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率式减免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又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20%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于25%的基本税率就是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的征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2、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实际所得税征收率) 3、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地方所得税征收率) 4、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预提所得税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实际预提所得税征收率)
什么是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而对于个人、非纳税单位偶尔发生经营行为,需要开发票时,可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会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一定的税款。 纳税单位的举例 比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公司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什么是纳税人义务 纳税人义务是指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各环节中应承担的义务。纳税人义务的内容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一)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对违反税法,不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就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四)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接受管理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除了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之外,纳税人应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四、提供信息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税收能够完全地征收入库,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纳税人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积极行使债权、合法转让财产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等。
什么是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款缴纳书,自己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只限于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会财务计制度健全,帐册齐全准确,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 自核自缴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开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解缴税款,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申报纳税窗口在受理时,必须向纳税人查阅由国库经收处已盖章收讫的缴款书收据联,并收取缴款书存根联,属预缴税款的,需同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 3、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纳税评估、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和征管档案管理环节。 相关条目 查验征收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帐征收委托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什么是能力纳税原则 能力纳税原则认为,应该根据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负担来对这个人征税。这个原则有时证明了这样一种主张:所有公民都应该做出“平等的牺牲”来支持政府。但是,一个人的牺牲量不仅取决于他税收支付的多少,而且还取决于他的收入和其他环境。 能力纳税原则的运用原理 能力纳税原则得出了两个平等观念的推论: 1.纵向平等认为,能力大的纳税人应该交纳更大的量。 2.横向平等认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交纳相等的量。虽然这些平等概念被广泛接受,但很难简单明了地运用这些概念来评价一种税制。 能力纳税原则的经典案例 三种税制表 表中列举了三种税制。在每一种情况下,收入高的纳税人都支付得多。但随着收入增加,税收增加有多快,在税制上并不一样。第一种税制被称为比例的,因为所有纳税人都支付同样的收入比例。第二种税制称为累退的,因为尽管高收入纳税人支付的税收量大,但在他们收入中的比例小。第三种税制称为累进的,因为高收入纳税人支付他们收入中较大的比例。
什么是综合限额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亦称“综合限额法”,“分国限额抵免”的对称。所谓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对于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不是分别计算而是加总在一起,就其总额计算抵免限额,低于或等于抵免限额的那部分税额在应向居民国缴纳的居民所得税款中扣除,对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则不予抵免。 综合限额抵免的计算公式 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将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举例: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如下: 综合限额抵免 = (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 = 60万美元 P公司共在外国缴纳税款 = 25万美元+30万美元 =55万美元 由于P公司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款数额低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在其向A国的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扣除,即: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55万美元 = 205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 = 205万美元+55万美元 = 260万美元 综合限额抵免的评价 综合限额抵免在不同条件下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对纳税人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 但如果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限额抵免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些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
什么是纳税遵从 所谓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向国家及时、准确申报、按时正确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且服从税务部门及其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反之,就是纳税不遵从。">编辑]纳税遵从度偏低的成因 1、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确定性准则 确定性准则意味着正常的公民都能够清晰无歧义地看懂制度安排所传递的信号,清楚地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够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制度安排的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在实际工作中,过多的“义务”宣传与被淡化的权利意识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 2、税收征管乏力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是征税观念滞后。使得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税主体形成思维定式,对税收征管的认识停留在对纳税人进行制约、监督、处罚的层次上,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成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税收法规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税务部门服务观念滞后,服务人才缺乏,总体服务水平不够,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申报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纳税申报程序设置不科学,手续繁复,也成为纳税人遵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的纳税申报流程设置比较复杂,很多手续都由纳税人完成。同时,纳税环节多,程序复杂易使纳税人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建立。税收管理制度中缺乏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面激励。 3、纳税风气不佳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对纳税不遵从进行抵制和鄙视的社会风气还未形成,对纳税不遵从形成的社会压力还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国家税收逐步恢复了它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厌税晴绪的阴影在人们的心中依然存在。申报的应税收人越高,心理满足感越低,也就是说隐瞒不报的收人越低从而偷税额越低,心理满足感越低。 4、用税机制的缺陷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用税机制尚不健全、不完善。