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税收文化索源 2 税收文化的特征 3 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 4 构建税收文化的意义 5 税收文化对税收的影响 6 税收文化的建设 税收文化索源 税收文化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早在夏、商、周时期就有了赋税,据《孟子·滕文公上》中言“夏后代五十而贡,殷人七助,周人百亩而彻,其皆什一世”。作为赋税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的赋税思想便应运而生,这种赋税思想是当时税收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最重要的税收文化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从春秋时期赋税实行“初税亩”起,赋税思想不断得到发展,税收文化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扩充。治税思想、纳税心理、纳税意识逐渐表露,并融入税收文化当中。在治税思想方面,孔子提出“敛从其薄”,反对聚敛并强调对租税税源的培养,不能竭泽而渔。墨子的观点与儒家思想有所不同,他只反对厚敛,不反对正常的租税和关市之征等等。在纳税心理和纳税意识方面,由于奴隶社会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的思想和封建国家强权压制,导致征收赋税的随意性加大,人们纳税意识低下,对赋税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产生暴力对抗。显然,那时的税收文化是零星的、不系统的,与今天隐含着的税收文化相比显然有很大的差距。何谓税收文化?税收文化是指税收征纳双方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各自内在的税收行为活动的文明成果以及征纳主体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税收思想、纳税意识、纳税心理、税收价值、税收信息、税收道德等等。税收文化是文化在税收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往往易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儒教思想对税收文化的影响尤甚。儒教文化从重人的德性出发走向政治上的德治,正是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儒家赋税学说提出“敛从其薄”、“度于礼”、“使民以时”等主要观点,在中国赋税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纵观中国赋税思想史,任何历史时期的税收既受当时主流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文化的冲击。目前,我国税收不可避免地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教文化的影响,税收的征纳行为中隐含着传统文化的因素,这一点在中西税收文化比较中更能得到证实。 税收文化的特征 1.具有系统性 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上千次的战乱,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却是历史的主流,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实行的税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伴随着时代的步伐,承前启后,绵延不绝,从夏商周的贡筑彻,到今天的国家税收,都刻录着税收的承继关系以及每一时代的特征,渊源深广,自成体系,具有系统性完整性。 2.具有专业性 税收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以税收为主题内容,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故可以称之行业文化;需要强调的是税收是上层建筑,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这种文化不仅具有完整的系统性,而且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即使其外延可以伸展到一种工具一纸文书,但其核心仍是税收,与企业专门为展示企业形象或产品而打造的企业义化有着本质的差别,更与社会上形形色色“各领风骚没几天”的“泛文化”不可同日而语。 3.具有针对性 税收文化的针对性或主题性是其专业性的直接体现,这种经过实践总结锤炼出的理性观念对税收实践具有很强的促进和指导作用;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于实践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往往是锻造出寓意深刻、涵盖全面、先进科学、简捷明快、体现税收本质的理念。邢秉华局长2000年提出的“带好队、收好税、执好法、服好务”就是这种探索的成功典范,为我们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和宝贵的借鉴。 4.具有历史性 存在决定意识,不同时代的税收必然受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由此而形成的税收文化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在税收的历史长河中,有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发展经济的仁政,也有“苛政猛于虎”,横征暴敛不堪重负的暴政;认识税收文化的历史性,意在我们对历史文化遗产一定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继承,“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毛泽东),在继承中发展税收文化,在实践中创新税收文化。 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 税收法制与税收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税收法制是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达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之目的,核心在于强化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实行依法治税。而税收文化则可以借助非法律的、非行政的手段来支配控制、约束税收行为,利用征纳双方认同和形成的税收目标、税收价值观、税收道德观、使命感等人文力量去引导和规范征纳关系。税收法制与税收文化既有规范和维护税收秩序的共同特征,又有各自特殊的地方,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税收文化水平较高的国度或时代里,人们法纪观念强,自觉依法纳税成风,依法治税易于实现;反之,在一个税收文化水平低下的国度里,公民法纪观念淡薄,纳税自觉性极低,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种种弊病经常发生,依法治税也就难于实现。 构建税收文化的意义 (一)税收文化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税收工作实践,有助于转变传统观对税收行为的认识,使我们可以站在文化的高度重新审视税收行为,以便更精更深地研究和指导税收工作。 (二)加快构建税收文化的步伐,使税收文化转化为支持与保障税收征管的强大背景,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成果的文化含量,同时变税收文化力为经济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文化的建设有助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税收法制是靠税收的强制性来实现其固定性和无偿性;税收文化则是从引导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出发,缓解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净化国民的偷税侥幸心理,培养和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深入研究税收文化易于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便于制定对策,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文化对税收的影响 (一)税收文化对偷税行为的影响。目前,我国偷税行为,其涵盖面之大,案发率之高,令人担忧。偷税不仅直接减少了国家税款,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了经济的不平等竞争,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偷税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则是传统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所致,如前所述偷税心理作为纳税心理的核心内容长期受传统糟粕思想的影响,它的产生有其复杂的文化根源,实质上偷税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偷税心理十偷税机遇=偷税。但是对偷税成因的普遍分析认为,法律上的漏洞、制度上的缺陷和征管上的薄弱使偷税者事机可乘是主要原因。殊不知,偷税机遇是需要有偷税心理的人才会去“追寻”和“把握”的,因而,偷税心理才是偷税行为产生的根本动因。为了矫正扭曲的税收心理,则要通过构建税收文化,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借助心理学的基本方法和原理,研究人在税收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使税收管理者掌握税收活动中的心理和规律,提高对税收征纳主体行为的预测、引导和控制能力,以获取治理税收秩序的最佳效益。 (二)、税收文化对征管行为的影响。税收文化不仅对偷税行为产生影响,而且对税收征管行为同样起到影响作用。税收思想的确立,对税收征管行为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有什么样的税收思想,就有什么样的税收法制与之相适应,也就产生相应的税收征管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文化的内容也不断地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处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信息在税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税收信息逐渐融合到税收文化中来,成为税收文化中最有特色的部分。