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协定的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所谓双边税收协定,指参予缔约者仅有两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它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指参予缔约者至少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协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制度不同,多国协调较为困难,因而目前使用多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还不多。但随着国际区域合作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多边税收协定的使用范围将会逐渐扩大。 由于多边税收协定的协调对象和缔约主体是多个国家,因而又称“税收公约”或“税收协约”。目前,国际上这类税收协定还不多,只有几个地区性集团国家缔结这类协定。例如,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等北欧五国于1972年缔结的“北欧公约”。从国际经济发展角度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贸一体化的发展,多边税收协定将会逐渐增多。 在所得税领域,国际间的税务合作以及消除双重征税的协定仍以双边方式为主体,多边税收协定非常少见。多边税收协定缔结困难的原因在于:双边协议容易符合缔约国的要求,缔约国之间财政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得双边协定更容易接受和缔结,而多边税收协定的缔结需要相关缔约国税制具有共同性。 多边税收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异同之比较 多边税收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在结构及文字表述上并无太大差别。诸如对居所、常设机构的定义,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征税权的划分,以及采用抵免法或免税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之规定等等,并不因协定缔约国是两个还是多个而有所改变。因此,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完全可以为多边税收协定所吸纳。 但是,仍有必要设计一些专门针对多边税收协定的特殊规定。 首先,关于协定履行或解释争端的解决。正如上文所提到的,EFTA工作组因无法找到一个全体缔约国都满意的关于此类争端解决方案而最终放弃了订立多边税收协定的努力。一般来说,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倾向于采用相互协商的方式。经合组织范本第5条就对“相互协商程序”作了规定。但是在多边模式下,争端直接当事人相互协商的结果是否对其他缔约国也有约束力呢?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协定的履行或解释是不应该因涉及争端的缔约国的多寡而有所差别的。 对此,公约第28条在“相互协商程序”之后,又规定:“4.在依第3款的规定作出解决之前,协商的结果应尽快台知其它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其他缔约国主管当局认为全体缔约国主管当局有必要就此召开全体会议,那么应首次提及的缔约国主管当局之请求,应立即召开全体会议。”根据这一条款,全体缔约国主管当局会议为每一缔约国提供了一个足以影响协商结果并最终寻求一个全体缔约国都认可的解决方案的机会。但这种多边模式并不能保证结果如人所愿。因为公约对缔约国意见不一情况下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很显然,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而部分缔约国仍保留反对意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其次,关于“居住国”的认定。要正确划分缔约国之间的征税权,首先必须搞清楚哪国是收入来源国,哪国是居住国。但是由于各国国内法上的差异,可能产生“居民”判断上的冲突,为此公约第4条特地对居住国作出了规定。毕竟,最终在多边协定中只能有一个缔约国被认定为居住国。 对收入来源国,税收协定一般都不作特别规定。对双边协定来说,判断出居住国,剩下一方自然是收入来源国。但在多边模式下,却有必要予以特别指明。如公约第26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或财产,除非本协定明确允许,不得在其他缔约国征税。”这可视作是涉及多个缔约国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特别强调。 第三,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在双边协定中,由于各国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各异,对不同所得所适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这部分往往规定的冗长且繁琐。双边协定尚且如此,包含六个缔约方的公约当然更是“长篇累犊”了。这也是多边模式的一大缺陷。 多边税收协定的优点 多边税收协定至少在下列两个问题的解决上是双边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1、关于“常设机构” 假设股息是由冰岛一家公司支付给一家瑞典公司的,这家瑞典公司通过其设在挪威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对这么一种三角关系,双边协定会面临许多困难。如果冰岛和瑞典签订有双边协定(按照经合组织范本),其中对股息支付作出了规定,那么,在瑞典公司直接持有冰岛公司至少25%的资本情况下,冰岛所征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5%. 但是由于常设机构是设在挪威,根据常设机构原则,挪威也享有征税权。如果挪威和瑞典也订有双边协定(也是按照经合组织范本),那么同样也会产生对证税权的分配。 经合组织范本第21条规定对其他所得一般应由居住国征税。但有个例外: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适用营业利润的一般规定。如果冰岛公司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挪威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挪威有权就可归届于常设机构的股息征税。 再进一步假设,根据瑞典国内法的规定,对上述情况下冰岛公司支付给瑞典公司的股息予以免税。同时依双边协定,冰岛所征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 5%。那么挪威呢?有可能挪威对瑞典公司设在挪威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股息也予以免税,但也可能不。如果是由挪威公司(而非设在挪威的常设机构)收取股息,那么冰岛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被免税吗?如果答复是肯定的,瑞典公司可能会主张它与挪威双边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 但事情还没这么简单。我们假设根据挪威法律,冰岛公司支付给挪威公司的股息是应税所得,但依冰岛和挪威的税收协定对此予以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付股息的股份与挪威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并不能保证支付给瑞典公司的股息在挪威予以免税。瑞典和挪威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可能并不适用于挪威同第三国订立的税收协定。 相比之下,如果冰岛、挪威和瑞典公司三国订有多边税收协定。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正如公约第1O条第2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居住国以外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对所支付的股息不应适用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支付者居住国和股息受益人居住国之间分配),而应视具体情况根据第7条(营业利润)或第14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地的缔约国予以征税。”据此,如果挪威公司收到的股息是免税的,那么瑞典公司收到的与挪威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部分的股息,应同样予以免税。 2、关于“居所” 假设根据丹麦、挪威和瑞典的法律,同一纳税人同时被认定为三个国家的居民。如果三国两两签订有双边协定,那么肯定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不是一个而是两个缔约国仍处于居住国的地位,这必然引发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因双方协定的局限所产生的双重居民问题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但不一定能达成协议。相比之下,多边协定则会强制性地要求各国在居住国认定问题上取得一致。 必须承认,每一项协定的达成都是各国权衡得失、取舍维艰的过程。正所谓“众口难调”,很难寻求一个令各缔约国都满意的结果。