一方面,纳税人无法感受到履行纳税义务后的获益激励;另一方面,用税机制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使纳人产生纳税对立情绪和对税收取向的不信任感,进而刺激了情感性纳税不遵从。一是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现象。二是财政缺乏透明度。从纳税投资论的角度看,公众向政府纳税如同对政府进行投资,作为投资方的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花的,为什么要这么花,纳税人有权监督资金的运用。三是财政支出决策缺少民众参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在缺乏财政民主化和财政透明度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这种公共决策行为就很容易演变为个别领导的“随意”安排,政府预算支出不是以纳税人的偏好来进行,而是取决于领导的个人偏好,领导的偏好未必与纳税人的偏好保持一致。如此种种,均对公民纳税遵从度造成影响。">编辑]研究纳税遵从的意义 纳税人遵从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自有了税收本身,就产生了纳税遵从问题。但是对纳税遵从问题系统的研究只是近几年以来兴起的。在当前我国“诚信纳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纳税遵从理论,对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丰富和发展纳税遵从理论。通过对纳税遵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界定纳税遵从的内涵外延,揭示影响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因素,对纳税遵从进行分类梳理,探讨衡量纳税遵从度的方法体系,有助于发展和丰富纳税遵从理 (2)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研究纳税遵从相关问题,找出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可以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对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减少管理成本和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的目的。 (3)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纳税遵从研究以纳税人的行为为重要研究对象,有利于准确把握其行为选择,增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减少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和对立,建立和谐互信的征纳关系。">编辑]纳税遵从的现状 1998年我国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基本建立起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各级税务部门在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全国税收收人持续快速增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纳税遵从度仍然偏低。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纳税遵从度仅为66%左右,与发达国家(如美国为86%)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检查情况看,税收违法问题、偷逃税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大量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充分表明我国纳税遵从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编辑]提高纳税遵从的对策 1、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的质量是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完善现行的税法体系,优化法规的内容,减少税法各法规中的弹性。税务部门还需会同司法部门及时对偷税界定、偷税情节的轻重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法律规范限制税务行政处罚和惩治犯罪的随意性,以此引导征税人和纳税人依据法律行为或限定非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以明确纳税人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纳税人行使权利有法可依。 2、减少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降低和优化税收负担,一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规范非税形式的收费,实行费改税;二要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三要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如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整一些税种和征税项目的征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地开征一些新税种,以改变目前税负偏重的情况,让纳税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纳税。 3、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要注重多样性和灵活性。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将正确的税收理念制作成生动形象的口号向社会传播,使公民能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税收宣传的重点应逐渐转到纳税人权利义务和税务公开上来。 4、优化纳税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措施,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化办税流程。一是缩减办税环节及办税时限。及时把握征管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业务流程重组、信息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和第三方的税收信息资源,分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合理化建议,对具备减轻纳税人负担基础条件的,清除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办税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以省为单位按照管辖纳税人的特点确定清理次序,分步骤地组织自定办税流程的精简。二是改进工作模式和受理方法。将不同税收业务办税流程中的调查、核批、检查等事项合并办理,合理调配工作时间,避免重复工作;规范各类税收业务的申请受理,涉税文书统一实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一个办税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涉税事项的申请,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 (2)精简涉税资料。一是修改整合纳税申报表单。修改申报表内容,整合附报报表及资料,减少无效信息报送,提升申报资料综合利用效能。对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延长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或取消纸质资料报送。二是清理简化办税涉税资料。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以制定流程的业务部门为主,清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三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管理与存储,整合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实现纳税人资料信息共享,避免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数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同资料,拓展国、地税局涉税信息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增强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与应用。 (3)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根据涉税中介行业发展和执业标准化的需要,推动姓册税务师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制定涉税鉴证和服务业务准则,完善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和地位。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履行自律职能,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大力支持税收公益组织参与服务。加强税收公益服务制度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社会化的效果,为社会纳税服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与社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服务措施。同时,探索与工商、邮政、银行等单位的合作,为纳税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加强与有关科研、咨询机构等的合作,委托开展需求调查及满意度测评、纳税服务课题、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5、强化税收管理 只有建立严密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体系,才能防止自私性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当前,重点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其中,税源监控是税源管理的首道环节和首要工作。税收分析是税源管理的眼睛,能有效反映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状况、发现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是整个机制运行的切人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重要手段。参考文献↑ 1.0 1.1 1.2 1.3 刘晓文.提高纳税遵从相关问题探析.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科技广场2009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