若能掌握各种信息,并加以利用,将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反之,纳税人亦可能利用税收信息进行避税甚至偷税而产生税收负效应,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因而,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税收文化理论,并使之成为科学体系,为加强税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即要通过捕捉社会各类信息,分析和预测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并反馈到税收决策机构,作为调整税制改革,修改税收计划,组织征管力量的重要依据。 税收=服务+税源+管理 (1)服务、是现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构建和谐关系的重要体现。 (2)税源、来源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谐征纳关系。 (3)管理、新征管模式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纳税人必须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各有关部门必须有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文化的建设 一要根植于实践 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税收实践是税收文化的源泉,也是推动税收:定化发展前进的动力,还是检验税收文化建设成果的标准。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主题,也是税收工作最重要的实践,“要深化改革,建立适合我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征管,依法治税;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税收科 学管理水平;要加强税收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都需要税务部门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做出迅速正确的回应,取得扎实的进展。只有着眼于这一实际,淬炼出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文化成果并用于实践,才能实现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一根本目的;这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二要大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环境和氛围往往是某种风气的反映,它既表现一个部门的精神风貌,也影响作用于每个员工;要调动广大员工满怀热情全心全意地投身于税收文化建设,环境和氛围极为重要;同心同德的团队精神,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攻艰克难的开拓精神。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形成,与所在单位的价值取向、环境氛围息息相关。 三要充分运用和创新载体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上无没有形式的内容,也无没有内容的形式;任何内容都需要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和表达,同理,任何表达都反映着一定的内容;可见形式越多样灵活精彩,对表达内容就越有帮助,效果就越好。不可否认,内容和形式有时并不统一,一种内容可以用一种或多种形式表现,如同一主题,可以写成小说,也可以改编成电影和戏剧;同样,一种形式也可以表达多种内容。认识形式对于表达内容的重要作用,将促进我们努力寻求以完美形式表现先进内容,尽可能地做到内容与形式相统一。 1.创新学习形式。学习是获取和掌握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工作技能的最主要途径,除延用传统的正规教育,自学成才,办班培训,集体学习方式外,还应广泛采用其他方式来推动和促讲学习,如举行专题讲座,内容可以是文学、艺术、哲学、历史、税收、财务、计算机应用,此种方式能有效调动教与学的学习钻研积极性;随时开展讲评,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还可以开展网上学习,学习竞赛等等。 2.创新宣传形式。让社会了解税收是税收宣传的根本目的,因此着眼点必须放在如何才能让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了解税收上。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己使税收知识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税收新闻发布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策划资料的制作和发放,扩大了税收的影响和知名度,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增强了人们对税收的理解和认识,功不可没;但不可否认,我们的宣传形式还较为单一,宣传的连续性有效性还有差距。值得深思的是至今有深刻内容引起社会共鸣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能说绝无仅有,可也是寥若晨星,屈指可数,与税收的源远流长重要地位极不相称。这固然有历史的原因,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税收几乎是横征暴敛的代名词,人们恐税憎税心理根深蒂固;也有现实的原因,那就是在税收题材作品的创作上重视程度和所下功夫远远不够。我们要深刻认识文艺作品教育人、鼓舞人、引导人的重要功能,动员社会力量,深人生活,深入实际,深人群众,创作出观点正确、富含理性、情节曲折、内容真实、引人深思、震撼心灵堪称史诗的税收文化艺术经典之作,为税收文化建设增辉添彩,为税收事业发展书写新华章,注入新生机,增添新活力,让税收在文学艺术领域(包括曲艺、影视、绘画、雕塑、摄影、音乐等等)占有~ 席之地。 3.创新积累形式。薪火相传,文明的绵延传递:披沙淘金,文化的去粗取精;巨著诞生,文化精神的升华,百花齐放,文化的发展和繁荣都离不开文化的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积累就没有文化。各地税收史志税收年鉴的编纂,各种税收文档的分类整理和收藏,已引起关注,做得很扎实也很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创建了税收博物馆,齐市国税局的税收文化墙建设,各基层局的展览室、陈列室、资料室都在税收文化积累上做了很好的尝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果,应该大力提倡和加强。积累要注重连续性,一脉相承;注重丰富性,广开门路,征集与税收相关的资料实物;注重系统性,纵横经纬完备,不支离破碎;注重层次性,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做到内容上精典,形式上精品,经得起时光和历史的检验。建议国家局筹建全国税收博物馆,省局及地市局建立展览馆,从而把文化积累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税收文化的底蕴;底蕴越深厚,文化的价值就越大。 4.创新活动形式。近年来,税收文化建设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各单位相继开展了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如各类体育赛事、歌咏会、演讲会、主题教育、集体野游,设立了图书室、网站、健身房,丰富了职工的文体生活,也推动了税收文化建设;将不同爱好的同事组成不同的组织,如诗社、文学社等,围绕主题切磋创作,也是一种好方式,值得探讨和总结,改进和提高。 四要纳入日程 作为基层国税部门,设专门人员或机构从事文化建设并不实际,但这项工作却丝毫不能忽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苟子),从现在做起,从基础做起,就会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文化积累的资料收集、整理,大事记的随时记载,展览室、荣誉室的调整充实;税收宣传和税收科研的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的开展都应落实到相应部门和人员 只有领导精心筹划同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税收文化建设才能植根于税收实践的沃土,根深叶茂,历久常新。 五要加强领导 税收文化当然不应理解为领导文化,但领导的主导作用十分关键却不可否认;文化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文化建设却有主观能动性;文化建设有没有总体规划设计,人员和职责能不能落实,各项活动是否如期开展,财力物力有无保证,定期总结评比改进能否进行,都取决于领导对文化建设的认识程度,不同单位文化建设所以千差万别,主要原因就在这里。离开领导的参与倡导和关心支持而能搞好文化建设,才是真正的不可思议。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纵横交错,任务艰巨,但只要有正确的领导,员工的参与,统筹规划,不懈追求,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税收文化建设就一定能奏出美妙动人的合弦,绘出流光溢彩的画卷,结出丰满璀灿的果实,生成源源不断的动力,推动共和国税收这只巨轮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目录 1 税收竞争概述 2 税收竞争的分类 3 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 4 结论和建议 税收竞争概述 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行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竞争并不是天然就有序的,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就具有为获得最大利益而排斥对方的特性,从而使经营者本能地有追求垄断的倾向。有不正当竞争就有反不正当竞争。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趋严重,国家开始对这种经济行为用法律进行协调。否则,经济无法有效运转。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有税收竞争就有不适当税收竞争,即有害的税收竞争。 税收竞争的分类 1.按税收竞争的范围划分,有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 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此种解释应属于国内税收竞争范围。那么,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则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日本学者谷口和繁认为,“税收竞争指的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2.