然而,协定一旦达成,其威力无穷,虽然严格依照经合组织范本订立双边协定也可能收到同样的效果,但谁又能保证各国对两个协定中的同一规定会作出一致的解释呢?这恐怕只能通过对两个协定及全体缔约国的判例法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才能达到。 多边税收协定的缺陷 多边税收协定的缺陷归纳可为以下几点: 其一,由于各国税制上的差异,多边税收协定极难达成。 其二,对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冗长不堪,多边税收协定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三,只涉及两个缔约国的争议解决方案对其他缔约国的效力如何,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另外,对只涉及某两个缔约国的事项,如果非要规定在多边协定中,建议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并规定只拘束有关当事国。结论 综上所述,多边税收协定确实在解决两个以上国家所产生的某些问题,如在三角关系情形及双重居住国问题上有其独到之处,这是双边协定所无法彻底解决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多边税收协定将因此而取代双边税收协定。至少就目前而言,多国达成合意的艰难成为多边税收协定推广适用的一大绊脚石。但说不定,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渐趋同,多边税收协定会成为将来的流行模式。
什么是多元化申报 多元化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纳成本,在上门申报的基础上,采取与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电信部门、国库等有关部门合作或其他方式,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成申报纳税义务的一项工作。目前,多元化申报方式主要表现为:邮寄申报、金融网点报缴、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编辑]多元化申报的特征 1、邮寄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政部门将申报资料寄送税务机关,并通过邮政汇款或者将税款存入指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方式缴纳税款,完成申报纳税义务。主要适用于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双定户”(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双定户”)以及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特点是方便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征纳双方的成本较低;即时性差,完成申报纳税义务和获取完税凭证必须借助邮政部门,不能即时完成。 2、金融网点报缴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网点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完成申报、纳税义务,它适用于银行网点健全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其特点是方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银行网点健全的地区进行申报纳税;成本较低;即时性强;但有一定的地域局限,不适用于银行网点不健全的边远地区。 3、电话申报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利用公用电话网或税务系统专用网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电话号码的方式,根据语音提示,将其申报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的服务器,税务机关收到申报信息后,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适用于具备通讯条件的“双定户”。特点是操作方便、快捷,纳税人申报只需根据语音提示操作;查询功能强,可以查询纳税信息、相关法规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传真递交或取得纸质资料,纳税人成本低,只花费一定的电话费、需要一定的硬件、软件配置;有一定局限性必须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开通;缺点是只能录入简单的信息,交互性、直观性差。 4、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专用网、公用电话网或INTERNET网,将电子化的申报数据传送至税务局,完成其申报纳税义务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目前主要分为点对点申报和INTERNET网上申报。适用有条件上网的各种类型的纳税人。特点是最能体现信息集中、信息共享、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等优势;即时性强,征纳双方能够互动交流;在申报期内可以24小时受理申报事宜;但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纳税人须有上网条件。">编辑]多元化申报面临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合作问题。在推行多元化申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同邮政部门、金融机构、电信部门等合作。从各地已有的实践来看,多元化申报的费用一般是税务机关和合作部门各承担一部分前期一次性投入,用户(纳税人)承担一些应用费用如邮资、电话费、客户端使用费等。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由于纳税人数量较多,合作部门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合作积极性高,出资额较高。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纳税人数量少、规模小,合作方对与税务机关合作用多元化申报的经济利益预期不高,缺乏积极性,有一定合作难度。想方设法提高合作部门的积极性,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搞好多元化申报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在多元化申报中尽量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目前,在邮寄申报中,纳税人的负担与实施邮寄申报前有较大幅度降低,在边远地区或山区,邮资相对于原来每月上门申报的路费便宜得多。电话申报用的是12366特服号,费用也不高。而有的网上申报要昂贵得多,纳税人要购买软件开发商的客户端,比起上门申报要昂贵得多,纳税人的积极性自然不高,也达不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低廉服务的目的。 (三)多元化申报软件的规范统一问题。目前全国从事多元化申报软件开发的公司很多,技术能力和维护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多元化申报工作选择的软件开发商五花八门,由于技术不统一等原因,随着CTAIS软件应用范围的逐步扩大,可能会出现一些遗留问题。 (四)电子申报带来的一些问题。首先是相关电子凭证包括申报、缴款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电子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是网络安全问题,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缺乏完善、健全、法制化的游戏规则,通过网络进行的申报纳税信息如果遭受破坏,对参与多元化申报的各方都是沉重打击。">编辑]多元化申报的建议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多元化申报是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可供选择的技术方式较多,需要合作的部门较多,需要投入的资金也较多。税务机关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多元化申报应用工作中,处理好现有业务需求和长远业务拓展、现有征管软件应用和CTAIS软件推广、省级申报服务业和省以下申报服务业务等的关系,并将纳税申报与12366热线咨询服务业务符合。在选择申报技术方案时,应组织征管业务、信息技术、金融、电信、邮政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对技术方案,推广成本、维护费用、功能拓展等进行比较,找出性能价格更方面最优的方案。确定合作方式和技术方案后,要明确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金融机构、电信、国库等部门在多元化申报中的责任、权利、利益。 (二)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多元化申报将成为一项普及性工作,将涉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而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交通、通讯以及信息化水平不平衡,纳税人的经济规模、承受能力、运用信息化手段的条件和能力等也不同。因此,推行多元化申报,要因地制宜,找准方式。