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自查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又称纳税人自查。 纳税自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秩序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自我检查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纳税自查的内容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纳税自查的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稽查重点和稽查方向进行。 (三)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总额比对(视同销售部分重点注意) 1、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 2、新报表主附表勾稽关系
什么是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为1个季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新办企业第一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税务登记办理完毕的次月。 二、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0日内申报并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四、其它各税,分别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相关条目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什么是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公民纳税意识通常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纳税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意识是指全民纳税意识,狭义的纳税意识是单指纳税人对纳税的认同和看法,通常以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为衡量标准。纳税意识应包括:正确理解地税的作用和意义,把纳税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牢固的税收观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持诚信纳税;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管,自觉接受税收检查,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法规,应敢于承担责任,接受制裁,并予以改正;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实现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等。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着公民对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所以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必须解决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创立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税收体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公民在税收问题上的和谐关系,通过宣传现代税收体制中的公平观念、权利观念、秩序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整个社会对税收的理性认识。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反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有关当局查明证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税负,那么就不能对避税人予以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加强。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此时纳税人的行为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的,其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因此,判断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是否合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将随着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而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为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到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只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已经成为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最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说,纳税人意识是衡量公民是否具有主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能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当受到人民制约和监督的观念等,进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编辑]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 第一,“非税”观念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有道是“苛捐杂税猛于虎”,这时的税在人们的头脑中无异于剥削掠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向个人直接收税,而是要求盈利的机构和单位当然主要是国有经济单位向国家上缴一定的收益。虽然在性质上这和税收没有大的区别,但税的问题在国民生活中并没有显现出来,而税这个概念在人的头脑中更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开支主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来获取,然而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应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见,“非税”观念至今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第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1、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如行业垄断等。据资料显示,像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行业5—10倍。2、大量存在着非法活动,如偷税逃税、走私制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滚滚而来的黑色收入无疑更加剧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不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使得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明显拉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分配差距拉大本身,而是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多方配合。特别是税收制度,它虽然不能消除分配不公,但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和缓解分配不公。尤其是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为重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但现实地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很不理想,没有达到税制设计的目的。目前我国一部分人财富积累很快,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与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税”。据部分学者研究和推证,税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还有的学者形象地概括说中国的税收得了“逆向调节症”,也就是说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相对地竟低得可怜。 这种疯狂的偷逃税和税收的“逆向调节”,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侵害,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一方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种“仇富” 心理,当一个人富起来之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可能不合法;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产生一种对税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税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愿认同这个社会。 