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有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部属于狭义的税收竞争。 广义的税收竞争是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3.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 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拜里·布雷斯韦尔·米尼思认为,“如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几乎毫无例外或毫无条件地是好的,那么,政府间的竞争怎么能是有害的?”如此,税收竞争无害论的坚持者赞同税收竞争的理由不外有两方面:其一,使世界资源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得到有效配置;其二,就像市场竞争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厂商的掠夺一样,税收竞争也能保护公民免受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由于外部竞争环境的存在,使政府面临许多潜在的竞争者,也使纳税人的种种威胁和暗示如“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成为可能,从而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水平趋于合理。 对于有害的税收竞争,前文所述“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的辩证观点,但需要坚持的是,税收竞争只是存在有害的成分,至于其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有害的,这是下面要重点阐述的问题。 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 判断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并非易事,既需要原则上的判定标准,又需要实务标准。而原则上的认定又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比如,某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某一国来说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而另一国并不认为是有害的,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税收竞争到了各国无税的程度才是最理想的。在此,笔者认为,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应以两点为前提: 1.是否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与税收竞争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经济全球化刺激了国际间税收竞争,税收竞争又将加速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素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与投资规模日益庞大,如全球出口额1998年占世界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4.3%,国际投资在近15年间增长了6.5倍。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也加快了跨国公司税基的地域流动。这不但增加了国际税收争议,还导致国与国之间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引发的税收竞争。另一方面,税收竞争使一国政府行为受到其他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相互制约,客观上为资源国际间的优化配置和世界市场竞争提供了帮助。所以,只要税收竞争有利于经济全球化,就不能说是有害的。 2.以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政府市场观”即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加上政府适当调控作为判断税收竞争合理性与否的理论标准。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为了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而展开的税收竞争也不能说是有害的。 (一)国际税收职能——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原则性标准 国际税收职能实际上是国家税收功能的延伸。国际税收在全球经济中的功能不外包括3个方面:财政优先功能、税收中性和效率功能。基于这3个方面的考虑,理论界公认,一旦税收竞争产生如下后果,则视为有害的税收竞争: 1.侵蚀各国税基。财政收入优先功能决定了税收作为政府支出的来源,各国政府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保护应有的税基。在税收竞争过程中,由于一国采用较低的税率或优惠措施,使税基向低税或无税国转移,他国为了留住税源,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从而带来世界性税基被侵蚀,进而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 2.导致税负扭曲。一主权因为挽留流动性强的资源,在降低有弹性税基的税率之后,往往会相应提高缺乏弹性税基的税率,如降低流动性强的资本的税负,而提高劳动力、消费品的税负,从而造成税负的扭曲和税制的不公平,甚至给劳动力供给带来负面影响。 3.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4.增加征税成本。为避免税收竞争引起的税基被侵蚀和不公平,一国有必要采取保护本国制度的措施,以避免受到他国的不利影响。另外,为保证合理课征,有必要建立国际信息网络,这又会造成税制的复杂化,导致征税成本增大。 (二)有害税收竞争的实务认定标准 OECD在其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有害税收竞争标准,由于比较详细,暂且可以作为主要参考。综合归纳OECD报告,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不外有4个: (1)对所得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 (2)税收制度显得封闭保守,存在环形篱笆(ring fencing); (3)税制运作缺乏透明度; (4)不能有效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流。据此,认定两种有害税制:避税地税制(tax haven)和有害的税收优惠措施 (harmful benefits provisions),并组织考察列出“有害税制清单”。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1.以上标准是由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OECD制定出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局限性。国际税收竞争广泛涉及到世界各国,不仅包括OECD成员国而且还有非成员国。尽管OECD报告和建议已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但从更广泛的经济全球化角度,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应组织全球性的对话,本着主权和公平的原则达成国际性的反有害竞争协议,通过谈判协商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具体标准。 2.对于建立公开、透明的税收制度各国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有效税率和有害税收优惠的具体认定上,对那些生活水平非正常低的贫困地区以及资源和环境条件恶化、存在严重失业的国家和地区,应制定带有援助性的例外条款。 结论和建议 1.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 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最终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还是要靠税收的国际化。虽然不可能使全球税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从我国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税的广泛开征直至如今的增值税转型,以及所得税的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无不显示着我国渐进性地向税收国际化迈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之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理智的选择。 2.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重新审视税收主权与协调 在当今现实制度约束条件下,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的首推方案。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消除税收障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可能跨国流动,谋求在全球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因而,我们同时面临着维护税收主权和部分超越税收管辖权的现实选择。 3.从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急 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税收优惠不一定都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范围,但不能说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存在有害的税收优惠成分或者说非规范的税收优惠。如对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等,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产生了过高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税收调控。因此,从税收中性出发,要尽快统一税收优惠;从非中性出发,要保留投资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以及特殊产业诸如农、林、能源、高技术等需要特殊调控的优惠政策,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要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顺应正常、公平的国际税收竞争需要。 4.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衔接,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透明、公平、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制化标准。