在经济落后,交通、通讯基础较差的山区、边远地区推行邮寄申报或其它代征方式,在经济较发达地方,则应以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为主。此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两次调高,对纳税人数量和结构变化有了很大影响,使得纳税人对申报方式选择上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能。 (三)积极宣传,求得支持。税务机关一定要积极宣传,让邮政部门、金融机构、电信、国库以及纳税人了解多元化申报是一件多赢的事情。邮政、电信部门会得到一项稳定、长期业务,金融部门也会因此丰富自己的业务形式,吸引更多的储户,增加短期头寸,增强社会信誉。而纳税人也可以自由选择纳税方式,方便、快捷、节省地完成纳税申报义务。 (四)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报纳税方式。在推行多元化申报的过程, 税务机关应以引导纳税人为主,让多元化申报的优点深入人心,消除纳税人参与多元化申报的心理障碍。千万不可借搞多元化申报变相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不应以行政命令强求纳税人选用某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的,不必强求纳税人在纳税账户预存几个月的税款,只要在申报前有不少于应纳税款的余额即可。 (五)要持续不懈地做好办税厅纳税事宜的受理工作。实施多元化申报以后,办税场所虚拟化将是一个趋势,但近期乃至今后较长时间,办税场所仍是征纳双方办理涉税活动的重要场所。仍会有部分纳税人上门申报,即便是选择了其它申报方式,纳税人也需不定期地到办税厅办理诸如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资格认证等工作,因此,实施多元化申报后,仍要重视做好办税厅纳税事宜的受理工作。参考文献↑ 1.0 1.1 1.2 朱俊福,周炜.多元化申报若干问题探讨.税收与社会Taxation and Society, 编辑部邮箱2003年12期
什么是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2、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或4%,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什么是增值税出口退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000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60000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为40000元,退税率 15%,其应退税额: 2000×20×15%=6000(元)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 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大陆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 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出进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编辑] 增值税出口退税会计处理实例 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方法,"免、抵、退"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 例1: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 追税税率为13%02003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解答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 × (17%-13%)=8( 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 应变税金——应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80000 (2) 当期应纳税额=100×17%-(38-8) -5=17-30-5=-18( 万元) (3) 出口货物"免、抵、返"税额=200×13%=26(万元) (4)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8( 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变增值税(出口退税) 180000 (5)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追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18=8(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 2. 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办法计算。 例2: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 退税税率为13%02003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抵扣进项税额24万元,货己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如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 万元〉 (2) 免抵追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 × (17%-13%)-4=8-4=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0000 (3) 当期应纳税额=100×17%-(24-4)-6=17-20-6=-9(万元) (4) 免抵追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追税率=100×13%=13(万元) (5)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迫税额 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9( 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 90000 贷: 应变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00 (7)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9=4(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0000 参考文献 ↑ 王高峰,邓未冰.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07.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概述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现在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会议确定,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所谓的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下列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8年11月11日就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表示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之前降至13%的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也将恢复到17%。 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13%)。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4%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税率为4%;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的商业企业,税率为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应税收入和相应的税率计算并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销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承担的。其公式为:销项税额=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应税销售收入”是不包括销项税额的收入。