第三,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常说,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是我们的许多纳税人却并不知道他们所缴的税到底用哪去了。长期以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喊得十分响亮,但实际做起来强化的却是“取之于民”,只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淡化了“用之于民”,忽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甚至有人骨子里就认为纳税人就是只有纳税义务,就是不应享有什么权利,或是认为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会影响纳税人纳税。果真是这样吗?一位大学教授说得好:“不是我并不想缴,而是为什么缴?怎么用?政府要讲清楚。目前政府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缴上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老百姓知道税收都干什么了,老百姓监督税收都干什么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纳税人不知情、不监督,就自然会削弱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会促使公民对税收更加冷漠,就会严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却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有的税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员自己的腰包里了。据《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员贪污挥霍掉的钱财约有1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这个数目令人触目惊心。一个个形象工程、一个个政绩工程,给官员们带来了一顶顶更大的官帽,而给老百姓带来的却是一捧“豆腐渣”,造桥桥塌、修路路陷、筑堤堤决,这浪费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一边是破旧不堪的公交车,一边是换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轿车,一边是贪得无厌,一边是下岗失业,面对这样的刺激,老百姓的纳税心理岂能不扭曲。 第四,低廉的偷税成本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所谓偷税成本就是偷税者为偷税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付出的代价越大,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样判断付出的代价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偷税者被查获的概率的大小和为此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说来,纳税人会根据查获的概率和制裁措施来做出偷税与否的行为选择,如果因偷税而得大于失,那他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则会放弃对偷税的选择。在我国,偷税被查获的概率非常低,偷税本身就是无本万“利”。所以这样的好事谁不问津?同时即便偷税被查获了,偷税人首先在人格上并不声名狼藉,反倒因为能“摆平”而被公认为有本事、有能力,其次在经济上既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人财两空,充其量也只落个某种程度上的象征性的处罚。试想这样的惩罚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这怎可能使偷税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税成本只能助长人们对偷税的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 第五,费税不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占GDP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率,但我国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却并不低,这主要源于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仅对个体餐饮服务业有权收费的就近20家之多。费税并存、费税不分,且费大于税,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堪重负,使他们既憎恨费,也厌恶税,既想逃费,也想偷税,逃费不容易,那就只好选择偷税吧。可见,费税不分,使纳税人觉得税收也是乱来,从而增强了对税收的逆反心理。纳税意识的培养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应着重搞好“五大教育”: 一是要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致力税收宣传教育。《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当前,纳税人和公民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教育。因此,税务机关应将税法宣传教育与税务行政执法放在同等的位置,自上而下设置专职的税法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岗位职责体系和管理考核办法,从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克服短期行为、突击行为,制定中长期税收宣传教育规划,采取多种灵活、切实有效的形式,全面深入宣传税法,真正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服务,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用良好的执法形象教育影响纳税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发挥政府机关的领导作用,有效进行税收教育引导。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税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突出的代表性,但没有代替性。因此,政府要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教育加以影响和作用,要将税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行政决策范畴,发挥政府强大的教育引导作用。一方面,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教育,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为阵地,将税法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学税法、用税法、宣传税法的自觉性,为更好地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将税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范畴,将税法宣传教育融入政府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之中,通过言传身教,使税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事业单位,走进千家万户。同时,通过有关法律部门的教育劝导,整体联动,多方合作,规范公民行为,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用反面典型来教育劝导人们依法诚信纳税。 三要抓好国民教育的税法知识普及。在我国,国民教育具有庞大的教育体系、广阔的影响空间,已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因此,将税法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必将成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最主要渠道和最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的税法知识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基本上还是一项空白,特别是在中小学等基础教育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培养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应从娃娃抓起,将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列入教学大纲,通过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普及税法知识,使国民从小就接受良好的税法知识教育,从小就树立良好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要抓好税法知识的社会教育培训。社会是个大课堂。充分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培训。例如,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技校、职校、行业协会、劳动管理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鼓励他们采取办培训班、办夜校等形式,开展有偿教育培训,为一部分有条件的公民进一步深入地了解税法、运用税法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从而逐步将税法知识教育推向社会化。 五要抓好税务干部的再教育。税务干部素质是影响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税务干部的再教育问题是教育者的再教育问题,也是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基础。为此,税务机关要克服“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应进一步抓好税务干部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采取跟班学习、定期岗位培训、税法知识更新培训和函授、自修、进高校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税务干部的学历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税法宣传教育人才,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同时,要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法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难点,选准税法宣传教育的着力点,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公民纳税意识教育工作健康、持久、有效地开展。参考文献↑ 盛涛、陈慧君.纳税意识与纳税