生产税净额 各部门向政府支付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各部门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之后的差额。 开放分类 经济
税收行政效率税收行政效率也叫税收征收效率,是指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一般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依法征税的基本规范、精干有力的税务机构、简便易行的征收制度、通畅的税收信息流程、最少的征收费用和额外负担。 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实现要依靠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征税成本也称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日常办公所需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纳税成本也称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纳税人雇用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等。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 “税收隐蔽费用”。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二者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影响税收行政效率的因素 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隶属于税收的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就是影响税收行政效率的因素。研究影响税收行政效率,应考虑一定时期的经济、地域、管理机制、人员和社会环境,也就是说,税收行政效率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 (一)影响征税成本的因素。税收征收费用是指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而发生的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项费用。征收成本至少应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基建费、设备费及其他费用。研究分析影响税收征收成本的因素是优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目前,影响税收征收费用的主要因素是: 1、征管观念。税务机关要正确对待自己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如果税务部门包办各种纳税事项,不仅混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会使税收征收成本大量增加。因此,转变征管观念,理顺征纳法律关系,明确各种权力与责任的正确归属,是降低征收成本的基本条件。 2、征管模式。征管模式是指不同征管要素的组合与分离形式。不同的征管模式对征收成本有不同的影响。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征管模式必然形成征纳行为的障碍,也必然造成内部监督制约的无力和管理效率的低下。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是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是适应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经贸发展要求的,也必将对降低征收成本起到促进作用。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是指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人员配备费用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征管模式决定。在新的征管模式下,要综合分析地域和税源规模,科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打破行政框架,为降低征收成本打下组织基础。人员配备方面,必须改变机关人员多、基层人员少;服务人员多、业务人员少;税政人员多、稽查人员少;一般干部多、专业干部少的局面,按新的征管模式和现代管理的要求,科学定岗定人,以达到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4、税收执法环境。税收执法环境是税务部门在征税活动中的社会制约因素,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约束力、公民的税法观念和依法纳税习惯、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税务机关在地方的地位和整体形象、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的资金运营情况等内容。一般而言,征税成本的高低与税收执法环境的好坏成反比。税收执法环境好,征税成本较低,反之则高。 (二)影响纳税成本的因素。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来说,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纳税成本: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就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在此过程中,纳税人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填报申报表及申报缴税以及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一定的时间;纳税人为正确执行税法,合理缴纳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同时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纳税人需要合法减轻其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途径 税收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控制行政成本。控制行政成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降低税收成本;二是优化税收成本结构。降低税收成本直接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提高,而优化税收成本结构则是在征税成本总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成本结构来提高税收效率,间接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提高。 (一)优化征管模式,促使税收征管功能最优化,这是降低征税成本的关键。税务机关应该尽快摆脱“保姆”角色,向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转化。将多数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完成或由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完成,表面上是将征税成本转化为纳税成本,但从整体上看,税务机关为此腾出人力、物力加强征收管理、信息管理,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建立简繁适度的税制结构。这是降低征税成本的根本。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大致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要简化税制;二要设计便于征管的税收制度。税制的繁简与税收部门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联系,优化税制能够大大的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提出了关于税收行政效率的原则,即:最小征收费原则,要求征收成本与入库税收收入之比最小;确实原则,要求税制不得随意变更,尽量使纳税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则,要求征收时间、方式、地点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三)提高征管人员素质。针对当前税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除了要求熟悉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掌握调查研究和查账技术外,还要求税务人员有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具备写作、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同时,特别要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不但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四)逐步实现管理技术手段现代化。管理技术和工具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物质技术保证。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运转过程的快节奏,信息量激增,行政管理单靠经验和传统的文书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无疑是提高合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合理的规范化要求工作职责要明确,工作环节的衔接要明确,工作的程序要明确。只有做到管理到位,各司其职,才能使管理活动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进行有序、高效的运转。 (五)加强税收法律环境建设。