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换算: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税率) 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应税销售收入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于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人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无论纳税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随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应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项税时要按前述公式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对实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些特殊销售行为,税务也对其应税销售收入的确定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对此税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为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都应向对方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货物的一方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务认为还本销售实际上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融资活动,所以规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应以全部销售价款为应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回收买方的旧货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货价款的行为。对此税务认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因此规定,应税销售收入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是个例外,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允许其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后,为了鼓励买方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税务认为,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上存有缺陷等原因,为避免退货,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税务认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纳税人可以折让后的实际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于货款之外另向买方收取包装物的押金,并于买方退回包装物后返还押金。对此税务规定,纳税人应单独记账核算包装物押金,时间在一年以内且未过期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或是否退还均要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处理。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纳税人不能将包装物租金混同于包装物押金,包装物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销项税是根据销售额乘以税率确定的,但某些的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出现没有销售额的情况,对此税务规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如该类货物没有对外销售过,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其中的成本利润率, 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相对,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销项税,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而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抵扣支付的进项税,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但并不是纳税人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税务制度对哪些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有着严格的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是偷税行为。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但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月24日的财税28号《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只要是当期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即使当期未投入生产使用,也可以在当期抵扣,所以纳税人在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对此现行税制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理,对于已经在前期抵扣进项税的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当期改变其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规定,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中扣减,称为进项税转出。 这样纳税人的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公式为: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如果为负数,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不表示税务机关将退还税款给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6%(工业)或4%(商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均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不得进行任何抵扣。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税率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对于消费税应税进口货物还要加上消费税。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运抵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是指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其前道环节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退税。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 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采油采气 是指为确保油田企业正常生产,通过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并输送到联合站、集输站整个过程而发生的工程及劳务。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注水注气、三次采油、防腐、为了提高采收率采取的配套技术服务等。 (一)采油采气。是指钻井完钻后,通过试采作业,采取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而进行的井场、生产道路建设、抽油机安装、采油树配套、单井管线铺设、动力设备安装、气层排液等工程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二)注水注气。是指为保持油气层压力而建设的水源井、取水设施、操作间、水源管线、配水间、配气站、注水注气站、注水增压站、注水注气管线等设施以及维持正常注水注气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三)稠油注汽。是指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设施工程及维持正常注汽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四)三次采油。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酸碱、表面活性剂、二氧化碳、微生物等其他新技术,进行相关的技术工艺配套和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和采出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五)防腐。是指为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油田稳产,解决腐蚀问题而进行的相关药剂、防腐方案、腐蚀监测网络等的配套工程。 (六)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的正常生产,为采油气工程提供的各种常规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服务等。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方案的编制、注水注气方案编制、三次采油方案的编制设计、油井管柱优化设计、相关软件的开发、采油气新工艺的服务、油气水井测试服务等。 十一、海上油田建设 是指为勘探开发海上油田而修建的人工岛、海上平台、海堤、滩海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缆、海上运输、应急系统、弃置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二、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一)供排水。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二)供电。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三)供热。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而建设的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四)通讯。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十三、油田基本建设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设施以及维护和改造。 十四、环境保护 是油气田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环境管理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建设的工程与劳务,及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而建设的工程及劳务。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监督、监理、消防、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参考文献↑ [http://www.chinanews.com.cn/cj/kong/news/2008/11-09/1442623.shtml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3%
城市税收征管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政治权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一种手段。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城市税收是城市政府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向城市纳税人征收的税收。 城市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城市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改革。 (2)流转税制改革。 (3)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城市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普遍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建立严格的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税务稽查体系。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城市税收征管的组成 城市税收征管的组成: 1)税收征收管理依据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规,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 2)税收管理手段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电算化。 3)税收征管管理主体即城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4)税收征收管理客体包括纳税、扣缴义务人及下一级税收征收管理人员。 城市税收征收管理的作用 城市税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财政作用。城市税收能确保国家或城市得到及时、稳定和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保证政府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调节作用。城市税收能调节城市企业之间因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益,调节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监督作用。城市税收能监督企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经济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城市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 城市税收征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征税原则。 第二、简便高效原则。 第三、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原则。 第四、群众协税护税和有关部门配合原则。 城市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的环节 城市税收征收管理一般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城市税务管理。 (2)城市税款征收。 (3)城市税务检查。 城市税务管理、城市税款征收、城市税务检查三者紧密联系,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城市税务管理是城市税款征收和城市税务检查的基础或前提,城市税款征收是城市税务管理和城市税务检查的目的,城市税务检查是强化城市税务管理、实现税款征收的必要手段。 城市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是城市税务机关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根据和工作规程。城市税收制度由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构成。
什么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指以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为划分依据,对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的税率制度。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农(牧)业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的作用 如我国的农业税就是采用逐级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制度,以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基础,分别不同省区的经济条件,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耕作技术水平、贫富程度和原农业税负担水平,分别规定各省、区的差别比例税率。各省区同样以本省、区的平均税率为基础,分别规定各县(市)的差别比例税率,以此类推。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能较好地体现对不同地区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调节不同地区的级差收入;有利于平衡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税收负担,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相关条目 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什么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是定额税率的一种,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同地区实行高低不同的定额税率。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解析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对煤炭非统配矿的税率,按不同省区分别规定,如山东省每吨 1.20元、河北省每吨0.90元、北京市每吨O.60元。又如海盐的资源税北方海盐每吨25元,南方海盐每吨12元。 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能适应不同地区同一课税对象,因质量、开采成本、价格等差别所形成的利润水平高低悬殊的情况,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关条目 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