什么是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是指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而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超额利润税就是对企业超额利润而征收的所得税,现在我国还未开征。 超额利润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以公司或个人作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以某一时期的利润额超过前几年的平均利润额部分作为计税依据。例如,英国1915年首次征收超额利得税,以战前各业的利润为标准利润。营业满3年者,以其利润最多的2年的平均利润额为标准利润;营业仅2年者,取其2年的平均利润额为标准利润;营业1年者,取其1年的利润额作为标准利润。对实际利润超过标准利润的部分,按规定税率计税。 另一种标准是以超过标准利润率的那部分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如美国1917年征收超额利润税,就以超过利润率80%的那部分利润额作为计税依据。超额利润税一般实行较高的比例税率,税率大多在60~100%之间。历史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开征过超额利得税。目前,只有印度等个别国家仍征收此种税。
什么是超倍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是 “全倍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各按累进依据各级次适用的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采用这种税率,先要对课税对象设计一个计税基数,作为累进依据。然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换算成计税基数的倍数,并从小到大分为若干级次和级距,分别规定从低到高的税率。实际征税时,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就按相应级距划分为若干段,各段分别按相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超倍累进税率的特点 超倍累进税率的特点在于必须首先确定一个计税基数。如果把这个基数的一定倍数换算成绝对额,则超倍累进税率就是超额累进税率。假定计税基数为100,超过计税基数1倍就是200,超过计税基数2倍就是300。如我国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月综合收入的税率就是采取这种形式。如果把这个基税基数的一定倍数用递增率表示,超过计税基数100%一200%的部分,则超倍累进税率就是超率累进税率。可见,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式超率累进税率的转化形式。
什么是费用分摊法 费用分摊法是指在保证费用支出最少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方法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实现最大摊入,以最大限度避税。费用分摊法的具体方法 企业费用开支有很多种内容,如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等。在所有费用开支方面,劳务费用、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企业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通常所用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平均分摊法。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到每个产品的成本中,它使费用的发生比较稳定、平均。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选择,只需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1年)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 第二种,实际费用摊销法。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少则少摊,没有就不摊,任其自然,这样就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第三种,不规则摊销法。根据经营者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在另一批产品中一分钱费用也不摊。这种方法最为灵活。企业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当企业的经营不太稳定,造成利润每月差别很大时,该方法可以起到平衡的作用,利润高时多摊,利润低时少摊,从而有效地避税。费用分摊法的运用要点 企业在进行费用分摊时应解决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是在费用摊入成本时如何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企业费用开支包括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各项杂费开支等。其中,劳务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通,也是企业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 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有多种标准,但最小最低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它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来决定的。拿劳务费用开支来说,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中都有一个劳务使用最佳状态点。在这个最佳点上,劳动力和各种人员配备使企业利益最大而劳务费用最省。因此,寻找发现这一最佳结合状态点是使用费用均摊法的基础。 那么,怎样寻求最佳状态点呢? 例: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劳动人员组合状态是一个管理人员配备三个技术人员,并由50个劳动者一道组成一个生产单位,则各种人员比为1:3:50;同时,管理人员工资为100元,技术人员工资为120元,劳动者工资为60元,则各种人员工资之比为1:1.2:0.6.在这种情况下,劳务费用开支最省,即为最佳组合。 如果劳务人员不是这样组合,而是10个管理人员,1个技术人员,100个劳动工人,那么,这时的劳务费用是绝对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取最高超的费用分摊法也很难达到有效避税的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开支也是同样的道理。相关条目成本调整法
什么是发现抽样 发现抽样是指在既定的可信赖程度下,在假定误差以既定的误差率存在于总体的情况下,至少查出一个误差的抽样方法。发现抽样主要用于查找重大舞弊事件或极少出现的例外事件。 发现抽样实际上是属性抽样的一个变形。发现抽样的目的是查出至少一个差异,如果总体差异率大于规定的可容忍差异率,则预先确定的控制风险估计过低。发现抽样主要用于寻找重大差异。发现抽样的步骤 (1)确定审计目的与抽样总体。 (2)确定抽样要求的可靠程度和精确度。 (3)确定样本量。 (4)选出并审查样本,导出审计结论。相关条目固定样本量抽样停-走抽样发现抽样属性抽样
什么是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职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提问做口头答复所形成的一类证据。审计人员必须将口头证据作成书面记录。 由于口头证据会带有个人的观点、感情、倾向性等,因此这类证据可靠性较差,证明力较小,审计人员在使用这些证据时必须十分谨慎,一般应通过一定手段予以证实。口头证据有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便于取得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的效率,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佐证作用。 口头证据的要点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③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因此,获取口头证据的同时,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 往往,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的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为了印证某一结果是否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相一致。其二,注册会计师获得口头证据的目的在于发掘一些新的重要审计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注册会计师获取口头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吓威胁,但应讲明原则和要求,循循启导,对各种重要的口头答复做好笔录,注明被询问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背景,必要时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 虽然口头证据可靠性较低,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和佐证,但如果不同的被询问人员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时间所做的口头陈述一致时,其可靠性则显得较强,可以作为审计结论的依据。 相关条目 审计证据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环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