目前应在以下几方面多做努力: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增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约束力;二是在公民中普及税收知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三是以法律形式将部门配合制度化,促进税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简介 税式支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财政部部长助理斯坦利·萨里(Stanley Surrey)于1967 年首先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这无疑是对传统财政理论的一大突破。因此,它一出现就引起了财政理论界的重视,并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按照西方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税式支出应界定为: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或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支出或放弃的收入。税式支出由税收优惠发展而来,二者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有本质区别。 税式支出的实质是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既定政策目标,增强对某些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以减少收入为代价的间接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其形式主要有起征点、税收扣除、税额减免、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盈亏互抵、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 特征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税式支出1.税式支出是一种虚拟性支出。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人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 2.税式支出具有对照性特征。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 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 3.税式支出是一种特定性支出。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 4.税式支出的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 估算方法 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及等额支出法。 税式支出(一)收入放弃法 收入放弃法(revenue foregone method),即计算政府在每一年度内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或者是国家放弃某一征税权力,而给予纳税人的退税额。也就是纳税人获得政府税收优惠之后少缴纳的税款。这是对于某种税收优惠成本的事后测量。利用收入放弃法来估算税式支出规模,适用于所有的税式支出项目。它以包含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际税制与没有包含税收优惠条款的标准税制之间的比较为基础,估算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减少了多少税收收入。 收入放弃法的数据来源比较方便简单,只要知道实际税制与标准税制的差异就可以估算出由于税式支出而放弃的收入总额。 (二)收入获得法 收入获得法(revenue gains method),即计算政府由于取消税收优惠而增加的税收收入,这是假定取消减免、收入预期增加的一种事先测量。但收入获得法不同于收入放弃法, 要考虑税收优惠的取消对纳税人行为和税收结构的影响。即必须熟知纳税人的行为以及有关弹性标准的资料。 由于取消一项税收优惠应该考虑的效应很多,有纳税人的行为效应、反馈效应、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等。因此,在实践中,对纳税行为变化的预测较为困难,数据来源较少,因此运用收入获得法来估算税式支出并不是一件易事,许多国家要应用此法也要忽略由于税收优惠项目的取消而引致的各种效应。 (三)等额支出法 等额支出法(outlay equivalent method),即计算政府如果以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政府的直接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受益或者效果。如此估算的直接支出额即为税式支出的成本。这种方法是假定纳税人行为不改变,测量通过财政直接支出提供与税式支出同样经济效益的成本。此方法有利于与相应的直接财政支出相比较。 经济效应 (一)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 1.税式支出的正面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鼓励微利有益产品的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产品的生产者一般不愿意生产那些微利有益产品(产品的社会效益大于产品的企业效益)。如果政 税式支出国际咨询会在北海举行府实行适当的税式支出政策,使产品的外部效益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经济利益,增加微利产品的税后盈利,就能很好地促进产品的生产者增加微利有益产品的供给。 ② 有利于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政府可以通过免税、减税、应税所得扣除等特殊规定,减轻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提高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 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机会。尽管税式支出可能减少了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但这种“损失”可以换来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既能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换汇,又可以带动国内其他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④有利于消除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税式支出可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对消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具有重要作用。 2.税式支出的负面经济效应。 ①背离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主要通过价格、税收等信号做出资源配置的判断,而税式支出的运用会改变税收信号,诱导资源为寻求税收优惠而向低效率的部门流动,结果是扰乱市场秩序,成为保护落后的一种手段。 ②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和对非纳税人的“排除”增加了新的分配不公。税式支出的“逆向”效果即随着所得额的增大,受益程度提高,大部分税式支出流向拥有高收入的纳税人,这种“逆向”特征在累进税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导致税法复杂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式支出作为一种特别措施.由于种类繁多、形式各异、效应不同,而且各种税式支出措施都有其特定的政策目标、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因而大大增加了税法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 ④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税式支出是以政府放弃一部分本应收取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大量的税式支出使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背离,侵蚀了国家的财政收人,造成政策型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税式支出为大多数纳税人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 (二)税式支出对市场机制的影响 税式支出的目的是鼓励纳税人从事政府所支持的行业,它是通过给予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以一定的优惠待遇而对整个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的,其机理是通过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从而影响市场机制。 从商品课税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是降低产品成本。比如对某企业实施了税式支出(减免税)政策,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该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下降,使生产经营者愿意并能够扩大再生产,使产品供给量增加,从而影响市场的总供给。同时,实行税收减免后,企业可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的降低增大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销售量增加,因而其利润并不因此而降低。从所得税方面来看,税式支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增加利润。例如,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有盈利的第一年和第二年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 (三)税式支出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对一定产业实施税式支出政策,会随着征税产业的税负再分配,引起资本向税收优惠产业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再配置,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限制发展过快的产业和鼓励支持相对滞后的产业的发展两方面内容,主要是通过调整资产存量、调节资产增量的方式来实现。税式支出是促进和加快“瓶颈”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税式支出政策,促进企业对资产存量的调整,实现资产由长线产品向短线产品转移;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的形成主要在于投资,税式支出可以影响新增投资的方向和规模,从而实现对资产增量的调节。通过税式支出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从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 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税式支出国际咨询会在北海举行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 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 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 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中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1]
