的实际水平应结合实际税收负担的考察。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按负担的内容划分,税收负担可以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名义税负是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的实际税负,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两者不相等,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税收负担除了名义税负的影响外,还要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以及征管水平高低的影响。要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尚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加强精细化管理,公正执法,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等。相关条目 实际税负 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