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的措施之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以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采取所列的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也对纳税保全措施做了规定。正确区分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该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是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义务而采取的暂停支付、扣缴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等具体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逃税,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从实践中看,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既有区别,又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两种手段同时具有相同之处: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五是两种措施实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是两种措施实施前都必须先责令其限期缴纳。七是两种措施实施中必须开具清单和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程序和原则,以免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税务案件纠纷。税收保全措施有新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物范围,以及对扣押查封的财物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新《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并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物,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细则》在征收保全标的物认定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开了先河。新《细则》还对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的估价方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执行相当于应纳税款有关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评估价估算。在确定应予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价值时,明确了除税款外,还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细则》明确了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产,在当事人无其它可供保全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可以整体扣押、查封和拍卖,该条款解决了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增强了执法刚性。 相关条目 张大方 谢冬青 闵应骅 杨金民 郭卫锋 申煜湘 鲁春初
概述 税收争议内部的税收争议包括两种:一是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税收权限的争议。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从而对税收管理权限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 二是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告处分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种类 税收争议--听证会议按照发生税收争议的不同范畴可以将税收争议划分为以下几类: 1.税收管理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登记、征收方式、税收管辖、定税信息和其它涉及税收管理的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的争议。 2.税务违法案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对其违法案件进行检查、税务处理、处罚结果和其他事项产生的争议。 3.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因能够引起债权债务消灭的行为涉及到税收问题时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不仅仅涉及到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在中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今天将会日益增加。 原因 1.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 税收争议--座谈会(1)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多种原因,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或是没有可操作性。例如中国当前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虽然这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但由于缺乏较强操作性的定税标准,常常引起同行业、同地段纳税人对其纳税定额的争议。而且对于此类纳税人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补缴税款,而当纳税人未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仍得缴纳核定的税款,很容易引起争议。 (2)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造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引起争议。 (3)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作为经济体制重要部分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刚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没有纳入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之中,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新现象认识的不同产生冲突。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他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脱节,如金融、烟草、石油等,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现双向违法的现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就会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遵守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就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5)税收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欠缺对行政相对人层面的考虑。例如税收法规中关于涉及税收行政处罚的条款都只是对应受处罚行为的简单列举规定过于原则性,未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划分层次,处罚幅度也模糊的规定为“并处不缴或应缴税款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处罚50%以上五倍以下这个幅度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的不公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解读错误。虽然近几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知识的通过税务机关、媒体的宣传以及其他途径的了解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难免会出现偏差或错误,从而导致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2)作为纳税人之所以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于此目的部分纳税人往往就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这些纳税人经常自己或者挑唆别人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纠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达不到目的就四处上访,从而引起税务争议。 (3)纳税人对同行业、同地域的税收管理的自我判断存在误区而产生的争议。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因 税收争议(1)税收管理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处理同一问题上不同的税收管理人员处理结果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引发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2)税收管理手段与税收管理体制的冲突。虽然现在我们国税系统在依托现代化技术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税收信息化系统于传统的管理体制间仍然有很大矛盾,两者缺乏有效的衔接引起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3)税收管理观念过于陈旧。虽然服务纳税人的观念在我们税务机关已经深入人心,但对于如何服务纳税人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部分的税务工作人员仍然用沿用以往的税收征管手段和理念去管理纳税人与我们税务管理发展的方向相悖。 (4)现行的一些管理规范设置的环节过多手续过于繁琐,导致纳税人的不便从而引起争议。 (5)当前运行的综合税收征管软件偏重于对税务人员的监控,部分环节设置没有做到方便纳税人,反而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执。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显然考虑不够,从而给纳税人到了了很多不便。 (6)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不够全面,常常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员对于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十分熟悉,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相对缺乏了解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纳税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7)国税、地税之间由于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纳税人的税收管辖问题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范围的区分经常引起国税、地税和纳税人三方的争议。 (8)税务机关在纳税宣传过程中缺乏对纳税人过于强调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宣传,使其缺乏一个正确的纳税观念。而且纳税宣传只停留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内容和固有的方式上缺乏新意不易让纳税人的接受。 (9)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税源管理宽严程度不同引起和税收争议。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相对比较容易,偏重于对主体税源、大宗税源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管理偏松,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的税收环境相对宽松。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大宗税源比较缺乏,完成收入任务的难度比较大,存在着“大宗税源不足零散补”的收入观念,在收入工作中习惯于“既抱西瓜拣芝麻”,抓大不放小,热衷于集贸市场、个体商户和零星税收的管理,出现了“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现象,由此引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争议。 4.其他当事人的原因 (1)纳税人在破产清算后,其他债权人对于债权提出的主张权利的要求而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原因主要产生的原因是对于不同债权在行使权力时清偿顺序的争议。 (2)作为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而行使代位权而与纳税人的债务人引起的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如何判断作为债权人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威胁到税款征收,涉及民事担保的于其他债权人关于清偿顺序和债权的最终行使问题 解决 (一)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遵循的以下原则: 税务局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二)解决的方式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成本耗费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需要通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问题能够得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争议双方的矛盾,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减少争议解决的环节。但如果问题如果不能够协商解决或是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又不得不诉诸于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因此协商解决争议是解决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确定因素最多的一个。 2.行政复议解决,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效率略高于协商解决方式。此种方式由行政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种表现,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对于协商解决和诉讼较低,而且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税收争议管辖范围有限。 3.诉讼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种,也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成熟在产生争端时越来越多的人都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端,这也是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由于当前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有着不正确的认识致使税务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涉税的民事案件中,由于缺乏此类案件的经验和保障体制也经常败诉或是放弃对税款的追缴。 4.其他方式,对于体制上或是立法层面的问题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本身行使其立法权、监督权来以及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可以行使其检举、监督、建议权来解决。 (三)解决税收争端的建议 税收收入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针对当前中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在税收立法前应当进行范围较广的调查,了解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执行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于双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中国的税收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 7.税务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争议解决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回避,建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当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当寻找原因进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予以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况的动态变化,定期反映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员。[1]
概念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直接、最稳定和最有效的途径。通过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不仅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满足财政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征收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各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群体之间以及纳税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和格局,贯彻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要保证税收的顺利征收和税法的顺利实施,必须注重研究报税登记和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同样也不能忽视对税收争讼救济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而且错误的纠正、损失的补偿或赔偿、权利义务的平衡、权利的救济都利于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体现,以便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纳税关系 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等制度共同组成了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救济体系,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并由税务复议机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 (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在前后适用程序上的关系,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都选择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复议选择模式,如英、法等国家采取此模式。当事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实行复议选择模式为主导,以复议前置模式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获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以先行纳税为前提,且应当先进行复议。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先天的优越性,如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领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高的特点,使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全面地解决,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关系,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且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但该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两种机制各有利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知识的宣传来提高纳税人税收知识水平,没必要硬性规定复议前置,强制纳税人只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应赋予选择权予当事人。况且,如果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深入人心,即使是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纳税人也可能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官僚作风盛行,办事效率低下,那么,行政复议作为前置,则会产生恶劣的后果。 适用问题 就中国的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效率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形,基本没有摆脱过去的办事模式,角色还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完全转换。在此前提下,依然采取复议必经模式利小于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保障。政策性和专业性不能成为复议前置的理由,立法阶段已经体现了税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税收征管更多地体现了法律适用问题。1.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限制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税款、滞纳金、担保金数额较大,超出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按期交纳或提供,那么即使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法,纳税人也不能申请复议,且在纳税争议上,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也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从保护和救济。2.税务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完全可以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以限制诉权的方式规定先行纳税实不可取。3.复议前置虽然发挥了税务机关业务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势,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往往倾向于维护本部门利益,且上级税务机关往往还是下级税务机关所执行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因而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率较高,这样既会挫伤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积极性,也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取消复议前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复议还是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知识,可以寻求代理人的协助或帮助,并不影响其选择权利救济的方式。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是纳税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有人担心取消复议前置可能会使大量的争议案件都集中到法院,大大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其实事实未必如此。复议与诉讼各有利弊。复议由于其专业性更有利于争议的迅捷解决,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复议机关有失公正的做法而放弃这一优势途径,行政机关本身应该树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形象,设计一套完整的可以保证复议公正、公平进行的制度,注重培养和提高行政人员的高素质,依法行政的意识,另外加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管,从多方面入手提升复议机关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申请复议,而这也应当是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在加拿大每年收到的税务复议申请约5万多件,其中在复议环节解决的已达85%,另外15%的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个例子也充分显示了复议制度巨大的潜力和解决问题的实力。 强制执行 如果取消了先行纳税的规定,那么税收强制执行对于税款的及时上缴国库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所谓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当管理相对人对其纳税义务进行逃避、设障和抵抗的时候,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便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在必要的时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可行的手段措施,如同时采取划拨存款、拍卖财产等多种措施,还可以执行多次,如纳税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即可不受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得二罚”原则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再次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全部实现。 改进完善 1.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为执行对象,对非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同样适用税务强制执行措施。2.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1)在中国,税务机关因没有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的权力,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独立行使搜查权或是由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共同进行搜查的做法无疑对税款的征收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也应当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以及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进行。(2)对预谋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来加以规制;对实施了以上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加以规制;对有根据认为已经实施但尚未查实的以上行为,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3)除由银行冻结、划拨存款外,法律还应规定通过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发出扣留通告,要求其直接将欠付纳税人的款项缴付国家,充抵纳税人所欠税款,也据此消灭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明确规定银行、出境管理机关等部门在执行协助中应履行的具体义务,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税务部门和协助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用法律规范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5)应当把限制人身自由列入税务强制执行措施,这也是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稽征机关、奥地利和联邦德国等)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结果。限制人身自由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得以实现的保障。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是否能够实现,除了刑事制裁,行政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当然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和保障了。[1]